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民党内外对《约法》的反应
国民会议一致通过了蒋介石梦寐以求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蒋介石在国民会议闭幕式上发表了题为《努力完成训政之大义》的闭幕词,他信誓旦旦地表示:“国民会议之目的,在谋中国之统一与建设。”然而“确认统一与建设之需要为一事,辨明统一与建设必由何道以求得之,又为一事”。为此他“愿恳切开陈于各地父老昆季之前,而蕲求一致之努力”者,“曰巩固统一与尊重法治”。如何“巩固统一”呢?蒋称:“今后全国同胞,只须以全力维护约法之尊严,则统一之基础自固。”又如何“尊重法治”呢?蒋言:“在积极方面,凡法律之规定,其应为者,必须尽其事,而不可放弃职责;在消极方面,凡法律所限制其不应为者,必须绝对遵守而不可丝毫衅越。今后全国国民,以至政府官吏与军人,必须皆知守法为立国立人之要则,不可再蹈放纵恣肆之错误,以陷国家于凌乱不安。” [41]
然而单就法理上讲,训政约法还是遭到社会上的众多指责。孔祥熙在实业部的一次演讲中,谈及“约法上之疑点”时,曾把社会上的这种指责归纳为五点:“(一)‘依法律’或‘以法律’等语,在约法上规定至四十一处之多;(二)约法中规定五院院长及部会长,由主席提出,外间颇不谓然;(三)委员之任期,约法未有规定,外间亦以为疑;(四)副署问题,约法未经明定,外间亦以为言,不知各院部长对于政务,既有专责,当有副署法律命令之必要;(五)训政年限,未经订明,外间亦颇不满。” [42]
时任武汉大学校长、著名法学专家王世杰对约法评论道:约法既欲保障民权,但是“对于人民的权利未采直接保障主义,而采法律保障主义。换言之,人权的保障有赖于法律,而法律亦可限制人权”。 [43] 在《约法》第三章“人民之权利义务”中,尽管开列了诸多条人民应拥有的种种自由,但每条后均添加一句“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44] 这种法律间接保障制同所谓直接保障制最大的不同就是,政府可以依据法律随时停止人民的种种自由。在现代民主国家,法律的修订必须经过人民代表机构,也就是说限制人民的权利,是通过人民代表决定的。但制定《约法》的国民会议代表并非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训政时期国民党又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换句话讲,国民党可随时单独制定法律,依法“停止或限制”人民之自由。
同样,当时舆论对这部《约法》就公开表示不满。在约法草案刚刚公布时,《大公报》社评曾写道:
如何使人民纳税及服兵役工役,政府可以随时自由规定之矣。是以就约法言,关于民权之实际保障,殊不充分。将来能否收预期之效果,其责任仍全在党及政府。此大可注意之一点也……
训政并无年限。自一种意义言,即可解释为无限之延长。盖自治完成无限期,则训政之终了,亦因而无限期也。从前本有训政六年之党的决议,去年蒋主席江电用意,似在缩短之,今乃得一无限延长之结果乎,抑六年终了之,党的决议尚有效乎。吾人纵不必空言求缩短,但亦绝对反对更延长。国议诸君,对此点果作何解也。 [45]
然而约法草案中规定的人民诸多权利依法律保障等一系列条文,在国民会议讨论时,并未引起与会代表的任何异议,相反地却将原草案第79条规定的“约法之解释权由约法委员会行使之”,改为“本约法之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46] 尽管《约法》规定了今后颁布法律与之相抵触者无效,借以显示其在宪法产生前为中华民国根本法之地位,但《约法》的解释权并不是由代表所谓民意的国民会议所授予,而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且“训政年限,未经订明”。如此这般,嗣后基于“党权”而颁布的法律若与《约法》相抵触时,孰为合法,孰为违法,也唯有执政的国民党才有权加以评判。何况排除了胡汉民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已完全为蒋介石所掌控,因此也可以说对这部《约法》的解释权,最终是操在蒋介石一人之手。
这种冲突很快就表现出来。国民会议结束不到一个月召开的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了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在立法程序上该法须经立法院审查通过才能合法生效。
立法院讨论时,众多立法委员对该法不满。部分立法委员“以为(该法)内容与约法有不尽吻合之处,宜先付审查,再行提会讨论”。更有立法委员指责五中全会“不讲法理,不尊重其主张,今乃提至本院,若吾人为尊重立法职权,应将此案内容加以修改,或则退回国府,否则徒为工具”。主持会议的立法院代理院长邵元冲心里非常明白,大家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经中央全会决议修正通过的法案,立法院是否仍有权审议。他发现该法“已无通过希望,乃折衷众说,以为此案既经全会修正通过,可径由国府公布,无庸经立法程序,遂散会”。但他私下也无奈地承认“然在立法史上实开一不幸之例,殊足影响于将来”。 [47]
照理讲,蒋介石派下的政学系是欢迎约法的,因此才有张群在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上的提案,借此挑战胡汉民派倡导的“党权”,并一度引起胡汉民同党内元老的矛盾(见前章)。陈立夫曾对张氏的这一举动分析道:“临时约法的施行将会提高人民的地位而降低了党的地位,政学系自然赞成利用人民的地位去直接减低国民党的权力,间接用以和胡汉民对抗。” [48] 但当约法尚未起草完毕,政学系即从胡汉民被扣这一事件中明白,蒋介石要的约法并非他们希望的约法。据黄郛日记载:3月25日,“畅卿由宁归,谈国民会议及约法两事已早失去精神,将来必有名无实。” [49] “畅卿”即杨永泰,政学系领袖,他的评论颇耐人寻味。
平心而论,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所规定的训政方式,是由下而上,由县而省,最后至中央,是以民治为基础的。而“国民党在北伐后所实施的训政,是由上而下,而且只在中央,不到省、县,是以党治为构想,与《建国大纲》的精神,颇不相同”。 [50] 更有台湾学者指出:此种训政“是空中楼阁没有基础,是本末倒置、有名无实”。 [51]
胡汉民原本想借训政来提升“党权”,推行“党治”,以此消除“军权”及改变既成的“军治”局面。这在蒋介石羽翼尚未丰满时,正是他们合作的基础。但当蒋介石借“党权”之名消除异己,实现武力统一,大权独握后,胡汉民再想以“党权”压制“军权”,则只能是幻想。正如孙中山早年所言:“既借兵权之力,取政府之权力以为己有矣,则其不能解之于民者,骑虎之势也。” [52]
孙中山想还政于民深感难矣,胡汉民想还政于党,同样是不可能的。对此,有学者评论道:“北伐之际,未行《建国大纲》中的训政工作,造成军权独大的既成事实,事后要其既得之权力,让之于党,已不可能;要其让之于民,更是不可能了。国民党实施训政之挫折,只是军权与党权的较量下,党权为军权所败。至于民权更非军权和党权的对手了。” [53] 胡汉民后来也曾被迫承认,自1928年以来同蒋介石两年多的合作,“是没有党治,只有军治”,并愤愤不平地表示:“既然是军治,便非民治,更非党治,军治的账不能写到党治的账上来。” [54]
国民会议“顺利”召开了。最能代表国民会议使命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也经会议一致通过了。此时,蒋介石的权力似乎牢不可破。但事情并不像蒋介石料想的那样简单。因囚禁胡汉民而触发的国民党内的不满,使蒋介石意想不到地面临着另一场更大的挑战。
[1] 《邵元冲日记》,1931年2月28日,第710—711页。
[2]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30次常务会议记录》,二档馆藏,油印件:七一一(5)62;另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263页。
[3] 孙科:《胡展堂先生被扣事件发生之经过》,《为什么讨伐蒋中正》,中国国民党广东省党部执行委员会宣传部编印,1931,第100页。
[4] 《困勉记》卷17,1931年3月13日,“蒋档”。日记原文为:“二星期余之公事,为胡案而积搁,其数百件,一旦理清,岂不快哉。”
[5]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16次常务会议记录》,二档馆藏,油印件:七一一(5)61;另见《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3册,第103页。
[6]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21次常务会议记录》,二档馆藏,油印件:七一一(5)61;另见:《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3册,第328—335页。
[7] 《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编《国民会议关系法规汇编》,编者印行,1931,第35、38页;《国民政府公报》第663号,1931年1月1日,第1—5页。
[8]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编《国民会议宣言决议案宣传集》,编者印行,1931,第307、310页。
[9] 《戴传贤报告约法事》,《国闻周报》第8卷第9期,1931年3月9日,“一周间国内外大事述评”,第2—3页。
[10] 《国民会议关系法规汇编》,第69—74页;《国民政府公报》第696号,1931年2月12日,第4—5页。
[11] 《国民会议组织法》,《国民会议宣言决议案宣传集》,第270—275页;另见《国民政府公报》第756号,1931年4月25日,第1—3页。
[12] 陈之迈:《中国政府》第1册,商务印书馆,1946,第14页。
[13] 蒋中正:《国民会议开幕词》,程天放主编《国民会议实录》正编,国民会议实录编辑委员会编印,无出版时间、地点,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第12页。
[14] 《国民会议预备会议记录》(一),《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1—15页。
[15] 《国民会议预备会议记录》(二),《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22—25页。
[16] 《国民会议第四次会议议事记录》附件三,《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92—99页;《国民政府公报》第786号,1931年6月1日,第6—11页。
[17] 《国民会议第五次会议议事记录》(1931年5月13日),《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117页。
[18] 《国民会议宣言》,《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4页。
[19] 《国民会议第八次会议议事记录》(1931年5月16日),《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181页。
[20] 《国民会议宣言决议案宣传集》,第113页。
[21] 叶楚伧:《国民会议的经过》,《国民会议宣言决议案宣传集》,第195页。
[22] 中国国民党浙江省执行委员会宣传部编《国民会议丛刊》之一,编者印行,1931,第276—278页。《国民政府公报》第697号,1931年2月13日;第701号,1931年2月18日。
[23] 《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国民政府公报》第663号,1931年1月1日,第1—5页。
[24] 《万耀煌将军日记》,台北:湖北文献社编印,1978,1931年3月,第71—72页。
[25] 《国民会议丛刊》之一,第276页;《国民政府公报》第697号,1931年2月13日,第1页。
[26] 《万耀煌将军日记》,1931年3月,第72页。
[27] 陈之迈:《民国二十年国民会议的选举》,《清华学报》第11卷第2期,转引自张天任《宁粤分裂之研究——民国二十年至二十一年》,中坜:宏泰出版社,1992,第56页。
[28] 蒋中正:《纪念革命先烈的感想》,《中央党务月刊》第32期,1931年3月,第677页。
[29] 胡汉民:《腐化足以销蚀革命性》(1928年10月15日),《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第5辑,第38页。
[30] 《国民政府组织系统表》(1925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第34—35页。
[31] 《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速记录(第二日速记录)》(1927年3月11日),《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第820—821页。
[32]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8年2月13日),《国民政府公报》第32期,1928年2月。
[33] 胡汉民:《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中央日报》1928年9月16日,第2张第3张。
[34]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8年10月8日),《国民政府公报》第99期,1928年10月,第13—18页。
[35]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48,第248页。
[36]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30年11月24日),《国民政府公报》第631号,1930年11月25日,第2—6页。
[37]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第2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增订版,第184页。
[38]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37次常务会议记录》,二档馆藏,油印件:七一一(5)63;《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4册,第40页。
[39]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政府公报》第768号,1931年6月1日,第10页。
[40]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31年6月15日),《国民政府公报》第798号,1931年6月16日,第3—8页。
[41] 蒋中正:《努力完成训政之大义》(1931年5月17日),《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1—4页。
[42] 孔祥熙:《训政约法的要旨及特色》(1931年6月15日),《国民会议宣言决议案宣传集》,第215—216页。
[43]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第632页。
[44]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政府公报》第768号,1931年6月1日。
[45] 《制定约法之完成》(社评),《大公报》1931年5月14日,第1张第2版。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对于训政期限并未有明确规定,但在其早年所撰《军政府宣言》中则有三年完成县自治、全国平定后六年结束训政颁布宪法的希望。因此《大公报》社论中有六年完成训政说。
[46] 《国民会议第四次会议议事记录》附件三《约法草案修正理由》,《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92页。
[47] 《邵元冲日记》,1931年6月15日,第743—744页。
[48] 陈立夫:《成败之鉴》,第168页。
[49] 《黄郛日记》第6册,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郭廷以图书馆藏,原稿影印件,1931年3月25日。
[50] 蒋永敬:《国民党实施训政的背景及挫折》,《百年老店国民党沧桑史》,第197页。
[51] 李时友:《中国国民党训政的经过与检讨》,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8辑“十年建设”,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2,第27页。
[52] 《与汪精卫的谈话》(1905年秋),《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0页。
[53] 蒋永敬:《百年老店国民党沧桑史》,第197—198页。
[54] 胡汉民:《军治党治与同志对中国政治应有的自觉》,王养冲主编《三民主义与中国政治——胡汉民先生政论选辑》,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