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调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结合

字数:673

1949年冬到1950年春,中共中央在提出并实行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方针时,强调了高度的集中统一。这是在当时亟须稳定物价,克服财政困难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客观要求。

到1950年6月财政经济状况初步好转后,中央肯定了华北局关于“除重工业和规模宏大的轻工业应归中央直接经营外,其余国营工业应委托省经营较为有利”的建议。1951年4月,陈云明确提出“要分一点权给地方”,并具体提出工业方面中央和地方分管,贸易方面地方可以在中央规定的总价格水平上进行适当调整,税收方面有几种税收地方可做调整。不久,中央即正式决定把“高度集中”的方针转变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首先实行了中央、大区和省市财政三级管理的体制。

此后中央多次强调“必须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发扬地方与群众的积极性。”1954年3月,中央又决定:“地方国营企业超额利润可以作为地方工业投资”。 (31) 根据实践经验的积累,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 (32)

为此,1956年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体制会议,检查中央集权过多的现象,具体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权,明确规定在计划、财政、企业、事业、物资、人事等方面地方有一定的管理权。凡关系到国民经济带全局性、关键性的企事业由中央管理,其他企事业尽可能交地方管理;对企事业的管理,实行中央为主地方为辅或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双重领导的管理方法;中央管理的主要计划和财务指标,由国务院统一下达,改变过去由各部门分头下达的办法;某些主要计划和人员的编制名额等,给地方留一定的调整幅度和机动权。不久,党的八大也对这个问题做出决定,这样就形成了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点之一——在集中统一原则下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相结合。


第三节 计划管理的初期特点二、以计划管理为主,同时重视市场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