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起草《五五宪草》
由于孙科的特殊身份,他的结束训政、加速实施宪政的主张一问世,就在社会上激起强烈反响。孙科的宪政主张得到民族资产阶级和胡适等自由派知识分子的热烈欢迎。[29]舆论界对孙之主张多给予“同性的批评”,[30]但是,在国民党内部却出现了强烈反对的议论。
国民党内反对结束训政的主要代表是行政院长汪精卫和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但是两人在表现形式上却有区别。汪精卫是公开持反对态度,蒋介石则比较隐晦。
一九三一年十月,当秒科在宁粤和谈期间,第一次表示了自己关于结束训政、实行民治的观点时,就遭到汪精卫等的强烈反对。汪精卫认为,“无党则无国”,放弃训政,必然导致危及党国。当时汪精卫与孙科“反复辩难”。[31]十二月,中国青年党代表向汪请愿,要求国民党开放政权,遭到汪精卫严厉指责。汪声称,“国民党的政权是多年革命流血所取得的,绝不轻易示人”。[32]一九三二年四月,在洛阳召开的国难会议上,汪精卫回避全国各界呼吁结束党治这个紧迫问题,宣布会议只有三个议题,即“御侮”、“剿匪”、“救灾”,[33]反对讨论政治改革问题,汪精卫十分勉强地声称,他虽“原则上赞成宪政”,“然而我们现在所关心的是不要退到一九二三年的形势”。[34]国民党一些高官甚至以民国初年旅行宪政的失败,作为延长党治的借口。汪派人物梅思平说:“我们从过去北京时代国会的经验看起来,知道在初行民治的国家,议会的压力愈大,他的腐化也愈容易”。[35]
对于汪精卫的论调,民族资产阶级、自由派知识分子和孙科均表示强烈不满。在国难会议期间,各地代表提出要求实施宪政,保障人民自由的提案仍有十三个之多,[36]有一百个代表拒绝出席国难会议。他们表示,除非会议能保障他们的完全自由,并允许他们讨论与国难有关的所有问题,否则他们将抵制会议。[37]《申报》批评国民党道:“借所谓国民会议,国难会议等等敷衍人民,适见其心劳力拙耳”。[38]沈钧儒、黄炎培等指出,当前一切问题之重心,“不外对日抵抗到底,对内结束党治、实行民治”。胡适说,“如果训政的延长只是为了保持政治饭碗,那么,训政延长一日,只是当国的政党多造一日罪孽而已”。[39]王造时质问国民党,“训政五年,训到丧权辱国,内乱不已。土匪到处如麻,贪官遍国都是,国家濒亡,民不聊生,试问再要这样‘训’下去,如何得了?”[40]
孙科对汪精卫等反对结束训政、实施宪政的观点,站在维护国民党利益的立场,也进行了批评。第一,孙科强调一部宪法对于现代国家政治稳定的重要意义。孙科以苏联在宪政下国力不断强大的事例为证,提问道:“为什么俄国在宪政之下,就可以推行它的共产主义,而我们何以不能在宪政之下,推行三民主义,进行革命建设的工作呢?”[41]第二,孙科批评国民党内攻击实施宪政是“模仿北洋军阀”的论调,是“陷于因噎废食之病”。孙科声称,“本党同志断不能承认自己是北洋旧军阀过去的种种失败,就说对于宪法我们也不能够再去推行”。[42]第三,孙科对宪政后的国民党前途表示乐观。他认为,对国民党的前景“可以不必顾虑”,“决不能说宪法一经颁布,国民党就不能参与政权”。孙科断言,实施宪政,“国民党必能受全国人民的拥戴,国民党的政权,一定可以更加巩固的”。[43]
在全国各阶层人民强烈要求抗日民主的巨大舆论压力下,兼之孙科的宪政主张具有维护国民党利益的明显色彩,南京国民政府最高统治者蒋介石,虽然内心里并不赞成结束党治,[44]但还是决定接过孙科的“集中国力”的口号。一九三二年十二月中旬,国民党在南京召开发四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孙科的“集中国力挽救危亡案”,决定于最近期间,进行宪政开始之筹备。又决定,“于民国二十四年三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并“饬令立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发表,以备国民之研讨”。[45]蒋介石摆出了准备实行宪政的姿态,声称“国民党责任为训政完成以后,实现宪政以归政权于全民”。[46]
一九三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孙科以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已接受实施宪政的主张为由,接受了立法院院长的任命。孙科上任伊始,立即成立了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延聘国内三十六位著名法学家参加,自己兼任委员长,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
孙科主观上希望通过制宪确立某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原则的。孙科认为,首先,未来的宪法政府应遵循孙中山遗教中所描述的形式加以组建;其次,政府的立法部门应具有较高的权威,以防止军事独裁的控制。[47]
在孙科主持下,自一九三三年二月九日至四月二十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共举行会议十二次,就起草宪法总纲拟定下述原则:
(一)规定总统、副总统由国民大会选出。军人非退职者,不能当任。
(二)总统为国家元首,不直接负行政责任,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行政院长由总统经立法院同意任免。
(四)省长民选。在县未完成自治前,省长暂由中央任命。
这些规定的主旨是企图用分权制替代集权制,以内阁制代替总统制,防止个人权力的高度集中,具有一定的民主主义色彩。
一九三三年六月,根据上述原则,在孙科指导下,由吴经熊拟就的宪法草案初稿完成。孙科提议,以吴氏私人名义发表,征求各界批评。但是,初稿一经公布,围绕分权制原则,立即引起国民党内保守派的激烈反对。
国民党的保守派集中指责关于限制总统权力的条文,认为“总统不得连任原则……限制太严,缺乏弹性,且无甚意义”,要求“改为连任一次或两次”。[48]
在国民党内保守派的压力下,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吴经熊初稿逐条修改。至一九三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初步定稿,三月一日全文发表。随即,立法院又指派傅秉常等三十六人,将初稿全部条文加以整理,成“初稿审查修正案”。经过这番变动,初稿中内阁制精神已一变为总统制精神。
修正稿规定总统为行政首领,行政院长、政务委员及各部部长均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此与原稿规定行政院长须由总统经国民代表大会之同意任免明显不同,表明最高权力全归总统,行政院长仅为总统的幕僚长。修正稿还规定省长由中央任免,省为中央之行政区,而非自治区域,明显违背孙中山关于省长民选、地方自治以县为起点的主张。王宠惠进而主张,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院长之人选,不由原设想的国大选举,而由总统任命。经过宪法修改的初稿,宪草中的民主色彩几乎完全消失。
一九三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讨论宪法草案修改稿,认为该草案仍“牵制太多、权力未能集中,故运用必难灵敏”。指示“行政权行使之限制,不宜有刚性规定”,“宪法条款不宜繁多”,要求立法院再作修改,“以造成运用灵敏,能集中国力之制度”。[49]戴季陶也给孙科写信,声称制宪“不可过于重视消极方面,而忽视积极方面”。戴季陶更以“中国国大人多”为由,宣称“立法不可作幻想”,“时当过渡,法宜宽大”,“事太细微,不易一一偏举”。[50]其意在向孙科施加压力,要求宪法草案更加突出总统权力。
在国民党统治集团一再施加的压力下,自一九三四年十二月至一九三六年上半年,孙科又组织力量对宪法草案初稿作了两次大幅度的修改,至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成《五五宪草》正式公布。此时总统权力已至高无上,其具体条款:
(一)原草案中“军人非解职后不得当选总统”一条,全部删去。
(二)原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任命一条,改为由总统任命。
(三)规定立法院对总统提交复议之案,经三分之二决议维持原案时,总统不必公布,仍得留下届国大复决。此项条款,实际授予总统以取消立法院任何决议之权。
(四)总统、副总统任期由四年改为六年,原“总统依法统率全国海陆空军”,将“依法”两字删除。增“总统有权发布紧急命令及紧急处分之权”。
(五)国大代表之任期,由最初定的两年,中经改为四年,最后定为六年。国民大会由原两年召集一次,改为三年。立委、监委原定全部由国大选出,现改为半数选举,半数由总统指派。
根据以上条款为主要精神的《五五宪草》充满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其集权趋势实超过现代任何总统制之民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