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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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初立法以来,有笞、杖、徒、流、死之制。凡七下至五十七下用笞,六十七下至一百七下用杖。徒之法,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此以杖丽徒者也。盐徒既决而又镣之,使居役也。数用七者,建元以前,皆用成数,今匿税者笞五十,犯私盐茶者杖七十,私宰马牛者杖一百,旧法犹有存者。大德中,刑部尚书王约数上言:“国朝用刑宽恕,笞杖十减其三,故笞一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反加十也。”议者惮于变更,其事遂寝。流,则南之迁者之北,北之迁者之南。死,则有斩,有凌迟,而无绞。


诏西番钱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