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大同而与小同异(1),此之谓小同异(2);万物毕同毕异(3),此之谓大同异(4)。
【注释】
(1)大同而与小同异:大同,指相对大范围的同类物。似亦可指相同程度较大的同类物,但从其所在论题后面所说“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看,以“大同”为相对大范围的同类物可能更切当些。小同,与“大同”相对,指相对小范围的同类物。
(2)小同异:指一定范围内或一定层次上的同类物既相同又相异而其同其异可合而论之的情形。
(3)万物毕同毕异:万物都有相同之处而又皆各各相异。毕,皆,都。
(4)大同异:相对于“小同异”,指整个有形世界范围内万物既有其同又皆各各相异而其同其异可合而论之的情形。
【译解】
惠施在这一论题中区分“小同异”、“大同异”,乃在于强调其所主张的“合同异”的层次:经验事物的个体在“种”内的“同异”之辨或不同“种”的经验事物在“属”内的“同异”之辩是“小同异”之辨;“万物”各各相“异”,而相异的万物毕竟在它们各各为“物”因而都是一种时空里的存在(占据一相对空间并发生变化)这一点上有它们的相“同”之处,这样的“同异”之辨是整个经验世界的“大同异”之辨。“小同异”之辨是一定范围的“同异”之辨,由此而有一定范围的事物之间既“同”又“异”的“合同异”之辩;“大同异”之辨是整个经验世界范围内万事万物既“异”又“同”之辨,由此而有天地万物范围的“合同异”之辩。对于惠施说来,“合同异”之辩,既包括了对这一物与那一物、这一种物与那一种物、这一物与所有其他物在同一时刻的既“异”又“同”的分辨,又包括了对某一物或某一种物在这一刻与那一刻既“同”又“异”的分辨;所以,无论是“小同异”,还是“大同异”,都既可以在空间扩展的意味上去说,也可以在时间推移的意味上求取。在这一意义上,正可以说,所谓“合同异”之辩总是那种动态的时空视野中的“异”中求“同”或“同”中涵“异”之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