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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章 明清的制度 >
-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二)行省制的变迁
明太祖建国后,地方行政区域,最初仍因袭元代的“行中书省”制,除以应天(今南京)等府直隶中书省外,凡置十二行省。至洪武九年(1376),始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使司),计有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山东、山西、北平、河南、陕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布政使司,各辖若干府州。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以其所领府州,改隶六部,称直隶府州。十五年(1382),增置云南布政使司。此外又分封子弟于冲要之地,凡二十余国,因诸王权大,终于造成“靖难之变”。成祖时,迁都于北京(即顺天府),罢北平布政使司,以其所领府州,直隶六部。而南京六部所辖的州府,仍然保存,因此有南北两“直隶”。永乐五年(1407),置交趾布政使司。十一年(1413),又置贵州布政使司。宣宗时,撤销交趾布政使司。此后终明之世,全国有两直隶,十三布政使司。明自改设布政使司,行省之名,不再见于官书,但民间仍以行省称之。全国的府州县,皆属于两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州分两种:一为直隶州,直属于两京或布政使司,与府的地位平等,但为数甚少。一种为散州,直属于府。这两种州,都统领若干县。府除辖散州外,也有其自己所辖的县。神宗末年,全国共有府一百六十二,直隶州三十四,散州二百一十五,县一千一百六十九。当时的版图,南北东西,均约一万里。[参看杨予六《中国历代行政区划》,页二八六至二九一]
彩绘九边图(辽东镇),明嘉靖年间绘制。
布政使司(又称藩司)的长官,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正二品),掌民政及财政。此外又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长官为都指挥使(正二品),掌军政;提刑按察使司(又称臬司),长官为按察使(正三品),掌刑名按劾。明室鉴于元代行省首长,权位过隆,因此不设最高长官,而以三司并立,相互牵制。三司分别听命于吏、户、兵、刑等部,遇有大事,由三司会议处理,或由中央裁决。府分上、中、下三等,以产粮多寡而定。府的长官,除顺天应天两京府称尹(正三品)外,其余均称知府(正四品)。州的长官为知州(从五品)。县分三等,也以产粮多寡为准,其长官为知县(正七品)。
明初为防御蒙古南侵,曾于北边设立九个兵镇,即辽东、蓟州、宣府、大同、太原、陕西、延绥、宁夏、甘肃九镇,又称“九边”。九边各屯重兵,分统于总兵。其后边警日急,明室时派中朝大臣巡抚各边,兼理军务。自宣宗至宪宗,先后设九巡抚,分掌九边军事。孝宗、世宗之世,又于北边置三总督,分统九边,即陕西三边总督(统陕西、甘肃、延绥、宁夏四镇,驻固原,今宁夏固原市),蓟辽总督(统蓟州、辽东二镇,驻密云,今北京密云县),宣大总督(统宣化、大同、太原三镇,驻怀来,今河北怀来县)。明代巡抚,原为奉使性质,中叶以后,渐趋地方官化,乃至每省均置巡抚,俨然三司的长官。至于总督,其职责主要在于军事,并不过问地方行政。
清初的地方制度,大体仍沿明代之旧。顺治时,改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于是有一直隶,十四布政使司。康熙初,改称行省,并调整其区域,自陕西析置甘肃,分湖广为湖北、湖南,分江南为江苏、安徽。于是全国有十八行省,即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甘肃、湖北、湖南、江苏、安徽,其名称与界限,到乾隆时才完全确定。光绪八年(1882),增建新疆省。十一年(1885),增建台湾省,甲午战后,割与日本。三十三年(1907),以满洲之地分建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号东三省。至此全国共有二十二行省。
清代行政区划,采省、府、县三级制。此外并设州和厅,有直隶州、厅及散州、厅之别;前者地位同于府,后者同于县。清末二十二行省,凡统府二百一十六,直隶州八十,直隶厅六十三,县一千零三十一,散州一百五十,散厅十。长官则省有巡抚(正二品),府有知府(惟顺天、奉天两府称尹),州有知州,县有知县,品秩大率与明制相同。清代巡抚既为一省首长,主一省之政,布政使遂专主财政。乾隆时,巡抚之外,又置八总督,分辖各省。有辖一省的,如直隶及四川总督。有辖两省的,如闽浙、两湖(即湖广)、陕甘、两广及云贵总督。有辖三省的,如两江总督,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辖一省的总督,例兼巡抚;辖两三省的,或兼或不兼。总督虽为巡抚的长官,但职权并无明显的划分,乾嘉以后,督抚争权失和的事,时常发生。清末,又于东三省设总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