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早期帝国,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
公元前27年,元老院授予屋大维"奥古斯都"和'大元帅"的尊象。
游览者会注意到,在贫民居住的拥挤的住房里没有任何卫生设备,替代它们的是精心设计的设有大理石座位、饰以诸神或英雄雕像的公共厕所。结果,带来不可避免的副产品:便壶都放到街上。这种情况是常见的,罗马法中多处提到这一习俗。还有值得注意的是,街上没有任何照明设备,遇到没有月光的夜晚,整个首都使陷入一片漆黑之中。人人都躲在家里,无人敢冒险外出,只有盲人们例外,因为他们外出时,有奴隶手举火把护送,保护他们免遭强盗的攻击。当时的诗人尤维纳利斯嘲讽说,谁要是外出吃晚饭而不立下遗嘱,就会受到别人的指责,说他粗心大意。
不过,我们想象中的游览者也会发现,罗马还有一些其他特点,尤其是少数富人和多数穷人之间的悬殊差别,是他们所熟悉的。例如,西塞罗虽然并不是元老院议员中最富有的,可是他拥有六幢别墅,每幢别墅都配有全套班子的家仆和花匠。如果游览者对战争英雄卢库卢斯发表议论,说他夏天用的某幢乡间别墅设计得很好,可不适于冬天居住,卢库卢斯就会哈哈大笑道:"你难道认为我的感觉还远远不及鹤和鹳,不会随着季节的变换而改变住处吗?"另一方面,通常认为罗马富人贪婪、腐化的看法也是完全不正确的。上流社会传统的行为规范和礼仪是谴责那些公开炫耀其生活腐化、行为无节制的人。实际上,当时上流社会最普遍信奉的是斯多葛哲学,这种哲学强调忠于职守和人与人之间的兄弟相处、因而,罗马上流社会的普通成员并非老是沉湎于纵酒宴乐之中,而是追求奢侈、欢乐而又不失理智的比较恬静的生活。
然而,不管富人们过的生活有无节制,反正和穷人的生活很不同。穷人们住房缺乏、房租高、工资低。他们那挤满人的住房都是些东倒西歪、易遭火灾的建筑物,尤其是楼上,虽然房租较低,可得不到水。供给罗马大量水的渠道有11条,可是大部分水都由管道输送到富人的住宅、公共澡堂和喷泉。住后楼下的街道人来人往,嘈杂极了。小贩大声叫卖货物,兑换钱的人敲着硬币,修补匠敲打锤子,玩蛇人吹奏长笛,乞丐向过路人哀诉自己的不幸。夜间也不两样。由于白天禁止运输车从街上通过,太阳一落,立即出现一长列由运货马车、驮畜和起马车人组成的队伍。据尤维纳利斯说,这一夜间运输使罗马人注定要永久失眠,除非他们住到与世隔绝的别墅里去。他曾问道:"住在这种地方,有可能睡觉吗?沿狭窄、弯曲的街道行进的马车声、赶牲畜人吃喝牲畜停下的咒骂声,使海豹或者皇帝克劳狄本人都无法入睡。"
这种环境下的生活所以尚过得下去,是因为国家提供了大量娱乐活动。其中最受欢迎的是赛车和角斗赛。罗马大竞技场有14万个座位,是罗马六个赛马场中最大的一个。虽然驾驶赛马的人出身微贱,通常是奴隶,但如果他们能一直得胜,也可获得巨大声誉和大量财产。街道和住房墙上贴着他们的无数张画像。角斗赛在有5万个座位的罗马大斗兽场进行,角斗形式多种多样,场面残酷。有些人让各种凶猛的动物如熊、象、犀牛、狮子等互相拼斗或与持有武器的人相斗。还有些人让通常装备各种武器的角斗士互相格斗,直至倒地死去。特别使人震惊的是规模空前的大屠杀。在提留斯为罗马大斗兽场举行落成仪式的那一天,杀死了5000头牲畜。图拉真曾让IO000名达契亚俘虏互相角斗至死。
罗马豪华的公共浴室也为较好地度过闲暇时间提供了条件。这些公共浴室是精心建造的,戴克里先时期的公共浴室占地32英亩,卡拉卡拉时期的公共浴室占地27英亩。这种公共浴室当然比结构简单的浴池要多得多。它们除提供热水浴、温水浴和冷水浴以外,还没有锻炼身体的设备、休息室、花园和图书馆。总之,它们是规模宏大的"运动俱乐部",它们令人钦佩地促进了"健全的头脑寓于健康的身体"这一思想。
最后,罗马在这几个世纪里也是帝国文化的中心。这一文化如前所述,基本上源出希腊,尤其在文学、艺术和哲学诸领域(见第七章第三节)。但是在工程和法律方面,罗马人因为爱好实践,作出了自己重要的贡献。比较典型的是,罗马人虽在理论科学上没什么建树,可在开挖沟渠、铺设下水道网、建造桥梁和公路方面是很出色的。公路筑得极好,其底层是置于坚硬泥土中的大石头,中层为沙砾,上层是大石板。路面被仔细地造成中凸形,使路面的水排入公路两侧的沟渠。这些出色的公路连同途中的桥梁因建造得好,一直使用到中世纪,有些甚至使用到现在。同样,罗马的建筑物也和希腊的大不相同,主要是些世俗建筑物,如浴室、圆形剧场、运动场和凯旋门等。
罗马人在思想意识方面也许最重要的一个贡献是,他们的法律是基于理性而不是习俗。罗马人最早的法律是于公元前45O年前后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一部简单、保守、代表农业民族的成文法。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愈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再能满足需要。外国人在罗马可能遭到关押,他的财产可能被没收,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遇上这种情况,适用什么法律呢,尤其是考虑到当时存在这样的观念:一个民族无论去何处,总携带它自己的法律。罗马人设立专门法庭来审理这类案件。多次审理的结果使他们认识到,外来民族中有许多法律制度,但是近乎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只有少数几条。因而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万国法》,即国际法。他们认为这部法律对罗马人与非罗马人皆可适用。
罗马人发展的最终的法律观念也就是自然法的观念。自然法不是起源于司法实践,而是从斯多葛派关于有一个理性之神统治宇宙的思想中产生的。或者,用西塞罗的话来说,自然法超出于单纯的风俗习惯或公众舆论之上,"是由大自然确立起来的,通过健全的理智方能发现,而且对所有的时代和所有的民族都一样有效"。虽然法律专家们并不认为自然法无形中对罗马民法起了限制作用,但是他们确实把它看作是人类立法应当顺从的楷模。这一基本原则是罗马的一个伟大贡献,至今仍在起作用。实际上,罗马法是后来公元6世纪中期在查士丁尼法典中系统化的,从而构成欧洲拉丁国家、拉丁美洲国家、魁北克省和路易斯安那州现存法律制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