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 从田园诗到狂想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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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是时代之魂,中世纪普罗旺斯乡间的田园诗,以其梦幻般的宁谧、浪漫和与世无争的意境俘虏了文艺复兴早期的艺术家,带来了14—16世纪西欧田园曲和田园剧的全盛。然而当摧枯拉朽的市民文化冲破了这宗法式的宁静后,欧洲人便把兰第诺、塔索等抛在了脑后。到19世纪,充满蓬勃向上精神、召唤着民族觉醒的史诗性乐曲——狂想曲响遍了欧洲。李斯特的《匈牙利狂想曲》,拉洛的《挪威狂想曲》、拉威尔的《西班牙狂想曲》,有如一支支号角,激励着他们的国家和人民投入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在我国民主革命的浪潮汹涌澎湃的40年代,海员出身的作曲家冼星海怀着他对现代化中国的向往谱写了《中国狂想曲》。然而今天的中国人对这部乐曲的熟悉程度远不如他的《黄河》《生产》《在太行山上》等新式农民运动中的战歌。它似乎象征了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经过近50年后,中国历史的主旋律仍未完成从宗法小农的田园诗向现代化的狂想曲的转变。

但我们相信这一转变正在到来。

告别了田园诗的中国将不会再有8亿农民,但无疑她将仍有相当多的农民。他们将过着一种怎样的社会生活?以科学为标帜的一本农民学著作似乎不应作这种关于未来的“狂想”。但我们放眼世界时,看到的是:

1969年,美国农民合作社成员达640万人次,而全美农户还不到200万!显然,大多数农民至少参加了一个、往往是同时参加了几个合作社。当年全美农产品的36%是农民合作社生产的,而20年前仅为20%。

西欧、北欧的农民合作社比美国更发达。以畜牧业现代化闻名全球的丹麦,农民合作社控制着91%的牛奶、65%的黄油和90%的生猪出口。[1]德国的合作运动在20世纪初已驰名于欧洲,1914年合作社社员已达600万户以上,以致一些学者认为:“合作运动紧紧控制了农民社会”,合作社对农民的作用“比所有关于农业与关税的法律加在一起都要多”[2]。

在大卫星照耀下的资本主义社会——以色列,农村经济中“公共经济”比重高达80%,“个体经济”只占20%。公共经济中包括“柯布茨”——从事商品经济的集体农庄;“莫沙乌”——劳动合作社,生产资料公有、农户独立经营并接受集体指导的供销、信贷与大型机器使用的联合体;以及介于二者间的其他集体经济形式。[3]

这就是资本主义农业?!当我们被20多年的集体化运动折腾得精疲力竭而不得不另觅出路时看到这么一幅幅图景,怎不令人顿生“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的感慨!

然而发出这种感慨的还不只是我们。当年俄国的民粹派也是合作运动的狂热鼓吹者,而且他们坚信俄国农村公社的“集体主义精神”是合作运动的天然土壤,村社的合作化将使他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成功有望。但历史又是那样具有讽刺意味:民粹派活动家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推进村社合作化而收效甚微,倒是被民粹派切齿痛恨的斯托雷平改革,在对村社进行大破坏的同时反而使农村合作制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俄国农村的3.3万个合作社中有83%是在改革中建立的。[4]

1921年,掌握了政权的布尔什维克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集体农庄运动失败后,再一次把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希望寄托在合作化上。他们宣布:“合作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5]整个20年代,苏联推进合作制可谓竭尽全力。然而结果如何?当时任苏联政府首脑的李可夫作了如下描述:到新经济政策后期,合作化的农户只有300万,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沙俄时代合作化农户却多达1200万。质的方面更糟,战前平均每个合作社有资本6万卢布,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合作社平均资本仅1.5万卢布,而且这时卢布的币值比战前低得多!更不幸的是,就连这点可怜的资本还几乎都是国家拨款,农民的股本与存款还不到1/25,而在战前,合作社资本中农民集资却占到8/9。李可夫不无沮丧地说:“沙皇时代农业合作社的大部分资金是由农民为数不多的、有时是微不足道的存款凑集起来的。”“国家现在所提供的资金似乎并不比沙皇时代少,可是农民几乎根本不在合作社存款。”耐人寻味的是,这个时期商品荒经常发生,农民手中货币无处用,以至于影响了农产品收购,然而他们却不把钱投资于合作事业!在这种状态下合作制的处境可想而知。据全苏农业合作总社统计,1925年全部合作社中只有24.5%即不到四分之一是办得好的,而37%是办得糟的,38.5%勉强凑合。许多地区出现了“合作社危机,有时甚至是很严重的危机”[6]。

东方与西方、过去与现在的种种现象不禁使人们提出这么个问题:为什么崇尚“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农业中不乏虎虎有生气的合作化乃至集体化,而全力倡导集体主义精神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民粹派“农民社会主义”者反而往往把合作化弄成了哽喉的鱼骨,使人欲吐不能?近年来理论界在总结集体化教训时有种流行的观点,主张区别合作制与共耕制,说合作制是好的,共耕制则弄糟了。这种说法不能说全无道理,然而尚未触及问题的关键。以色列的“柯布茨”不就是完全实行共产共耕、共同分配产品的集体农庄吗?而俄苏的传统村社虽然有少量共耕地和偶尔的劳动组合,但显然以份地上的个体耕作为主。可见问题的实质还不在共耕与否。

问题的实质在于,作为现代农业组织形式的合作制,是商品生产者的自由人联合体,是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为共同利益而在产、供、销等领域或信贷、科技、机械服务等方面形成的联营组织,它的前提便是要有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的发达、经济理性的成熟,要有发达的社会交换关系。而作为宗法共同体的农村公社和宗法色彩极浓的大锅饭集体却是一种人身依附形式,一种束缚—保护纽带,它恰恰以人的个性自觉不存在和社会交换的贫乏为条件。当民粹派企图以村社的“集体主义精神”推进合作化时,一些资产阶级合作制理论家就指出:“‘米尔’与合作社制度不容两立”,“欲一面维持米尔制度,一面求合作制发达,实为事实所不可能。”[7]情况确实如此。苏联革命后独立农民的合作化程度仍然远高于村社农民。1927年在斯摩棱斯克省,村社农民有34%合作化了,而独立农民则达58%;在莫斯科省,这两个比例分别为48%与59%,几乎所有独立农民都加入了合作社。[8]然而当时的苏联却一面鼓吹合作社,一面大反“独立农庄化”,于宗法共同体中求自由人之联合,其结果无异缘木求鱼。农民“每为‘米尔’所束缚,合作社之精神无从发达”就毫不足怪了。

要建设自由人联合体,首先要造就具有发达个性的劳动者,而这又要求彻底打碎宗法共同体的桎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当今在改革较深入、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一些农村地区,各种新型的农民经济联合体与联营组织已开始在“人民公社”的废墟上出现,随着社会主义民主革命的进展,它们必将有更光明的前景。

现代化的农民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会是孤立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绝不会是依附的。当代发达国家的农民经济构成社会化商品经济大系统中的有机单元的方式主要有:农户—公司综合体,个体农户间的合作网络,以及当然不能排除还有建立在经济合理性和成员个人利益与志趣基础上的集体农场。

未来的中国农民将采用哪种方式呢?他们又将创造出什么新的方式呢?这不是笔者所能回答的。现代化农业的狂想曲,要由农民自己来谱写。他们将与他们的祖先一样勤劳、勇敢、智慧,但将具有祖先所没有的品格:自由个性。


[1]E.罗吉斯、R.伯德格:《乡村社会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7—48页。

[2]J.克拉潘:《1815—1914年法国与德国的经济发展》,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53、256、259页。

[3]巫继学:《圣地内的公共经济》,载《世界经济导报》1989年3月13日。

[4]泽村康:《苏俄合作制度》,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5页。

[5]《李可夫文选》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5页。

[6]《李可夫文选》,第144、37、63—64、160页。

[7]泽村康:《苏俄合作制度》,第4页。

[8]М.乌斯季诺夫:《关于土地使用形式问题》,(苏)《布尔什维克》1927年第19—20期,第147页。

附录 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土地关系:关于传统租佃制若干问题的商榷[1]


五、世界“后现代化”时代的农民改造问题与社会主义民主革命的两种前途附录 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土地关系:关于传统租佃制若干问题的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