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新政”的变质与陕西的反变法浪潮
熙宁新政是北宋最有声势的一次改革浪潮,而陕西是新政推行程度最高的重点地区之一。然而,熙宁新政在陕西也如其在全国一样,并未实现其“富国强兵”的目标。这是为什么呢?以往人们常说,这是因为“保守派”破坏了新政。这无疑有部分的道理,但并未抓住问题的实质。事实上从宏观上看,神宗以后北宋政局虽然几度出现反复,但总的来说是“变法派”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最后胜利,北宋政权正是在他们手里而不是在“保守派”手里覆没的。我们说王安石变法“失败”了,这并不是说变法派在政治斗争中失败了,也不是说各种“新法”被取消了,而是说“新法”走向了它的反面,变法运动未能实现富国强兵,反而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这也就是所谓新法的“变质”。而新法之所以会“变质”,当然不能仅仅归咎于保守派的反对,而应该在新法本身找原因。
我们知道,王安石变法比此前的改革尝试深刻之处,就在于王安石不是就事论事地只在整顿吏治、训练军队、清理财赋之类问题上做文章。他认为宋朝之所以国不富兵不强,根子在于“兼并”,在于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程度还不够高,因而“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造成国家权力在财政和军事两方面都软弱无力,即所谓积“贫”积“弱”。所以他把“摧抑兼并”看成是新政的核心,而把不能“抑兼并”看成是以往的“俗儒”们所搞的改革未能成功的根本教训,即他在《兼并》诗中所说的:“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取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再来。”“俗儒不知变,兼并无可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80]因此,熙宁新政的全部立法都是从强化国家权力对社会的一元化控制着眼的:均输、市易、青苗等法,是为了“利出一孔”;将兵、保甲等法,是为了令出一门;《三经新义》之类的著述,是为了学出一家,等等。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何以熙宁新政中的许多内容会源出高度军事化了的陕西战时社会,尽管王安石和他最亲密的同事大抵并非陕西人,而陕西的士大夫也多是王安石所抨击的“俗儒”而非王门信徒。
其实,“俗儒”们也并不是不想“抑兼并”的。像著名的“保守派”蓝田吕氏兄弟中的吕大钧,就“尤喜讲明井田”,“谓治道必自此始”[81]。然而他们认为“抑兼并”主要应该靠宗法伦理的道德堤防,而不是靠国家机器的行政强制。有趣的是,实际上我国2000多年来封建专制国家都是同时用国家权力的强制与宗法伦理的堤防双管齐下来实现“抑兼并”和维护大一统专制制度的,但是这两者的代表人物却往往互相指责对方纵容了“兼并”:“法术势”的崇拜者指责“俗儒”的心慈手软导致了“兼并无可摧”,而“俗儒”则攻击法家的功利主义“信并兼之法”,“尊奖兼并之人”!
北宋陕西社会如前所述,本来就是个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异常强烈的战时社会,社会上的种种弊端与腐败现象正是专制权力过分地侵犯民间社会而造成的。生活在陕西的“俗儒”们对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畸形状况深有感受,因而他们对“国家自为兼并”的权力功利主义大都比较反感,尽管由于他们信奉的宗法伦理本身是为专制主义服务的,所以他们提不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另一方面,变法派想依靠强化专制权力的干预来实现“抑兼并”,殊不知专制权力本身就是“兼并”的祸根!因此他们的种种“新法”最终都走向了自己的反面,就不是偶然的了。以军制改革而言,熙宁新法用种种办法消除了宋初兵制事权分散之弊,然而由于其出发点是强化而不是削弱皇权对边军的控制,遂使宦官监军统军之弊又发展起来,由李舜举、王中正、李宪而童贯,终至不可收拾。“兵将不相知”的兵政腐败减少了,然而另一种形式的兵政腐败却增加了。同类的变化也发生在“新政”的其他领域。
如青苗法,它的目的在于增加国家收入,使农民免于私人高利贷盘剥,同时还可通过“抑配”迫使富人借钱出息,以削弱其“兼并”势力。然而,青苗法的上述目标是自相矛盾的:当时政府掌握的本钱有限,即使全部贷给贫户也不能满足其借贷需要,高利贷仍有广阔的市场。而按照“抑配”原则,富者多贷,贫者少贷,实际上绝大部分青苗钱都用于强制富户认贷出息,真正用于使贫户免于高利贷盘剥的资金微乎其微。而如果放弃“抑配”(这正是反对派强烈要求的),则不仅“抑兼并”的目的达不到,还往往因贫户无法还贷而逃亡,国家要冒损失本钱的风险。这又与青苗钱目的之一在于增加国家收入的初衷相违。
而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当时陕西社会的兼并之害,其根源是人身依附条件下封建权势的欺压。但青苗法恰恰是在权势者手中付诸实施的,这使它不能不遭到严重的扭曲。司马光在与吕惠卿辩论青苗法时说:青苗钱,朝廷放不得!平民放青苗钱取息,尚能蚕食贫户使其破产,何况县官靠法令威逼?吕惠卿反驳说:此事富民为之害民,县官为之可利民。应该说这样的反驳是很无力的。就连变法派中的曾布也承认当时有“挟官府而为兼并之事”[82]呢!司马光无视当时严重的社会危机而一味主张守旧不变,这固然不足取。但他以“臣,陕西人也”[83]的身份,指出青苗法在陕西实行的结果是“见其病不见其利”,过去法令不许为官放债,官府尚且有以此害民的,何况现在法令鼓励乎![84]这的确也是事实。陕西实行青苗法多年,许多地方的官府在举放青苗钱时将陈霉之米折高价贷出,而强令农民以新麦贱价抵偿本息,结果数月之内“取利约近一倍”,剥削之酷不亚于私人高利贷!更有甚者,贪官污吏利用“抑配”之权上下其手,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有的官府一面放贷,一面张设酒肆诱引借钱人前来吃喝,甚至“令娼女坐肆作乐以蛊惑之”[85],以此来自肥。这就使青苗法在陕西很快成为不得人心的大弊政。它所打击的只是无权势的平民富户,贫户不仅没有获利,反而在“民无贫富,两税之外皆重出息什二”的状况下陷于更困难的境地,获利的只是权势者与贪官污吏们。
市易务仗着官营的垄断地位,以权牟利,“务多收息以干赏”,强行摊销滞货,抢购俏货,“率皆贱买贵卖,重入轻出,广收赢余”。[86]均输法更把“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初衷变成了大官倒:“虽不明言贩卖,既已许之变易,变易既行,……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87]免役法原说是改差为雇,上户出钱代役,而下户可免。然而官府征免役钱务求其多,给雇值却务求其少,权势所在,何求不得?结果一方面“监司、守令之不仁者,于雇役人之外多取羡余,或一县至数万贯,以冀恩赏”,另一方面因雇值太少,人皆“不愿受雇”,于是州县只好摊派,“阳循雇名,阴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为便”。更有甚者,由于户等混乱,有权势者上下其手,无权者“超升等第”,有势者弄权得免,以至于实行结果是:“纵富强应役之人,征贫弱不役之户,利于富不利于贫”。而陕西“永兴、秦凤比之他路,民贫役重”[88],受害就更大了。
相对于保守派空谈道德的说教而言,变法派对功利的强调有其进步意义。但功利欲与专制权力结合而产生的权力功利主义却容易产生破坏性。熙宁新政在没有权力约束机制的情况下鼓励官吏求利,结果不免是“朝廷破坏规矩,解纵绳墨,使得驰骋自由,唯利是嗜”[89],使吏治的败坏更加严重。熙宁年间陕西涌现了一批为吏干练但却品行不端的官僚,前面提到的薛向即为一例。他虽理财有方,但却有虚报课额、贪功作弊的恶习,曾因纂改陕西漕司报表被司马光抓住马脚。[90]然而王安石居然说:“非薛向不知解盐,乃朝廷不察,薛向故以欺朝廷尔”[91],为薛向开脱。
这种作风使许多本来的好事也给办坏了。前面提到的陕西沿边争筑“鬼城”的事即为一例。再如农田水利法,让那些好大喜功、谎报干赏的官吏主持,便多成了有名无实,劳民伤财,甚至变“水利”为水害的蠢举。熙宁年间关中的几项大工程类皆如此。如沈披修六门堰,规模极宏,却“大抵迂阔少效”。王孝先主持于同州朝邑县淤黄河碱地为田,结果非但淤田不成,反使河水“灌注朝邑县长丰乡永丰等十社千九百户,秋苗田三百六十余顷”。[92]郑白渠的修筑大概也没有成效,所以到元丰三年(1080年),负责其事的杨蟠、蔡朦等都受到处分。[93]
熙宁以前本来颇有成效的陕西钞盐制,到熙宁时期也因主办人贪功过甚,放弃了范祥当年因盐行钞的原则。在陕西发行盐钞的折博务到熙宁五年(1072年)已达9个,以后又增至14个。[94]熙宁六年(1073年),陕西沿边共入纳钱523万余缗,给盐钞902716席,而民间实用仅428601席,多一半皆是“虚钞”。虚钞已如此严重,主事者仍嫌不够,于是“虽有条约,须纳钱方给钞,以钱市粮草。缘官中阙钱,监籴之官务办年计,不免止以钞折兑粮草”,等于是又回到了范祥改革前的状况。[95]盐钞因“膨胀”而贬值后,再以钞折兑粮草,粮价随之而大涨,官府财政不堪负担。于是又由朝廷以实钱收购虚出之钞,减少盐钞的流通量,以求钞价回升。但到元丰二年(1079年),宋神宗也被迫承认:“都内凡出钱五百万缗,卒不能救钞法之弊”[96]。于是钞盐制度也变质而败坏了。
上述诸法大都还是本意用以“抑兼并”的,尚且变质而为“官中自为兼并”的弊政,那些本意上就不具有抑兼并功能的新法,如保甲、保马诸法就更扰民了。司马光提到陕西等路行保甲法的情况时说:“事既草创,调发无法,比户骚扰,不遗一家。又巡检、指使,按行乡村,往来如织。保正、保长,依倚弄权,坐索供给,多责赂遗。小不副意,妄加鞭挞。蚕食行伍,不知纪极。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饥削骨,无以供亿。愁苦困弊,靡所投诉。流移四方,襁属盈路。”[97]我们不能仅仅把这看成是“保守派”对新法的无端诽谤,因为事实上,熙宁、元丰年间的确正是北宋一代陕西第二个农民起义与民间造反活动频繁的时期。
总而言之,熙宁新政的确是一次企图去积弊而图振兴的可贵的努力,比起抱残守缺不思进取的保守派来,王安石等改革派的抱负是可嘉的。然而由于他们企图用以挽救社会危机的手段——专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恰恰正是造成危机的根源,因而他们的改革非但是扬汤止沸,而且简直是厝火积薪了。
因此,熙宁新政在陕西也就引起了众多的非议。有趣的是,这一时期关中内郡与沿边五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关中士大夫,从张载、赵瞻、蓝田吕氏兄弟直到司马光,大都是反对新政,至少不支持新政的“俗儒”,关中当局,如知永兴军一职,也常常为保守派所把持。而这一时期的陕北诸路经略安抚使们,如韩绛、蔡挺、吕惠卿、沈括等,却大都是变法派名臣,于是两地往往各行其是,构成一种奇特的政治格局。关中大儒们曾几次抵制了变法派的决策在关中的实行。
熙宁三年(1070年),司马光在朝中与王安石势成水火,甚至不愿与王安石同列朝班,于是要求外任。同年九月,司马光到京兆府担任知永兴军事。十月,陕西宣抚使韩绛代王安石行边,贯彻新政,对西夏采进取之势,并移文关中,选拔诸军骁勇之士和招募市井少年编为义勇乡兵,遣戍边郡,又下令百姓为前线制作干粮、征调民伕整修城池楼台,一时人情汹汹,“关辅骚然”。司马光不从,上疏神宗称:“公私困敝,不可举事。而京兆一路皆内郡,缮治非急。宣抚之令,皆未敢从。”[98]他还拍胸脯说:如果因此致使兵饷缺乏,他甘愿承担责任。韩绛奈何司马光不得,于是永兴军“一路独得免”。司马光在关中与新法唱对台戏,直到次年四月他被调知河南许州为止。
关中大儒赵瞻(1019—1090年),周至人,当时与张载齐名。早在王安石之前,他就在侍御史任上上疏宋英宗,抨击“积久之弊”。王安石执政之初对他寄予厚望,曾建议提拔他任要职,以便为变法效力。然而赵瞻所主张的除弊之策仅限于庆历新政式的吏治整顿之类,对王安石“抑兼并”的一套新法很为反感,尤其对起源于陕西的“青苗法”深恶痛绝。熙宁初,他在陕西任知商州、提点陕西刑狱时,一直抵制青苗法。熙宁三年(1070年)神宗根据王安石建议调他入朝准备重用,他却在面见神宗时严厉抨击青苗法为唐末乱世搜刮民财的苛法。于是他与王安石决裂,无法在京任职,很快被外任为陕西转运副使、知同州。他回到关中后依然抵制新法。不久,变法派为扩充财源,又令他主持发行交子(纸币),他再次拒绝,指出发行纸币需要“本钱足恃”,反对“多出空券”[99],搞通货膨胀。于是他与变法派关系更加紧张,不久便请还乡里,担任提举凤翔太平宫的闲职去了。
吕大防(1027—1097年)是北宋关中著名的士大夫之门蓝田吕氏中最出名的一人。他也和赵瞻一样有过先呼吁改革而后又对“抑兼并”的新政持敌视态度的经历。熙宁六年(1073年)他被贬官回陕,知华州,恰值华山发生山崩,吕大防以此上疏,“援经质史,以验时事”,说这是上天示警,劝神宗及变法派“畏天之威,于时保之”,对新政进行反省。元丰初年,他改知永兴军,这时天上出现了慧星,他又借天说人,上疏陈“三说九宜”,对新政提出强烈批评,并代表当时的反对派,要求朝廷“广受言之路,宽侵官之罚,恕诽谤之罪,容异同之论”。不久,五路伐夏之役兴,朝廷向关中“调度百出”。他没有像当年司马光那样顶牛,而是百般周旋,“务在宽民”,战争结束后永兴军“民力比他路为饶,供亿军需亦无乏绝”。[100]
很难对这些关中士大夫抵制新法的行动予以简单的否定或肯定。在当时社会危机日益深化的历史条件下,他们或因循守旧,不思改革,或只想作些细枝末节的除弊工作而不愿寻求从根本上改弦更张之道,这种保守态度当然是不足取的。而像司马光那样反新法反到如此极端的地步,以致于一切与新法有关的人与事他都要对着干,就更不可取了。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也很难仅因为他们反对新法便把他们列为“大官僚地主”的代表,并同时封他们的对立面为“中小地主”的代言人。事实上保守派也是想消除“兼并”的,他们在反对新法时常持的理由便是新法“利于富不利于贫”。更重要的是,当新法在实践中已经被专制权力扭曲为一种“官自为兼并”的苛政时,他们对它的抵制无论是基于什么样的理论,客观上都具有减轻苛政危害的作用,因而是受到关中人们赞扬的。应该承认,这些人在当时的陕西社会上的口碑就比他们的许多对立者要好。后来在北宋末经过几度政坛上的反覆之后,“变法派”最终获胜,司马光、吕大防、赵瞻都被定为“元祐奸党”而遭到官方的彻底否定,但陕西人民(不仅仅是陕西士大夫)对他们一直持有同情与尊重。当时,朝廷曾通令全国各郡县都刻立《元祐奸党碑》,长安石工安民也被找来刻此碑,安民拒绝说:“民,愚人,固不知立碑之意。但如司马相公者,海内称其正直,今谓之奸邪,民不忍刻也。”京兆府官员大怒,威胁要将他治罪,他被迫刻石,但又哭着要求不要把自己的名字刻于石末(当时立碑例刻石工之名以为记),以免遭后人唾骂。闻者无不感叹。[101]关中人心由此可见一斑。
[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5,天圣五年九月庚戌条,中华书局,2004年,第2448页。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4,天圣四年八月戊子条,第2420页。
[3]吕祖谦:《历代制度详说》卷11《兵制篇》,《吕祖谦全集》第9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37页。
[4]范仲淹祖籍邠州(今彬县),但后家徙江南,遂为苏州吴县人。
[5]《宋史》卷314《范仲淹传》。
[6]《宋史》卷314《范仲淹传》。
[7]徐度:《却扫编》卷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24页。
[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8,康定元年八月庚戌条,第3036页。
[9]魏泰:《东轩笔录》卷7,中华书局,1983年,第82页。
[10]魏泰:《东轩笔录》卷7,第82页。
[1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7,康定元年五月甲戌条,第3012页。
[1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0,庆历元年正月戊午条,第3081页。
[13]《宋史》卷314《范仲淹传》。
[14]范仲淹在鄜城新筑防御重镇,当时定名康定军(以设于康定元年得名),后因形势好转,防线北移而废弃。
[15]以永乐城和北宋末一度复设的银州为界。
[16]《宋史》卷314《范仲淹传》。
[17]《宋史》卷340《吕大忠传》。
[18]范仲淹:《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下《奏陕西河北和守攻备四策》,《范仲淹全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90—591页。
[19]《宋史》卷314《范仲淹传》。
[2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4,庆历元年十月甲午条,第3190页。
[2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0,庆历三年四月乙巳条,第3364页。
[2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3,庆历元年八月乙巳条,第3170页。
[2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9,庆历三年正月辛卯条,第3342页。
[2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8,康定元年八月庚戌条,第3035页。
[25]王称:《东都事略》卷59《范仲淹传》,齐鲁书社,2000年,第469页。
[26]《宋史》卷290《狄青传》。
[27]《宋史》卷427《张载传》。
[2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7,庆历二年闰九月壬午条,第3297页。
[2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9,庆历三年正月丙申条,第3346页。
[3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0,庆历三年三月癸巳条,第3359页。
[31]《宋史》卷320《蔡襄传》。
[32]《宋史》卷302《李绚传》。
[33]苏辙:《龙川别志》卷上,中华书局,1982年,第83页。
[34]《宋史》卷314《范仲俺传》。
[35]郭正忠:《范祥卒年考》,《宋盐管窥》,山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55页。
[36]《宋史》卷303《范祥传》。
[37]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210页。
[38]苏轼:《苏轼文集》卷48《上文侍中论榷盐书》,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1400页。
[39]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40,第6510页。
[40]包拯:《包拯集校注》卷2《言陕西盐法(一)》,杨国宜校注,第131页。
[41]《宋史》卷181《食货志·盐上》。
[42]沈括:《梦溪笔谈》卷11,中华书局,2015年,第117页。
[4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5,庆历八年十月丁亥条,第3970页。
[4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7,皇祐元年十月壬戌条,第4017页。
[45]魏泰:《东轩笔录》卷9,第99页。
[4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7,皇祐元年十月壬戌条,第4016页。
[47]包拯:《包拯集校注》卷2《言陕西盐法(一)》,第131页。
[4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40,第6510页。
[4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7,嘉祐三年七月壬辰条,第4518页。
[50]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280—281页。
[51]沈括:《梦溪笔谈》卷11,第117页。
[5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4《国用考二·历代国用》,中华书局,2011年,第700页。
[5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4,皇祐五年四月庚午条,第4204页。
[54]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25,第6051页;韩琦:《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220页。
[55]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287—280页。
[56]《宋史》卷328《薛向传》。
[57]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4之3,第6512页。
[58]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42《相度牧马所举薛向札子》,中华书局,1959年,第448页。
[59]《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均输》。
[60]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14、15,第6812页。
[61]《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市易》。
[62]《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市易》。
[63]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一》,中华书局,第346页。
[6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第5521页。
[65]《宋史》卷181《食货志·盐上》。
[6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6,庆历四年二月乙未条,第3533—3534页。
[67]包拯:《包拯集校注》卷2《言陕西盐法》,第131页。
[6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5,庆历八年十月丁亥条,第3971页。
[69]包拯:《包拯集校注》卷2,第131页;并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7,皇祐元年十月壬戌条,第4017页。
[70]《宋史》卷95《河渠志五》。
[71]《宋史》卷95《河渠志五》。
[7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4,熙宁七年六月纪事,第6217页。
[73]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6《兵考八》,中华书局,第4670页。
[74]苏舜钦:《苏舜钦集》卷10《上范公参政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21页。
[7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3《兵考五》,中华书局,第4580页。
[76]参见史念海:《河山集·四集》,第48页。
[77]《宋史》卷188《兵志二》。
[78]《宋史》卷188《兵志二》。
[7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丁未条,第5392页。
[80]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4《兼并》,中华书局,1959年,第114页。
[81]《宋史》卷340《吕大钧传》。
[8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丁巳条,第6134页。
[83]司马光是陕西夏县人,夏县今在山西境,但宋时属陕西永兴军路。
[84]《宋史》卷176《食货志上·常平》。
[85]王栐:《燕翼诒谋录》卷1,中华书局,1981年,第23页。
[8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丁巳条,第6134页。
[87]《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均输》。
[88]《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役法》。
[89]《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均输》。
[90]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4之3,第6512页。
[9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4,熙宁八年五月癸酉条,第6464页。
[92]《宋史》卷95《河渠志·河北诸水》。
[93]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7之31,第6132页。
[94]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20,第7262页。
[9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8,熙宁七年六月壬辰条,第6214页。
[9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6,元丰二年正月丙申条,第7202页。
[97]《宋史》卷192《兵志六·保甲》。
[98]《宋史》卷336《司马光传》。
[99]《宋史》卷341《赵瞻传》。
[100]《宋史》卷340《吕大防传》。
[101]《宋史》卷336《司马光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