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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从汉末历魏晋南北朝以至唐之初叶,中国典型的专制官僚统治,发生了种种变态,照应着当时封建局面的离心化,官僚贵族化的色彩愈变愈加浓厚了。古代初期封建制度下的世卿世禄在名义上虽不曾恢复过来,而其代替物的门阀,却正好是这个时期的产物。门阀究竟在如何表演着贵族的场面呢?方壮猷先生曾对此有一段颇概括而精辟的说明:“在这个时代的门阀的力量,无论在经济上社会上政治上都充分的表现他们的优势。就经济方面观之,他们不但领有广大的土地,而且庇荫着多数的部曲,随身、典计、佃客、衣食客之类,替他们从事生产劳动,对国家既不纳税,亦不当差。就社会方面言,他们从官位名地上造出血统优越的传说,自高自夸,与一般平民隔绝,既不肯与庶姓通婚,亦不肯与寒族交际应酬。就政治方面言,他们凭藉祖先的余荫,不但垄断官吏选举之权,凡州郡掌管选举诠叙的官吏,如中正、主簿、功曹之类,都非由他们中择人任用不可,而且由中央到地方的高级长官亦由他们包揽独占,使一般平民不易有参加的机会。”(《中国中古时期之门阀》,《中山文化季刊》,第一卷,第四期)

然而,门阀的地位是积极养成的。中国专制官僚制的封建主义的特质,既然具有我们前节所述的那些促成官僚贵族化的可能条件或因素,它一遇到其他更有利的形势,就会很自然地向着门阀的途径发展。

首先我们得指出,任何一种固定的等级的身分的形成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两汉前后统治四百年,虽中经王莽的篡乱,但很快就中兴起来。同一王朝统治如此之久,其间又有相当长期的承平安定局面,在最大官僚头目的帝王及其皇族,固不必说,即在中上级的官僚们,都无形会由生活习惯、累世从政经验,乃至相伴而生的资产积累等方面,产生与众不同的优越感和阶级意识。而他们藉以干禄经世的儒家学说,更无疑要大大助长那种优越阶级意识的养成。他们在“法律上获得种种特权;他们享受高爵厚禄,做官发财,在本乡多购买土地,退休后就成了地方的豪绅,死后留给子孙福禄。他们创造了一种生活水准和文化水准,够得上这水准方能成为一个世家。既是世家,子孙便该世世做官,宗族便该代代显赫,同宗同族便该团结互助,提携乡党后进,在本地成为一个名族或郡望。他们阐发并实行儒家的宗族道德观念。他们自以为自己的地位,相当于封建时代的贵族阶级,所以借来很多古代的宗法观念、礼仪习俗放在自己生活里面。这样到了汉末,名门世家的宗族团结及强烈的宗族观念便养成了。”(孙毓棠:《汉末魏晋时代社会经济的大动荡》,《人文科学学报》,第一卷,第二期)然而,所谓贵族化的官僚或变相贵族的门阀在社会的意义上,是从他们对于被其统治的农民大众所表现的特别优越关系显出来的。他们逐渐的贵族化,必然要与其对极的农民的农奴化,相辅而行。

其次,我们得考察到当时农民地位的变化。中国西周贵族政治下的农奴,到战国之世,就由种种“复其身”的方式转变为在形式上有相当自由的农民了。可是农民的那种自由,是就他们不再隶属于个别贵族讲的,事实上,他们对于整个支配阶级或地主阶级的隶属,却并不曾因此变得轻松。比如,在专制官僚社会被宣扬为德政的轻租税的措施,往往是更有利于官僚地主,而更不利于直接生产者农民的。王莽曾针对西汉的轻税政策指出其中的症结:“汉氏减轻田税,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汉书》王莽传)这是说,地主向政府纳税,三十只出其一,而直接生产者向地主纳租,却须十出其五。不仅如此,官僚政府的开支,是会随着官僚机构的膨胀和官僚排场的增华而愈益加多的。结局,轻税的狡猾伎俩,就由最不平等的人头税——算赋及最苛重的徭役(凡二十岁以上,五十六岁以下,每年须提供一月无偿劳动,并须戍边境三日,不提供此等劳役,即以货币代,名为更赋)完全暴露出来。这就是马端临所谓“汉代对于人丁,不但税之,且又役之”,而况“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夕改。”(晁错语)无怪在此种统治方式下的农民,不得不“常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以饥饿自卖”,并“嫁妻卖子”了。然则我们御用史家们吹嘘的“汉唐盛世”,应当不是指着这些在他们看为污浊寒酸的光景,而是就其对极的“豪人之室”、“连栋数百”、“奴婢千群”(见《后汉书》仲长统传)的阔绰场面说的

这里得再指述到使农民农奴化的另一大事件。在分离的封建局面下,商业资本的活动,是要遭受严厉限制的,而在集权的封建局面下,集权政治在交通、货币、税制统一上的诸般努力,都大有助于商业的发展。农业劳动剩余,既须以现物地租或算赋、更赋的方式,提供政府,政府又须以所收得的谷物、米、丝、大麻等投出市场,获得其支付官吏及其他开销的货币,于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基础,便被好好安放在农业剩余劳动生产物或其价值的转移上。商业资本与租税,或者商人与官僚,在这里发生了利害与共的密切联系。官僚愈是以超经济榨取的方式,使农业生产者占有的必要劳动生产物部分愈少,剩余部分愈多,商业流通循环的规模就愈大,所以,在汉代长期承平局面下增加起来的农业劳动生产力虽然再大,一般农民的生活及其社会地位,却反而更形恶化了。此在官僚豪商联合榨取的情形下,固属如此,而在官僚与豪商相互火并的场合,亦并没两样;社会同数量的乘除劳动生产物或其价值,豪商占去的份额太大了,官僚们虽然曾运用所谓抑商政策,运用汉武帝时所推进的种种商税乃至缗钱令阻制它,打击它,但在社会终归需要商业来集中并分散农民劳动剩余的场合,商人或豪商们由此挫折所受到的损害,最后终将取偿于农民。所以,就一般通例看来,商业资本活动的强化与扩大,理应促使封建生产关系的解体,促使农奴从原有土地束缚上解放出来,但农奴解放是以容纳农奴到产业方面的前提条件逐渐成熟了才有可能,如其那种前提条件不存在,则因官僚豪商兼并而从土地上、从小农或佃农地位游离出来的比较获有形式上自由的农民,不是干脆变为官私奴婢,就得以更不利的条件,再依附于土地,甚而转化为私属或道地的农奴了。

在西汉之末,奴隶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化了。东汉的官僚统治,在宰辅制上,在宫中府中的财政体系划分上,在吏治上,还远不逮西汉,而官常的腐败,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的猖獗活动,比西汉尤有过之,但延至桓灵之世,奴隶问题反不若西汉末造表现的厉害,那原因,决不是出于光武“免奴隶为庶人”,发生了何等根本解决的效果,而是由于当时由土地兼并失去生存依据的农民,除了为奴为婢,满足那些日益增大其消费期望的官僚豪商之阔绰排场外,还有了互为影响的两个出路:

一是散之四方而为匪寇。中国农民为生活所迫,起而“犯上作乱”,西汉之末,已有声势浩大的绿林与赤眉,但农民暴动规模的全国化,第一次可以说是发生于东汉末叶。“桓灵之世四方盗匪的蹂躏,与日俱增。到了黄巾之乱暴发后,受蹂躏最厉害的地方是幽、冀、青、徐、兖、豫一带人口最繁密,农业最发达的区域。正统的黄巾平定之后,十余年间黄巾余党和各地盗匪之扰乱,遍及于整个华北,如河北的黑山贼,并州的白波贼,青徐一带的黄巾,凉州羌汉混合的匪军,都有几十万人……黄河流域的这种扰乱,也波及于江南。益州的黄巾,荆州的‘散盗’,扬越的‘妖贼’……这些匪盗在各地杀守令,劫财贷,滋意掳掠,弄得道路阻塞。”(见前揭《汉末魏晋时代社会经济的大动荡》)

一是依托强豪而为私属。在上述匪盗横行的局面下,没有为匪为盗的那一部分农民,他们不但要承担起更繁重的租税负担,且无法安稳地进行劳作,于是前述以宗族团结为重心的名门、巨族、郡望,就不但分别集中有大批为他们服务、报恩、敢死的“门生”、“故吏”、“宾客”供其驱策,且还很自然的变成了那些尚未参加匪伙的农民及其家族依托为命的靠山;无论在防卫时,在逃难时,抑在苟安情形下,都当做强豪巨族的自卫武力或生产的劳动队伍,他们依托强豪的名义是代有不同的,但不论是“家兵”,是“部曲”,是“荫客”,是“私属”,乃至其他,他们只是半自由的农奴的身分是确定了的,这正如同立在其对极方面领有他们的不论是“郡望”,是“坞主”、“寨主”,是各霸一方的刺史、州牧,乃至后来依官品高下决定领荫佃客多少的官僚,他们显然都具有大小领主的身分。

当官僚与农民相互间的关系或其各别社会性质一开始上述的改变,中国古典的官僚政治场面,随即就发生了与其照应的诸种特异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