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申前后北方平民地主阶层的政治动向
崇祯十七年甲申,是大顺农民军从胜利的顶峰迅速跌入失败的深渊的一年。为了解释这一急骤的逆转,人们提出了种种原因,诸如:流寇主义、腐化变质、骄傲轻敌、战略错误以及八旗剽悍,农民军并非敌手,等等。但只要研究一深入,人们就会发现这些原因有的(如腐化变质、流寇主义等)未必是事实,有的(如八旗剽悍)虽然是事实,却未见得能起决定性的作用。不久前顾诚先生撰文,认为导致甲申之败的基本原因,是由于大顺政权实行了一系列农民革命的政策,沉重打击了一度转向这个政权的北方地主阶级,把他们驱赶到了清朝方面,因而造成力量对比的逆转,这种分析是有说服力的。[415]但他的论述主要着眼于所谓缙绅阶层的政治动向。然而北方缙绅之倒向大顺,并非农民战争达到胜利顶峰的原因,而仅仅是它的结果。既然崇祯十六年以前北方缙绅一致与农民军为敌并不能阻止农民战争走向胜利顶峰,那么崇祯十七年春夏北方缙绅的背顺投清,何以会使大顺军一蹶不振呢?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缙绅以外的地主阶级中更为广大的阶层的政治动向。
一、地主阶级的两个等级:权贵与平民
中国地主阶级自始以来,就分为两个明显有别的集团,即权贵地主与平民地主。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等级关系日趋模糊而阶级关系日趋明朗,明清时代权贵地主与平民地主的矛盾已没有前代那样引人注目,而农民与整个地主阶级的矛盾则空前尖锐,但毕竟明清(尤其是明代)还不是阶级对立简单化的资本主义社会,因此这种冲突仍然存在,并且对农民与整个地主阶级间的斗争产生很大影响。
明代的权贵地主包括贵族(宗室勋戚等)与缙绅(即所谓官绅地主,包括现任、在籍官僚与他们的后备军——广大有“功名”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明代宗室勋戚是位尊而无权的食税者,他们是最腐朽的一个集团,但在政治上作用不大。明代权贵地主的主流是缙绅集团,这是在中古官僚等级占田制度废除后兴起的以免税为主要特征的特权阶层。明初为了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力扶植科举出身的官僚队伍,扩充学校,进士而外,对举人、监生、贡生乃至一般生员都行优待,而且逐渐加码。据《皇明世法录》:当时最普通的功名——生员,除本身优免粮差外,还可荫免二丁、粮二石。而到明后期,实际优免的程度往往大大超过规定,虽田连阡陌,只要“一青衿寄籍其间,即终身无半镪入县官者。至甲科孝廉之属,其饱更不可胜计,以故数郡之内,闻风猬至,大僚以及诸生,纷纷冒寄”[416]。
这样,就使这一免税的特权阶层大大膨胀起来。中晚唐享受优免的“衣冠户”原则上以进士出身者为限,而唐之进士每科不过数十人。到了明代,进士每科多至三百余,最多达四百余人,举人每科每省在数十至百人之间,全国达千人以上,加上百倍于此数的监、贡、生员及其荫庇户,这个阶层以惊人的速度在扩大着。在明后期赋税加派各种科敛愈来愈重的同时,免税特权阶层的膨胀必然导致纳税者状况急剧恶化,以致投献之风盛行,大量自耕农乃至平民地主的土地向“产无赋、身无徭、田无粮、廛无税”的“缙绅之家”集中。“每见青衿之中,朝不谋夕者有之,一叨乡荐,便无穷举人,及登甲科,则钟鸣鼎食,肥马轻裘,膏腴遍野,大厦凌空。”[417]投献之风造成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化与世仆制度盛行,“缙绅多收投靠而世隶之,邑几无王民矣!”[418]
缙绅地主不但经济力量庞大,而且垄断了政治权力,明代科举入仕发迹之快,为历代仅见。唐代中进士科者往往要从县令入仕,而明代后期举人授至知府、主事者并不罕见,进士且有不到三年而为首辅者。
由于上述特点,缙绅地主的政治动向,就比较引人注目。然而,明代地主经济发展的最深刻而且最难被人洞察的表现,恰恰是权贵缙绅以外的平民地主经济的发展。这是由地主占有土地最低限量的下降决定的。在明代商品经济的刺激下,没有贵族身份与功名特权的“庶民”地主比前代有了空前的发展。据张居正说,南方一户豪民“田至七万顷”,福建的一个“庶民”方南川有田租一万二千石,这些数字足以使一般缙绅权贵乃至宗室藩王瞠乎其后。然而平民地主中为数众多的还是中小地主,“富家数亩以对,百计什六七,千计什三四,万计者千百中一二耳”[419]。平民地主力量在明末究竟有多大,很难用确切的数字表示,有人曾以清初康熙年间一本不明地址的《本色统征仓米比簿》为依据,算出该地区地主阶级总户数已经增加到比自耕农还要多三倍以上。[420]其中主要是平民地主(有优免特权的缙绅是没有什么统征仓米可比的)。清初当战乱之后,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应该多少缓和,以此推及明末,平民地主的人数超过自耕农(当然更超过权贵地主)的一般趋势恐怕是事实。这就是说,平民地主是当时社会上人数仅次于贫苦农民的第二个大阶层。
从地域上说,由于明代江南缙绅相对的要比北方多,同时从明初起在江南厉行打击“豪民”的结果,使江南苏松等地几乎除了缙绅之田就是“官田”,因此北方地主阶级中平民地主力量的比重,也显著大于南方。
明代平民地主与权贵地主之间的界限不如前代士族、庶族之分那样严格,然而比起清代盛行捐纳制度,富户随时可以用钱购买功名、官衔的情况来,“绅民两歧”的界限却要清楚得多。
“富民”在当时社会尖锐的贫富对立中,与富绅是站在一起的,这是它社会属性的主要方面。富民与缙绅勾结与广大贫苦农民为敌,这是明代通常的情况。
然而富民作为“庶民”等级中的成员,在尖锐的官民矛盾中又有与官绅地主对立的一面。明代的政治法律制度是歧视平民地主的,“律称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至若缙绅之家……不可下同黎庶,存养家人,势所不免”[421]。缙绅“家人”仗势欺压平民地主的情况很普遍,著名的《张汉儒疏稿》就是突出的例子,“家人”如此,缙绅本人更不必言。但最令平民地主无法忍受的则是明末沉重的赋税与负担不“均”。由于“免差之地愈多则应差之地愈少,地愈少则出钱愈增”,明后期的纳税者的负担随着缙绅势力的扩张本来就有增长的趋势。到了明末,三饷加派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额外横征越来越多,加上摊逃赔累,不但造成广大贫苦农民与自耕农的深重灾难,也使纳税的平民地主陷入了空前的困境。
当然,明末重赋的负担不均不仅存在于绅、民之间,也严重存在于“庶民”中各阶级之间。平民地主总是力图倚仗财势,勾结官府,把赋税“飞洒”给贫苦农民。“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422]但由于一条鞭法下赋税征收基本上以田地为依据,明末无数的加派、横征、召买等也都是计亩加征,在平民地主占有绝大部分的纳税田地的情况下,他们中的许多人尽管可以“种无粮之地”,但作为整个阶层来说这样做是不可能的。此外,北方平民地主还面临一些比南方平民地主更为不利的因素:首先陕、豫两省明末都曾封王建藩,这除了直接兼并了部分自耕农乃至平民地主的土地外,还由于原来藩庄已过多,无地可拨,新建各藩的庄租只好通过加征该地正供田赋的办法来解决。这样,这些地区的田赋就又高了许多。其次,崇祯末年在三饷之外,北方的北直隶、河南、山东等省又搞了主要勒索平民地主的“召买”。“拘摄富户充召买之役,又勒运至天津交纳,一切车辆驴骡及衙役使用勒索之费,赔累困苦,未易缕指。闻贼中鼓惑愚民,皆指加派,而加派之害,莫甚召买。”[423]再次,明末的加派是计亩加征,不分肥瘠的,这样,亩产较低的北方,尤其是贫瘠的陕晋诸省负担相对而言就大大加重了。最后,南方相当多的平民地主本末兼营,在重赋之下尚有“以末致富”一条退路,北方工商不发达,平民地主多系单一经营,回旋余地很小。
在这种情况下,平民地主自然会十倍残酷地剥削佃农以转嫁自己的损失,从而加剧了阶级矛盾。但地租率毕竟受生产力水平限制,不能无限提高,而当时北方有些地区的赋税率不但逼近、超过了地租率,甚至超过了田地的总产值。如河南一些地区“计亩所出,丰穰满篝,不足一石,卖银三钱,而官租则重五钱矣。除牛饭买粪镰镈诸费,皂隶里正,大略一亩又不下一两矣”。[424]陕西一些地区“地之所入,曾不足办粮之半。”[425]而一般农民骨竭髓干,逃亡殆尽之后,明廷也不得不转而加紧勒索“富民”“催课先免大户”,[426]“殷实者不胜诛求之苛”[427],以致“富家有田旋复弃,减直吞声泪背垂”[428],甚至“欲以地白付人而莫可推”“地之价贱者亩不过一二钱,其无价送人,而不受者大半”[429]。终于弄得“富者皆贫,贫者皆贼”[430],“所不俱死者,止一二缙绅素称有余之家”[431]。
这样,在明末北方地区,不但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已极度尖锐,而且地主阶级中平民地主与权贵地主的矛盾也日益加深。当时河南一个地主阶级士子曾上书说:“或又曰:弗以累贫不能自存者,素封是诛。不识素封者初无神输鬼运之术也,徭赋繁急,家无一年之余,计地输饷而外,乘城者非束刍也,加至数十人;捐助者非点金也,多至数十百两。动曰某某富,诛求无艺,有是理哉!诚由斯道,势不驱富悉贫,贫悉盗不已。登丘夜呼,竟成齐谶,骊山狐鸣,卒夭秦祚,兽穷斯攫,人穷斯乱,此往事之明验也。”[432]这份措辞激烈的上书反映了“素封”即平民地主对明朝权贵统治者的极端不满。明王朝中一些比较开明的人士看到了这一点,崇祯九年在议征剿饷时,卢象升就提出要“大小文武乡官”,“各省直举监生员及武举、武生、吏员、承舍以至各衙门快壮皂隶,凡有衣冠职役者”,即几乎整个缙绅集团,都掏掏腰包,而豁免包括平民地主在内的“乡民百姓”[433]。然而在权贵地主主宰一切的当时,他的这一计划是无法实行的。这样,地主阶级的政治分裂就不可避免,而这种“上层危机”则为农民战争的扩大创造了条件。
二、“土贼”与“土流交讧”
北方平民地主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显示了自己的力量,这就是北方各省尤其是河南山东两省的土寨早在崇祯初年,与“流贼”的兴起同时,在山陕各地出现了许多“据险肆掠”的“土贼”,最初的大多数“土贼”与“流贼”在性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即所谓“饥民为土贼,逃兵为流贼”,但也有一些“土贼”与平民地主有关,如环县铁角城“何家老寨”的寨主可天飞何崇谓,就是一个拥宗党结寨“耕牧”自守的地方土豪。然而当时的军事形势是不容这些土寨存在的,在优势明军的攻击下,它们或者被消灭,或者放弃地盘而汇入“流贼”的洪流中。
崇祯六年“渑池渡”以后,农民战争中心移到了河南。这时“流寇披猖,土寇因而蜂起”,形成了“土流交讧”的局面。这些“土贼”“啸聚萑苻,各霸一方……互相雄长者数十家,或称副将,或称游击,或称参将,或称都司,或称守备,五营四哨,旌旗号令,一仿总镇行事”[434]。形成了北方“土贼”活动的第一个高潮。这时的“土贼”是鱼龙混杂,五花八门的。其中有些是农民起义,有些是杀人越货的土匪,而相当一部分是一些有“身家”而无“功名”,“以力雄人”,号召“乡党”“族人”而起的“豪杰”,显然这是一些平民地主的寨堡武装。
到崇祯十二年春,当“流贼”由于军事失利与招安之风而一度沉寂之际,“土贼”却在灾荒与明政府催征剿饷的情况下突然活跃起来,“是时大旱蝗……土寇大起如猬毛,黄河南岸上下千里中营头不下百余”[435]。从这时到崇祯十六年,“土贼”的构成起了很大变化。不少小股土匪被消灭了,农民起义队伍除被镇压者外都向“流贼”转化,如“土寨诸渠,惟张杨尤残暴……杨,裕州人,世为铁工,其徒甚众,附于流贼罗汝才”[436]。《豫变纪略》在谈到这一时期的“土寇”时指出:“其公然离巢穴而肆剽掠者如老当当、一斗谷、宋江、一条龙、袁志山、张判子之属不与焉。”这样,“土寇”就逐渐成为一批地头蛇的专称。“其尤大且久者,西则有李际遇、申靖邦、任辰、张鼎;南则有刘洪起、周家礼、李好;梁宋之间则有郭黄脸、张长腿、王彦宾、宁珍、王文焕;其东则有李振海、房文雨、徐显环、程肖禹、戚念梧等,皆拥众以为雄,凭栅结寨,彼此割据,相攻杀”[437]。其中如登封李际遇,“幼读书,曾应童子试,不就,去而耕,好交结”[438],是个未能跻身入缙绅行列的土豪。西平刘洪起是个大盐贩,与其弟洪道、洪勋、洪礼等聚“族人”起兵,“结乡井以自保”。后来另一土豪“利洪勋之财,杀而夺之”,可见刘氏之富[439]。按明代“贩盐之获利五而无劳,豪猾之民为之”[440],这种“豪猾之民”与平民地主属同一类型。邓州丁如浣,有“田百余顷”,“慕荆卿剧孟之为人”,“宾礼豪杰文章之士”[441]。汝宁沈万登,“大侠也”,“聚乡勇万人”,“自称顺义王”[442]。襄城刘铉“幼学书既成,去而学剑,酷好武侯新书”[443],都是没有功名的土豪,西华金高则是“捕役”出身的地主[444]。总之“诸贼皆里甲良姓”,都拥有土地、“诸寨村佃”与家丁[445]。他们的“身家”财产与他们在地方的宗法关系与封建利益,是他们之所以“土”而不“流”的基本原因。显然他们既不是农民起义,也不应被简单地视为“土匪”。从社会关系的实质上看,他们应该被认为是平民地主阶层的政治代表。
大批平民地主称兵作“贼”,割据一隅,损害着缙绅集团的统治秩序。崇祯十三年以后,农民军迅速地首先在中原打开了局面,与这种“流土交讧”的形势是分不开的。所以,他们也是缙绅地主统治集团“剿抚”的对象。在明廷镇压并以“土”制“土”打击下,他们中如盛显祖、张五平、侯鹭鸶等被消灭,李际遇也曾大挫,妻孥皆为官军所杀。但他们的阶级性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与缙绅地主彻底决裂,所以他们与明朝的关系是微妙的。“郡县从事率为其耳目,有司不敢过而诘焉。或反寄室帑,托腹心,依狐凭鼠,而听其穿鼻苟旦夕者,所在皆是……或诛或抚,或抚而后叛,甚或有籍丛于当道,托窟于缙绅,名谓招安,而攻掠如故,而有利其赂遗,为之夤缘禄仕而幸存者,不可胜数。”[446]因此,在统治集团看来,这些土豪“介于似贼似民之间”[447]。正如清初官僚金之俊所说:“寇名为土,本皆土著之民也,乘流贼煽乱之余,一时地方无官无法,恃强雄长,勾连啸聚,以致焚劫淫杀,祸与流贼等。其实皆有姓名可指,有住址可稽,有亲族邻里可访。或一村之内而良奸居半。或一姓之中而贞慝悬殊,或一人之身而始邪终正,前后两截。”[448]
在这个阶段中,农民军与这些地头蛇之间基本上是井水不犯河水,客观上遂有“流土交讧”互为呼应之势。这除了双方军事上的需要外,还有更为深刻的原因。“崇祯末年,缙绅罪恶贯盈,百姓痛入骨髓”[449],农民对缙绅权贵、朝廷官府的横征暴敛最为切齿,起义首先是冲着他们来的。尽管江南地区也曾出现过直接反对地主与地租剥削的“佃变”,但北方农民军如张献忠、李自成等在这一时期所提出的纲领口号,强调的都是官民对立而不是贫富对立,是赋税压迫而不是地租剥削。例如李自成克洛阳后提出的“王侯贵人剥穷民,视其冻馁,吾故杀之”;破宜阳时称“不杀平民唯杀官”;进攻黄州时布告痛斥“明朝昏主不仁,宠宦官,重科第,贪税敛,重刑罚”;直到进京途中传檄称“利擅宗神,闾左之脂膏贻尽”;进京后还一再强调“卿相所有非盗上则剥下,皆赃也”,“衣冠所畜皆赃耳”,等等,所有这些指斥都是针对缙绅权贵与朝廷的,而没有泛指富人。大顺军谴责明末重赋与“免粮”的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却从没有谴责地主的重租,并下令减免。在不危及整个封建关系的前提下,打击缙绅、免除赋税也是平民地主可以接受甚至欢迎的。当然,从农民起义最初阶段的打粮就食到后来李自成“搜掘河南富室窖藏俱尽”,平民地主实际上也受到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但第一,这种行动当时主要还是以解决军需的面目出现,没有如后来“以割富济贫之说明示通衢”那样纲领化。第二,更重要的是当时明军军纪败坏,烧杀淫掠,“无贫富,涓毫贻尽”[450],甚至以富室(权势者例外)为奇货,“一家有银钱则虏杀一家,一村有富室,则虏杀一村”[451],贫苦农民自然对之切齿痛恨,就是一般第平民地主也认为“流贼”比官军还要好些,所谓“贼梳兵篦之谣”就是他们的呼声。后来南明的一个官员还说:“豪杰之夫据土寨而为雄长,其苦我兵之杀掠久矣!……抢掠如故,无异于贼之所为,安保豪杰不变而为逆贼乎?”[452]
总之,在这一阶段中,北方平民地主阶层在农民军与缙绅地主的搏斗中基本上是中立的,甚至在客观上与农民军相呼应。这就造成缙绅集团的彻底孤立,使阶级力量对比逐渐有利于革命农民。
到崇祯十六年前后,平民地主的土寨武装在农民军与明军的对垒间隙又有发展,河南巡抚秦所式奏:“自永城至灵阌,白宛汝抵河岸,方千里之内,土贼大者数万,小者数千,栖山结寨,日事焚掠”[453],山东、湖广与畿辅也出现了这类土寨。在河南,这些土寨经过互相兼并,逐渐形成了刘洪起、李际遇、萧应训等几大势力,他们多接受了明廷的“招安”,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割据,甚至由“寨”入城,成为颇有实力的地方军阀。如刘洪起自崇祯九年受“招安”后,兼并了张五平、郭三海、赵发吾、沈万登等部,“有众十万”,“南至楚颖,北抵大河,无不奉其约束”,“自称受敕书进宫保,州县已下悉听其署用”,明分巡道韩煜惧其气焰,“知事不可为,与推官伍之秀避之固始”。[454]李际遇“受朝命为总兵,寇掠如故”,先后控制了密县、登封、禹州等豫中数邑。崇祯十六、十七两年,在缙绅势力“诛残几尽”,而农民军主力西进、北上的形势下,豫鲁二省许多州县都先后出现过“土豪擅命”[455]的情况。如上蔡县崇祯十六年“本地营头中有志暂理县事”[456]。山东长清县同年夏为地方农民军攻陷,“城破之日,官僚无存,乡民胡鼎铉以力雄人,庄众将奉之为乱,胡晓以大义,且曰:若为身家计,作贼何如御贼乎?率众入守,得旧印以号令,严明有法”[457]。商水县自崇祯十五年后亦无官佐,“乡民顾养敬率众以守”[458]。此外鹿邑、襄城、光州、息县、郾城、仪封、新县等,也都在土豪的控制下。
总之,崇祯十六年后,中原平民地主势力进一步扩张,从“土寨”发展为“据地分民、交相攻击”的军阀实力派,成为逐鹿中原的顺、明、清三方都必须重视的力量。但是封建社会后期的政治经济条件决定了平民地主不能像前期的庶族地主那样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政治力量出来收拾残局。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它的中立是不能持久的。
当时明王朝与农民军都在争取这股“介于似贼似民之间”的力量。崇祯十六年,朱由检专门下诏招抚河南土寨,声称“土寨人等结众抗贼,保守地方,屡报投招,均能用命……虽间有迹似弄兵,原非得已,而实则义存报国,不乏同心”云云[459]。为了争取那些仍在“弄兵”的土寨,明王朝针对平民地主的利益许诺“尽免河南五府田租三年”。这显然是与大顺的“三年免粮”唱对台戏。然而这不过是个空头人情,因为这时“河南五府”早已不为明有了。与此同时,农民政权也抓紧了对中原土豪的招抚。
在农民军势如破竹、明统治土崩瓦解的形势下,部分地也由于农民军“免赋”政策对平民地主的影响,各地土寨逐渐倒向大顺政权。最初是一些在与明军和其他土豪的斗争中失势的寨主来投,如“汝宁盛之友……屡战屡北,遂窜入流寇中”[460]。到崇祯十五年后,农民军“遍满河南,土寇纷起响应”,这年三月,“土寨沈万登以众数万附于闯贼”,十月,“闯曹既破秦师,收裕州土寇李好为军锋,乘胜攻南阳府”;十六年四月,大顺军克汝宁,“各土寨如马尚志、苏青山等皆受自成伪官”;“东寨韩华美投降受伪职,出屯信阳”;宝丰、郏县之战后,李际遇也归附了大顺军。此时“列寨皆请降”,中原土豪中除了刘洪起逃亡湖广外,几乎全部归附。农民军遂得以长驱西向,统一西北,进军北京。到了这时,缙绅地主开始抛弃明王朝转而向大顺朝投靠了。农民战争至此达到胜利之巅。可以想见,如果农民革命就此刹车,大顺政权迅速蜕化,李自成是可以在平民地主与缙绅地主的一致拥护下稳定他在中原乃至整个北中国的统治,并进而统一全国的。
三、“土寇”受招安打“流寇”
然而崇祯十七年初以后农民阶级反对地主阶级的斗争不仅没有退潮,反而在大顺政权的领导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如前所述,大顺政权在崇祯十六年以前提出的纲领,除了不杀、不掠、平买平卖这类社会各阶层都可以接受的内容外,主要就是两条:一为打倒缙绅权贵集团以“救民水火”,一为三年免征赋税。大顺政权定鼎长安后开始制度化的“追赃比饷”政策,就是这两条纲领的实践。
“追赃比饷”“政策有个刑逼乡官,渐及富户”[461],即从专门打击缙绅渐渐发展到打击一切富人的过程。崇祯十六年冬这项政策在陕西提出时,是专门施之于缙绅权贵的,即所谓“禁锢诸绅”“系而笞掠之”[462];“掠缙绅拷饷”[463];“多械致士大夫攫其金”[464];“劫诸乡大夫饷军”[465];“搜缙绅金”[466];“有檄征金,执绅累累入长安”[467];“邑绅多受其祸”[468];等等。都没有涉及庶民中的富人。当时规定:“布政注饷十万,光禄自闲曹,讯其先为某官,注五万……太守之子注三万”[469]。“九卿五万,中丞三万,监司万两,州县长吏半之”[470]。显然追赃比饷政策最初的打击面是较严格地限制在官绅的范围内的。
但随着革命的深入发展,到崇祯十七年春大顺军占领山西时,虽仍以官绅为主要打击对象,史称“拷全晋之缙绅,登之鬼录”[471],“征饷于仕宦”[472]。但同时个别地区也开始对富户不分绅民一体追比,如在绛州“搜刮富人及乡绅财,名曰助饷”[473];在汾阳,“搜括富室,桁夹助饷”,“细民之家,无一免者”[474];在黎城,令里胥“报县民富户骡马,数日,乡遂拷掠,官追银”[475],等等。到北京以后,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在畿南,“将缙绅生员并百姓之家计少给者即用脑箍夹棍,炮烙拷打,衙役乘机报复,不富者亦谓之富人,莫必其命”[476];在高阳,“逼索乡民助饷”[477];在涿州,“大索官僚拷掠”,“括富室金”[478];在北京城内更把向富商大贾追饷作为制度,从他们手里追到银一千四百万两,相当于万历时全国一年的正额钱粮总数。南下山东以后,“州县升堂,但求富户”[479]。“凡绅衿大户、乡绅、举、监、生员、富民,按籍拘追”[480]。这时追比的标准已从按官阶品级为主变成按家产多少为主:“乡绅富户,皆追赃助饷,视其家资十欲得七”[481]。“孝廉与庠生,按籍唤到,与富户一同剥取。富户先有开报之单,据之十取三,其实家千金者必开万金,家万金者必开数十万,性命与身家同尽”[482]。在平民地主武装活动中心的河南地区,大顺政权也开始“勒绅民助饷”[483]。崇祯十七年四月,大顺政权派往豫东六县的县令到任,“下车即追比助饷,凡有身家,莫不破碎”[484]。最能反映这一发展趋势的,莫过于《出劫纪略》里那条人所共知的记载:“闯官莅任……以割富济贫之说明示通衢。”这个“明示通衢”的纲领是大顺军对地主阶级斗争发展到最高阶段的产物。它直接宣布了贫富之间的阶级对立,扬弃了原先掩盖着它的官(绅)民等级对立的外衣,明确地把打击矛头从缙绅官府扩大到整个地主阶级,原先解决军需问题的“助饷”政策变成了明确的社会改革纲领:“割富”不仅仅为“饷军”,更重要的是为了“济贫”,为了建立一个平均主义的小农社会。因而斗争方式也从单纯由政府来追比,变成了发动“穷棍”们“瓜占”地主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缙绅要叛乱,平民地主也无法忍受了。如果说大顺政权的“免粮”政策最初对纳税的平民地主还有吸引力的话,那么追饷“渐及富户”就使这一政策对他们失去了意义,而“割富济贫之说”更成了悬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于是“各产文契俱焚”,“大家茫无恒产”了,地主的“巨室膏田”被“穷棍认为祖产”了!
这样,随着农民革命的深入,阶级斗争的格局发生了变化,在“割富济贫”的幽灵面前,“富民”与缙绅权贵的矛盾变得不足挂齿,整个地主阶级空前一致地勾结起来,很快把农民革命浸在了血泊里。
大顺军西入潼关后,豫中、豫东一带尽委归附的土寨武装驻守,如韩华美守信阳,马尚志守汝宁等。李际遇、李好、韩甲第等则仍然据守各自起家的地区。这不但是为了军事上集中兵力的需要,也是对平民地主的一种妥协。这种办法自然有弊病,但如果大顺政权能顺利地封建化,这些平民地主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不会轻易叛乱的。事实上清军占领之初,在一些战略地位不十分重要的地区也曾采用这种办法,可见它并不一定是“流寇主义”,也未必就决定了当地大顺政权的倾覆。然而大顺政权的农民革命政策却越来越激烈,这就决定了这些地区局势的不稳定。早在崇祯十六年冬,投靠明朝的平民地主沈万登、刘洪起就从安徽、湖广潜入豫东,利用他们在当地的势力,窃有鄢陵、扶沟、汝宁、真阳等地,击败了投靠大顺的土寨主马尚志等。崇祯十七年五月,大顺军兵败山海关,平民地主立即与缙绅勾结,在中原发动了大规模叛乱。五月五日,刘洪起勾结缙绅、明开封府推官陈潜夫攻陷杞县,“尽俘杞伪官”[485]。大顺河南节度使梁启隆弃开封逃走。十六日,明官僚桑开第等在归德发动叛乱,豫东六县大顺守令皆被俘。大顺军陈德从豫北赶来镇压,为刘洪起叛军击败于柳园口。大顺在豫东的统治全部瓦解。六月,大顺军主力袁宗第部从湖广入豫东平叛,刘洪起逃走。但大顺军对当地盘根错节的土豪势力无法肃清,袁宗第一走,刘洪起又回来了,豫东从此为大顺完全放弃。
继豫东后,豫中豫南的平民地主势力也纷纷称兵叛顺,信阳韩华美“弃伪职来投”[486],登封李际遇“杀伪官自效”[487]。许州韩甲第、裕州李好、襄城刘铉等“久有歼寇大志,闻贼败北,皆奋臂疾呼,思截击以杼夙愿,愤张旗帜,直书杀贼报仇四字”[488]。大顺军收复登封后,李际遇、申靖邦反扑,“率众攻城二十昼夜未下”,申靖邦被击毙于金店寨,但大顺军终因兵力不敷而撤退,八月八日李际遇最后占领了登封[489]。豫南南阳府及泌阳、舞阳、桐柏等县亦为土豪萧应训所据。
与此同时山东一带平民地主也纷纷叛乱,“东阿、汶上、阳谷一带土寇窃发,遇贼(指大顺军)即互相斫杀”[490]。豫北一带,缙绅张缙彦五月下旬叛顺逃入太行山,八月间依靠“太行诸雄”并“南勾土寨”,发动叛乱[491],于是“河北亦皆擅于土寇”[492],大顺军被迫退至山西境内。
总之到是年秋,中原要害之地大半已不为大顺所有。明清双方当时都没有多少军队进入这一地区,许多地方由于农民军多次镇压与强迫迁徙,缙绅势弱,与农民军作对的主要是平民地主。“开封汝宁间列寨百数,(刘)洪起最大,南阳萧应训、洛阳李际遇,列寨亦各数十”[493];“山东河南士民皆结寨屯聚,杀贼所置伪官,以望王师”[494]。河北、山西、山东等地缙绅发动的叛乱也得到平民地主的有力支持,各地材料中经常出现的与缙绅合作的“义士”“义民”“邑人”“百姓”“大侠”等一流人物,大抵都是平民地主的代表。否则,仅仅一些腐儒昏官与他们的仆隶,绝成不了那么大气候。
崇祯十七年秋后,平民地主仍是镇压农民军的重要力量,大顺军重要将领平南伯刘忠这时调驻河南,他的主要任务就是对付刘洪起、李际遇等平民地主武装。从这时到次年初,双方多次激战于郾城、叶县、汝州、襄城、郏县等地[495]。《明季遗闻》记述南明方面迄崇祯十七年冬的战况云:“(张)缙彦联络寨勇,鼓励进取,乃分宁陵以东至归德属王之纲,宁陵以西至兰阳属许定国,祥符以西至汜水属刘洪起,河洛属李际遇。总兵王之纲斩贼都司卢世杰,巡按陈潜夫获太康伪知县安中外等,副将刘铉、郭从宽等杀贼六百余级,擒鄢陵伪知县王度、许州伪巡捕王法唐,总兵刘洪起获汝宁府伪官祝永芑、上蔡伪知县马世遇,斩三百七十级,又于襄城斩贼二千二百七十六级,擒贼二百三十一名,总兵许定国获陈州伪官惠在公等,以洪起斩获独多。”除王之纲、许定国外,这里提到的都是平民地主武装。直到陕西沦陷,李自成南撤途中,还在邓州一带为土豪寨主海成、明光世、丁如浣等纠缠了二十余日。[496]最后李自成本人亦死于九宫山平民地主武装程九伯等之手,虽事出偶然,但也隐喻着必然性。
四、结论
平民地主,即无优免特权的纳税地主,是明代地主阶级中人数最多,具有很大潜在力量的阶层。它在明清之际的政治动向,经历了四个阶段:1.农民战争早期与中期,它在农民军与缙绅地主的斗争中保持中立,是“介于似贼似民之间”的一股力量;2.明末农民战争后期,它转而投向大顺政权,加速了明王朝的覆灭;3.随着农民革命的深入,到大顺军进京后,它因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又与缙绅地主站到一起来镇压起义;4.清军控制北方的过程中,极力拉拢这一阶层,而南明缙绅当权者却予以歧视,于是北方平民地主又背明投清,最后在清王朝统治下完成了整个地主阶级的合流。
平民地主是地主阶级中的在野阶层,它的潜在作用往往为人所忽视。然而如不了解它的作用,明清之际的风云变幻就不可能得到圆满的解释。明末缙绅地主集团的彻底孤立,是农民战争得以发展扩大的重要原因。而平民地主的倾向大顺,又是农民战争走向胜利顶峰,并迫使缙绅地主不得不改换门庭的一个要素。最后,平民地主之与缙绅合流加上新兴满洲贵族的撑腰,则是甲申之变后农民军在地主阶级的反扑面前几乎无还手之力的重要原因。
原刊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