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社会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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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用以支付必要支出(不仅包括国防及维护君主尊严的开支,还包括国家宪法未规定的由其他任何特别收入支付的政府必要开支)的收入,有两个来源:第一,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财源,这些款项与人民收入无关;第二,人民的收入。

第一部分 论收入中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财源或来源

收入中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财源或来源,必然由资财和土地构成。

君主,同其他资财所有者一样,既可以通过亲自使用自己的资财,又可以通过将资财借与他人来获得收入。他从前者获得的收入为利润,从后者获得的收入为利息。

公共资财和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项收入来源,不仅不适合,而且也不足以用来支付任何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开支;这使得这些开支中的大部分,必须由各种各样的税收支付;国民必须贡献自己私人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以补足君主或国家的公共收入。

第二部分 论税赋

在本书的第一篇已说过,个人的私人收入最终总是出自三个不同的来源,即地租、利润和工资。归根结底地说,每一种税都必然是由这三种收入来源中的某一种或者另一种支付,抑或是由这三者不分畛域地共同支付。我将力图对以下各点尽可能做最好的说明:第一,打算由地租负担的那些税;第二,打算由利润负担的那些税;第三,打算由工资负担的那些税;第四,打算由那三种不同的私人收入源泉不分畛域地共同负担的那些税。为了分别考察这四种税的每一种,本章的第二节将被分为四个小节,而其中三个小节还需被细分为若干子目。由后面的讨论可见,在这四种税中,有许多税最终并未按照其打算的那样,由其直接课征的那些资金或收入来源负担。

在我开始考察各项税目之前,有必要先提出适用于一般税赋的以下四项准则。

第一,一国国民,应尽可能地按其各自的能力,成比例地贡献以维持政府所需;亦即,按照他们在国家的保护下各自享有的收入,成比例地纳税。一个大国政府的费用之于该国的个人,即如一大宗地产的管理费用之于该地产的共同佃户,佃户们全都须按其在该地产上各自享有的利益,成比例地贡献管理费。所谓税赋的平等或不平等,就在于遵守或忽视这一准则。首先必须指出,每一项最终仅由上述三种收入当中的某一种负担的税赋,就其不影响另外两种这一点而言,必然是不平等的。在接下来考察各种税赋时,我将很少再关注这种不平等,而在大多数情形中,我的评论将仅限于由于某种特定税赋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响的某种特定私人收入上而引起的那种不平等。

第二,每个国民必须缴纳的税赋额应当是确定的,而不是随意裁定的。缴税的时间、缴纳的方式、应缴的数额,对纳税者本人和对所有其他的人全都应当是清楚明白的。如果不是这样,每一个纳税人便会或多或少地处于收税者的权力之下,后者便能够或者加重令人生厌的纳税者的税赋,或者用加重税赋的恐吓要挟,来勒索礼物或贿赂。课税的不确定性会鼓励这一类人的专横,促进他们的腐化;这一类人本来就不受欢迎,即使他们既不专横也不腐败。在课税中,每一个人应当缴纳的税赋额的确定性是一件如此重要的事情,以至于我相信,从所有国家的经验来看,极大程度的不平等所带来的危害,也许尚不及极小程度的不确定来得严重。

讽刺印花税条例的漫画

1765年,英国国会为转嫁沉重的军费负担而向北美英属殖民地颁布印花税条例。为抗议条例,殖民地人民展开抵制英货运动,导致英国对殖民地的出口额大幅度下降。

第三,每一种税赋应当在纳税者最可能方便缴付的时间点征收,或者以其最可能方便缴付的方式征收。对地租或房租课征的税赋,要求在其通常支付地租或房租的同期缴付,则是在纳税者最可能方便缴付的时间点征收,或者说,在他最可能拿出钱来的时候征收。对诸如奢侈品的那类消费品课征的税赋,最后全都是由消费者支付的,而且一般说来这种支付方式对他是非常方便的。他每次需要购买货物时,就每次缴付一点。由于他买或不买,都由他的心意自由决定,所以,如果他对这种税赋感到有什么大的不便,那也必定是因为他自己的过错。

第四,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它从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钱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钱,尽可能地少超出它送入国库中的钱。一种赋税可能由于下述四种情形使它从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钱,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钱,数目远大于它送入国库中的那些钱。其一,征税可能需要为数众多的税吏,他们的薪水会吞掉大部分的税收,他们的分外所得则形同对人民课征另一种附加税。其二,它可能妨碍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本可能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就业的生意裹足不前。当它迫使人民赋税时,它也许会因此减少,或者很可能会摧毁某些使他们比较容易从事那些生意的资财。其三,对企图逃税而未遂的不幸的人所遭受的财产没收和其他惩罚往往会使其倾家荡产,从而使社会本可能从他们的资本运用中得到的利益化为乌有。一种欠考虑的税赋,实为走私提供了很大的诱惑。但是对走私的惩罚必然随着诱惑增大的程度比例提高。法律,与所有普通公平的原则相反,首先创造了诱惑,然后又惩罚经不住诱惑的人;而它通常又按照应当可以减轻惩罚的那个犯罪情况,即犯罪诱惑程度的大小,成比例地裁定惩罚的轻重。其四,税吏频繁的访问及可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遭受极不必要的麻烦、困恼与压迫;虽然困扰,严格地说,不是一项费用,但就每一个人都愿意花一些钱使自己免于困扰来说,它无疑等同于一项费用。正是由于这四种情形中的这一种或那一种,税赋对人民所造成的负担,才往往远大于它们给君主带来的好处。

前述四项准则之公正和效用显而易见,因而或多或少地引起了所有国家的注意。所有国家均根据其最佳的判断,力图将自己的税赋设计得尽可能地平等,尽可能地确定,在缴税的时间和方式上尽可能地方便纳税人,此外,相对于带给君主的收入,要令人民的负担尽可能地小。以下对不同时代与国家的主要赋税的简要回顾将表明,所有国家在这些方面的努力并未获得同样的成功。


第一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支出这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