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北宋陕西社会与乡兵问题
北宋陕西社会的军事化,与乡里保甲等地域组织结合并受国家严密控制的各种乡兵组织是一个明证。
北宋兵制,分军为四种,即禁军、厢兵、乡兵与蕃兵。宋廷总结了五代军阀专权割据的教训,在军事上实行守内虚外、居重驭轻、强干弱枝的政策,把真正的军事实力主要寄托在中央直属的禁军身上。几十万禁军经常有半数以上屯守京师周围,有事点将出征,事毕军队班师,将回原职。而由各地方政府主管的厢军则多是样子货,只可充役使之用,缺乏作战能力。民兵性质的乡兵就更不用提了。至于蕃兵,实际上只是一种民族的区分,而不是军制上的区分。蕃族将士和他们组成的武装编入中央或地方管辖的武装序列的,就是禁军或厢军的组成部分。宋朝无法管束的各“羁縻”地区的土司武装,乃至像宋初定难军那样的少数民族贵族的割据、半割据武装,一般地说并不属于宋军制中的蕃兵范畴。而宋朝统治区内的少数民族民间武装力量,则既有蕃兵之称,同时也被视为乡兵。这在陕西尤为明显。例如作为陕西乡兵重要形式之一的“弓箭手”武装,在许多地方就以少数民族民兵为主,“弓箭手多蕃兵”[51]。此外,乡兵中还有所谓“蕃敢勇”“蕃捉生”等类称谓,[52]也是以族称则为蕃兵,以制称则为乡兵的。而《宋史·兵志·蕃兵》项下开列的陕西诸路堡寨蕃兵号“强人”“壮马”者,也就是同一志的《乡兵》项下开列的“陕西强人寨户”。至少在陕西,蕃兵是个种族概念,乡兵是个制度概念,两者并不是并列的两种武装。本节所谈的陕西乡兵,也是包括汉蕃民兵在内的。
北宋陕西地区的厢兵与其他地区一样,基本上不起多大作用,而乡兵则不然,它无论在北宋抗夏战争史上,还是在当时的陕西地方社会和社区结构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关系,表现出明显的地方与时代特点。
在北宋中叶王安石的“保甲法”出台前,宋廷对乡兵并未给予多少重视。即便在“保甲法”推行后,对北宋的大多数地区而言,乡兵组织也常似有似无,至多起到一些维持地方治安的作用而已。陕西则不然。一方面在抗夏战争中禁军中的种种弊端使其兵威不振,战绩不佳,从三川口到永乐城,大抵败多胜少。而乡兵则保家御敌,与自己利害攸关,所以在抗夏斗争中表现积极。另一方面,陕北战争从庆历年间后大规模野战逐渐减少,筑城、反筑城日益成为战争的主要方式。而除了少数重要的大城适于以禁军重兵驻守之外,其余数百个小城与寨堡使用禁军来守卫,在经济与军事两方面都不合算,因此乡兵在这种作战条件下就有了用武之地,逐渐成为陕北寨堡战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甚至在很多情况下,那些银样蜡枪头的禁军也要在这些“游击队”面前甘拜下风。
例如庆历元年(1041年)的府州之战中,以康德舆、王元为首的禁军在李元昊的攻势面前“藏头膝间”,龟缩河东不敢出战,而府州城内的弓箭手却在夏军切断汲道的危急关头杀出城外,以弓箭射退夏军,夺回了全城的生命线。“其时禁兵皆败北,无斗志,(张元)乃募役兵敢战者,夜伏隘道,邀击夏人游骑。比明,有持首级来献者。……禁兵始惭奋曰:‘我顾不若彼乎!’”[53]又如抗夏名将种世衡坚守清涧城,主要也是依靠乡兵,尤其是蕃族乡兵。夏人来攻时,“世衡常使属羌往击,往必破走。……未尝劳(禁军)士卒也,故功多而费寡”[54]。
因此,时人对陕西乡兵在抗夏斗争中的作用多有很高评价。范仲淹曾指出:“汉家以山界属户及弓箭(手)为善战”,与之相比,“河内之兵(按指内郡调来的禁军)懦而罕战”,是靠不住的。[55]北宋末年,宋廷枢密院也曾议到:“当今(陕西)边事,全借民兵”,“陕西恃弓箭手为国藩篱”。[56]在不少情况下,宋朝还放手以乡兵代替禁军驻防要害,或顶替轮休禁军。如上节所述,熙宁七年(1074年)宋廷曾因边粮不足,裁减边军而以弓箭手代之。此前,陕西宣抚司的赵禼也曾提到:“弓箭手颇习武技,请更番代正兵归京师。”[57]宋朝还常常把陕西乡兵中的精锐者补充入正规军。北宋末宋廷征调赴汴京勤王抗金的陕军中,就多有由乡兵补充的。时人言:“中都(汴京)倚秦兵为爪牙”[58],这里也有陕西乡兵的一份功劳。
与陕西乡兵在军事上的重要作用相应的第二个特征,是陕西乡兵的人数众多,种类复杂。北宋乡兵依其所在地区的民间社会组织类型各立名目,如川峡、荆湖有“土丁”,福建与江南西路有“枪仗手”,广东有“枪手”,广西有“溪洞壮丁”等。而陕西乡兵的种类最为复杂,有“保毅”“保捷”“强人、寨户”“弓箭手”“义勇”与“护塞”诸名目。《宋史·兵志》所列的15种地方性乡兵名目中,陕西占了5种,是最多的。陕西乡兵的数量也很庞大。其中有:
陕西保毅:全称为“保毅弓箭手”,始于后周,是北宋最早的乡兵组织之一。北宋咸平四年(1001年)正式“令陕西系税人户家出一丁,号曰保毅”,共有68775人。
陕西义勇:治平元年(1064年)采用全陕主户(商、虢二州外)三丁抽一的办法组织,其初总数为13.8万多人,不久即增至15.68万多人,到熙宁末年陕西永兴军、秦凤两路尚有12.8万,占当时全国义勇总数(24.7万人)一半以上。
陕西护塞:庆历元年(1041年)采用招募的办法,“募土人熟山川道路蕃情、善骑射者”组成,人数无定额。“自备戎械,就乡闾习武技,季一集州阅教。无事放营农,月给盐茗。有警召集防守,即廪给之,无出本路。”[59]
陕西强人、寨户:宋初即有招募沿边山民守寨者,治平年间(1064—1067年)渐成定制。至治平末陕西秦凤、鄜延、环庆、泾原四路共有10.6万多人,主要由属羌组成,按其民族部落组织,以“族”为单位,依其族之大小又有“门”“大门”“姓”“大部族”“小族”等名目,“族”以下设“小帐”或“队”“甲”等编制,显然这是一种全民皆兵的部落军制。
弓箭手:这是陕西乡兵中最重要的一种,起源于后周,采用抽丁之法组建。景德二年(1005年)在陕西复建,并改行招募之法。李元昊侵宋后,“西师屡衄,正兵不足,乃籍陕西之民,三丁选一以为乡弓手”[60]。从此陕西从关中内郡到沿边都有弓箭手组织,并成立了常设的诸路“提举弓箭手司”,即民兵司令部,由诸路经略安抚使兼领。弓箭手的组建初期兼用抽丁及招募两种方式,后期逐渐演变为以招募为主,而且蕃兵的成分增加。王安石变法中,弓箭手与“正兵”一样推行了置将法,基层编制也趋于正规化:“凡弓箭手兵骑各以五十人为队,置引战、旗头、左右兼旗,及以本属酋首将校为拥队,并如正军法。”[61]弓箭手与正军的区别,这时逐渐已限于报酬的方式:实行招募制的正军由朝廷发给军饷,而弓箭手则按户授田,耕战自养。到了北宋末,宋廷于靖康元年(1126年)罢诸路提举弓箭手官,弓箭手遂“复隶帅司所辖”,[62]完全与正规军合一了。[63]
此外,陕西乡兵还有宣毅、保捷、麟州义兵等种类。各类乡兵的总数史无明载,但就散见的各种资料推测,在其盛时(熙宁至绍圣间)恐不下于四五十万之数,远远超过朝廷常设的驻陕正规军。其“全民皆兵”的程度,也远较宋辽对峙的河北地区(其他地区更不必言)为高。所以元祐年间知定州的苏轼说:“北边久和,河朔无事,沿边诸郡,军政少弛,……皆不逮陕西、河东远甚。”陕西乡兵的军事素质在北宋一代也有明显提高。庆历以前,乡兵多流于形式,“宣毅、保捷二十五万人,皆不得其用,卒无成功”[64],“陕西教集乡兵,共十余万人,市井无赖,名挂尺籍,心薄田夫。”[65]但此后,陕西乡兵的声誉便日渐提高,终至于被视为陕之“藩篱”、国之“爪牙”了。
然而,陕西乡兵最引人注目之处还不是它的军事学特征,而是它的社会学特征。元祐年间,曾先后在陕西、河北两地任职的苏轼,对陕西弓箭手与河北的“弓箭社”作过一个比较:“陕西河东弓箭手,官给良田,以备甲马。今河朔沿边弓箭社,皆是人户祖业田产,官无丝毫之损。”[66]与此相应的,陕西乡兵完全由当局严密控制,从队、将,一直到提举司,形成了严格的科层组织,虽不领军饷,却完全是官办武装,一切惟政府之马首是瞻。而河北的弓箭社却具有浓厚的民间色彩:“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又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私立赏罚,严于官府”[67]。
因此,当时官方对这两类武装的态度也有很大区别。虽然无论是陕西弓箭手还是河北弓箭社,都属“乡兵之制”,在政府中都既有赞赏者也有批评者,而且赞赏者都是从利于抗敌(辽、夏)的角度考虑的,但反对者的理由则大不一样:反对陕西弓箭手的人,如下文提到的司马光,是认为它属变相徭役,疲民苛政;而反对河北弓箭社的,却是认为这种武装有异端之嫌,“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于家,不几于借寇哉?”[68]后来的历史发展也果然显示了两者的传统趋向:当金、蒙相继南下时,河北的乡兵纷纷发展为土豪据地自雄的“义兵”,从金初的诸山寨直到蒙(元)初的张柔、武仙等。而陕西的乡兵虽然勇敢善战的传统久已闻名,这时却并未衍生出什么土豪武装来,他们要么汇入宋军而南撤,或随同宋地方政府而降金,要么则在政府的组织作用瓦解后自行消失。
显然,这反映了同因边患而兴起的两种“乡兵”背后的社会结构差异:在河北地区,国家对社区基层的直接控制相对较弱,社区中存在着平行于政权体系的民间权威,即土豪大姓或所谓“家盗武艺众所服者”,在经济上,则是平民地主势大而国家干预能力较低。而相比之下,陕西地区的社区自治能力薄弱,国家的控制直达于社会最基层的无数小农家庭,土豪大姓难以产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能力也相对较强。在行政—军事的一元化体制下,国家能把社会上的人力、物力都控制在自己手中。
就对人的控制而言,陕西的各种乡兵无论是以“三丁抽一”的方式征集的,招募的,还是按氏族部落的组织编制的,都高度依附于政权体系。从宋初战斗力很差的保捷兵,到后来军事素质颇高的弓箭手,都是招可致,遣可散。“自西师屡衄,乃籍陕西之民……以为乡弓手,……西师罢,多拣放焉。”“保捷正兵遣戍边州,其后不可用,遂汰为民。”[69]尤其可注意的是,一般的乡兵都只在本乡服务,而陕西的乡兵却大多是可以调遣征战于外的。宋初的陕西保毅,就是“官给粮赐,使之分番戍守”。由于“募兵离去乡土,有伤和气”,宋朝遂规定他们家的赋税只在本州输纳,免去其支移之役,以为补偿。后来的陕西保捷,也是可“遣戍边州”的。陕西义勇亦然:“陕西起发义勇赴缘边战守,今后并令自赍一月糗粮,折本户税赋。”至于弓箭手,更是可以代替“正兵”轮番赴守的了。因而司马光才批评道:“陕西顷尝籍乡弓手,始谕以不去乡里。既而涅为保捷正兵,遣戍边州”,[70]他认为这是“失信”之举。[71]宋代的正规军为约束士卒以防逃亡,有涅面(在脸上刺字)之制,而乡兵既是“民兵”,保有平民身份,本不应被刺字的。宋朝在各地的各类乡兵也大多并不刺字。然而陕西的各类乡兵,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有刺字之制,只是不刺脸而刺手、臂等处:“黥刺为保捷”,“义勇止涅手背”,强人、砦户“涅手背,自备戎械并马”,护塞“募土人善骑射者涅臂充”,蕃兵“涅右手虎口为‘忠勇’字”,弓箭手则“刺手背为兵”,等等。刺字是一种表示其受约束身份的标志,显然,这意味着国家对他们的人身控制是很严格的。
就对物力的控制而言,陕西各类乡兵的报酬方式有的是免其支移之役(保毅),有的是折充其赋税(戍边义勇),有的是“月给盐、茗”(护塞),还有的是“官给粮赐”(保毅)。但大多数还是以国家授田为主,尤以弓箭手为典型。前期的弓箭手“给以闲田,蠲其徭赋”,“人给田二顷,出甲士一人,及三顷者出战马一匹”。后期则人给2.5顷至3顷余不等,有时还要责交若干田租。弓箭手之外,保毅、义勇亦有给田之制。因此当时的提举弓箭手司内专设有营田司,而时人也比拟之为唐代与均田制并行的府兵制。显然,这种形式的乡兵制是以国家控制着一定数量的土地为前提的,而像河北那样的地区,当时已不存在这种条件。
总而言之,陕西的乡兵制不能仅仅看成是一种军事体制,它是有一种社会体制作为其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封建国家对社会上人力、物力资源的一元化(相对而言)控制,或者说是专制权力对一盘散沙般缺乏自治性联系的无数小农的直接约束。就其强烈的“官办”色彩而言,称其为民兵有些名不符实,当时的反对者也是针对这一点而提出批评的。然而它的确基本上不领官饷,不同于北宋的正军,而是受田出丁,兵农合一,“入耕出战”的。在这一点上,它与以前的府兵制及以后明代的卫所兵制倒有些相像。
这样的乡兵制的历史作用是很复杂的。从一方面来说,这种体制使陕西乡兵能为国家臂指如意,易于与正规军协同配合,因而在抗夏战争中有出色的表现。但另一方面,这种体制又体现了封建国家对小农的强烈的人身束缚与超经济强制,这不仅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历史潮流不合,而且对关中小农来说的确是一种苛政。它的“徭役化”色彩是十分明显的。诚如司马光所说:“今既赋敛农民粟帛以给正军,又籍其身以为兵,是一家而给二家之事也。如此,民之财力安得不屈?”[72]而且从北宋前期到后期,在乡兵日趋正规化的同时,他们的负担也日益不堪其重。“自黥刺为保捷,而家犹不免于保毅之籍,或折卖田产,……久废农业。”初期的弓箭手“官给以地而不出租”,后来却渐渐变成既充兵役,复纳屯租了。到北宋末期,其制更加败坏,“提举官贪赏欺蔽,务要数多”,竟把已授给弓箭手的土地又夺去再授与新招募者。[73]其他弊病林林总总,不胜枚举。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这样的乡兵制实在是一种灾难。从陕西乡兵都要刺字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当时乡兵因不堪役使而逃亡的现象是很严重的。陕西乡兵制的积弊如此沉重,熙宁以来司马光等人对它的激烈抨击就不奇怪了。尽管他是以此来攻击“新政”,显示出保守派的立场,但他所讲的事实还是不能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