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地方政治之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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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政府與秦漢之不同,其次則在地方政權方面。

兩漢地方政權,無異於古諸侯,並不一一轄於中央,因此演成漢末分崩的局面,經歷魏晉南北朝,中央政府旣不像樣,而地方政治則更糟。

一、軍政、民政不分,州、縣官皆以武吏軍人為之。

漢末及三國,多以諸部都尉為郡。晉郡守皆加將軍、無者為恥。梁、陳太守加督,加都督。魏書甄琛傳,琛表:按:在遷洛後。「邊外小縣,所領不過百戶,而令、長皆以將軍居之。」

二、州、縣為豪強私利而分割。

北齊天保七年詔:「魏自孝昌之季,祿去公室,政出多門。豪家大族,鳩率鄉部,讬迹勤王,規自署置。或外家公主,女謁內成,昧利納財,啟立州、郡。」又北史張彝傳:「彝曾祖幸所招引河東人為州,裁千餘家。旋罷入冀州,積三十年,析別有數萬戶。孝文謂彝曰:『終當以卿為剌史,酬先世誠效。』」可見當時州、縣,儼如古代封建。

三、州、縣無限劃分,乃至領戶日削,有名無實。

天保七年詔:「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名,空張郡目。」周書盧辯傳,縣令分戶七千以上、四千以上、二千以上、五百以上、不滿五百五等。因此南北朝設縣,皆在千數百以上,較東漢尚過之。

要之魏晉南北朝一時期的地方政治,只在離心勢力下演進,逐步變成封建性之分割,而結果則地方政權轉而日趨削弱。一到隋唐,轉回頭來,地方政權正式再統轄於中央,而那時的地方政權,卻再不能像兩漢般的比較有其獨立性。以隋唐與兩漢相較,中央統治地方之權,更密更大,實為中央集權更進一步之完成。在此方面,隋唐的統一政府,其實際內容,與秦漢又遠異。

唐代地方行政最低級為縣,全國凡一千五百七十三縣。此據玄宗天寶初年。

較西漢略多二百餘縣,所增不到六分之一。武德初,上縣六千戶以上,中縣二千戶以上,下縣一千戶以上。開元中,改上縣六千戶以上,中縣三千戶以上,未滿三千戶為下縣。漢制則以萬戶以上縣為「縣令」,萬戶以下縣曰「縣長」。

縣以上為州或郡。

州長官為刺史,郡長官為太守。自漢季以來,刺史總統諸郡賦政於外,猶如後代之巡撫、總督,較之漢代僅屬司察之任者權位大異。而隋唐刺史,則猶後代之知府及直隸知州,與太守僅為互名,已無分別。此為隋唐減削地方政權之一例。又唐制四萬戶以上為上州,二萬戶以上為中州,二萬戶以下為下州。西漢太守一郡戶口有多至二百萬以上者。西漢一縣戶口,亦有四、五萬以上者。可見漢、唐太守權位之迥乎不侔。

全國州府凡三百五十八。

較西漢增至兩倍外,此又唐代減削地方政權之一例。隋郡一百九十,雖視兩漢為多,然較南北朝已大減矣。唐則視隋又增。

上州刺史只從三品,即第六級官。中、下州刺史正四品。即第七級官。

刺史的地位權任,旣遠非漢比,又掾吏辟署之權亦削,大部均歸中央。

北齊武平中,後主失政,多有佞幸,乃賜其賣官,分佔州、郡,下及鄉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自後州、郡辟士之權寢移於朝廷。後周蘇綽傳:「令刺史府官則命於天朝,其州吏以下,並牧守自置」,則猶存古意。隋開皇二年,明令罷辟署,令吏部除授品官,為州、郡佐官。唐雖間有辟署,然仕進之途大抵由科目矣。沈既濟疏:「今諸道節度、都團練、觀察、租庸等使,自判官、副將以下皆使自擇,則辟吏之法已試於今,但未及州、縣耳。」韓佽傳云:「佽為桂管觀察使,部二十餘州,自參軍至縣令三百余員,吏部所補纔十一,餘皆觀察使量才補職」,則並州、縣亦有為觀察所置者。然桂管偏區,自與腹地不同也。

於是中央政務日繁,地方事權日輕。

牛弘問劉炫:「魏、齊之時,令史從容而已,今則不遑寧處,其事何由?」炫曰:「往者州惟置紀綱,郡置守、丞,且惟令而已。其具僚則長官自辟。受詔赴任,每州不過數十。今則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纖介之跡皆屬考功,所以繁也。」

這又是隋唐大一統政府與秦漢不同一要點。


一 宰相職權之再建第二十四章 新的統一盛運下之社會情態盛唐之進士府兵與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