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还是制度复旧?——再问崔之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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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盘否定与部分否定之争么?

拜读了崔先生答拙文《淮橘为枳,出局者迷》之大作[1],颇有感想。崔先生十分大度,行文中三次表示与拙文在“大方向”上一致,指我“误读”则还要加上个定语,谓之“真诚的‘误读’”;指我“混淆”则还要留有余地,谓之“未能完全避免‘内部否定’与‘外部否定’的混淆”(看来我是有幸“部分避免”了此种混淆了);最后还表示愿与我“共同努力”促进他所说的“制度创新与第二次思想解放”。相比起来,拙文是有些欠客气了。不过我想,学术上的严肃与政治上的宽容、为人上的宽厚并不矛盾。“费厄泼赖”(Fair play)与直截了当并不相左,所以倘本文仍有欠客气之处,也只能请崔先生海涵了。

纵观全文,崔先生对我(以及对一般他所指的“新的思想僵化”者)的批评集中于一点,即“混淆内部否定与外部否定”。崔先生善用新词,他这硬译的“内部否定”与“外部否定”一对术语,实际即国人习称之“全盘否定”与“部分否定”。以“公有制就是好”这一命题论之,“部分否定”论认为“公有制未必好”(崔先生表述为“不是公有制就是好”,从汉语表述习惯看这显然有语病),“全盘否定”论则认为“公有制必定不好”。崔先生自认为他对毛泽东时代的旧体制持前一态度,而后一态度则“成为一种新的僵化”。承蒙崔先生嘉许我与他“大方向一致”,所以他似乎认为我不算太“僵化”;只是“未能完全避免”僵化之累而已。

然而我却难于领情。

也许崔先生的确是去国已久,他的汉语文章表述得十分费解。他先说“‘新的思想僵化’的特点,可……概括为:‘混淆内部否定与外部否定’”;又说“外部否定”“当然是合情合理的”,“内部否定”则是“一种‘新的僵化’”。这就叫人不明白:他所讲的“新的僵化”究竟是指“内部否定”呢,还是指对“内”“外”两种“否定”的“混淆”?

据说,这种僵化是“苏联式国家中知识分子常犯的毛病”。从崔先生以往的论述可知,他并不认为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是“苏联式国家”,然而我想指出:全盘否定式思维最典型的表述正是毛泽东的名言:“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倘若真按这样的思维模式去“否定”旧体制,那可就麻烦了:过去说“为人民服务”,难道现在我们就得说“向人民开战”?过去说“力争上游,多快好省”,难道现在我们就得“力争下游,少慢差费”?当然不!即便“否定”毛泽东,我们也是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否定”的,我们不能用毛泽东的方式去“否定”毛泽东!毛泽东的话不可能句句皆错。从这个意义上讲,全盘否定(或用崔之元的话说是“内部否定”)毛泽东是笔者所不为的。

但与崔先生不同的是,笔者并未颂扬毛泽东,不认为他倡导了所谓“先进的后福特主义”,不承认他给“所谓‘国营企业’”带来了美好的“产权分解”,不颂扬他发明了ESOP体制、“矩阵管理”等诸多时髦事物,也不把他搞的“政社合一”捧为“民主自治”。一句话,我不认为他使那时的中国变得比如今的东欧更像美国。而在崔先生看来,你不颂扬他,你就是全盘(或“内部”)否定他,就是“新的僵化”!

然而按此逻辑,恐怕最“僵化”的还是崔先生自己吧。试看他对东欧改革“否定”得多么“内部”呀!“以俄为鉴”四字,直把俄国人民摆脱70多年斯大林模式的艰苦努力看成了妲己祸国——“殷鉴不远”。东欧经济困难,崔先生有说词自不足怪,然而连东欧的政治民主崔先生也一笔抹杀:美国有“民主”,日本有“民主”,中国更“民主”,唯独东欧连“资本主义民主”也没有!这样的“内部否定”算不算是“新的(或旧的?)僵化”呢?

对于“大跃进”之类造成几千万饿殍的灾难,崔先生自认为是给予了“外部否定”的,所以他对拙文的批评很不满,以为我在“攻击稻草人”,没有注意他已指出了“大跃进的错误”。然而他是怎样讲这些“错误”的呢?“遗憾的是……‘鞍钢宪法’在执行中与原意出入极大。”[2]原来“错误”在于“执行”者没有领会领袖的“原意”,真是“皇恩浩荡、臣罪当诛”啊!“毛泽东在1958年说,‘人民公社必须搞乡镇工业企业’。(但)由于“大跃进”失败,刘少奇在1961年把人民公社搞的乡镇工业定为非法。”[3]原来“错误”在于刘少奇这个“君侧之奸”,真是“奸臣当道,蒙蔽圣聪”!可见崔先生的“外部否定”原来是褒贬分明的:“臣下”与“君侧”都受到了“内部否定”,而“圣上”却是永远享有“内部肯定”的。这就是“第二次思想解放”么?

为了强调“外部否定”优于“内部否定”,崔先生还举出了美国人写的《希特勒的社会革命》一书,说是它“恐怕会”让我这号“思想僵化者”“大吃一惊”。笔者的确孤陋寡闻,未识此书,听后确实大吃了一惊:难道美国人对希特勒做出了“外部否定”,于指出其“错误”之余还发现了希特勒的“思想精髓”和“合理因素”,并力促其“在新的条件下重组而再现”了么?

再阅后文,原来虚惊一场!据崔先生说,此书不过是“认识到把‘德国悲剧’仅仅推到希特勒一个人身上是不行的”,“这当然不是为希特勒叫好,而是说:如果把一切责任都推到希特勒身上了事,我们就不可能真正了解20世纪的德国”。原来该书并未涉及什么“外部否定”,它只是认为“仅仅”对希特勒一个人实行“内部否定”还不够!这当然十分正确。中国也一样,把旧体制下的灾难仅仅归诸一个人是不行的,但这又有何值得“大吃一惊”?

更重要的问题恰恰在于:如果按崔文的逻辑,“为希特勒叫好”又何妨?虽然他有“错误”,但他不是标榜“社会主义”、并自称“工人党”的吗?他不是对“资本主义”、“美国财阀统治”、“西方个人主义”、“虚伪的议会民主”与“市场经济控制下的自由价格与工资”都进行过连篇累牍的抨击吗?[4]而且崔先生今日引为时髦的许多提法,不都曾以类似的词句从当时的“国家社会主义”者嘴里出来过吗?崔先生力主“超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二分法”,而墨索里尼当时就宣称建立了“既反对社会主义又超越资本主义制度的新制度”[5];崔先生要在一党专制下探索“权威主义与西方民主之外的选择”[6]。而希特勒也要在一党制下建立“既不是议会民主制、也不是君主制的人民国家(Volksstaat)”,实现超越于“无产阶级专政”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全体人民的专政”[7],或曰议会制与苏维埃制以外的“日耳曼民主”[8]。崔先生主张传统计划经济与自由市场经济之外的新经济制度,而纳粹的经济体制恰恰“既不是苏联模式的中央化的全面计划,也不是与西方类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而是“部分的计划和继续利用价格机制作为经济干预手段”的经济[9]。崔先生推崇工人、干部、技术人员“两参一改三结合”,而法西斯党党章中就规定“工人参加工厂企业的管理”,“把工厂企业和公共服务事业交由道德水准高和技术能力强的工会组织管理”,[10]并在当时实行的“职团主义”体制中,“按照行会模式把工人、技术人员和业主都组织到工会里,建立统一领导机构”,三方与党的代表“平起平坐”,共同“协调和更好地组织生产”[11]。崔先生不满于私有制下的西方只有“政治民主”而无“经济民主”,当年的法西斯恰也有“传统民主国家只有‘政治的代表’”,法西斯“职团民主”才是“综合‘职业的代表’所组成”[12]的理论。崔先生及其朋友们反对农民“离土离乡”,主张“重建乡土中国”,而当年的法西斯也曾大搞“乡土化运动”,禁止农民进城,免得“城市的条件”使他们“贪图享受和违法乱纪”[13]。最后,崔先生在理论上反对“自然权利说”,主张权利与权力不可分,希特勒当年也对“自然权利”嗤之以鼻,认为“只有权力才能产生权利”,“没有这种权力的人,‘权利本身’使他毫无所得”[14]……

当然,崔先生不必“大吃一惊”,笔者并不会因此认为崔先生是个法西斯主义者。但崔先生的“外部否定”法在这里是否有效?须知,与“执行中与原意出入极大”而造成“混乱”的《鞍钢宪法》相比,希特勒的“经济奇迹”要壮观得多呢,那“紊乱的社会无法自我重建”的魏玛共和国经他铁腕一挥,居然“消灭了失业现象”,经济高速发展,而且“从萧条转入小康水平过程并没有发生通货膨胀,工资与物价始终保持稳定”[15],这还不足以发掘出诸多“合理因素”来吗?至于集权恐怖、反犹、大屠杀之类的“错误”,“指出”一下就行了,不要妨碍“思想解放”嘛……

好了,崔先生又该说我“攻击稻草人”了。以上这些“观点”崔先生想来不会承认。那么崔先生是不是也会有“混淆内部否定与外部否定”之嫌呢?

其实说白了,不管具体的对象如何而一味宣布“外部否定”优于“内部否定”,这本身就很滑稽。而且崔先生自己也并不遵从这一原则。一般地说,即使恶如希特勒,也不能一句“人话”都不讲,你听他说得多么美妙:“来自人民,生活在人民之中,并回到人民中去。”[16]恐怕不会有人为“否定”希特勒便反其言而自称与“人民”为敌。但人们应当做的是:

第一,评价某人某事不仅应看口头和纸上的东西,而且更应看生活中的东西。尤其对于起支配作用的人、事而言,把生活中的种种黑暗都说成是“在执行中”与纸上写的“原意出入极大”来为之开脱,实在是说不过去的。

第二,不问青红皂白的“内部否定”诚不可取,但基本的价值判断还是应该有的。以崔先生乐意提到的德国为例,我相信第三帝国时代的德意志并非只有群魔乱舞,但倘若在非纳粹化进程尚在进行之际,有人津津乐道于第三帝国的“合理因素”,那他的基本价值判断乃至事实判断肯定大成问题。A.仁尼琴曾这样描绘那些热衷于肯定斯大林体制“合理因素”的人的心理状态:

“不明白我们为什么要抨击宗教审判。难道除了烧死人的火堆就没有庄严的祈祷仪式了吗?不明白农奴制为什么使我们那么不喜欢,要知道它并没有禁止农民每日去劳动。他可以在圣诞节挨门逐户去唱颂歌,而姑娘们在三一节还编制花环呢……”[17]

二 “后福特主义”还是“前福特主义”?

应当说,崔先生的言论已经比索尔仁尼琴所嘲讽的更有过之。因为中世纪的“庄严祈祷”与“三一节花环”还是实有的事,而崔先生所要我们相信的则有许多纯属神话。笔者在《淮橘为枳》一文中已经指出了不少例子,而最近见到崔先生的《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一文,[18]更令人叹为观止。

崔文称:“今天40岁以上的人还能记得,‘鞍钢宪法’的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不知崔先生自己是否已年至“40岁以上”,但他应当“还能记得”:“‘鞍钢宪法’的内容”绝不仅仅是“两参一改三结合”,这一“宪法”的表述是:“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

崔先生仅仅“记得”这段文本的7个字,但他却指责举国上下的人们都不懂这段话的“原意”,以致“使‘鞍钢宪法’在执行中与原意出入极大”。那么他从这7个字中演绎出来的“原意”是什么?据说是这样的:

毛主席不能容忍工人“只能默默地当‘一颗螺丝钉’”(就是说他不能容忍雷锋式的人!),他要使工人了解“工艺全过程”,以便确立“自主性”,增强其“与雇主谈判时的力量”(与谁“谈判”?与伟大的党吗?我的天!),于是他向“福特主义”宣战了。因为这福特主义是“必导致指令性中央计划经济”的。

而毛主席是很讨厌“计划经济”的呀!他主张市场经济,并且甚至已不满意那种“数量性竞争”的低级市场经济,而向往“质量型竞争”的“现代市场经济”了!要知道那时中国绝没有苏联那样的“短缺经济”,因此当然“‘质量’远比数量重要”。而且八亿人民一身蓝的那样一种“人们需求稳定且单一的情况”当然也是苏联才有,中国则早已经是五彩缤纷,“需求出现多样化、特殊化和不稳定”了。在这种情况下,伟大领袖怎么能容忍苏联人的“马钢宪法”?而适应“市场竞争的内在逻辑”、“以‘灵活性’为核心的‘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即“鞍钢宪法”,便在他的倡导下“大显身手了”!

这就是崔先生从那7个字中发现的“原意”!这就是“‘毛泽东思想’之最精髓处之所在”!在崔先生笔下,美国老板福特是“指令性中央计划经济”的老祖宗,而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大型国企鞍钢则成了“市场竞争内在逻辑”的发祥地。这真是“眼睛一眨,母鸡变鸭”,语不惊人死不休!只不知倘起伟大领袖于地下,他能饶得了崔先生否?

其实这种神话本不足评。即便是如今的“后福特主义”实践者曾经从“鞍钢宪法”的某些词句中找到灵感,也不能说“‘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记得近年来有人针对所谓电子计算机的原理源自《周易》八卦的说法批评道:如果科学家在设计潜艇时从鱼靠鳔沉浮的现象中受到启示,那并不能说明鱼是潜艇理论的发明者。同理,要断言“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崔先生就应当证明该“宪法”的倡导者具有适应“市场逻辑”、满足“多样化需求”、从事“质量型竞争”的动机,具有工人不当“螺丝钉”的思想,并为此提出了哪怕是雏形的设想。换句话说,他必须把上述那种演绎出来的“原意”实证化,敢问崔先生:你能吗?

更何况崔先生甚至连上面那个“即便”也不具备。崔先生文中举了许多他认为的“后福特主义”创新,从国外的“丰田生产方式”和“装配岛”,到国内的宝钢管理模式与乡镇企业。但他没有举任何一个证据表明上述创新者曾像“鱼鳔联想”那样从“鞍钢宪法”中受到过启发——事实上那些人恐怕根本没有听说过什么“鞍钢宪法”!因此,所谓“鞍钢宪法”就是后福特主义的说法之谬,实有甚于把鱼儿说成潜艇理论的发明人。

有人曾指出过我们一些学者独特的“比较研究”法:他们既不愿把此方的社会现实与彼方的社会现实相比,也不愿把此方的“圣贤之言”或理论与彼方的“圣贤之言”或理论相比,却十分迷恋于以此方的“圣贤之言”来比较彼方(他们认为的)社会现实:这边的“仁者爱人”当然优于那边的贫富对立,这边的“天人合一”当然优于那边的环境危机,等等。如今这种比较法又被崔先生大大发展了:如果说彼方社会现实之劣足以证明此方圣贤之言固优,那么彼方社会现实之优更足彰此方圣贤之言伟大,因为那“优”是跟我学的!丰田、沃尔沃的经营成就表明“鞍钢宪法”的伟大。至于中国企业在实行这一宪法时“出现的混乱”、中国企业在“鞍钢宪法”时代不仅比丰田、沃尔沃,而且比福特、比苏联的马钢乃至比中国本身在“宪法”出现前的企业绩效都糟得多,崔先生是不管的,因为那都不是“鞍钢宪法”的“原意”。

于是崔先生又造出了个丰田、沃尔沃不仅比中国人、而且比毛泽东本人更了解“鞍钢宪法”“原意”的神话。

“鞍钢宪法”的“原意”很难懂吗?如果崔先生“还能记得”该“宪法”的文本,尤其是本文前引中加了着重号的那些话,应该是不难懂的:所谓“鞍钢宪法”,就是要以“加强党的领导”来否定苏联“马钢宪法”的厂长负责制,以“坚持政治挂帅”来否定“马钢宪法”对经济核算的要求,以“大搞群众运动”来否定“马钢宪法”的专家治厂与科学主义的科层管理原则,而“两参一改三结合”倒的确具有反对“专业分工”的色彩,但这一反对是以前述三原则为基础的,因此它绝不可能是从“后福特主义”角度反对“分工”,而只可能是从“前福特主义”、乃至从“权力捉弄财产”的中世纪原则来反对“分工”。这一“原意”在执行中引起“混乱”也就势在必然了。而崔文洋洋万言,通篇只在“鞍钢宪法”反对“分工”这一点上作无限引申,似乎只要证明该“宪法”反对“分工”,也就证明它是“后福特主义”了。然而崔先生应当记得,人类历史上反对“分工”(或者具体地说是“福特式分工”、“斯密分工理论”)的人可谓林林总总。例如,中世纪庄园中的农奴份地上,便是“安排同一个工人去完成不同的步骤”的,难道从中也可以引申出“后福特主义”来?

从逻辑上说,市场竞争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数量竞争”与“质量竞争”的有机统一。尽管随着时代的不同侧重点有变化,但任何时代只存在“数量竞争”、“规模经济”的市场经济是没有的。即使在美国历史上福特制盛行的时代,这一管理模式也只是在适于大批生产的领域流行而从未取得一统天下之尊。我宁可把福特式与非福特式两种组织模式看作平行的,当然它们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组织技术的发展各自都在演进中。更重要的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两种组织方式,它们都以市场竞争的逻辑前提为前提,即都以承认个人权利、自由契约、劳动市场和劳务交易双方的谈判资格(哪怕只是形式化资格,而不是谈判实力的实质性平等)为前提。但这一切在“鞍钢宪法”时代的中国有吗?

崔文侈谈“社会分工”与“技术分工”,左一个“可以安排不同工人去完成不同的生产步骤,也可以安排同一工人去完成”,右一个“同一工人可以永远干同一件事,也可以经常调换工种”。但他却回避了这些“可以”背后的选择权利问题:谁“可以”、根据什么权利“可以”如此这般地“安排”?根据契约,还是根据特权、种姓或身份?根据党的领导意志,还是根据市场选择?西方学者在谈论“后福特主义”话题时可以不去管这些,因为他们已经有了一个公民社会的既定前提,而在中国如果回避这些,那话题能有意义吗?

由于回避权利问题,崔先生的许多议论变成了无根之谈。如他断言斯密分工理论在逻辑上导致指令性中央计划经济。实则斯密之论如今诚然已显疏陋,但仅凭“分工理论”并不能决定其是否导出指令性计划(由“指令性中央计划”作出反“分工”的“安排”,这样的例子在中国还少吗?),而由于斯密经济学整个地以个人权利为预设前提,它在逻辑上就不可能导出指令性计划了。而更重要的是,崔先生对“由于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存在”而导致的所谓中国福特主义势力表示不满。这种不满的操作含义何在?崔先生大概不会建议我们人为地把“廉价劳动力”拔擢为“高价劳动力”,那就只有限制乃至封闭“廉价劳动力”市场一途了。崔先生对“由于贫困地区来打工的‘外工’大增”使企业背离后福特主义的抱怨,与他对公民迁徙、择业及进入劳务市场之权利的忽视,同那种禁止农民“离土离乡”的声音相呼应,使人担心“后福特主义”会成为维护身份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口实。果真如此,那就真是“制度复旧与第二次思想僵化”了。

三 “攻击稻草人”与勇闯“禁区”的“解放者”

崔先生抱怨我“真诚的误读”了他,所批评的有许多并非他的观点,其中关于我忽视他对“大跃进”的“外部否定”一说,我在上文已予讨论,这里就另两个问题作答。

崔文抱怨说:“卞悟的文章一开头就给我带(戴?)上‘新左派’的帽子,并振振有词地批驳。”于是我知道了原来他并不喜欢“新左派”这名称。倒也是,根据我在《淮桔为枳》一文末章指出的六点“费解”之处,崔先生是不怎么像“新左派”的。不过这顶“帽子”倒也并非我辈所加。崔先生的同仁在我之前早就以“新左派”作为他们这“一群研究中国改革前途的海内外青年知识分子”的自诩之词。远的不说,《明报月刊》1996年1月号刊出一组“新左翼”文章专辑,打头的何秀怡一篇总叙式文字,就大谈“新左翼”如何不同于“老左派”的“空洞、简单和教条化”,如何“主张制度创新”,既切中时弊又富于学理,“承袭了西方社会科学的优良传统”,因而既被国内“领导层”看好,又“受海外学界赏识”;而何文称之为“自由派”的人对“新左翼”的批评则是“穿凿附会”,“欠缺实证支援”云云[19]。这篇总叙式文字后边紧接着就是崔先生的主题性文章。但崔先生从未对何秀怡奉送的这顶“帽子”表示异议。看来只要不是“振振有词地批驳”而是津津乐道地附和,崔先生原来是并不讨厌这顶“帽子”的?

崔先生又抱怨我批评他文中引用的科尔奈关于东欧“魏玛化”危机的话,说我本应“攻击”科尔奈,而不应“攻击”他。但谁都知道崔文的特色正在于大量引别人的话作为自己的论断,从学术上讲这种不掠美前人的态度是应当赞许的。但如果这些话都不体现他的观点,那么他的观点又在哪里呢?崔先生应该明白:引别人之语为自己立论,不同于出版商出书可以让作者“文责自负”。作为学者,既然赞同某种看法,就应为这种赞同负责。否则任何自称马克思主义者的人都可以指责别人不“攻击”马克思而“攻击”他了。不过既然崔先生指我“张冠李带(戴?)”,那么我倒要反问:如此说来崔兄是不同意东欧“魏玛化”危机之说,而认为东欧形势一片大好了?

总之,我批评的正是崔先生的观点,而不是“稻草人”。不过具有“攻击稻草人”的偏好者倒是有的,那就是崔先生本人。崔先生动辄斥责别人设置“禁区”,而他则是勇闯“禁区”的“思想解放”者。该解放者像唐·吉诃德面对风车般地疾呼:“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时期也不是不可以研究的禁区”!那么是谁设置了“禁区”?当然不是国内的领导层,因为正如何秀怡所说,领导层对崔先生他们很欣赏,“他们在国内学刊发表意见亦比较自由”[20]。所以崔先生讲:“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不应自设思想和研究禁区”!

原来设置“禁区”的是“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但是,其中好像并不包括国外的自由主义者?因为据“新左翼”自己称:他们是深“受海外学界赏识”的。那么,崔先生所要勇敢地打破的,就只有国内“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设置的“禁区”了。

然而国内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且不说想不想设、他们又有何能力来设“禁区”呢?按何秀怡的说法,这些“自由派”“言论和活动都备受控制,缺乏表达学见的自由”,“遭受较明显的压制”,“研究活动遭受卡控”[21]。处于这种境地的人还能给别人设置“禁区”?他们能做的不过是不同意崔先生的观点而已。

而在崔先生看来,你不同意我,你就是设禁区,而我就是勇闯禁区的解放者!上文曾谈到崔文的另一逻辑:你不颂扬毛泽东,你就是全盘否定他,就是新的僵化!这两种逻辑如出一辙,实在叫人叹为观止。“发表意见比较自由”者斥责“遭受卡控”者设置禁区,还有什么样的“攻击稻草人”能比这更典型?

我想奉劝崔先生:你尽可以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但“思想解放”的高调还是少唱为好。本无禁区,何言解放?崔先生有幸身处百家争鸣的自由环境,百家之中可能有对有错,但既是自由争鸣就没有解放者与禁区之分。真正的禁区存在于另一环境之中,崔先生想必与何秀怡一样对此十分清楚。他不愿参与突破这一禁区的思想解放,那是他的自由,但至少不要说风凉话吧!

四 答非所问的“经验事实”

崔先生对拙文中提出的一系列质疑大都避而不答,而他挑出来作答的几个“浅层分歧”——据他说是与我在“大方向一致”之下“经验事实”判断不同——在我看来是答非所问。

其一,拙文举出一系列数字表明中国的“自发私有化”比东欧更严重,这本是针对崔先生所谓中国的经济、政治“民主”能“保证公有资产不被少数人‘自发私有化’”之说的。如今崔先生表示“高度赞赏”我提出的问题,却没有解释为什么这种保证不奏效。其实,关于中国“自发私有化”严重程度的统计数据还有更惊人的,[22]只是笔者宁愿留有余地罢了。拙文已经指出“哪怕上述估计者有所夸大”的可能性。如果崔先生能举出数据证明这种夸大,那诚然应当欢迎。即使举不出数据,如果从逻辑上推理一番以证明中国经济中的“权力收益”并不那么惊人,这虽无说服力,却也算是一种答其所问的回应。然而崔先生并没有作这样的推理,而是极力宣称中国国营经济的效率并不那么低:第一他认为国企亏损中含有政策性亏损成分,第二他认为国际上通用的“全要素生产率”指标不能正确地“度量企业效率”。

但是这两个理由即便成立,它充其量只能说明国营经济应当保留,却不能说明国有资产并未流失。崔先生难道不知道“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现象如今不仅发生在亏损企业中,而且也发生在赢利企业中?[23]所谓“政策性亏损”意指有利于全局的“丢卒保车”性质的亏损,如果国企的问题仅在于此,那么其结果应当是其“卒”(承担此种亏损的具体企业)固亏,而全局实盈。这怎能解释目前国有资产从总体上看的巨额“流失”?所谓国企效率低,是指其投入多、产出少;而所谓“自发私有化”是指权贵倚势“化公为私”。前者是旧体制本身的问题,或者说是传统“社会主义”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只改经济体制不改政治体制造成的问题,或者说是“官僚资本主义”的问题。果如崔先生所言,国企投入不多,产出不少,而同时国有资产净值又迅速销蚀,这不恰恰表明后一问题的严重吗?怎么崔先生反用它来证明中国“自发私有化程度较低”呢?

其二,我有感于崔先生令人不解地坚持双重标准:一方面极力推崇美国新左派欣赏的ESOP模式并把它往毛泽东身上拉,另一方面对东欧改革中实质上具有广义化ESOP实验性质的“大众私有化”大加抨击。因此我举美国新左派提出的“证券社会主义”设想为例,指出它与东欧“大众私有化”设计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并表示希望听听崔先生怎样证明“中国模式”与这种新左派设计“有很多相似之处”。然而,崔先生在答问中对这一切似无反应,只是展示了一通他与“证券社会主义”设计者罗默等人的密切关系,并解释说他以前未提这一设计是因为罗默已经提过了。好吧,现在我知道崔先生以往为何不提“证券社会主义”了。但作为学者,笔者最想知道的并不是崔先生与罗默有无密切关系,而是他对罗默的上述思想究竟作何评价,并且怎样把这评价与他对东欧、中国的判断统一起来。崔先生到底认为“证券社会主义”有无价值?[24]这一设计与“证券私有化”有无相通之处?如果有的话,如何理解崔先生对东欧的“内部否定”与对美国新左派的“内部肯定”呢?如果没有,那么它与毛泽东式的“经济民主”是否更为相似?崔先生的答文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些,则这一回应不能说是答其所问的。

其三,我不同意崔先生所谓早在毛泽东时代“‘国营企业’事实上处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企业职工的多重所有权之下”的说法。指出不能把“权力捉弄财产”与“产权分解”混为一谈。各级政府的“块块专政”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条条专政”,对国企的“多重”掣肘——即所谓“婆婆多”——在本质上并非“多重所有权”,而是多重依附关系与多重超经济强制。对于我的这一论断,崔先生答以:“我则认为,我国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以及1994年以来‘公司法’的生效”,说明产权分解“正在中国发生了”。那么毛泽东时代的国营企业呢?崔先生是否仍然坚持彼时彼地已发生“批判法学”所讲的产权分解,抑或他已放弃了此种说法并转而认为只有乡镇企业和“1994年以来”产权分解才“正在发生了”?(姑且不去挑剔这“正在发生了”的语法古怪)显然,崔先生又一次答非所问了。

其实事情明摆着:古典市场经济中的绝对产权也好,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束法律关系”规定的产权也好,都是市场经济中公民权利与契约关系基础上的概念。而毛泽东体制既非市场经济(崔先生屡次强调这一体制不同于“苏联式中央计划经济”,但他从不说它是市场经济,我们姑且按崔先生的逻辑把它看做是“诸侯的”——而非中央的——“计划经济”吧),也无契约关系基础,因而它只可能有权力“一元化”与“婆婆多”之别,而不可能有绝对产权和“一束法律关系”之异。事实上当时流行的把对企业的控制称为“专政”(所谓“条条专政”、“块块专政”之类)的提法本身,就表明了这种权力的性质。至于改革后,由于我国正在迈向市场经济,因此原则上绝对产权与“一束法律关系”因素都有可能产生。但首先,这并非只是“中国特色”,在公民权利与契约关系得到更大的政治—法律保障的东欧,这两个因素的发育毫无疑问要远远超过目前的中国。笔者在《淮桔为枳》一文中已列举不少事实论证这一点,由于崔先生未予回应,更多的事实这里就暂不列举了。

其次,更重要的是无论公民的“绝对产权”还是“一束法律关系”,要在今日的中国求发育都必须以否定“权力捉弄财产”的中世纪原则为前提,无论这捉弄财产的权力是“一元化”的中央极权还是“婆婆多”的诸侯或土豪专政。换言之,在今日中国“一束法律关系”的对立面主要不是什么绝对产权。并不是由于我国平民所有者的产权受到了什么过分“绝对”的保护,才影响了“一束法律关系”的发育。具体说到乡镇企业与“1994年以来”,则笔者认为:目前仅以《公司法》的条文来总结“1994年以来”正在发生什么恐为时尚早,而乡镇企业是个“新左派”作了太多混乱解释的论题,笔者拟专文予以清理。这里只想说:在笔者看来,“乡镇企业的活力”与其说与克服了“个人主义”的所谓“新集体主义”有关,不如说更多的是公民个性及个人权利因素与“小共同体”自治性结盟,以突破“大共同体”羁绊的结果。[25]这里最重要的与其说是“集体”的“有为”,毋宁说是国家的“无为”。正如周其仁先生指出:改革前的公社经济并不是什么“集体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承受其控制后果的经济”,[26]它对农业经济活力的摧残决非集体内部的所谓平均主义可比。因此,改革后一些内部仍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大锅饭”机制的企业,由于相对摆脱了国家官僚控制而成为自主的“集体经济”,从而迸发出惊人活力的现象,是不难理解的。

最后,我还想指出崔先生自认为与我存在“深层分歧”的另一个“经验事实”:美国政府对农业的保护性干预政策。据崔先生在该答文里称,这种干预“不是美国‘自由主义—民主资本主义’的‘常态’”。在罗斯福新政前,“美国盛行的也是类似于‘不找市长找市场’的观点”,政府对农业是放任不管的。新政后经过激烈斗争,保护性干预才得以执行。我在后文会指出这样的反驳于拙文而言其实是文不对题,但这里先要强调的是,同样出自崔先生笔下的另一种说法:“美国经济成功的根基在于农业,后来才以工业为主……美国的农业自十九世纪中叶起,便建基在美国政府和个体农户之间的伙伴关系上。政府不但提供土地、还帮忙控制市价、分配化肥与机器,亦掌管买卖。”[27]

请问崔先生:这自相矛盾的两种说法,到底哪一种是“经验事实”?政府保护农业,在美国究竟是一种“常态”还是一种“变态”?“自十九世纪中叶起”到本世纪“新政”的美国农业,是自由放任的,还是政府“控制”与“掌管”的?根据不同的需要任意剪裁“事实”,今天这样讲,明天那样说,这是一种严肃的治学态度吗?

五 “大方向”与“形而下”:我们的分歧何在?

在列举了若干答非所问的或自相矛盾的“经验事实”后,崔先生表示:他与我“大方向是一致的”。我只能对此表示感动而又惊讶,感动的是他的大度,惊讶的是:难道他真看不出我们在“大方向”上的分歧吗?

70年代当伊朗巴列维国王大搞权贵资本主义的“白色革命”时,伊斯兰教领袖霍梅尼与许多美国知识分子都对他进行了谴责。但是虽然都谴责巴列维,“大方向”却远非一致:前者是从原教旨主义立场抨击巴列维搞市民社会,后者是从自由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的立场抨击巴列维的专制腐败妨碍了市民社会的公正原则。

我国对改革现状与前景的争论也很突出。如所周知,早在“邓小平南方讲话”后出现的“圈地运动”与股市狂潮之时,笔者就指出:官僚资本主义和“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改革模式存在着严重危险,[28]并在近年一直呼吁社会在产权改革中的起点平等与市场竞争中的规则公平的基础上树立“公正至上”的信念,反对垄断机会、转嫁风险的“权贵私有化”势头。[29]而从1995年起,国内传统左派也加大了抨击改革的力度,著名的“万言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若干因素》就是其代表作。应当说这份文稿中列举的种种“经验事实”,如腐败、国有资产流失、社会贫富分化等都是客观存在,甚至实情可能更为惊人。但它对改革的抨击与我们对“权贵私有化”的抵制绝不是“大方向一致”的。只需指出一点:该文极言平民富人的可怕,说是“民间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不仅早已形成,而且“实力还在进一步扩大”,而权贵的聚敛呢?据说不过是“官僚资产阶级的萌芽也开始出现”而已。[30]该文也强调官员在腐败,但却说这只是“民间”腐蚀了他们,仿佛不受制约的权力本身是不会腐败的。总之,一切灾难都由于“民间”的自由太多,统治者的权力太小。这也就是我国古代专制者所说的:“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取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31]而一切祸端皆缘于“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32]。

然而在我看来,社会腐败的根源不恰恰在于“人主擅权柄”、“取予皆自我”吗?而社会进步的出路,不正在于使“阡陌闾巷之贱人”摆脱“人主”的束缚,获得公平竞争的权利吗?

我与崔先生在“大方向”上的分歧,其实也在这里。的确,我与崔先生都“反对‘自发私有化’”,并且在把“自发私有化”理解为权贵私有化这一点上似乎也并无分歧(至少崔先生并未表示有分歧),然而,我认为造成这种祸害的原因在于中国人的自由太少,他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崔先生则似乎认为“自发私有化”是由于中国人自由太多、“自然权利”受到过于“绝对”的保障。的确,我与崔先生都对“罗默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深表赞赏”,然而,我认为这种“努力”与毛泽东、斯大林的实践相对立,而崔先生则认为它与东欧人摆脱斯大林主义的努力相对立。的确,我与崔先生都不反对“一束法律关系”规范下的产权,但我认为在中国侵犯这种法律关系的主要是“权力捉弄财产”的前近代规则,而崔先生——至少在他对毛泽东时代国营企业产权问题的解释中——实际上恰恰在提倡“权力捉弄财产”。

崔先生对这后一个“大方向的分歧”似乎是感受到了,所以他特地展开了对“自然权利”产权观的批判。诚如所言,“自然权利”具有绝对性,它不仅截然区分了“权利”与“权力”,而且权力是不能侵犯“自然权利”的。正因为如此,“自然权利”学说,包括以之为基础的产权理论,曾成为西方人反抗中世纪“权力捉弄财产”现象的有力武器,在走出前近代经济即希克斯(J. R. Hicks)所说的“习俗—命令经济”[33]的过程中起了重大作用。也正因为此,后来的各种专制主义与统制经济倡导者也很讨厌它,笔者在本文第一节引证的希特勒对“自然权利”说的批判及他关于“权利”来源于“权力”的说法就是一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然权利”产权观的批评者都是专制主义者。在美国,由于英美哲学的经验主义传统对欧陆“超验理性”所强调的绝对性本来就不感兴趣,因而用“自然权利”解释产权的法学理论的哲学基础并不牢固(虽然这并不妨碍人们在经验上或判例上对包括产权在内的公民权利充分尊重),更重要的是本世纪初以来社会民主倾向对美国自由主义的影响,使得人们注意到“绝对产权”不利于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才会出现崔先生所讲的“后霍菲尔德”解释。

不过,崔先生把霍菲尔德所说的由权利、权力等诸因素构成的“一束法律关系”,说成是“权利束”或“权力束”,并进而认为“权力束”等同于“权利束”,这不仅有违霍菲尔德的原意,而且使他难以与希特勒的“权利出自权力”和我国帝制时代“权利”乃“因权势以求利”的观点划清界限。

但这还不是主要的。

最重要的是,在目前的(以至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损害劳动者权利的主要因素,难道是什么公民所有权或其他公民“自然权利”的过分“绝对”吗?当然不是,从历史时期到现在,中国并不存在什么需要崔先生大力反对的公民所有者的“绝对权利”,而只有统治者的“绝对权力”。它使包括所有者权利与劳动者权利在内的一切公民权利都受到损害。仅举一例:崔先生高度评价的美国瓦格纳法赋予工人的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难道在中国能够设想吗?无权自组工会的工人难道能够保障他们的劳动者权利吗?在崔文中,东欧人因据说是只相信“自然权利”而不相信“一束法律关系”而受到了“内部否定”,但尽管东欧转轨进程存在着种种问题,仅就工人获得自组工会之权利、并且在转轨的阵痛中频频行使这一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这一点而论,难道在中国能行吗?

尤其要指出的是,虽然绝对权力在理论上对公民所有者权利与劳动者权利都构成损害(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在旧体制下无论是自由商会还是自由工会都不可能存在),但随着我国改革的进展,传统“社会主义”成分渐减而“官僚资本主义”成分渐增,绝对权力对劳动者权利的损害已经越来越超过了对所有者权利的损害。当前外国投资者在“资本主义的”东欧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中国之间更加看好后者,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虽然中国法律对所有者权利的保障不如以“私有化”为明确目标的东欧,但中国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比东欧差得更远——东欧工人动辄罢工,中国工人敢吗?目前中国至少对外资企业而言已经可以成立自由商会,但自由工会仍是个禁区,无怪乎外资纷纷涌入这个“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了。当然,或许这可以视为中国“明智”之处,过分发达的工会权利吓跑了老板们,未必有利于当前的经济增长。但无论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侈谈什么中国的“经济民主”优于东欧,不是很滑稽吗?

总之,“自然权利”产权观当然不是也不可能是人类产权理论的终极形式,但它在历史上对于推动人们走出“权力捉弄财产”的时代曾有巨大贡献,也只有在这一历史基础上,现代公民国家协调所有者权利与劳动者权利的“一束法律关系”才能实现。而在当前中国,“权力捉弄财产”、权力侵犯权利的时代并未过去时,大反“自然权利”、侈谈什么权力与权利不能“截然区分”,这决不是“一束法律关系”论的真心认同者所应为的。

至于崔先生对拙文关于自由主义“中庸”性的批评,就更加莫名其妙了。他举美国农业之例只表明他在“经验事实”上的混乱,这我前已指出。他认为我只反对“不找市长找市场”,则根本是误解。我的原稿是“今天的农民在无须找‘市长’的场合,‘市长’却非找他们不可,躲都躲不掉;而在不能只‘找市场’的场合,‘市长’却往往拂袖不管”。[34]即我认为这时政府在与农民的关系中存在着职能紊乱:管其不应管,放其不应放,既滥用了权力,又推卸了责任。显然,这决不是个简单的政府应否干预的问题。而职能紊乱的根本原因仍在于这种职能是建立在人格化权力本位而不是公民权利本位的基础上的。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崔先生居然把“所谓‘中庸’是妥协的结果”当作对我的驳斥,仿佛我在什么地方曾把“中庸”解释为不妥协似的!(这又是崔先生爱说的“攻击稻草人”吧?)自由主义由于承认效用不可比、价值多元化和个体选择权,因而具有妥协与宽容性。在自由主义体制下一批公民若自由协议把各自的财产合并为一个“集体经济”,那是可以的;但在传统“社会主义”中,“集体”成员若要分家单干,那就很危险。因此自由主义虽然本身并非民主社会主义,但它“并不绝对排斥”后者。事实上从欧文的新协和村、民粹派俄侨的雪松谷公社直到当代的摩门教社团,各种五花八门的“公社”在美国大概从未绝迹。而崔先生所宣扬的毛式体制能有这种“中庸”或宽容吗?

以上是一般而论,若具体就美国的自由主义而言,它与民主社会主义的关系甚至还不止妥协而已。这里要提到W.桑巴特早在1906年就提出的一个问题:“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的确,与欧洲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长期以来不仅共产主义、而且社会民主主义、民粹主义等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均从未形成规模性运动。近百年来许多人试图回答这个“为什么”。有归之于新大陆机会多者,有归之于麦卡锡式镇压者,更多的是归之于美国工人生活富裕,桑巴特就持这种观点。但70年代后人们渐渐不相信这类解释,正如美国社会党前主席、社会党国际副主席M.哈林顿(M. Harrington)1976年在给桑巴特的书所作序中指出:德国工人在社民党最兴旺之时,其生活水平并不亚于美国,但社会主义情绪却很高涨,可见生活富裕并不是问题的答案。那么究竟“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呢?哈林顿支持萨姆松(Leon Samson)的看法:“‘美国主义’(Americanism)成了社会主义的替代品。”所谓“美国主义”就是作为美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由于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自由主义价值在美国得到比欧洲更充分的体现,因而“美国资本主义成了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形式(the Socialist form of Capitalism)”。哈林顿认为,机会均等的价值使得“美国工人可以用优势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的语言、而不是用该形态反对派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平等要求”[35]。

笔者认为哈林顿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实际上,崔先生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提法也证明了这一点:崔先生在文章中经常把罗斯福总统、华莱士副总统都称为社会主义者。但崔先生当然知道他们并不仅仅是社会主义(按崔先生所理解的)者,他们(正如人们所周知)也是自由主义者——否则以这些“纯社会主义者”为正副总统并实行了“纯社会主义”新政的美国还能算资本主义国家吗?——那么至少在他们身上,美国自由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在“常态”下是彼此“‘绝对排斥’”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了。其实不仅代表政府的罗斯福是如此,前面提到的美国社会党领袖、代表社会主义反对派的哈林顿也自称既是社会主义,又是“激进的自由主义”者。[36]最后,即便是身居美国的崔先生本人,在文章中不是既对“社会主义”、也对“自由主义”说过许多赞扬的话吗?难道说“自由主义的崔之元”与“社会主义的崔之元”在“常态”下是“绝对排斥”对方的,而现在的崔之元只是“两个崔之元”“较量的相机结果”?

总之,崔先生对我的答辩,无论在“思想方法”、“浅层分析”还是在“深层分析”上,无一能够成立。我与他之间的分歧,决不是什么“内部否定”与“外部否定”之争,而是:

第一,在历史问题上,我虽未“内部否定”毛泽东,但我认为改革前的毛体制中决无什么“后福特主义”、“产权分解”以及ESOP之类的东西,把毛泽东的中国说得比今日东欧更像美国,是违反常识的想入非非。

第二,在现实问题上,我认为现时的中国面临的并不是“福特主义还是后福特主义”、“绝对产权”还是‘一束权力关系’”、“规模经济还是灵活经济”之类的冲突,上述这些话题也许在美国是真问题,但在中国则是伪问题。中国的问题从大处说是从臣民国家走向公民国家、从依附关系走向契约关系,亦即市场化与宪政化问题。从小处说则是寻求一条排除权贵私有化与官僚资本主义的、公正的即符合起点平等、规则平等、公平竞争的转轨之路。这不仅是为了减轻人民承受的改革代价,而且也是为了防止不公正的改革激发反改革的原教旨主义狂潮。

然而除了这两个学理上的、或“大方向”上的分歧外,坦率地说我认为还存在着学风上的分歧。我常常为此疑惑:崔先生开口闭口“民主社会主义”,而今天多数东欧国家正是主张民主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的左派执政,相反地中国则是坚决痛斥“民主社会主义”的。但崔先生为什么如此敌视东欧,中国“领导层”又为何如此看好崔先生呢?[37]当然,可能的解释是崔先生的民主社会主义定义比东欧诸社会党更左一些,但为什么崔先生又大捧罗斯福的“社会主义”呢?难道罗斯福会比社会党更左?右如罗斯福,左如毛泽东,在崔文中都是好得很,唯独居二者之中的社会党治下的东欧一无是处,这是一种基于学理的判断吗?联系到崔先生在否定东欧改革、肯定毛泽东时明显的双重标准与神话般的“事实”判定,不免令人惊讶。因此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除对“‘真左派’即真理想主义者,而不是假‘理想’之名而另有形而下考虑者”表示敬意外,又指出了对崔先生的六点“费解”。显然,我并没有“妄加猜度讨论”崔先生的“形而下动机”,虽然崔先生不澄清这几点“费解”的话是有可能引起种种“猜度”的。

然而读罢答文后,我更加“费解”了。崔先生在与美国人用英文合写的文章中,盛称美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与农民结成“伙伴关系”并百般“帮忙”,而在以汉语写的批驳我的文章中又说美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弃农民于不顾,偶有保护也是非“常态”的“短期结果”。这到底怎么回事?

更有趣的是,崔先生在多篇文章中都对日本的“企业民主”津津乐道。在一篇于美国用英文撰写的论文中[38]他否定了把这种“企业民主”归之于日本“文化传统”的说法,认为它是美国麦克阿瑟占领军中的罗斯福新政拥护者带进日本的“进步的劳工改革”,“他们在日本实现了罗斯福的部分理想”。而如今崔先生又在中国以中文宣称,日本那一套是受“鞍钢宪法”的影响,他们在日本实现了“毛泽东思想”的部分“精髓”!人们不禁要问:倘若崔先生在阿拉伯国家供职并撰文,他会不会断言“丰田生产方式”是在《古兰经》启发下产生的,并且实现了穆罕默德的“部分理想”呢?

尽管正如朱正琳先生论证的,在学术讨论中出现“诛心之论”并非都是犯规,[39]但我当然没有功夫去“妄加猜度”。我只愿坦率地说:像崔先生这样的学风我是不敢恭维的。


[1]崔之元:《三论制度创新与“第二次思想解放”——答卞悟》,《二十一世纪》(香港中文大学)1996年4月号,下引崔之元语未注出处者皆见此文。

[2]崔之元:《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读书》1996年第3期,第12页。

[3]崔之元:《中国实践对新古典主义的挑战》,《香港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7月专号,22页。

[4]参见朱庭光主编:《法西斯体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13、90—94、174页。迪特尔·拉夫:《德意志史》,波恩,Inter Nationes出版社,1987年中文版,280—281页。

[5]见帕·陶里亚蒂:《法西斯主义的教训》,罗马1974年版,转引自朱庭光:前揭书414页。

[6]崔之元:《新权威主义与西方民主之外的选择》,(香港)《明报月刊》1996年1月号,第14页

[7]E. Jackel, Hitlers Weltanschauung. Stuttgart, 1981. P. 77. A. Bullock, Hitler, Eine Studie uber Tyrannei. Dusseldorf, 1961. pp. 409。

[8]参见朱庭光主编:《法西斯体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0页。

[9]卡尔·哈达赫:《20世纪德国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69页。

[10]费利切:《墨索里尼传》,第2卷,756—763页,转引自朱庭光主编:《法西斯体制研究》,第413、15页。

[11]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转引自朱庭光主编:《法西斯体制研究》,第411页。

[12]朱庭光主编:《法西斯体制研究》,第414页。

[13]D. M. Smith, Benito Mussolini. Milan, 1983. pp. 98。

[14]贝恩斯主编:《希特勒演说集》,第1卷,第43—44页,转引自朱庭光主编:《法西斯体制研究》,第99页。

[15]迪特尔·拉夫:《德意志史》,波恩,Inter Nationes出版社,1987年中文版,第287页。

[16]A. Bullock, Hitler, Eine Studie uber Tyrannei. Dusseldorf, 1961. pp. 407。

[17]A. 索尔仁尼琴:《古拉格群岛》,上册,群众出版社,1982年,第94页。

[18]崔之元:《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读书》1996年3月号,第11—21页,本节所引崔文均出此。

[19]何秀怡:《学术分歧还是政见之争》,《明报月刊》1996年1月号,第13页。

[20]何秀怡:《学术分歧还是政见之争》,《明报月刊》1996年1月号,第13页。

[21]何秀怡:《学术分歧还是政见之争》,《明报月刊》1996年1月号,第13页。

[22]近来在北京官方举办的经济研讨会上常有如下说法:诸如国有资产总额3.4万亿,负债率80%,到21世纪初负债率将达100%;诸如固定资产负债率80%,流动资金负债率98%,而发达国家国有资产负债多在40%上下,其中主要是流动资金;诸如“国有资产在实物形式上还存在,在价值形式上已没有了”等等。这些说法都比笔者前文所引数据更耸人听闻,但愿它们都是“夸大”的,但愿事实并非如此。

[23]参见秦晖:《‘叶启明现象’辨析——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的‘自购自’问题》,《东方》1993年创刊号,77—79页。按:国资“流失”现象在“自包自”、“自购自”、“企办企”、“小金库”、“预算外资金”、价格汇率诸“差”、“圈地运动”与股市中的黑幕操作,以及合资引进中的“估价游戏”等等环节中都大量存在,决非亏损企业一途而已。

[24]崔先生在答文中称“证券社会主义”只是罗默的设想之一,他还另有其他设想。这也是答非所问的。我并没有质疑罗默有几种设想,只是问崔先生对这一设想如何评价,这很难回答吗?

[25]参见秦晖:《宗族文化与个性解放:农村改革中的“宗族复兴”与历史上的“宗族之谜”》,〔日本〕《中国研究》1995年8月号,第25—31页。

[26]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8期。

[27]昂格、崔之元:《以俄为鉴看中国》,《二十一世纪》1994年8月号,第19页。这段话不知是昂格还是崔先生说的,但作为联署作者,两人都应对此负责的。

[28]卞悟:《危险的第一级火箭》,《二十一世纪》1993年8月号,第138—148页。

[29]卞悟:《公正至上》,《东方》1994年第6期,第4—9页;《再论公正至上——起点平等如何可能》,《东方》1995年第2期,第18—23页;《公正、价值理性与反腐败——三论公正至上》,《东方》1995年第6期,第4—7页;《公正为道德之基——四论公正至上》,《东方》1996年第5期,第6—9页。

[30]《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若干因素》(打印稿),第6页。

[31]王安石:《王临川集》卷四,《兼并》诗。

[32]王安石:《王临川集》卷八二,《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33]J. R. Hicks, A Theory of Economic History. Oxford. 1969。

[34]《市场、“后市场”与现代农业》,见秦晖:《耕耘者言:一个农民学研究者的心路》,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307页。《二十一世纪》杂志在排印时漏排了加重点号的一句,致使留下的句子意义不清,不过从整段文本看意思还是明白的。

[35]W. Sombart, Why is there no Social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1976. pp.9—11 (foreword by M. Harrington)。

[36]参见E. M. Harrington的主要著作,如Toward a Democratic Left: A Radical Program for a New Majority. Baltimore,1969;The Twilight of Caotalism. New York,1976.等。

[37]请注意,我在这里并不是说“被领导层看好”本身有什么不对。从操作意义上说,一种学者的思想能为决策者接受是好事。这里只是想从学理的角度弄清其看好此“民主社会主义”而敌视彼“民主社会主义”的原因。

[38]中译见《香港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7月专号,第30页。

[39]朱正琳:《难作“公允”之论》,《二十一世纪》1996年2月号,第129页。


不讲逻辑的“经济学”——关于公正问题的经济学论争经济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