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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 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第一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支出
第一部分 论国防开支
君主的第一个职责,即保护社会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力和入侵,只有凭借军事力量才能完成。但在和平时期准备以及在战时运用这支军事力量的花费,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和不同的改良时期,是很不同的。
第二部分 论司法开支
君主的第二项职责是尽可能地保护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免于所有其他成员不公平和压迫,即建立一种严格司法行政的职责,这在社会的不同时期所需的花费也各不相同。
第三部分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的开支
君主或国家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职责,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这类机构和工程,对于整个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而言,如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所得利润是绝不能补偿他所耗费的东西的。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来创办或维持。并且,履行这种职责,在不同的社会时期所要求的支出也是非常不同的。
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外,与其性质相同的其他机构和工程,主要是为便利社会商业和为促进人民教育的公共机构和工程。教育体系大概有两种:一种是着眼于年轻人教育的,一种是着眼于所有年龄层的人的教育。凡此种种机构和工程运行所需的费用,该如何最妥善地支付,在本章这一节将细分为三项来加以讨论。(本精读本略去详细讨论部分)
第四部分 论维持君主尊严的开支
为了维持一国君主的尊严,除了保证其履行各种职责的必要费用外,一种特定的支出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支出,随着社会发展时期的不同而变化,也随着政体形态的不同而变化。
在一个富裕和进步的社会中,社会各阶级人民在他们房屋上、家具上、食品上、服装上,以及车马侍从上的花费逐日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能期望君主能独自抵制这种潮流。因此,自然而然地,或者更确切地说,必然地,君主在这一切物品上的花费也变得越来越多。甚至可以说,他的尊严似乎也要求他这样做。
就尊严这点而言,一国君主高出其臣民的程度,远甚于任何共和国元首对于其同胞市民;因此要维持这种较高的尊严,就必须有更大的支出。我们自然会想到,一个国王的宫殿,会比一个总督或市长的官邸更加富丽堂皇。
本章结论
保卫社会的支出,与维持一国元首尊严的支出,都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一般利益)而支出的。因此,这两者都来自于全社会的共同收入是合理的,而所有社会不同成员所做的贡献,应尽可能与他们各自的能力水平相称。
毫无疑问地,司法行政的支出亦可看成是为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因此,这种费用由全社会的共同收入来支出并无不当之处。然而,引起这种支出的人正是由于他们自身某种不讲道义的行为造成的,这使得他人不得不向法庭寻求救济或保护。而从这项开支中获得最直接利益的人,又正是那些法庭恢复了或维持了其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费用,由这两类人中的一方或双方根据不同情形需要来特殊缴纳,即由法院手续费来支付,这样而言非常妥当。除非对那些罪犯的审判,罪犯自身没有任何财产或资金来支付这些费用,否则,这项费用是无须由整个社会的共同收入来负担的。
那些有利于一个地方或一个省份的支出(例如,为某个特定城镇或地区治安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地方或省份的税收来支付,不应让社会共同收入来负担。让整个社会来负担只能由社会一部分人享有的利益,这样而言是不公平的。
维持良好的道路和交通的支出,无疑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因此,这项费用由整个社会的共同收入来支出并无不当之处。然而,这项支出最直接的受益者是那些在各地之间旅行或者运输货物的人,以及购买那些货物的消费者。英格兰的道路通行税,以及其他国家所谓的路捐桥捐,完全由这两类人承担,因而为社会共同收入减轻了相当大的负担。
同样地,对教育和宗教机构支出也无疑对整个社会有利,因此,这项费用由整个社会的共同收入来支出并无不当之处。然而,这项支出完全由从这种教育和宗教指导中获得直接利益的人支付,或由认为自己有需要这两者之一的人自愿支付,或许同样是合适的,甚至还更有好处。
当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机构或公共工程不能完全维持自身,或者不能完全由那些获得最直接利益的社会成员所做的贡献来维持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差额要由全社会的共同收入来弥补。社会的共同收入,除了支付保卫社会和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外,还必须弥补许多特别收入部门的差额。这种共同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我将力图在下一章节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