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需要怀疑也保护怀疑
政治、道德和法律涉及每个人的利益,而不同的人们会有不同的利益,因此,在自由民主的政治、伦理和法律中,都会保留某些允许和保护合理怀疑的机制。优化权力制度中的制衡与监督、确立多元价值观、建立无罪设定的审判制度,这些都是为保护合理怀疑而特别设计的。
然而,怀疑并不总是受到理性的主导,而确定也并不总是有充分的依据。我们常常在不能确定的时候强求确定,而对明白了然的事情故意作出怀疑的姿态。彼得·伯格和安东·泽德瓦尔德在《疑之颂:如何信而不狂》中记叙了这样一件事,爱尔兰哲学家乔治·贝克莱(George Berkeley, 1685一1753)有一次问英国作家萨缪尔·约翰逊博士(Samuel johnson, 1709—1784),有没有办法不怀疑外在世界的真实存在,约翰逊博士用脚踢起路上的一块石头说,这就是证明。
对某些明白的事情,如果要刻意对之表示怀疑,就会需要借助一些精致的推理或理论。例如,民主是一种以自由、平等和人的尊严为价值核心的政治设计,要怀疑甚至否定民主(包括其核心价值),就必须借助一连串虽精致但不可靠的推理,诸如,民主=西方=美帝=汉奸=邪恶,要求民主=妄图推翻、颠覆、改变、取消现有体制或政权。这个怀疑的精致推理唯独不怀疑它自己推理中每个过程的合理性或可靠性。看似理性的怀疑充满了非理性的臆想,这是犬儒主义的怀疑。美国作家提摩西·费里斯(Timothy Ferris)称之为“被动的怀疑”(passive skepticism)“这是一种安逸的怀疑主义,它只批评别人,却从不检验自己的理论”。
《疑之颂》对我们认识像这种自鸣得意的犬儒式怀疑有相当直接的帮助。《疑之颂》对它的驳斥并不是针对怀疑本身,而是针对它背后的价值虚无主义和绝对相对论,正是价值虚无主义使得这种消极怀疑变质成为犬儒主义的。对犬儒式怀疑的驳斥必然涉及一些与政治信念或信仰有关的具体问题,例如,如何在看到现状不足的同时保持对未来的信心?如何理解人的尊严和法治下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观?我们应该如何思考政治和社会价值的时候,既避免来自价值相对论的怀疑,又避免来自盲目狂热的确信(伯格和泽德瓦尔德称之为“基要主义”,Fundamentalism)?
盲目狂热的确信是一种不允许怀疑的,无条件的确信,这不是我们对待民主、自由、平等、尊严、公民权利、人权等价值应有的态度。伯格和泽德瓦尔德指出,价值的确定性可以从人类在历史中的认识过程得到解释,这是一个从相对到普遍的过程,“确定性乃是基于对历史性展开的人的内涵的一种体认,这种体认一经获得,就意味着普遍性”。以人的尊严为例,他们写道,“人的尊严的内涵在历史的某些时刻被体认到;但是,一经体认,它即超越这些特定的时刻并被视为时时处处内在于人本身”。
尽管“尊严”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思想家那里就已经得到讨论,但都还没有成为一种普遍受到重视并被认可的基本价值。尊严的普遍价值权威是在二战后才得以确定的,而这与人类遭受了法西斯主义专制的蹂躏和灾难密切相关。尊严被写入《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别的国际文件,也写进了一些国家的宪法中,战后的德国宪法就是其中之一。
一种基本价值的重要性往往是在它受到极大的侵犯后才显现出来的。《疑之颂》指出,对于人的尊严来说,“如果在第三帝国时期人的尊严没有以可怕的方式受到侵犯,对尊严的宣告可能不会被写进宪法。在人们被迫面对肆虐的、公然不道德的情况下,道德判断的确定性出现了”。纳粹法西斯对犹太人和其他受害者的残害使人类对于人的尊严有了确定性的认识,虽然是在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认识,但这种体认一旦形成,就具有了普遍的意义。“文革”后,由于人们对普遍肆虐的残害和压迫有切肤之痛,因此对民主、法治、自由、平等这样的价值有了比较确定的要求。在中国,人们认可这些价值,是因为这些价值与人们的生活品质和生存意义密切相关,也与国家的好生活理想以及未来的长远发展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