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犬儒时代的良心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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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一般把良心看作是个人对善恶、是非的判断,我们需要在这样的良心观之外,同时确定个人良心与他者的关系,也就是伦理学家菲利普·戴尔海(Philippe Delhay)所说的,“良心指的是一种由一些人分享的知识”,并在此意义上成为“良知”。[1]良心(conscience)一词是从拉丁文conscientia一词而来,原来的意思是人与人之间“默契的知识”。与他人的联系其实早已包含在“良心”最早的意思里了,良心不只是一种直觉的情感或情绪,而且更是一种基于道德知识的,针对具体事情和境遇的实践性判断和行为。

良心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被界定、言说和成为行为的。孤独的个人难以鼓起良心勇气,与他人一起的共同行动则会使孤单的个人勇敢起来。前东德的一位秘密警察曾经这么说:如果有十个人上街,我们会把他们都抓进牢里;如果有一百个人上街,我们会用警棍把他们揍趴下;如果有一千个人上街,我们会驱散他们;如果有一万个人上街,我们会站在他们前进的道路上;如果有十万个人上街,我们会在一边看着;如果有一百万人上街,我们会加入他们!

人的良知受外界的影响,道德信念并非由个人一己所独创,自我意识(有良心或无良心)也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显现的。因此,法学家罗伯特·费希尔(Robert K. Vischer)在《良心与共善》中说,“良心的本质就是一种个人与更广大事物的联系,不只是因为我们在与世界的交往中产生了道德信念,而且也因为我们让这样的信念在现实生活中获得了某种权威,虽然它未必要求别人都同意,但却会让别人都能理解。”[2]任何对良心或价值观的讨论也是如此,它们未必能让读者都同意,但在内容和表述上尽量要让他们都能理解,因此讨论都是从当下现实和伦理实践着眼,其中也包括良心不能迷失于犬儒主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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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儒时代的良心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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