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

字数:2996

正如史料所描述的,后汉的制度不是乌托邦,而是实用的和起作用的体制。后汉的制度由秦朝和前汉转化而来,并在转化的过程中趋于更加复杂和精细。发生的变化导致它变得更好和更坏。官僚机构越来越大。新的司空可能促进公共工程。皇帝私人资金与公共资金的混合无疑是为了改进管理,但却引起了财政上的弊病。三公三方的监督权代替了御史大夫及其官署对官员公开表现的考察;御史大夫的丞转到少府的官署;郡的监转到了地方行政机关,这一切都有助于朝分权和减少政府的监督职能的方向发展。御用尚书台、大将军和太傅的重要性的增长产生了一种新的官僚政府的妥协。有权势的各级宦官的产生是对外戚家族滥用其权力的一个反映。

总之,后汉的制度不仅具有建立在牵制和平衡这一基础上的十分重要的稳定性,还具有适应性和发展的能力。后汉的制度成为当时世界上及后来世纪最引人注目的政府制度。

胡志宏 译


[1]基本的史料来源见于《后汉书》志第二四至二八。中国的学者利用现已佚失的同时代的著作作了大量注释,从而大大地增加了基本材料,从王先谦的《后汉书集解》(长沙,1915;台北,1955年再版)中可以最完整地看到这些注释。关于对本章论述的制度更详细的记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

[2]俸禄的支付方法及印玺、绶带形式的相应区别,见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633—653页;本书第7章《文官职务》。

[3]《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56页。

[4]关于公元前8年、前1年、公元51年的变化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一,第34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37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24—725页;《后汉书》卷一下,第79页;《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57、3560、3562页。

[5]《汉书》卷七,第21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51页);《汉书》卷六八,第2932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18页。

[6]《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57页以下。关于前汉设置这些官职的材料,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26页以下。

[7]《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71页以下。

[8]即高帝和光武帝。祠庙的位置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67),第54页以下。关于早期为已死的皇帝建立的灵庙数的增加和减少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79页以下。

[9]关于灵台的结构和历史,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61页以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汉魏洛阳城南郊的灵台遗址》,载《考古》,1978.1,第54—57页。

[10]关于阅读和书写的测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239—258页。关于张衡与他发明的地动仪,见《后汉书》卷五九,第1897页以下;李约瑟:《中国科技史》(剑桥,1954一  )第3卷,第626页。

[11]《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74页以下。

[12]《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79页以下。

[13]同上书,第3581页以下。

[14]《后汉书》卷六,第272页;《后汉书》卷八,第345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37页、第167页注137和注138。

[15]关于武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页。

[16]《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82页;本书第9章《司法当局》;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即出)。

[17]《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83页以下。

[18]在前汉的官制中,译官属大鸿胪所辖(《汉书》卷十九上,第730页)。关于公元75年有译官存在的记载,见《后汉书》卷四十下,第1374页。

[19]《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89页。

[20]《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0页以下。

[21]太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59页。

[22]这些官员见《后汉书》卷十九上,第731页。皇帝的躬耕仪式,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公元前206一公元220年汉代的新年和其他节日礼仪》(普林斯顿与香港,1975),第223页。

[23]关于这些财政机构的不同作用,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年)第1卷,第35页。又见本书第7章《中央政府》和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24]《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2页以下。

[25]《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7页。

[26]关于这两个组织有关联的权力及意义,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3页。

[27]关于中书,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2页;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17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9页。

[28]这就是“加官”,也就是授给没有任命任何官职的个别顾问的头衔。《汉书》卷十九上,第739页。

[29]《后汉书》卷七,第303页;《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2页。

[30]这些苑林,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80页。

[31]《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3页。关于宦官权力的增长和在政府的活动,见本书第3章《宦官的作用》。

[32]皇帝与他人服饰的详细规定,见《后汉书》志第三十下,第3661页。尚方制造铜镜的劳动情况,见鲁惟一:《通往仙境之路:中国人对长生之追求》(伦敦,1979),第166页。

[33]《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4页。

[34]《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4页;《后汉书》卷七八,第2509页。

[35]《后汉书》卷八,第337页。

[36]《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06页。其前汉的前身在公元前144年也称为“大长秋”,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4页。

[37]《后汉书》卷十下,第442页;《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08页。

[38]《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06、3608页。前汉该职隶属于詹事,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4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69页。

[39]《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05页。前汉称为“中尉”,公元前104年改称“执金吾”,《汉书》卷十九上,第732页。

[40]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页。

[41]《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10页。

[42]关于“水衡都尉”见本书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36页。

[43]《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10页。

[44]《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13页。七个州郡是河南郡、河东郡、河内郡、弘农郡及由京畿地区三名特殊官员管辖的三个州。见本书第 7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

[45]《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0页。关于几个市场,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8页。

[46]《后汉书》卷四,第185页。

[47]见《后汉书》志第二八下,第3623页注3所引的汉官。

[48]《后汉书》卷一,第58页。

[49]关于公元前106年设这些官员,见本书第7章。关于改刺史为“牧”的意识形态上的考虑,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66、263页。关于后汉头衔的变化,见《后汉书》卷一下,第70页;《后汉书》卷八,第357页;《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17页。

[50]《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19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2、181页注9。

[51]组成帝国的行政单位及其附属机构的表,见《后汉书》志第十九至二三。

[52]《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1页。关于这些报告与记录的呈递,见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东京,1962),第369页以下;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台北,1961)第1卷,第257—268页。

[53]关于盐铁管理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第153页以下;《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9页;《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5页。

[54]《后汉书》卷一下,第49页;本书第3章《汉代的中兴》。这里所举县的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85页注77、注78。

[55]《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2页。

[56]同上书,第3622、3623页注2。

[57]同上书,第3624页以下。

[58]《汉书》卷十九上,第741页;《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7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3卷,第22页。又见本书第2章《地方组织》和第7章《郡的下属单位》。

[59]《后汉书》卷一上,第38页;卷一下,第61页;《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9页。

[60]数字见《后汉书》卷一下,第61—62页。后汉的这方面材料不如前汉完整,因《汉书》卷十三至卷十九有世系表,《后汉书》则没有相应章节。前汉的数字见本书第7章表12。

[61]《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30页。

[62]同上书,第3621页。

[63]《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6页;又见本书第6章。

[64]《后汉书》卷一下,第77—78页;《后汉书》卷八九,第2943页以下。

[65]《后汉书》卷四,第173页;《后汉书》卷十九,第720页。前汉“西域都护”一职的始末,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年至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莱顿,1979),第79页注63;本书第6章《行政管理的安排》。

[66]见《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4页注1,参看引自《汉官仪》的材料;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162页以下。

[67]《后汉书》卷一下,第53、55、66页;《后汉书》卷十八,第684页;《后汉书》卷二四,第859页;《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12页以下;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17页。

[68]《后汉书》卷十八,第694页;《后汉书》卷五,第215页。

[69]关于这些打击,见《后汉书》卷六,第269页;《后汉书》卷八七,第2895页;《后汉书》卷九十,第2983页。三个营存在时,它们像北军一样,不仅为了防卫,还有进攻任务,它们曾多次对付外来侵略者及国内的叛乱。

[70]关于关都尉,见《后汉书》卷一下,第55、72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61、107页。

[71]《汉书》卷七,第23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1页);《汉书》卷十九下,第796、803页;《后汉书》卷二,第110页。

[72]《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64页。

[73]《后汉书》卷二,第96页;《后汉书》卷八,第356页。

[74]《后汉书》卷三,第135页。

[75]《后汉书》卷四,第169页;《后汉书》卷五,第211、240页;《后汉书》卷六,第264、271页;《后汉书》卷八,第328、348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24页;本书第3章《光武帝死后的朋党》。

[76]《东汉会要》卷二六收集了许多这样的诏令。关于吸收官员的制度的详细情况,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以下。又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载《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页。

[77]《后汉书》卷四,第189页;《后汉书》卷三七,第1268页。

[78]《后汉书》卷六,第261页。

[79]《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59页注2,参见公元36年诏令的引文,它下令招收茂才(《后汉书》卷一下无此记载)。关于后汉为了避讳而使用茂才这一名称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97、198页注7(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97页);《汉书》卷八,第258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38页)。但是《汉书》卷八八,第3594页仍能见到“秀才”这个名词。

[80]《后汉书》卷八,第340、341页注1;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页。赋的出现及形式,见吴德明:《汉代宫廷诗人司马相如》(巴黎,1964),第135、211页;戴维·克内克特格斯:《汉代的赋: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赋的研究》(剑桥,1976),第12页以下。

[81]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133页。

[82]关于太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页以下;本书第7章《文官的职务》。

[83]《后汉书》卷八,第3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142页。

[84]见本书第7章《中央政府》。

[85]比如,见本书第4章。


政府的权力第九章 秦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