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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汹汹民情,乾隆全力以赴,高筑坝垒,将其约束在“纲纪”的河道内。

那么,底层民众受到冤屈,就只能等死吗?

乾隆认为,这种情况下,群众有权利上访。但是,一定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内,一级一级来,不能“越级上访”,更不能采取“聚集”“闹事”等危险手段。皇帝的理论是,“至该处百姓,如果追比负屈难伸,应赴上司衙门控告,乃敢聚众赴署,纷纷殴闹,此风断不可长”。

“应赴上司衙门控告”,这便是皇帝所开具的普通百姓对付贪官污吏的唯一办法。就是说,你必须在体制内反映申诉,寻求解决的办法。

问题是,传统社会体制内的申诉机制常常是失效的。底层百姓的上访,最常见的处理方法是被上级发回基层处理。如果“赴上司衙门控告”遭到拒绝,被发还原县锁系,又怎么办?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九月,湖南新宁县百姓刘周佑到知府处控告新宁县县令营私舞弊,代理知府不问青红皂白,将案子发回新宁县处理。新宁知县利用职权,挟私报复,把刘周佑关押在监。县民忍无可忍,纷纷罢市以示抗议,事情被汇报给了皇帝。

这种情况下,皇帝做了如下一段批示:

抗官之案,虽事涉有司,应行参处,亦必首惩纠众之人。而于官员应得处分,不即汲汲究治,诚虑匪徒因此长奸,不可不防其渐也。

就是说,对于百姓对抗官府的案子,即使百姓有理,也得受到严惩。而对官员的处理,不可过重。因为如果严处官员,那么百姓必然得到鼓励,以后会变本加厉,益发助长了“以下抗上”的“歪风邪气”。用乾隆自己的话说就是“刁民闹事而即参知县,将使刁风益炽矣”,“将来愚顽之徒,必且以此挟制官长,殊非整饬刁风之道”。

乾隆的这个逻辑,在处理夏邑县事件时也得到了另一次清晰的解释。乾隆在给夏邑人的另一篇谕旨中,如此告诫百姓:

州县乃民之父母,以子民讦其父母,朕岂肯听一面之词,开挟制之风。譬如祖虽爱其孙,必不使其恃恩反抗父母,此等刁风断不可长!

官员是民之父母,那么皇帝自然是民之祖父了。祖父当然是疼爱孙子的,但是遇到孙子和自己的父母作对,明智的祖父会怎么做呢?显然,他绝对不会助长孙子反抗其父母的恶习。因为,你今天反抗了父母,明天你就会反抗祖父。这不是显然之理吗?

因此,作为孙子,即使受了父母的委屈,也只能含冤忍受,等着祖父有一天发现父母的错误加以惩治,而不应该主动跑到祖父面前,来说父母的不是。如果主动报告,就是孙子不守孝道,不能“子为父隐”。本来祖父要申斥父母,一听孙子公然陈告,也会先压下来不办,不能让孙子长脸。

同时,他还要把孙子交给自己的儿子,让他好好处理处理。他知道,自己的儿子十分明白怎么处理孙子,才能使他记往下次不要再犯上作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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