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佛郎案”的解决
所谓“金佛郎案”,是指法国提出的要求中国政府用金佛郎向其支付庚子赔款余额的方案,是一个赤裸裸的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与掠夺的方案。1922年,在中国方面的一再要求下,法国继美国、苏俄相继向中国退还庚子赔款余额,用于中国的文化教育等事业之后,也同意将本国的庚子赔款余额有条件地退还给中国。其条件有二:一是要求将相当一部分退款用于恢复1921年6月倒闭的中法实业银行[108];二是要求中国以后向它支付庚子赔款余额时,改变自1905年以来实行的用关平银购买各国流通货币(法国的流通货币为纸法郎)电汇的方法,而采用以金佛郎折算的方法支付。喧腾一时的“金佛郎案”就这样产生了。
金佛郎本来不是法国的一种货币,而只表示其流通货币即纸币法郎的含金量。法国此时一反常态,要求中国改用金佛郎向其支付庚子赔款余额,实非偶然。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法国纸币法郎汇价由于战时汇兑维持之放弃、战后改造费用之浩繁、纸币发行之增加、贷借地位之变迁、国际贸易之入超等因而骤然下跌[109]。对法国来说,法郎汇价下跌鼓励了出口,限制了进口,吸引了国外旅游者;同时它鼓舞了消费,使得资本家可以低价支付债务;最重要的是,通货膨胀可使战争中的被破坏地区得到迅速恢复。但是,法郎跌价同时动摇了法国的经济地位,外国所欠法国之债务也因之相对减少。法国部分庚子赔款,即受法郎跌价的影响而大为减少,于中国有利。为了避免损失,法国遂提出中国付款应用金佛郎,因金佛郎比之纸佛郎跌价很少。一方面,法国因法郎跌价而获利非浅,加速了其战后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另方面,法国又不甘承受法郎价值下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欲图将之转嫁到他国头上。法国要求庚子赔款余额用金佛郎偿付,就是要把这种经济损失转嫁给中国。
而对中国来说,由于纸币法郎贬值,根本无法与金佛郎等价,因而与中国银元的比价大大下降,如果采用以往的支付方法,中国每年所付赔款仅及过去每年的一半即可。截止1922年,中国尚欠法国庚子赔款4亿法郎,按当时电汇价,每法郎折合银元为一角三分四厘,中国仅需支付5300多万元;但若按金佛郎折算,每金佛郎合银元三角四分,则中国需支付1.36亿元,两相比较,差额竟达8000多万元。如果与法国同属拉丁币制的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国也援引此例,则中国更将蒙受巨大的损失。为了迫使中国接受其要求,法国串通《辛丑条约》有关各国,强行作出决定,自1922年12月1日起,将中国的关余、盐余(即关税、盐税扣除当年应偿还之外债后所余之税款,应交北京政府支配使用),按金佛郎所折算的赔款数,由英国籍中国总税务司安格联尽数扣留,不准中国政府提用。同时,以拒不批准华盛顿会议和约的手段,阻挠中国召集关税会议的实现(该会议系专门讨论中国海关增加二五附加税等问题),“因华会中有吾国关税会议一节,须俟各国将该和约批准,方可召集。法国一国以故延不批准”[110],以要挟中国政府接受其要求。但由于中国政局动荡不稳和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法国的这一无理要求始终未能得逞。“金佛郎案”于是成为中、法之间一个迁延不决的悬案。
1924年11月24日段祺瑞出任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后,“金佛郎案”的解决立即出现了转机。段祺瑞出任执政后,中央财政极端困难。当时,各省税收尽为地方军阀所截留,分文不解中央,就是临时执政府所在的京畿地区,京奉铁路的收入全部由奉军获取,京绥铁路收入和北京崇文门关税则全归国民军所有。不仅如此,各地军阀还不断向临时执政府索要军饷,其中尤以奉军催索最急。至于“执政府的日常开支,如北京的军警费用、政府开支以及教育经费等等,主要只能靠借内外债”[111]。走投无路之下,段祺瑞不得不饮鸩止渴,把承认“金佛郎案”视作摆脱眼前财政困难,求得政治上稳定的不二法门。因为,一旦承认此案,不但海关税务司即可发还扣留的关余、盐余1500多万元[112],可解财政燃眉之急;而且还可借此结欢于法国,从外交上求得列强的支持,从而维持临时执政府的统治地位;再者,“金佛郎案”解决后,便可召集关税会议,增加关税。所有这些,均对段祺瑞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因此,他下定决心,一定要解决“金佛郎案”,即使“因此丢了官,丢了地位,在所不惜”,就是送了性命,“也是不顾的”[113]。
国民党方面获悉临时执政府准备与法国开议“金佛郎案”,于1925年2月16日发表宣言,认为“今临时政府系临时性质,故对于办理此等重大之事”,并无权力,尽管“临时执政府之财政极为困难,然此不足以作为对帝国主义者牺牲本国之权利及国家主权之理由”,应当“从速召集国民会议,以产生一正式之政府,以解决吾国经济上种种困难之问题,而不至于妨害人民之利益及国家之主权”[114]。
但是,段祺瑞仍然一意孤行,坚持解决“金佛郎案”。他授意临时执政府财政总长李思浩、外交总长沈瑞麟具体负责办理此事。李、沈等人与法国驻华公使玛德“迭经磋商,历数十次”,终于就“金佛郎案”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担心被人指责为非法,李思浩等在征得段祺瑞同意后,“将协定全文交由司法部邀集各司法机关,派员会同审查”。4月11日,李思浩将通过了司法部审查的中法金佛郎案新协定及准备互换的公文提交国务会议讨论。国务会议“一致通过议决照办”后,李思浩当即呈文段祺瑞,请他“迅饬外交部与驻京法国公使正式换文,以资信守,实为公便”。当天,段祺瑞即对该呈文作了批复:“准如所拟,交外交部查照办理。”[115]
4月12日,临时执政府外交部与法国驻华公使玛德互致照会,办理了中法金佛郎案新协定的签字、换文手续。该《协定》共八条,其要点为:“(一)法国政府对于中国政府承认将法国部分庚子赔款余额退还中国,作为中法两国有益事业之用……(二)中国政府向法国政府承认将上项应付而已退还之赔款余额,按照一九○五年所采用之电汇方法计算,并加以汇兑或有之盈余,一并折合美金,自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九四七年止,逐年继续垫借与中法实业银行(中法合办),作为该行发行五厘美金公债之担保。此项公债分二十三年还清,按照所附逐年付款表办理。”[116]该协定附表开列1925年至1947年间中国每年应付美元数,为23年计75324433.08美元[117]。所谓“以电汇付还,并加以汇兑或有之盈余”,实际上是以金佛郎交付,只不过这比直接承认用金佛郎偿付赔款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而已。
4月21日,正是“善后会议”闭幕之日,临时政府正式公布了中法金佛郎协定。段祺瑞深知他的卖国行为必将引起轩然大波,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故于公布该协定的同时,专门发表了一则通电,以为其卖国行为辩解。段在通电中首先说明了解决“金佛郎案”的所谓理由,宣称:“华府一会,除收回青岛及对德取得各项优越条件外,其于吾国利益最关重要者,尤在关税会议一事。盖吾国今日上下交困,欲图补救,惟冀关税会议成立,由百分之七·五再进而加至一二·五,不特内外各债得有归结,抑且财源既活,百废可兴。民国转机,实赖乎此。”惟此项会议关系九国,其他八国早已批准,独法国因解决“金佛郎案”的要求未能如愿而迟迟未予首肯,致使我国在关税上蒙受巨大损失,“每年以至少数计之,竟达二千四百万元以上”。有鉴于此,才决定着手解决“金佛郎案”,以期促成关税会议的召开,达到挽回利权的目的。这与曹锟当政时期解决此案有着本质的区别。“曩者曹氏窃位,曾有解决此案之议。祺瑞激于公意,曾加反对。其所以然,则曹氏僭位,倒行逆施。其于外交无为国家力争权利之诚,其于财政无为国库永久计画之策。徒以穷兵黩武,军费不赀,饮鸩止渴,亟求一逞。所有本案关目如用金之损失如何,中法两国债权债务之关系若何,关税会议之是否得有保障,皆曹氏之所不暇顾及。”在对自己解决“金佛郎案”的“良苦用心”作了如此这般的说明之后,段又陈述了此案办理的经过情形与新协定的内容要点,认为新协定较之1922年商定的旧协定,“改善良多”,从外交、财政两方面进行考虑,“如此办法尚属持平”;并颇抱乐观地宣称:“窃谓解决时局之要首在财政,尤在协定关税之得其宜。际此时局重新,万邦笃好,马凯条约所定加税免厘之税率,颇信于关税会议中可得切实讨论,理财政策由是而施。”最后,他希望人们能对他力任艰巨、为他人不敢为,并终于了结此案的“壮举”给予理解与支持,谓“祺瑞所为负重负以结本案者也……其所以毁于曹而成于我者,期于共喻”[118]。继段祺瑞发表这一通电之后,财政总长李思浩又公布了中法金佛郎案新协定说明书,对协定中有关内容加以说明,并极力替自己的卖国行为开脱罪责,宣称协定方法对中国利大于弊。
但段祺瑞、李思浩的这一番辩白,并没能把国内反对“金佛郎案”的风潮平息下去。中法金佛郎案新协定签订的当日,中国共产党的《向导》周刊发表署名和森的文章,指出了协定的危害,并号召人民:“呜呼!卖国备战的金佛郎案已威胁着全国人民的生命与安宁,还不立刻起来反抗,尚待几时何!?”[119]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浙江、湖南等省的省议会也都发表了反对“金佛郎案”的通电。北京学生则举行大规模的集会游行,强烈要求查办“金佛郎案”,严惩卖国贼,并捣毁了参与审查此案的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章士钊的住宅。在全国人民的一片反对声中,北京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金佛郎案”提出检举案。6月17日,京师总检察厅指派检察官翁敬棠对此案进行调查。翁敬棠不畏强权,秉公执法,于10月2日提出了一份长达8000余字的检举报告书,指控财政总长李思浩、外部总长沈瑞麟在“金佛郎案”交涉中触犯刑律第一○八条,应处无期徒刑或二等以上有期徒刑,要求“速饬该管检察厅侦查起诉,以彰法纪”,“并请饬令主办人员,依法先行羁押,俾不致逍遥法外”;嗣又于10月8日对司法总长章士钊提出指控,控告其触犯刑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三十一条第一项,应“并案办理,以肃法纪”[120]。司法部令行总检察厅饬令北京高等检察厅对此案进行侦查,然迁延数月,被告人无一人至案。至翌年3月26日,北京高等检察厅竟宣布对李、沈、章三人免予起诉,“金佛郎案”遂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