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兴的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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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太平军在湖北首次遭到挫折直至1868年的14年中,人们不但看到了王朝幸存下来,还看到了清朝政体的主要特征也恢复原状。由于一位现代史学家的才能,“中兴”一词取得了适合这一时期的更确凿的意义。芮玛丽在论及“中兴”时说:“不但一个王朝,而且一个文明看来已经崩溃了,但由于19世纪60年代的一些杰出人物的非凡努力,它们终于死里求生,再延续了60年。这就是同治中兴。”[131]

今天一些对旧中国不很同情的学者可能没有芮玛丽的那种热情,或者可能提问:这些政治家究竟杰出在哪里?但是作为时代骄子的曾国藩、李鸿章及其同僚等前人确实成功地镇压了叛乱,恢复了王朝的地位,甚至重新振兴了王朝的治国精神,这可以说是事实俱在。他们建立起来的勇营肯定不属于清朝的旧军制,这时却可以与旗兵和绿营军相匹敌。但勇营仍是清帝批准建立的,同样忠君,并且这时成了王朝安全的屏障。在这一实力基础上,清帝仍继续利用由于长期公认的正统地位而产生的有利条件:即他是文化和道德方面的仲裁人,有权封赐功名,批准奖赏,敕建纪念碑和祠庙;他也是任命下至知县一级官僚的唯一权威。尽管作了某些必要的调整,固有的制度仍继续存在。

宋代的理学继续得到慈禧太后的支持,原因之一是把它作为抗衡实用主义的恭亲王力量的手段,另一个原因是用它来延续国家与文化的实质,这种实质正是清朝统治阶级领导成就的标志。从太平天国叛乱的爆发直至捻军战争终结的18年中,北京的会试及乡试一次也没有停办过。此外,有三年在全国范围安排了恩科会试和乡试。在叛乱盛行地区的乡试当然被迫中断了,只有在山西省,这些名义上三年一次的考试才未受影响。湖北省推迟过1次,四川、河南和山东推迟过2次,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和陕西3次,湖南和江南4次,广西5次,贵州和云南6次。但一有可能,就计划和举行专门的补考。在湖南,早在1857年初就举行补考。按规定应在南京举行的江苏、安徽两省补考于1859年在杭州举办,那时帝国的胜利还相当渺茫。[132]由于乡试功名最后能使人获得官职,这些及时举办的补考使士子们为了自己的前程而倒向清朝。不但考试尽可能按期进行,到1870年几乎所有中断的考试都已补齐。

可是在此期间,大部分官员的质量下降了。清王朝沿用前几代皇帝的旧例,不但照常捐卖监生功名和一些官衔职称,而且捐卖实授官职,甚至也卖知县职位。巡抚们仅就“军功”也已经在推荐候补人了。在全帝国将近1290个县中约有512个县的地方志材料表明,1850年以后,捐纳的知县大致增加了一倍,其数相当可观。[133]

实际上,许多成为知县的低级生员,如果功名资格不与捐纳相结合,无疑是当不成的;当然,有些甚至没有生员功名而有才能的文人也是通过捐官发迹的。但大部分捐纳知县的候选人被认为是城市商人,他们企图通过浮收和其他盘剥形式来捞钱。[134]这样的弊病由于所有知县的任期越来越短而更加严重了,他们的任期甚至比知府和其他高级官员的任期更短。

知县的任期短暂只能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进一步腐化。因为同治时期所恢复的制度中,有一项就是恢复基层官僚机器的决定性作用。1868—1870年任江苏巡抚和为人非常谨慎的丁日昌认为,衙门胥吏的权力正在扩大。胥吏的人数不但比知县及其私人幕僚和仆役要多,而且更了解条例和地方情况;他们之所以有权主要是任期比其上级更长。他说县令任期最多四五年,短则二三年,而胥吏的子孙则是世操此业。丁日昌在1868年的奏折中说,江苏的胥吏“空缺”可由在职者出售,代价高达1万两,此数比捐纳知县的代价更高。[135]洪亮吉(1746—1809年)曾经估计,在18世纪一个县有胥吏200—1000名,人数视县之大小而定。而1862年的进士、山东人游百川御史估计,捻军以后的时期,大县有胥吏两三千名,小县至少三四百名。此外,胥吏与差役相勾结,后者走乡串村与地保(地方)联系。19世纪初,浙江省的一些县已有差役一千五六百名,而山东的一个大县至少有1000名。1851年,咸丰帝在一名御史的奏折上批注道:“直隶、河南等省白役,一州一县何至盈千累百之多?”1870年以后时期的材料说明,一个村的一件杀人案要出动一二百名差役去陪同进行调查的胥吏。还必须招待就餐和致酬。[136]大部分知县不得不依靠这批下属取得收支平衡和在一两年内积累一笔资产。这样,成为这一世纪中期叛乱主要原因的地方政府陋习,显然在这场大破坏中被保存了下来。

县以下的事务,仍然是不学无术的吏役为了攫取权势而与地方的名门大族不是勾结,就是倾轧。但北京的确设法使省一级的官员主要由取得高级功名的文人来担任,因为这些人对王朝的支持更为坚定。现有的最完整的统计材料表明,[137]在同治时期,65.9%的知府取得高级功名——贡生或贡生以上;此外,任期三年以上的知府的这种百分比要比知县的百分比大。

在督抚一级的领导层,清帝已经表现了灵活性。一般说来,清帝同意吏部的意见,即有“军功”的人如担任高级省职,仍需要相应的学术资格。但到19世纪60年代为止,北京除了允许破格外,别无其他选择。典型的巡抚是一名文官,他能成功地驾驭军人和征收厘金税,此外,他通过某种考试还可能担任过省内的按察使或布政使,这通常是担任巡抚之职的垫脚石。[138]湘军将领成为巡抚的人中有左宗棠、唐训方(都是举人);刘长佑、曾国荃和李瀚章(都通过考试成为贡生);刘蓉和刘坤一(都只是生员)。太平军战败后,勇营将领担任高级文官的人较少。淮军将领中有少数功名获得者,其中只有三人在19世纪60年代成为按察使或布政使,他们是刘秉璋(进士和翰林)、潘鼎新(举人)和张树声(生员)。随着剿捻战争的结束,北京停止有“军功”的候选人可以担任布政使或按察使的做法,除非他们有正规的高级功名,或者符合文官条例规定的资历。[139]

清廷收敛了满族的种族傲慢气焰,同时坚信通过正途上升的士大夫可以培养成更可靠的省一级官员,它希望这样做足以确保它的官僚机器的忠诚。但清帝也有办法迫使省巡抚和勇营将领放弃战争年代的那种松弛习惯。其中的关键在于清帝具有任命官僚的绝对权威,以及他有抽取各省财政资源的新办法。对最近因剿捻战争而受破坏的地区,田赋豁免到同治六年(1868年1月24日结束)。[140]但根据北京的指令,各省官员必须负责每年从这些地区的其他土地赋税和厘金中抽出不同名目的款项上缴北京和解交其他省份,这种指令一反旧制。随着许多省份的田赋和漕粮税制的中断,户部在19世纪50年代已经感到要估计每省掌握的多余资金是越来越困难了。按照惯例,各省对多余资金的估计能使户部逐年比较切合实际地估算出每省未来应负担的任务,这种制度称为“春秋拨”。在对次年田赋的“冬估”(它由每省随同本省开支的报告上送)中,已经决定了“拨”往北京或其他省份的总数。这个制度在太平军叛乱爆发后不再可靠,于是清廷在19世纪50年代决定宁可单凭主观的估计,估计是根据户部本身对每省财政状况的粗略计算作出的。在对太平军和捻军战争的整个时期,清廷已从某些省份的特定财源中抽款作为“协饷”,拨给其他有军事开支的省份。为了满足北京自身开支的需要,清廷这时还采用了摊派办法。它在1863年开始施行,那时有几个省被分摊每年的固定份额作为它们上缴的传统京饷(在此以前由每省逐年作出估算)。1868年后不久,所有省份和大部分新海关都已摊派了京饷的款额,一年按期可以征得总数800万两。不久,又规定在各省开征其他专款,以应京师的特殊需要。[141]

北京怎么才能够保证这些估算的收入能迅速地和大部分上缴呢?从这里可以看到清帝具有任命官员这一毋庸置疑的特权的重要性了。因为督、抚的任期从来不固定。除了像李鸿章和左宗棠那些与为王朝效忠的军队有特殊关系的人以外,其他各省巡抚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持秩序,以及为清帝或帝国在各省的军费开支筹措经费。[142]研究这一时期的历史学家们常常忽视这个事实:如果省一级长官不能上缴他分摊的收入,北京能够不费力地撤换他。在咸丰和同治时期,总督和巡抚的平均任期非常短。咸丰时期约87.5%的巡抚和同治时期60.4%的巡抚的任期不到三年。咸丰时期73%的总督和同治时期52%的总督任期也不到三年。[143]清帝在决定撤换或调动督、抚时,解缴税收的能力是主要的考虑标准。1866年命令开征“固本京饷”新专款的上谕严厉地警告说:“自奉文日起,或一月一解,或两三月一解,总须按期赶到,不得稍有拖延。如该督抚等任意迟逾三月不解,总由户部指名严参,照贻误京饷例议处。”最近对刘坤一担任江西巡抚之职(1865—1874年)的研究指出,他之所以赢得恩眷,主要是因为他注意上解国家的收入。[144]

由于这些压力的结果,厘金税收和关税——新商业税——收入都牢牢地置于清帝控制之下。各商埠关税的实际数字由赫德定期上报,该项收入的处理由清帝直接监管。当然,在实际征收的厘金税中,只有一部分落到各省高级官员之手。[145]但这部分税收也处于清帝广泛的权力范围以内,因为毕竟只有北京才能任命有大量厘金收入的省的督抚。到1869年,上报清帝的全国厘金收入为1460万两,此数仍超过全部关税(包括通行税共1000万两)。

由于清帝能决定两江总督、湖广总督以及江苏和湖北两省巡抚等职的人选,所以对财源的间接控制还能使李鸿章的淮军也置于清帝掌握之中。1870—1871年的淮军军费每年达700万两,其中38%来自江苏省的厘金税收入,29%来自上海和汉口的海关,15%来自其他省份的“协饷”,所余主要由江苏和湖北省库拨付,[146]这与剿捻战争的最后几年相似。清帝为了继续表示全力支持李鸿章.1868年初任命李鸿章之友丁日昌为江苏省巡抚。1868年9月,当支持李、丁二人的曾国藩调任直隶总督时,李鸿章的同科进士闽浙总督马新贻(1821—1870年)被任命为两江总督。清帝显然极为倚畀李鸿章,视之为最有用的心腹臣工。

1867年当剿捻战争快结束时,李鸿章已被任命为驻湖广总督,他在1869年1月才来到武昌,但在11月又奉召去四川调查吴棠总督被参劾贪污的案件。李鸿章在四川时,还负责处理川、贵两省爆发的反基督教案件。1870年2月,他奉命去贵州负责征剿那里的叛乱者。但在3月中旬正当李鸿章在准备他的西南远征时,他又奉召去陕西与回民作战,那时左宗棠在全力对付甘肃省的叛乱者。李鸿章于5月到达陕西;他似乎命里注定要协助镇压第三次大叛乱了。但是在6月,所谓的天津教案增加了与法国作战的可能性(见第十章),于是他又奉命率领其大部分军队立即返回直隶省。8月29日他被任命为直隶总督,接替在患病的曾国藩。清帝对李鸿章的恩宠与日俱增,他也多次为国效劳和用其他方式来报答这种恩遇。芮玛丽指出:“李鸿章终其身的那个时代,更像是太平军以前钦差大臣奉命来回奔波的时代,而不像是民国初年军阀割据的时代。”[147]

那么,19世纪70年代的中国是否很像太平天国前几十年的中国呢?当然,不能够忽视范围更广的外部世界,即李鸿章要全力对付的那个“民族力量日益扩张的凶恶的新世界”。对他在这方面的表现不管你想怎么说,他本人以及他开始懂得与华尔和戈登一起去争取的西方武装确实给保卫北京本身的那个省带来了安宁——或者毋宁说,有力地制止了混乱。李鸿章也不是用武力强行维持国内秩序的唯一官员。在山东和河南,新勇营已在不断发展,同时又像直隶省那样,两省还独立地大力把绿营军重新训练成所谓的练军。巡抚丁宝桢效法直隶的曾国藩,在1869年10月得到清帝批准,改组有1.4万名士兵的山东绿营军,遣散了大批疲而弱者,并对较精悍的进行训练。1872年河南巡抚上奏说,他已向由地方官或派往该地的将领监督的绿营军“营汛”灌输了力量,从而能找出潜藏的奸盗。[148]与日益注意到中国国际关系的李鸿章不同,这些巡抚更关心维持国内秩序和筹集财源等重大任务。

当然,巡抚和总督还有提高学术、移风易俗和整饬吏治的任务。这些都是咸丰和同治时期的上谕中三令五申的理学要务。但事实上,注重八股文的科举制度形成了自己的力量。官绅在府县所办的书院除了培养少数擅长写华丽空洞的韵文的优秀学者外,很少有其他成绩。为了鼓励绅商平民为战争捐款,清帝自1853年起就批准了长期增加各省地方上生员的名额。到1871年当不能再听任长期增加生员名额时,在每年的府学考试中生员的全国限额已增加了20%——从1850年的25089人增加到30113人。但在省一级每三年的乡试中,录取士子的全国限额保持在1851年的1770人这一数字以下——1881年下降至1254人,但到19世纪80年代中期又恢复到正常的1500人左右。(例如,在1881年,江苏和安徽二省举人的名额只有114人,山东省60人,广东省72人。)[149]为了帮助有前途的考生(包括那些已有低级功名但准备参加高级考试的人),认为有必要增设书院。现有的研究材料说明,在同治时期,直隶省成立了29所这样的书院(它们或是新设,或是在废弃旧书院基础之上成立的),而在道光时期成立了37所,咸丰时期成立了10所。在广东省,道光、咸丰和同治在位时成立的新书院分别为46所、28所和31所。[150]这样,另一个战前的制度得到了恢复。但是,生员名额增加20%一事,意味着新书院甚至不得不更加注意练习写八股文,可是学生甚至对从中挑选片言只语作为文章题目的《四书》的意义也不很了解。每个书院通常只能收10—15名学生,超过百名的极少,这就进一步限制了它们的作用。

道光年间各省高级官员不时筹措捐款,在省会或其他大城市兴办从事真正学术研究的书院。这种专门书院通过杰出的学者来领导,对学术空气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1840年后的16年,陈澧(1810—1882年)担任了广州学海堂的山长(见第六章)。1858年,当英军占领广州迫使陈澧逃离时,他已经出版了在以后几十年中有着深远影响的《汉儒通义》。他虽然长期住在广州,但很少谈到当时城内外国人的挑战,不过他在1858年写的文章确实提到了国内施政不当的问题,例如他说过:“政治由于人才,人才由于学术。”陈澧是学海堂创办人阮元(1764—1849年)所创汉学派的一位学者,他认为,务必不要以为重视训诂考据就是忽视“义理”,这比阮元走得更远。虽然不应放弃实证的训诂学,但也应研究经学内包含的道德伦理意义;但陈澧又认为,汉、唐、宋历代大学者已对经学作了权威而透彻的解释。他虽然给予程朱理学以应有的尊重,但断言宋代哲学家本身的哲学理论却不如他们的注疏那样有价值。尽管陈澧非常爱好训诂考据,却仍持通常的见解,认为汉代甚至唐代学者早已掌握了儒家经籍中的真谛。因此,与经学本身及宋代的注疏一样,他们的各种注疏对学者也有帮助。事实上对大部分学者来说,集中研究某一种经书,再辅以标准的注疏,要比浏览许多古典经籍更为可取。使人感到矛盾的是,陈澧就这样把自己严谨的训诂考据与古代经学中近乎神秘的信仰结合起来了。[151]在整个同治时期,当陈澧继续在重建的学海堂任教并主管了一个从事高级学术的新书院(1867年广州盐政使创办的菊坡精舍)时,他的影响迅速扩大。他提出关于只习一经而再辅以注疏的主张,本质上就是1863年的进士和1873—1876年的四川学政张之洞这个年轻人,应用于他在四川省创办的一所新书院的宗旨。[152]

同治时期的学术界中,在1864年被李鸿章任命为苏州正谊书院山长的冯桂芬(1809—1874年)代表了另一种倾向。当1863年他在江苏推行田赋改革时,事实上他已有了一项较全面而激进的改革计划。他在1840年成为翰林前曾当过江苏省某些官员的幕友达七年之久,他最初只是一名知县的幕友。他主张研究经世致治国之道,推崇顾炎武论述地方吏治和社会问题的文章。到1861年末,他完成了40篇文章并汇编成集,名为《校邠庐抗议》。[153]他所提出的具体改革要比魏源激进得多(见第三章)。他对西方国家的力量和制度的赞赏更甚于魏源。魏源对旨在使国家富强的行政和军事效能似乎已有一种准法家式的酷嗜心理,而冯桂芬应付西方侵略挑战的心情虽然与魏源同样迫切,但他还关心着人民的福利,特别是小自耕农的福利,因为他认为这些人是社会的支柱。他的论文无情地抨击了造成严重弊端的顽固的清代制度:如微薄的官俸、官场上惊人的繁文缛节、受人蔑视但能发财致富的衙门吏役、捐纳官职现象的大量存在以及不公平的赋税等。他的激进建议中有这样一条:以称为“幕职”的文人(选自在乡试中不幸落第的生员)来代替全部衙门胥吏。为了激励这类属员能有良好的表现和行为,他们在职九年后应有机会升入仁宦正途。冯桂芬还进一步提议,县以下基层机构中那些甚至没有小绅士地位的“董”,应由村民用片楮选出。“满百家公举一副董,满千家公举一正董。”这类民选官员支领月俸,每人任期三年,并有权在土神祠中会同农村耆绅审断争端。这一级的基层政府再以巡检来充实。巡检从获得低级功名并当过县级幕职的人中选出,有权受理五千多户的上诉和作出较轻的惩处。[154]冯桂芬这些引人注目的建议如被采纳,就可减轻知县个人的工作重担,延长他们的任期,清除衙役的许多积弊。

陈澧的汉学观点在同治时期风靡一时,在苏州书院的冯桂芬却只能无可奈何地眼看着他设法要清除的积弊仍在盛行。1862年冯桂芬送给曾国藩一份手稿,要求曾国藩作序以示赞同。曾国藩看了十几篇文章后发现他的主张实难付诸实施,所以直到1864年收复南京以后才答复。但曾国藩确实把冯桂芬全部(或几篇)文章的副本送给他的朋友、博学的军机大臣李棠阶。李棠阶给军机处同僚的一份帖子只提到了冯桂芬建议中的一个问题,即以有功名的人取代京畿各部胥吏的可取性。但他指出,“然非朝廷彻底盘算,握定主意,不为浮议所淆夺,则必不能行”。[155]实际上冯桂芬很谨慎,未发表他的《校邠庐抗议》,他在此后的有生之年除了在书院讲授经史外,主要对语文学和西方数学(根据当时能得到的中文译文)进行了专心致志的研究。只是在他1874年去世以后,他的几个儿子才决定将《抗议》一书中比较不招物议的一半连同他的其他著作一起付印。《抗议》的全文到1885年才发表,但是即使在那时,他的较重要的建议也未被最讲经世致用的学者们予以认真采纳。[156]

当冯桂芬和陈澧在他们主要关心的问题方面发生分歧时,活到19世纪70年代的曾国藩却信奉另一学术重点。甚至在忠君之士中,他晚年也看到过丑恶,还被迫作出过许多妥协来获取来之不易的胜利,他又恢复了原来的观点:即不道德的社会归根到底一定要由有德之士来纠正;树立正确的道德准则和态度必须成为首要的目标。经世致用之术不管多么重要,必须处于从属地位。1869年8月他任直隶总督时,发表了他的著名文章《劝学篇,示直隶士子》,开列了当时最讲中庸之道的学者们公认的四门学问:(1)经过自我修养而获得的“义理”;(2)考据;(3)辞章;(4)经世致用之学(经济)。但曾国藩着重指出,一定要把个人以全部才能献身于维护“伦纪”的行动看得比处理实际事务的知识更重要,而这种献身行为只有通过立志和居敬,通过履行程朱的修身之道才能做到。他说:“苟通义理之学,而经济该乎其中矣。”陈澧主张通过汉、唐、宋代的注疏研究经学;曾国藩则不同,他宁取朱熹的注疏以及这位圣人自己的哲学著作。但他不反对那些服膺朱熹学说的人去搞考据或辞章,也不反对为此目的而去研究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和秦蕙田的《五礼通考》:他认为这两书合起来能提供经世致用之学的详尽无遗的明确知识。[157]曾国藩与冯桂芬不同,他的战时经验使他深感在固有制度范围内进行调整有着局限性。因为这个制度实在根深蒂固,以致它有了礼的神圣性质。但另一方面,由于有了清帝的支持,清政府的措施毕竟全力以赴地使湘军和淮军取得了胜利。曾国藩只有赞助把原来的政体全部保存下来的一途。

根据这种情况,芮玛丽的卓见仍会有助于说明这一时期的历史。因为正是她最终论定,清代的中兴体现了“重新强调中国传统制度有效性的最后一次巨大努力……这个时代的伟人们看到了正在扩大的阴影中的胜利”。[158]早在19世纪70年代初,旧秩序在江苏、山东和直隶等省已经明显地恢复。苏松太地区的“大户”继续逃税;衙役们又活跃于山东,又在包揽税收和中饱浮收;连直隶省在内的小绅士都感到进一步获取举人功名无望,就充当包税人或搬弄是非的讼棍或讼师,与衙役或相勾结,或相倾轧。新的大规模叛乱没有再爆发,这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归功于已经拥有西方武器的许多省的勇营,甚至重新受训练的绿营军。[159]同时,由于王朝加紧对官员人事的控制,总督和巡抚曾因设法改进吏治而扩大自己在任命地方官员的作用方面的灵活性越来越受到限制。大半辈子搜罗“人才”的曾国藩在1872年去世之前哀叹,随着大部分地方恢复了和平,日子比较好过了,可是能够激励真才实学的挑战也不常见了。他说:“而在上者亦不欲屡屡破格,以开幸门。仍需援资按序,各循常调。”[160]虽然仍须把曾国藩的一生视为中国士大夫统治阶级经世致用之学的胜利,但他的成就实际上是由于清帝在战时给予的支持和灵活性才取得的。由于传统价值标准的影响,忠君的士大夫在任何特定时期都不得不满足于清帝所给的回旋余地。这一事实对冯桂芬等人所提改革根本制度的建议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少数人虽然把注意力转向国际关系和设法获得他们所认为的那种西方强国的秘密,但是他们也面临着同样的限制。

(杨品泉 译)


[1]王尔敏:《清代勇营制度》,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卷4第1期(1973年5月),第1—52页。史密斯:《19世纪中叶的中国军制,1850—1860年》,载《亚洲研究杂志》卷8第2期(1974年),第122—161页。

[2]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2,第13、17页;卷3,第2、7、25、41页;卷4,第1、7、15页;《奏稿》卷2,第10、21、27—28页。

[3]《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第68页;《家书》卷1,第59页;又见《杂著》卷2,第58页。

[4]《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第1页。

[5]《曾文正公全集·文集》卷1,第4页;卷2,第2页;《年谱》卷1,第17页。

[6]沈陈汉音(音):《1840—1852年期间曾国藩的经世改革思想》,载《亚洲研究杂志》卷27第1期(1967年11月),第61—80页,特别是第71页。

[7]《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2,第1页。

[8]《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2,第24—25页;卷3,第11页。罗尔纲:《湘军新志》,第243—244页。

[9]《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11,第41页。

[10]关于其分布状况,见波特《曾国藩的私人官僚班子》,第74页。“私人”一词是有争议的,因为委员不像幕友,有政府官员的身份。

[11]罗尔纲:《湘军新志》,第106—107页(又第55—64页所列之表)。

[12]朱洪章的回忆录《从戎纪略》,很可能是通过他人笔录写成的。

[13]《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2,第24页;《家书》卷5,第39页。

[14]《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5,第3、5、17、24、30页。关于曾国藩的财政措施,见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15,第20—22、25—26页;卷30,第9—10页。骆秉章:《骆文忠公奏议》卷11,第53—54页;卷13,第35页。

[15]徐世昌:《清儒学案》卷107,第19页。

[16]吴相湘的《晚清宫廷实纪》(第9页)引用了王闿运和薛福成的记载。

[17]吴相湘:《晚清宫廷实纪》,第13页。

[18]《清代筹备夷务始末·咸丰朝》卷70,第3页。

[19]杨联陞:《中华帝国的几位女统治者》,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卷23第50期(1960—1961年)。

[20]高劳:《清宫秘史》,载《东方杂志》卷9第1期,第3—4页;又见《英国外交部通信档案,中国部分,卜鲁斯致鲁塞尔的信》,17/354,第203页。

[21]吴秀良:《1693—1735年密折制度的演进》,第10—11页。

[22]见翁同龢目击的记载《翁文恭公日记》,辛酉(1861年),第118页。

[23]李棠阶:《李文清公遗书》,特别是卷2《书说》。

[24]赫德的中文申请书及备忘录都保存在《海防档·购买船炮》中,特别是卷1第10—18、21—22、76—77页。

[25]迪安:《中国和英国:1860—1864年的商业外交》第3章和第6章。

[26]《清代筹备夷务始末·同治朝》卷9,第28页。

[27]小野信尔:《论淮军的基本性格》,载《历史学研究》第245期(1960年10月),第27—30页。刘广京:《儒家爱国者和务实派李鸿章》,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第30期(1970年),第14—22页。

[28]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1,第54页。

[29]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1,第52页;卷2,第47页。

[30]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3,第16页。

[31]引自史密斯《华尔、戈登和太平军叛乱》,第246页。

[32]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第3册,第2136页。

[33]李秀成:《忠王李秀成自述校补本》,第41—42、45、46—47页。

[34]《海防档·购买船炮》卷1,第188页;《清代筹备夷务始末·同治朝》卷10,第13—14页。

[35]《海防档·购买船炮》卷1,第156—158页。吕实强:《中国早期的轮船经营》,第80—82页。

[36]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第243页。

[37]《海防档·购买船炮》卷1,第203—204页;《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4,第5页。

[38]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第247页;丁韪良:《中国巡礼》,第232页。

[39]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英文版,第2册,第106页。

[40]简又文:《太平天国典制通考》第2册,第1057—1061页;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2,第3—4页。

[41]郭廷以:《太平天国史事日志》第2册,附录,第166页。

[42]《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3,第30页;卷4,第44、46页。

[43]《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6,第12、35—36、47—48页;又《书牍》卷7,第15—16页;《奏稿》卷7,第35—36页;卷8,第40页。

[44]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第3册第2242页)引曾国藩之言。关于南京陷落详情,见戈登记载,大英博物馆52号和392号文献,1864年6月30日;又英国海军部,125/105号,李致金斯顿函,1864年7月29日。关于掠夺情况,见赵烈文《能静居日记》第3册,第1887—1888、1919页。

[45]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第3册,第2300页。

[46]罗尔纲:《湘军新志》,第204—207页。

[47]《曾国藩未刊新稿》,第214页。

[48]罗尔纲:《湘军新志》,第198页注5;第199页注1及3;《曾文正公全集·批牍》,第30—31页。

[49]《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6,第35页。

[50]庞百腾:《太平军叛乱后期江西省的收入和军费开支》,《亚洲研究杂志》卷26第1期(1966年11月),第63页;罗尔纲:《湘军新志》,第119、127页。

[51]《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15,第40—41页;卷18,第38—40页。

[52]引自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下册,第583页;又见何贻焜《曾国藩评传》,第340、360页。

[53]何贻焜:《曾国藩评传》,第360页;《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7,第8页;卷12,第31页。

[54]《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6,第37页;卷7,第7页。

[55]《胡文忠公遗集》卷14,第4—6页;卷23,第8—10页;卷59,第31页;卷63,第19页;卷65,第3—4、5—6页。

[56]《胡文忠公遗集》卷23,第5—8页;卷60,第25页;卷61,第23页;卷64,第18页。又见卷23,第3、6—7页。

[57]《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6,第29、35、37—38、41—42页;卷7,第1—2页;卷8,第47页、第25页。

[58]《曾文正公全集·年谱》卷6,第23—24页;《书札》卷7,第9页;《年谱》卷7,第20页。

[59]《曾文正公全集·杂著》卷2,第50—51、53—54页。

[60]《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8,第3页;《杂著》卷2,第54—55页;《书札》卷7,第7页。

[61]《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8,第25页;卷10,第11—12页;卷12,第5页。

[62]《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第12页。

[63]夏鼎:《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载《清华学报》卷10,第2期(1935年4月)。

[64]骆秉章:《骆文忠公奏议》卷12,第19—21页;又《骆公年谱》,第38—39页。

[65]《胡文忠公遗集》卷23,第3、5—8页;卷26,第1—6页;卷31,第8—10、14—17页。又卷23,第6—7页;卷31,第9—13页;卷60,第23—24页。

[66]《胡文忠公遗集》卷26,第1—3页;卷31,第15页;卷60,第27—29页;卷61,第9—10、12、21—22页;卷63,第18—19页;卷64,第19—20页;卷89,第5、15—17、23—24页,以及其他各处。

[67]《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9,第8、16—17页;卷9,第8—10页。

[68]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卷28,第35—44页;《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第33页。

[69]欣顿:《中国的漕粮税制》,第92页。

[70]《江苏减赋全案》卷5,第25页。

[71]引自郭廷以等编《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第246页)中郭嵩焘、之信。

[72]吴云:《两罍轩尺牍》卷5,第13—15页。冯桂芬:《显志堂集》卷5,第36—37、43—44页;卷9,第21、23页;卷10,第104页。又卷4,第11—12页;卷9,第12—13、19—20页;卷10,第7—10页。

[73]郭廷以编:《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第246页。

[74]同上书,第247—248页。《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第34页。

[75]《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第33、34页。

[76]《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3,第56—65页。

[77]《江苏减赋全案》卷1,第1—4页。

[78]《显志堂集》卷4,第9页;卷5,第11—12页;卷9,第1页。洛日乌斯基:《1863年苏松太减赋问题及其后果》,第186—200页。又见《显志堂集》卷4,第11—12页;卷10,第7—10页。《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13,第27页。

[79]吴云:《两罍轩尺牍》卷5,第11、16—17页。《显志堂集》卷5,第44—45页。顾炎武及以后的作者估计苏松太区百分之八九十的农民是佃农。假定19世纪50年代那里的总人口数为1000万,至少一定有20万—30万自耕农,也许更多。

[80]《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4,第11、26页;卷5,第1、8、12、36页;卷6,第4—5页。《书札》卷12,第33—34页;卷13,第7—8、11—12页。

[81]《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11,第40—41页;卷7,第42页。

[82]《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7,第41页;参阅吴云《两罍轩尺牍》卷5,第22—25页。

[83]《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11,第43页。

[84]夏鼎:《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的田赋问题》,第456—457页。

[85]《显志堂集》卷4,第10页;殷兆镛:《殷谱经侍郎自叙年谱》,第54页。

[86]《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8,第60—66页。

[87]《江苏减赋全案》卷1,第5—6页;卷2,第29—33页。

[88]《显志堂集》卷4,第12页。

[89]江地:《初期捻军史论丛》,第21—23、26—27页。关于人民共和国档案工作者发现的告示,见附录,第241—243页,此告示最先发表于《进步日报》1951年2月3日。

[90]袁甲三:《端敏公集·奏议》卷5,第31—32页。江地:《初期捻军史论丛》跋,第244—245页,特别是第六条。蒋湘南:《蒋子潇先生遗集》,重印于范文澜等编:《捻军》第1册,第323页。

[91]袁甲三:《端敏公集·奏议》卷2,第40—41页;卷5,第31页。袁保恒:《文诚公集·奏议》卷1,第4页。

[92]邓永康:《1853—1863年山东的地方防卫组织:从忠君到叛乱》。又见李棠阶(1882年)和孟传铸(1910年)著作,转载于范文澜等编《捻军》第6册,第171—172、300—303页。

[93]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卷15,第1页。

[94]袁甲三:《端敏公集·奏议》卷3,第40、51、55—56页;卷4,第12页;卷8,第2、4、14—15、19—20、36、42、51页:《函牍》卷1,第9、12、16、19、27页。

[95]商人之子柳堂对捻军的家庭生活、捻军的道德以及纪律和组织作了详细叙述。此人于1858年在雉河附近被架走;见范文澜编《捻军》第1册,第348—355页。

[96]江地:《初期捻军史论丛》,特别是第130—134页。又见第97、105—107页在军机处档案中发现的张乐行的檄文和“自述”(1863年)收于《光明日报》(1962年10月10日)马汝珩和刘守诒的一篇文章中。

[97]张瑞墀:《两戡乱记》,载范文澜编《捻军》第1册,第288、291页。

[98]江地:《初期捻军史论丛》,第99—101页;关于捻军的各次战斗,见第188—238页大事记。尹耕云等编:《豫军纪略》卷2.2,第8页;卷2.4,第1页;卷6.2,第13—14页。

[99]关于这些叛乱事例,见《豫军纪略》卷3.3,第2—4、16页;卷3.4,第2、4页;卷3.5,第6页。又见卷4.9,第1、6、10—11页;卷4.10,第1—3、21页;卷4.11,第4—6页。又见卷2.3,第1—2、3—4、5、7页。又见卷2.5,第1、3—4、5页。

[100]奕等编:《剿平捻匪方略》卷85,第1页。

[101]见景甦与罗崙《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特别是附录1和2。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1840—1911年》,第337页。《临清县志》卷1,第14—15页。

[102]管晏、赵国华等:《山东军兴纪要》卷19A,第1—2、4、8页。我在这方面的研究,得到过邓永康《1853—1863年:山东的地方防卫组织》一文的教益。

[103]《山东军兴纪略》卷19A,第7页;卷11A,第4—5页;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1册,第264—265页;《剿平捻匪方略》卷115,第12—14页。

[104]《山东军兴纪略》卷13A,第9页;卷12,第5页;《剿平捻匪方略》卷111,第6—7页。

[105]巴特菲尔德:《宋景诗的传说:共产党历史学中的一个插曲》,载《中国论文集》第18期(1954年12月),第134—139页;《山东军兴纪略》卷13C,第1、7—8页。

[106]刘锦藻编:《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15,第9624页。

[107]《山东军兴纪略》卷22C,第11页。

[108]《山东军兴纪略》卷20A,第1—3页;《山东近代史资料》第1册,第35—36、58、67、71、92—96、117—118页。

[109]江地:《初期捻军史论丛》,第222—223页。

[110]《山东军兴纪略》卷20B,第4页;《山东近代史资料》第1册,第92、122页。

[111]《山东近代史资料》第1册,第201页;《山东军兴纪略》卷19C,第8页;巴特菲尔德:《宋景诗的传说……》,第140—143页;江地:《1865—1866年的捻军战争》,(载《历史教学》,天津,1954年11月,第36页)所引杜松年(举人,1849年)关于宋景诗和捻军的评述。

[112]《豫军纪略》卷1.3,第8—9页。江地:《捻军史初探》,第38、40、46页;罗尔纲:《太平天国新军的运动战》,特别是它的序言。

[113]张珊:《关于捻军的组织问题》,载《安徽史学通讯》第14期(1959年12月),第34—38页;关于捻军的运动战,见同上书,第39—50页。张珊的证据与一名芝罘的中国人的叙述是一致的,此人在1867年与赖文光的部队一起度过了两周;美国芝罘领事馆快信第33号,1867年8月24日。

[114]《豫军纪略》卷9.13,第8—10页;卷10.14,第1页。《剿平捻匪方略》卷195,第22页。《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7,第29页。

[115]《剿平捻匪方略》卷195,第22页;卷205,第12、13页;卷211,第15、16页;卷214,第33—34页;卷232,第20页。《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21,第5页。

[116]见李鸿章《李鸿章致潘鼎新书札》,第22—24页;周盛传:《周武壮公遗书》序言卷《自述》,第18—19页。

[117]蒋湘泽:《捻军叛乱》,第101页。

[118]《曾文正公全集·杂著》卷2,第26—30页;《奏稿》卷30,第51—52页;《批牍》卷3,第40—43、45—46、48—50、51—53、55—56、68—69页;卷4,第1、2、5页;《书札》,卷13,第33页。

[119]赵烈文为周世澄的《淮军平捻记》写的序言。罗尔纲:《捻军的运动战》,第51—52页。

[120]《曾文正公全集·家书》卷10,第19、20、3页;《书札》卷13,第17、21、22、34页。赖文光的“自述”,载向达等编《太平天国》第2册,第863页。《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30,第13—19、23、30—33页;《家书》卷10,第32—33页。关于毕乃尔,见《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6,第59—60页。《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3,第24—25、36—43页《家书》卷10,第28、37—38页;《奏稿》卷30,第10—12、45—49页。

[121]周世澄:《淮军平捻记》卷11,第5页。《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31,第4页。向达等编:《太平天国》第2册,第863页。

[122]王定安等:《曾忠襄公年谱》卷2,第12—16页;江地:《捻军史初探》,第72—73页;《曾文正公全集·家书》卷10,第43页;邓嗣禹:《捻军及其游击战》,第184—187、198页。曾国荃估计湖北东捻的兵力为步兵3万人,骑兵为七八千人。

[123]《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6,第24、46、47页;《曾文正公全集·奏稿》,第25、29、52页。

[124]《剿平捻匪方略》卷278,第16—17页;卷286,第2—3页。《山东军兴纪略》卷6B,第9—10页。邓嗣禹:《关于捻军运动及其对清朝衰亡的影响的几点新意见》,载《纪念香港大学成立五十周年中国研究论文集》第3集(1968年)第56页。丁宝桢:《丁文诚公遗集·奏稿》卷2,第49—50页。

[125]《李鸿章新稿》,收于江世荣编《捻军史料丛刊》第2册,第50—64页。《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7,第16—28页;《奏稿》卷12,第73页。《剿平捻匪方略》卷282,第10—12、18—19页;卷288,第9、22—23、28页。

[126]《山东军兴纪略》卷4A,第8页。《大清穆宗实录》卷86,第51—53页。《丁文诚公遗集》卷1,第4、36—37页;卷4,第9、16页。

[127]《十二朝东华录·同治朝》卷28,第16—17页。刘锦藻编:《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16,第2629页。张锡纶:《军书汇钞》第1册,第305—306、479—481页。《丁文诚公遗集》卷1,第51—53页;卷8,第11页。

[128]张生旺:《西捻军在陕西的抗清斗争》,载《史学月刊》(1964年12月),第350—352页。《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9,第9页。《剿平捻匪方略》卷274,第20页。

[129]如《大清穆宗实录》卷211,第24—27页;卷222,第3—8、9—10、13—14页。《丁文诚公遗集》卷5,第1—4页。《豫军纪略》卷12.12,第5—6、8页;卷12.21,第4—5页。《剿平捻匪方略》卷295,第15—16、19、20页;卷296,第2—4、7、11页。《李鸿章致潘鼎新书札》,第72页;参阅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英文版第2册,第114页注1。

[130]《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8,第14、16—17、20—22、24—25、31、41页。《李鸿章致潘鼎新书札》,第79—80页。《丁文诚公遗集》卷5,第39、44—45、47—48页。关于百姓对官军的仇恨,见左宗棠《左文襄公家书》,摘载于聂崇岐编《捻军资料别集》,第223—224页。

[131]芮玛丽:《同治中兴》(1966年版序言),第7、18页。

[132]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97—100、151—152页。

[133]李国祁、周天生、许弘义:《中国地方志研究:清代基层地方官人事嬗递现象之量化分析》第1册,第212—213页。总的说来,这一大规模研究的发现,可以与张仲礼、瞿同祖、梅茨格和华特等人(见参考书目章)的统计(即抽选不同的年份和地点对地方官的资格和任期所作的统计)相印证。何炳棣发现,在1871年七品至四品的地方官中有51.2%是捐的官,在1840年仅为29.3%(见《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第48—49页)。

[134]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第146—149页。参阅李国祁等编《中国地方志研究》第1册,第384—387页。

[135]丁日昌:《丁中丞政书》卷5,第19—20页。

[136]瞿同祖:《清代中1国的地方政府》,第39、59页。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8,第46页。《大清十朝圣训·咸丰朝》卷7,第4页。葛士濬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2,第6页。

[137]根据中国本土全部180个府中的70个府的材料。李国祁等编:《中国地方志研究》第1册,第206—207、374—377页。

[138]魏秀梅:《从量的观察探讨清季布政使的人事嬗递现象》,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1年6月,第525、529—530,533页。又见她关于按察使的论文,第487、491—492页。

[139]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1,第20、31页。

[140]《剿平捻匪方略》卷320,第7—8页。

[141]彭雨新:《清末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载《社会科学杂志》卷9第1期(1947年),第83—91页。刘锦藻编:《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9,第8261页。

[142]见阿谢德《光绪时期四川的总督》,载《远东史论文集》第4集(1971年),第4152页。刘广京:《对清末地方权力范围的再估计》,载《清华学报》卷10第2期(1974年7月),第219—223页。

[143]魏秀梅:《从量的观察探讨清季督抚的人事嬗递》,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卷第1期(1973年5月),第259—292页;见表,第276—281页。

[144]上谕引自刘坤一《刘忠诚公遗集·奏疏》卷3,第40页。李国祁:《同治中兴时期刘坤一在江西巡抚任内的表现》,载《国立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1期(1972年),第260页。

[145]见刘广京《对清末地方权限的再估计》,第195页注2。

[146]王尔敏:《淮军志》,第276页。

[147]芮玛丽:《同治中兴》序言,第7页。

[148]《丁文诚公遗集》卷7,第23—24、37页。钱鼎铭的奏折,引自罗尔纲的《绿营兵志》,第204页。

[149]张仲礼:《中国的绅士》,第87—88、124页。

[150]王兰荫:《河北省书院志初稿》,载《师大月刊》第25期(1936年2月),第1—63页;第29期(1936年9月),第1—105页。刘伯骥:《广东书院制度沿革》,第67—74、314页。

[151]汪宗衍:《陈东塾先生年谱》,第67—69、90、97页。陈澧:《东塾集》卷2,第14、28—30页。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第2册,第602、607、614页。

[152]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204,第13—15页;卷213,第21—22、24页。艾尔斯:《张之洞与中国的教育改革》,第50—54页。

[153]记述冯桂芬传记的最佳著作依然是百濑弘的《论冯桂芬及其著述》,载《东亚论丛》第2期(1940年)。关于《校邠庐抗议》书名的意义,见冯桂芬的自序,1898年版,第4页。

[154]特别是卷1,第13—14、16页。

[155]曾国藩:《曾文正公手写日记》卷3,第1428页,1862年11月8日条。《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3,第7页。李棠阶:《李文清公遗书》卷5,第17—18页。

[156]但熟识冯桂芬的丁日昌在1868年曾奏请专门开科考试法律,以征召新胥吏,并应准许有功名者应试;丁日昌:《丁中丞政书》卷5,第20页。

[157]《曾文正公全集·杂著》卷2,第5758页;《书札》卷32,第29—32页。

[158]芮玛丽:《同治中兴》1966年版序言,第9页。

[159]洛日乌斯基:《1863年苏松太减赋问题及其后果》,第245248页。《大清德宗实录》卷12,第6页。《山东通志》卷81,第2565页。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册,第342页。参阅《曾文正公全集·杂著》卷2,第68页。钱鼎铭:《钱敏肃公奏疏》卷4,第1—2、22页;卷6,第23、26页。

[160]引文载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第2册,第583页。


捻军战争及其影响第十章 自强运动:寻求西方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