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对人的身心伤害非常大
窦文涛:李老师,您肯定经常见到这样的人,就是未成年的时候遭受过性侵的女童。
李玫瑾:那对她的身心伤害是非常大的。
窦文涛:是不是一辈子对她的心理都有影响?
李玫瑾:对。我们有时候讲课也跟学生探讨这个问题,就是性侵行为从身体伤害来讲是看不出什么伤害的,你要是不说的话,别人也不知道,但为什么我们还要定个法律来禁止这种行为呢?实际上,大家不知道这种伤害对人身心的影响有多么大。我接触过很多这种人,有些人还给我写信。有的人现在已经当妈妈了,就讲到她小时候这个痛苦让她一生不幸福,包括她现在对丈夫老有一种很内疚的感觉,她不敢告诉丈夫,觉得对不起丈夫。还有些人是被亲生父亲性侵过,现在她母亲已经去世了,父亲没人管了,她不得不把他接到家里来。她在给我叙述这个过程的时候,我就能感受到她这一生的痛苦。
窦文涛:被亲生父亲性侵的话,是不是这个父亲肯定有神经病啊?
李玫瑾:不一定,有的是酒后,有的就是无所谓,觉得又不让你生孩子,只是那么一会儿,所以就真敢这么干。我们现在看到有很多留守山区的孩子,爸妈都不在跟前。那里有很多老人是属于那种鳏寡老人,一个人很孤独,经常一块糖、一个好吃的就把小朋友叫过去玩一会儿,家长根本不知道。等这孩子大了以后,明白这个事了,心里就有个阴影。
事实上,性侵害属于一种很常见的人身侵害。因为这种侵害发生的前提是:侵害者对被侵害者具有某种自然的或社会性的优势,如男性对女性的体力优势,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年龄优势,还有雇主对雇员等从属关系的社会地位优势等。鉴于这类情况在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因此,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遇到性侵害的概率是较高的。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可能遇见的性侵害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强奸类侵害,还有一种是猥亵或骚扰侵害。过去人们通常认为被侵害者多是年轻的女性或少女,但事实上,具有较高被性侵害风险度的人群还应该包括未成年人(其中包括男孩),还有一些处于社会弱势的男性群体。
根据犯罪心理的研究,实施性侵害的人员及心理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机会型的性侵害,也称“占便宜”型的性侵害。这类人在实施性侵害时往往不需要暴力,因为对方完全不具有相关的性意识或性知识,在毫无防备的状态下很容易被其侵害。这类被侵害对象多为未成年人,还有弱智女性。
利用从属关系的性侵害。这类人往往利用某种控制的权力对对方进行侵害,被害者即使有性知识和性意识,但迫于现实问题而无法自我保护。
出于报复目的的性侵害。这类人可能有过生活上的挫折或压抑的背景,因而出现攻击性情绪,并出现攻击“泛化现象”,将攻击的矛头指向所有比自己弱的对象。
性虐待狂的强奸犯罪。这类作案人具有变态的性欲望,往往通过对受害人的虐待来达到他们所需要的性唤起和性快感。这类性侵害往往伴随着暴力手段,并导致严重的伤害强奸或杀害强奸结果。
为了得到性满足。这类人实施性攻击行为只是为了性体验和性满足。他们大多有沉溺于欣赏黄色录像的背景,将被害人视为一个实现自己性体验或性满足的工具。
因酒精的影响而发生的性侵害行为。这类行为甚至会发生在家庭的乱伦中,或发生在熟人关系中。
无论是哪一种性侵害,对被侵害者而言都是一种污辱或屈辱,都会造成身心伤害。就心理伤害而言,许多被害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会在脑海中不断重现当时的情景,痛苦挥之不去,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焦虑、惊恐、烦躁。由于心理具有意识流的特点,所以这种心理伤害可伴随人一生的记忆。有的性侵害行为甚至影响到被害人的婚姻质量与家庭生活。同时,这种伤害还会引起生理问题,诸如失眠,受到噩梦的惊扰,感到胃部不适,感到阴部或相应生理器官的不适,甚至感到身体肮脏。严重者可因被强奸而怀孕或被感染性病,那种经历更是一种痛苦的折磨。
不仅如此,这种心理和生理的伤害还会影响到被害人的社会性行为及其发展,诸如在一段时间内不敢单独外出,不敢面对陌生人,不敢回到必须经历的环境中,比如学校或工作单位,也不敢面对熟悉的人,比如亲属、邻居、同学或同事,因为他们很难预料人们对这类事件的看法或想法。甚至在为自己讨回公道的法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也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他们会面临各种各样令人难堪的提问,最令他们难以承受的是因自己的失误给他们带来“说不清”的难堪,以致最后他们也对自己产生愤怒;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会寻找各种对他们不利的理由;当他们为了诉讼而不得不再次面对作案人时,就不得不再现那噩梦般的场景。诸如此类,对被害人的伤害可想而知。有些被害人甚至由此开始自暴自弃、酗酒、吸毒、卖淫,甚至寻找机会报复所有的异性,以至发展成新的性侵害者。
——摘编自李玫瑾论文《性侵害的心理问题及防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