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的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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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国管辖的下级单位的总数,公元2年为1577个,公元140年为1179个。[26]这些下级单位有:邑,即为供养皇帝女性亲属而设的土地;道,其居民是还没完全被中国权威同化的异族。对邑和道这两种组织的情况知道得很少,他们的重要性远远低于另外两种标准形式的下级单位,即县和侯。

早在公元前221年大一统以前很久,县已被设置,其方式很像郡的设置;县的行政管理交给七国之一的政府指派的官员。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县作为郡的下属单位已经成为一个定例。秦、汉时期,县的面积与英国的郡差不多,至少包括有围墙的市镇。遗憾的是,人口数字只见于少数非常特殊的例子中,它们作为行政管理、商业和工业的中心,因其特殊的面积和重要性被挑选出来。这样,公元2年长安、宛城和成都三县已登记的人口约为20万,其中大约三分之一居住在那些以县名命名的城内。[27]但是大多数县都小得多,因为县的行政长官分两个基本的等级(县令;县长),按人口的多少而设,以一万户作为划分的标准。县官由朝廷指派,有若干低级官员及机构协助他们工作。[28]

侯有时称为贵族,源于荣誉等级的最高一级。[29]秦朝已经有了侯,但数量很少,也没有行政管理上的职责以及汉帝赐予的那种土地占有权。内战结束以后,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部分,刘邦封150人为侯,他们在战争中忠实地支持了他,此时正等待酬答。除了头衔和品级,他们还得到命令前往所指定的地区;他们在那个地区有权向一定户数征税,并把其中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由于可以父子相传,侯就可以把封赏的手段与扩大行政权的手段结合起来;侯还可以作为一个政治上的工具而使用。[30]

表12 前汉的侯[31]

大多数侯幸存的时间都不长,这是因没有继任者而自然消失,或因为侯本人犯了罪。侯很少能延续四代。封侯的重要性及财富有很大差异,这可以从它们有权收税的户数的悬殊中看出。很多侯有几千户;有的有万户或更多。而在另一端,有的侯的收入不超过几百户。千户侯的收入可作为标准,来与通过其他手段取得的大量收入进行比较。[32]

汉帝国建立初期,严重缺乏可以委任治理各郡的训练有素的官员。而封有成就的官员为侯的行动是一种为政府维持法律和秩序的手段。因为维持好本地区的内部秩序显然有利于侯的利益,便于更好地征收赋税。

有管家与其他臣属的侯的设置一直存在到汉帝国末期,但绝不能把这一点看做向有时被认为在前帝国阶段已经存在的分封制度的倒退。有几次出现随心所欲地重新设侯(经过暂停以后)或中止设侯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或是要给予一批新的皇帝支持者以地位,或是要中断与过去的王朝传统的关系。侯的制度可以作为达到以下目的的手段:削弱王的权力(见前《郡的主要行政单位》);安置投降的敌人的首领并赢得他们的忠诚;还可以给皇太后家族的成员提供荣誉和提高地位。另外,作为小的单位而存在的侯,可与邑、道、县相比,处于郡守或诸国的相的权力以下。[33]


郡的主要行政单位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