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纳制度
汉代对世界秩序的认识在制度上的主要表现是有名的贡纳制度的发展。确实,有些原型的贡纳常规甚至可以追溯到商代。但是,这些常规的制度化以及它们在对外关系领域中的应用,无疑是汉代的独特贡献。原因是不难找到的:汉帝国面临的对外关系问题和前帝国时期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基本上有本质的不同。新的关系需要新的制度来表现。汉代的贡纳体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和复杂的演变过程,这在论述各个外族集团的几节中将予说明。但是,在这里将提出几点总的意见。[12]
首先,指出这一点是重要的,贡纳制度务必不能只在狭隘的意义上来理解,而把它看成是用来调节中国对外关系的一种标准模式。就其广义而言,“贡”的概念是汉帝国的一项普遍施行的政策,同样适用于中国人本身。例如,各个地区的地方产物都要作为贡品献给朝廷。在理论上,有理由这样说,中国人与非中国人之间在贡赋体系下的不同是一种程度的问题。
学者们普遍同意,五服说基本上和现实地看,无非是叙述内部和外部地区之间相对的二等分法。对野蛮人的外部地区来说,中国是内部地区,正如同对外部的侯服来说甸服是内部地区,在中国文明周围的要服对荒服来说就成为内部地区。理解了这种方法,那么,我们就可以发现,汉代世界秩序的制度实际上是完全和五服系统相适应的。
如我们所知,汉代早期的皇室统治区位于以关中命名的京师地区,这个地区以四座关口和帝国的其余部分隔开。在前汉的大部分时期,关中地区防卫保持如此高度的警惕,以致百姓经过关口时都要携带传(通行证)。在这个地区以外的是郡,可分为两类。据3世纪的学者韦昭说,在中国内地的郡称为内郡,而那些沿着边境并以要塞和关卡对付野蛮人的郡则称为外郡,也可分别称为近郡和远郡。[13]很容易看出,内郡和外郡十分类似侯服和绥服。
最后,更为有趣的是,与要服和荒服之间的区别粗略相当,汉朝政府也将非中国人分为两个较大的集团,即外蛮夷和内蛮夷。一般来说,外蛮夷生活在汉朝边界之外,因此并不直接受帝国的统治。与之相反,内蛮夷不但居住在汉帝国之内,而且承担保卫汉朝边境的责任。在汉代,“葆塞”这个专门名词经常是适用于内蛮夷的。这样,便有了所谓卫边的蛮夷、卫边的羌人、卫边的乌桓,等等。[14]
此外,这种内外的区别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制度化了。外蛮夷在归顺汉帝国以后,通常处于属国的地位。在指派一名中国官员(属国都尉)负责属国事宜的同时,蛮夷照例可以保存原有的社会风俗和生活方式。在理论上,他们现在已成为帝国的“内属”,但实际上他们继续享受外蛮夷的自由。有证据表明,至少在前汉时期,匈奴和羌的几个属国在汉的疆域之外。另一方面,居住在帝国之中的归顺的蛮夷组成“部”,直接受汉朝的管理。当状况合适时,帝国政府便采取最后的步骤,将“部”转变为正式的州郡。许多例子说明,在公元2、3世纪这个过程一直在继续进行。
这种讨论不应认为要断言汉朝政府完全成功地将中国的贡纳制度强加于非中国人身上。这只是表明,汉代中国人有一种中国的世界秩序的清晰观念,这种观念是建立在内外之别基础上的;他们作出了认真的努力,将它强加在邻近的非中国人身上。必须强调指出,在实践中,汉代贡纳制度在对外关系领域中从来没有达到像它在内部同样稳定的程度。这种制度的平衡取决于许多因素,诸如大多在中国控制之外的各色各样外国政权的兴起和冷落。因此,在维持一种理想的世界秩序方面汉朝的成就充其量也是有限的。然而,如果脱离汉代对中国的世界秩序的观念去看问题,那么,汉代中国的外交关系显然将是难以讲通的。从一开始这种观念便是外交关系的一个不可分开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