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整肃吏治,唯才是举
明思宗在即位诏中宣布,他将在遵循祖制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吏治与民生问题。但实际上,他对民生问题只采取了若干小动作,如在崇祯元年(1628年)二月下令暂停苏杭织造太监的上供,而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对而言,他对吏治的整肃倒还比较用心,多少算是做了点儿实事。
在惩处魏忠贤、客氏和崔呈秀之后,明思宗于崇祯元年(1628年)正月十二日即戒谕百官,要求他们“自今为始,各务涤濯肺肠,各修职业,提精明振作之念,戒悠忽延慢之习,勿得苟怀私图,致偾国事,动诿之权奸掣肘,不得自行其志。今大奸既除,职掌还之各司,而犹不致忠竭节,亦非所以事朕也。至内外各衙门积年弊窦,尚未清厘,该部院自行检举陈奏,痛加洗剔,勿事虚文。大要为国节财,为民择吏,固圉者以封疆为重,守土者以民困为本。其有挟私坏公,逞臆荧听,不从国家起念,专以窥响妄营者,朕不时廉察,决不轻贷。一切奏议有关国计者,遵我祖宗成法,不得妄议纷更,惟其大法小廉,柔远宁迩,以佐朕平明之治”。三月初七日,辅臣李国槽条陈十大新政,请求皇上厉必为之志,务典学之益,执总揽之要,广听纳之方,谨内侍之渐,崇节俭之德,核职掌之实,精用人之衡,恤下民之苦,循久任之法。明思宗批示道:“卿所奏十事,订谋硕画,裨朕新政,事关朕躬,当一一采纳施行。”五月二十四日,明思宗召见阁部大臣等官员,谕辅臣来宗道等曰:“票拟之事,须悉心商榷。”谕吏部臣曰:“起废事重,会推宜慎。”又指斥户部“边饷措办无术”。再询问兵部事务,尚书王在晋的回答不够详细,明思宗便命太监拿来纸笔令其写下呈上。尔后,又告谕刑部:“天旱,凡用刑务效先朝平允。”此后,明思宗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着手整肃吏治。
明思宗整肃吏治,侧重于改革用人制度与提高行政效率两个方面。
在用人方面,明思宗面对复杂的局势、成堆的问题,亟盼打破原有制度的束缚,选择具有真才实干的人才出任各级官吏,帮助自己实现中兴之治。崇祯二年(1629年)十一月,后金兵临京师,翰林院庶吉士刘之纶上疏,说国家养士二三百年,豪杰莫不思望风自效于阙下。但他们不屑奔走于庸夫俗子之前,而又不肯夤缘巴结权贵以展其才,如果广行招徕而鼓舞之,则一人可当千百人之用。希望皇上奋然图治,破除庸俗之调,开功名之门,选任豪杰之士,凡战守之方,犄角之术,一切听其所为。谁能决策捍卫都城,阻敌逼近京郊者,即予爵赏;谁能控御通州、昌平,与敌决战,使之不犯先皇陵寝者,予以爵赏。与此同时,庶吉士金声也上疏,奏陈以重兵守御通州、昌平,并推荐草泽义士申甫与刘之纶,说他们具有将才,可膺此任。申甫是个游方僧,与刘之纶结识后,常一起谈论兵事,并自费造出单轮火车(用火器击敌的战车)、偏厢车、兽车(也是战车),还用木头造西洋大小炮。明思宗派人取来他们自造的战车,看后十分高兴,即日召见,命申甫为京营副总兵,赐给白银17万两,令其招募新军,便宜从事;改金声为山东道御史,监申甫军;授刘之纶兵部右侍郎,副尚书闵梦得协理京营戎政。申甫仓促招募数千人,皆市井游民,所需军装、兵器又不能按时供给,自然没有什么战斗力,接连为后金军队所败。申甫也于当月二十日在卢沟桥阵亡。第二年正月,刘之纶也在遵化的战斗中壮烈牺牲。
明思宗这次擢用申甫、刘之纶等人,虽然没有收到御敌的实际成效,但申、刘却都表现出效忠国家的英雄气概。此后,明思宗仍然坚持这一用人方针,并将它概括为“先才后守”四个字。所谓“先才后守”,即把才干放在操守前面,就是唯才是举的方针。当时许多大臣对这个方针有不同意见,有的赞同,有的反对。左都御史刘宗周即持反对态度,说许多人只看才干,不问操守,但从来没见过操守不行、品行不端的人,遇到敌人敢于向前冲杀,士兵能听从他的号令的。但明思宗强调:“济变之日,先才后守。”刘宗周说,前人之所以败坏,都是由于贪欲膨胀的缘故。所以,就应对时局的剧变而言,也应先守后才。明思宗仍然坚持:“大将别有才局,非徒操守可望成功。”认为在危机四伏的非常时期,必须选拔和任用能救时济世的干才,而不能墨守成规,刻意追求十全十美的完人。
根据这个“先才后守”的方针,明思宗强调选任官员应不拘资格。明初官员的任用不受资格的限制,大抵有以下三个途径:一是荐举,二是进士和在国子监读书的贡生(即监生),三是吏员。弘治、正德以后,开始强调资格,形成进士为一途,举人、贡生为一途,吏员等为一途的三途并用格局。三途之中,尤重进士,而轻举、贡。至于吏员,只能担任最低级的官职。到成化末年,吏员仅可担任佐贰、幕僚、监当、管库之职,非得有人保举,才能担任州县的正官。明思宗对这种制度很不满意,多次告谕掌管官吏任用的吏部:“国家用人,惟求事理民安。庸鄙之徒,不堪内外,若拘资俸,其人得矣,如国事苍生何?”认为国家用人,只求把事情办得顺当,百姓安定。庸鄙之徒是既当不了京官,也做不了地方官的。如果只看资历、薪俸就加以任用,他个人当然高兴了,但国家和百姓又该怎么办呢?
崇祯九年(1636年)二月,山阳武举陈启新诣阙上疏,痛陈用人唯问资格之弊,说:“国初典史授都御史,贡生授布政(使),秀才授尚书,嘉靖时犹三途并用,今惟一途。举、贡不得至显官,一举进士,横行放诞,此资格之病。”他手捧奏疏在正阳门外跪了三天,才由太监递入宫中。明思宗阅后,感到此疏切合他用人不拘资格的意旨,立即提拔他为吏科给事中,历兵科给事中。类似这样破格擢用人才的事例,还有很多。仅由举人出任巡抚的数量,就大大超过此前的所有皇帝。据清代官修《明史》的记载,“明世举于乡而仕至巡抚者,隆庆朝止海瑞,万历朝张守中、艾穆。庄烈帝破格求才,得十人。丘民仰、宋一鹤、何腾蛟、张亮以忠义著;刘可训以武功闻;刘应遇、孙元化、徐起元皆以勤劳致位,而陈新甲官最显”。丘民仰等十人都是举人出身而官至巡抚的,陈新甲更由宣府巡抚升至宣大总督,最后官至兵部尚书。
明思宗还把选任官员不拘资格的做法,运用到内阁大学士的选拔上。明代的内阁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而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内阁大学士的升降由皇帝决定,其票拟是否被采纳最终还得取决于皇帝的批红,但内阁大学士毕竟是皇帝的重要助手,在明代中后期是皇帝下面地位最高、权力最大、对政局影响最巨的大臣。因此,对内阁大学士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也就成为明思宗用人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
明初的内阁大学士,皆从翰林院的编修、检讨、侍读、侍讲官员中选任。翰林院的官员,在明初诸色人等兼用。天顺二年(1458年),内阁首辅大学士李贤奏定翰林院纂修专用进士,以后,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遂成定制。明思宗继位后,召见大学士商议政事,发现有些阁臣虽饱读诗书,有文学之才,但往往不谙政务,更不了解现实的国情,不仅没有应变济时的能力,而且还常常闹出一些大笑话。比如大学士郑以伟,有次代皇上拟旨,竟将奏疏中的“何况”两字当做人名,在票拟中写道:“何况着按抚提问。”令所在地的巡按、巡抚提审“何况”,让人哭笑不得。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明思宗先是往翰林院掺沙子,改变非进士不入翰林的格局。崇祯七年(1634年),他下令考选推官(知府、同知、通判的下属官员,掌管司法监察)、知县,从中选拔编修、检讨,进入翰林院,从而改变翰林院官员清一色进士出身的状况。接着,又于第二年六月,任用非翰林之外僚张至发为内阁大学士,从而打破非翰林不入内阁的惯例。张至发为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进士,历任知县、礼部主事、御史、大理寺丞,清理积弊,多所厘正,得到明思宗的赏识。崇祯八年春,擢升为刑部右侍郎。六月增置阁臣,遂擢为礼部左侍郎兼东阁大学士。他是自嘉靖年间许赞之后,自外僚擢任阁臣的第一人。此后,还有多名非翰林的外僚,被擢入内阁,参与机务。崇祯十一年六月,吏部官员反对这种自外僚擢任阁臣的做法,拟用老办法从翰林中会推阁臣。明思宗不允,命再斟酌,说:“词臣不拘资序,前旨甚明,何滥徇游移也?其并推在籍堪任者。”他之所以一再坚持“并推在籍”,即外僚中的“堪任者”,是“欲阁臣通知六部事”,了解、熟悉六部的政务。由于原有的阁臣中已有首辅刘宇亮出自吏部,于是吏部官员便从户部推出薛国祥,从礼部推出方逢年,从兵部推出杨嗣昌,从工部推出蔡国用担任阁臣。刑部推不出合适的人选,便以大理寺少卿范复粹代之。其中,仅有方逢年曾担任过翰林院编修,其他人皆出自外僚,而范复粹由少卿擢任阁臣,尤属异数。
为了求得更多的人才,明思宗还进一步开放藩禁,允许宗室子弟入学应试授官。
明制,除皇帝的嫡长子封为皇太子作为储君之外,其余皇子皆封亲王。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立为王世子,长孙立为世孙;其余诸子年十岁,封为郡王,郡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授长孙;其余诸子授镇国将军,孙授辅国将军,曾孙授奉国将军,四世孙授镇国中尉,五世孙授辅国中尉,六世以下皆授奉国中尉。这些宗藩,皆世代享受岁禄,不授职任事。而且,藩禁越来越严,藩王就国后不允许再度入京,甚至不准出城,即便给父母扫墓也得事先提出申请。同时还规定“二王不得相见”,宗室子弟形同囚徒。亲王和某些郡王既有丰厚的岁禄,还可在岁禄之外得到各种名目的赏赐,生活优裕。将军以下,特别是中尉,岁禄就不那么丰厚,也没有什么门路可取得朝廷的赏赐,只能尽量多娶妻妾,多生子女,或者收养异姓,以增加禄米。因此,宗室人口迅速膨胀,岁禄的数量也大量增加。朝廷因负担不起,常常不能按时发放,致使许多将军以下的宗室成员穷困潦倒、衣食无着。嘉靖初年,枣阳王朱祐楒上疏朝廷,说“宗室久锢穷困”,请求“开四民业,以安贫宗,且省禄粮”,明世宗未予批准。后来,南陵王朱睦楧又条陈七事,提出“立宗学以崇德教,设选科以省禄米”的建议,也未被理睬。隆庆二年(1568年),王世贞应诏上疏,建议废除奉国将军诸子的禄秩,让他们分居附近州县,拨给房款,免除徭役,从事农耕或商贾;有志于举业者,让他们照常入学应试,经考试后出任南京及(布政)司、府、县官,也未被采纳。万历年间,刘应秋上《议处宗藩事宜疏》,详论宗室子弟宜开四民之业、自谋生路及入学应试授官,认为让宗室子弟开四民之业,弛出城之禁,既可省坐食之费,减轻社会经济负担,又可使他们得到固定的收入,缓和朝廷与宗室的紧张关系,引起了明神宗的重视。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郑世子朱载堉疏请“宗室皆得儒服就试,毋论中外职,中式者视才品器使”。明神宗终于下诏允行,但只令奉国中尉以下人等入学应试,而辅国中尉以上不许,理由是辅国中尉以上爵位尊荣,难以授职。万历三十四年八月,礼部左侍郎李廷机对此提出异议,指出封爵与科举原属二途,如果辅国中尉以上的宗室子弟愿从科举,中试后自应按照士子出身的资格一体选任官职,而不拘泥于原先的爵位。明神宗才再次下诏,令宗室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皆可与生员共同应试,并规定如果中了进士,二甲选任知州,三甲选任推官、知县;如果乡试中举,也照常例除授官职,但一律不得除授京职。
嘉靖以来,所有请求开放藩禁、允许宗室子弟入学应试的建言,都从减轻朝廷负担的经济角度来考虑。明思宗进一步开放藩禁,更多的是从延揽人才的角度着眼。崇祯四年(1631年),宗室子弟朱统铈考中进士,初选庶吉士,吏部以“统铈宗室,不宜官禁近”为由,请求改任中书舍人。朱统铈据理力争,明思宗命仍授庶吉士。崇祯八年正月,吏科左给事中阮震亨上言,请求仿效明太祖重定《祖训录》颁赐诸王的办法,申饬《宗藩事例》。当时,农民起义军刚攻破凤阳,焚毁皇陵,明思宗亟思广罗贤才,遂重申祖训的规定:“郡王子孙有文武才能堪任用者,宗人府具以其名闻。朝廷考验,换授官秩,其升转如常选法。”翌年二月,礼部拟出选用宗室人才的具体条例。第一步是荐举,规定宗室子弟先由五宗保结,再由王府长史据结详访,呈报亲王核查,开具才能实迹上报。第二步是考验,由部、院疏列“学行俱卓、博学多闻、精于心计、熟于刑名、娴于礼乐文章、兼通水利、保障拊循(安抚百姓)”等项,逐一叩问其对儒家经典的熟悉程度,再举行对策考试,或由皇帝平台召对,然后因才授职。条例还就宗室子弟入仕后品级的转换、升迁、解任等逐一规定了具体的细则。但是,宗室子弟长期在王府中过着娇生惯养的生活,对明思宗此举的意图并不理解,他们渴望的是高官厚禄,并不愿意从事繁杂的日常工作,因此往往产生失望的情绪。比如辽王的后裔朱术珣,被明思宗钦召入京后,授为户部主事,负责管理草场。他老大不高兴,上疏发牢骚说,以奉旨钦召、亲承召对之官,一出门外,便被户部尚书拿去买草!
为了求得更多的人才,明思宗还重申保举之制。崇祯八年(1635年)八月,他告谕百官大臣:“致治安民,全在抚按道守令。抚道得人,则守令自肃。年来升抚道,内地竞营,边徼规避。或其老耆贪庸,又情面姑容。兼以守令不才,民生愈悴。今后吏部务在详核,见在抚道不堪者,科道直纠。”并按祖宗保举成法,令南北两京三品以下、五品以上的文职官员,各举堪任知府者一人,无论是中举或未举的贡生、监生均可;令在京翰林、科道官及在外抚按、司道、知府各举州县官一人,也不拘资格。至崇祯十一年二月,吏部以保举试授知州5人,知县21人,州同知3人,判官5人,县丞、主簿各7人,另有不堪任使被罢斥者5人。
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明思宗反复告谕百官,办事应“勿事虚文”,要注重实效。他对人们习以为常的官僚主义作风提出严厉的批评,说:“祖宗设立部科衙门,各有职掌,内外监察,法甚明备。乃近来人情玩惰,废弛成风,即如各项章奏,或奉旨而科抄久不到部,或已抄而该部久不题覆,以致紧要事务率多稽迟,殊非政体。”针对这种状况,他下旨规定,自崇祯元年(1628年)二月所发的章奏,都限10天内做出批复,“如仍稽违,部科互勘”。六月,工科给事中刘安行巡视太仓银库,发现银库预支官俸多达36万两。明思宗得到奏报,即命刘安行会同户部进行清理,查明是哪位官员何年何月预支官俸,多少数额,限10天之内向他报告,做出处理。
明思宗对文牍主义盛行、奏疏越写越长之风十分不满,批评说:“章奏冗长,不便省览。”规定以后各衙门所写奏疏,务必简明扼要,字数不得超过1000;如果1000字写不完,不妨再另写一个奏疏。他不仅要求奏疏写得简短,不事虚文,而且要求仿效古人的做法,在奏疏拟成之后,写个简单的提要,粘贴在奏疏之前,便于阅读。
不过,明思宗的整肃吏治,并没有触及吏治败坏的核心,即官吏的贪腐问题。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就深刻地指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而庸鄙者次之。”不大力惩治贪腐,只单纯改革用人制度、惩办官僚主义、改革文风等,都无法取得成功。因此,他将惩治贪腐作为整肃吏治的第一要务来抓,使用严刑峻法加以惩办,诸如“官吏受赃者,并罪通赃之人,徙其家于边”,“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边卫充军”,贪污“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等,从而收到“吏治澄清者百余年”的效果。明思宗对官吏的贪贿、官场的腐败虽然也深恶痛绝,但却未曾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惩治,而只做口头或文字上的告谕和训示,结果贪风愈刮愈盛,官场的腐败现象也愈演愈烈,几乎变得无官不贪。在如此恶浊的环境里,整肃吏治的其他措施自然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再加上明思宗本人猜忌多疑、刚愎自用、急功近利而又极好面子的性格弱点,更使他整肃吏治之举措大打折扣,未能坚持到底,因而成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