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因素
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47]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毫无疑问,从现代的观点看,甚至上述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似乎也是残暴的,但也许很难说,就比在其他许多地方和时代所发现的刑罚更残暴。(例如,在1818年前的英格兰,从店中偷价值五先令的货物就要处死。)
在行政法中,有的对个人(不是集团)责任的要求竟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如在关于政府所有的牲畜的规定中:“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秦律杂抄·牛马课》)但是,就大部分法律而言,它们似乎并不是不合理的,例如,《苑律》规定:“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弗责。”(意即借用铁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引人注目的是坚持计量的精确性,这从秦专门规定布的尺寸的律中可以看出,秦政府把这些布与金属货币一起发行,作为交换媒介:“布袤八尺(约1.85米),福(幅)广二尺五寸(约58厘米)。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另外,又有两个关于衡和量的令,如官员定制不准确,误差量器不超过7%,衡器在1%以下的,罚一甲或一盾。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行政工作中坚持规定的手续和精确性:“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即不托人)。”(《内史杂》)“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行书》)[48]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容许对这些法律文字作进一步的分析;这些文字尽管存在许多文风和术语方面的问题,但除了其他价值外,还有可能提供关于不同社会集团的法律地位的宝贵材料。但是,前面所引的秦律足以证明,它们实行了大大地有助于使秦取得胜利的原则:在行政过程中坚持效率、精确性和规定的程序;强调精确的计量数据;注意改进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