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太讲究程序,以致反应比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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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文涛:现在咱们国内有些人不太了解,一度在批评美国警方怎么办事效率这么低,早就怀疑这个人了,为什么还放他在外面。但是,也有人说正是因为放他在外面,才监听到了他跟什么人说他绑架了一个人。他跟警察一开始还不承认,后来有一段音频被监听到了,这才把他拿下了。

刘少华:所以,我就觉得我们很多网友其实不懂什么叫“依法治国”。我们老提这个词,其实你如果去看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备忘录,人家严格地按程序每天都在侦破,而且他是在警察的监控范围内,是跑不了的。我们现在比较倾向于一旦发生一个什么事,全民都关注,我们的警察必须当天破案。比如说,外国人丢了一辆自行车,我们当天就得找着。舆论对公检法的干涉太大,我们习惯了这样。

李玫瑾: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有很多东西都是双刃剑,你要是顾了那头,可能这头就得牺牲;你要是顾了这头,那头就得牺牲。其实,法律操作也是这样。作为警察,他的职责是能救一个就救一个,可是作为法庭,它是能不判错一个就不判错一个,所以法律是无罪推定。当然,在警察的心目中,嫌疑人没有无罪的。因为任何人都可能是罪犯,所以警察在怀疑阶段是任何人都会怀疑的。比如美国在“9·11”事件之前特别注重隐私,但“9·11”之后,它的法律就明确了要缩小个人的隐私范围,然后扩大侦查。我觉得有的时候美国的法律特别好,比如它在不冤枉人的过程中做得很好,但是像在这种情况下,明明知道章某某可能还生存着,你可能抓紧点就能把她救出来,可是这个程序问题反而产生了一个阻隔,所以我觉得它是双刃的。

刘少华:其实,美国警方还是在第一时间去查看了这个嫌犯的房间的。

李玫瑾:对,第三天。

窦文涛:他好像曾经说他家离章某某上车的地方也就十分钟车程,那他有没有过把她关在他的家里?

刘少华:谁也不知道,现在就有一个怀疑。

李玫瑾:但是,我觉得当时一旦怀疑的话,只要有警犬闻一下车,或者闻一下章某某的遗物,至少警犬是可以带一些方向的。

刘少华:因为章某某这个案子是联邦检方要起诉的,所以还是有可能照着一级谋杀的罪名去起诉。你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详细写了哪一天得到了法院的授权,当天就去搜捕。也就是说,如果他们没得到这个授权就去搜捕的话,这个案子到最后在美国根本就判都判不成,因为它太讲程序。

窦文涛:对。有一种叫“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还有一种是“宁可放过一千,也不能冤枉一个”,在两者相权的情况下,美国宪法最终选择了后者。那天我还跟一个在美国多年的人说,为什么美国人那么不怕打官司?咱们有时候会觉得打官司输了怎么办,但他说美国的官司旷日持久,美国人不怕输,只要你有钱,你打多少年都行。

刘少华:先打着呗。

窦文涛:最后往往也没什么说法,因为它那种程序。所以他就说,美国法律哪儿都好,但是美国律师就像咱们清朝的时候说的“讼棍”,打官司就跟谈买卖一样,说这个案子我不收你钱,但是我估计能打赢,打赢之后你分我多少。辛普森据说是一天付五万美元的律师费,就让他脱罪。在美国爱打官司到什么程度啊?比如说,你是我朋友,你到我家里吃饭时,在门口摔了一跤,然后吃完饭了,你临走的时候说:“我要告你。”

刘少华:法院见,哈哈!

窦文涛:他非要给你告点钱出来不可。所以,美国的法律制度跟咱们的精神不太一样。

李玫瑾:对。但是,我认为像辛普森那个案子是被害人已经死了,所以你为了让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怎么做都可以,可是章某某这个人可能在嫌犯手里还活着,所以我更倾向于我们中国警察的反应。我想,这个案子要是在中国,我们早就把它弄清楚了。美国这个事,我们离得远也够不上,但是能感觉到他们的反应还是比较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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