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层阶级增强的凝聚力和自觉性

字数:7749

汉代在中国历史上的主要贡献之一是自认为绅士(士)的人群扩大了。地方精英分子开始认为自己是有教养的士,即使学识平庸之辈也是如此。尽管他们在地理上彼此分隔和他们的大部分活动集中于本地,他们仍然不仅从共同集体的角度来看待自己,而且也认为自己是全国的文化、学术和政治事务的参加者,即使是非常间接的参加者。[106]在随后诸世纪中,“士”的上层阶级的力量和凝聚力被证明比起作为中国文明一体化基础的政治或经济的中央集权更为持久。

为了对地方精英分子表示尊敬而立的石刻碑文证明,绅士的理想扩大了。这时碑文表明地方精英分子共同具有表现在《笃行传》中的价值观——孝顺、敬服和淡于名利。当然,碑文并不表明人们实践了有教养绅士的所有这些美德,但是碑文确实表明人们共同具有一个绅士应该如何立言行事的自觉性。一个恰当的例子是182年的一块殡葬石刻,这件石刻看来是一个主要部属亲自撰写的。[107]

〔孔君〕年轻时学习过《礼经》。他遭逢人相食的普遍苦难时期,他构筑一小茅屋,因采集野菜赡养双亲而消瘦。他厚道、仁慈、直爽、朴素和忠诚,所有这些美德都是他的一种天性,没有一件是他后天学到的。〔后来〕他境况稍佳,他想起他的祖母……他为祖母重作棺材,建一庙宇,在庙旁种植扁柏……他的幼弟品德善良,但不谙世务。〔孔君〕把幼弟请来和他住在一起四十余年。甚至自己借钱用时,他对弟弟却慷慨大方……他的美名四扬,县里请他当主簿,后又到功曹任职……[108]

可见,历代祖先无人做官、自己只当过下级县吏的人有权要求获得荣誉,因为他屡次尽孝道和为人慷慨大方。

地方精英往往以他们中间有一位具有这些特质的人物而公然自豪。南阳有58人全都是以前的下级官吏或赋闲绅士,他们捐资为当地一位学者或教师娄寿(公元97—174年)立碑。娄寿的祖父是正式官吏,但他的父亲却过着“安于贫困”的生活。娄寿本人被描述为好学,是一位善于与人相处而始终受人尊敬的热心人。他欣赏隐士生活和山间的雾霭,不巴结权势人物。他拒绝了郡县的所有邀请,不为高官厚禄的念头所动心。[109]

教育无疑是扩大有教养绅士理想的重要方法。一些正直的官员常常被描写为鼓励地方人民养成高尚的行为和学识的人。例如,何敞在任太守时,试图使该地的下级官员变成绅士。他不囿于严密的法律观点,而是按照《春秋》的原则判决诉讼案件。在他的影响下,那些离乡背井的人们都回家去侍奉双亲,或者了却丧葬事宜。两百余人散发部分家财。有趣的是,何敞不是把文化送到国家的边远地区,而是带到中原的一个贫瘠之地,即汝南。

其他官员非常强调熟读经书。将近汉末之际,当令狐邵任弘农太守时,该地没有一人熟悉经书(尽管近来有人试图宣扬例如公元175年的熹平石经)。因此,他征求一位下级官员到临近郡的一位老师那里去学习,当他获得基本知识以后,便要他当老师。另一些太守把有出息的人送到京城求学。例如,当13岁的杨终(死于公元100年)任四川某郡一位低级职员时,太守赏识他的才华,把他送到京城。[110]

尽管荣誉应归于热心的县令和太守,但是好学之风似乎在整个后汉时期持久不衰。奖赏是丰厚的。在社会上,正式就学于某位宗师,此人便成为有教养的绅士;在政治上,这开辟了为官的门道。全国各地有专职学者和官员从事教学。《后汉书》几十处提到一些宗师拥有1000余名门生,还有更多的地方提到一些宗师拥有数百名门生。正史数次出现有天分孤儿的故事,他们虽然无力偿付学费,但却能遇到老师。这些故事被记载下来,以资鼓励人们,但它们也说明学习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111]

上层阶级的自觉性由于文学著作而进一步加强,文学著作对于绅士中的个别人物或团体进行非难和评价。这些著作模仿在整个后汉时期流行的“笃行传”的某些惯例,而且它们表示了比较自觉和比较成熟的阶段。一个早期例子是孔融(死于公元208年)的短论,他的短论把颍川和汝南绅士的优劣作了比较,这两个地区在朋党运动中产生了许多领袖人物。孔融短论中保留下来的记载有如下述:

汝南应世叔读书五行俱下,颍川士虽多聪明,未有能〔古代〕离娄并照者也。

汝南袁公著为甲科郎中,上书欲治梁冀,颍川士虽慕忠谠,未有能投命直言者也。[112]

人们不仅对当时或本地的绅士进行评论,而且还撰写他们的传记。最初编辑这些传记的是赵岐,他在党锢期间被放逐。[113]当由于叛乱而撤销对他的放逐时,他担任军事指挥官,公元201年逝世时90余岁。他的著作《三辅决录》包括后汉期间他的家乡地区,即长安周围三个郡的人物传记。他对他家乡地区的绅士用这样的言论作了总结:“其为士好高尚义,贵于名行。其俗失则趣势进权,唯利是视。”[114]

当时一位年轻人王粲(公元177—217年)写了一本受欢迎的著作《汉末英雄记》。在随后一个世纪中人们继续大量写作这样的传记集。[115]

上层阶级演变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公元2世纪50—70年代的朋党运动。出身极为不同的人们响应朋党领袖的号召,因为他们已经自觉地成为绅士,因而对于国家的道德引导负有责任。这种政治议论的结局,即公元166—184年对于党人的迫害,又毫无疑问地增进了这些人的自觉性。尤其重要的是,它造成了大批善于辞令、精力旺盛、对政治感兴趣而又不能担任官职的人们。再也不能从人们的特性和相应的政治活动的标准来确定有教养绅士(士)的社会地位。许多社会地位很高的人物。包括反抗运动的领袖人物,没有担任官职,不能把自己看成是政府机构的成员。作为他们社团的领袖和他们培育的价值观的支持者,他们唯一残存的作用是在社会和文化方面。

按理来说,一旦被免职,鼓动者便无能为力了;因为在中央政府的心目中已经失宠,他们影响的范围将明显地收缩到他们家乡的城镇。但是,没有发生这种情形。党人在没有职务关系作为中介的情况下,保持他们在全国的联系。即使“有教养绅士”以前不完全了解他们自己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一点现在已经是人人都清楚了。

汉亡于公元220年,这个年代不标志社会和经济趋势方面的任何变化。但是这个年代有助于观察过去两百年间发生的变化,因为北中国的两个新统治者曹操(公元155—220年)和曹丕(公元186—226年)采取了正式承认社会结构中的变化的政策。这一章指出两个主要变化:第一,地方社会的改组和农业生产的调整;第二,上层阶级这一在政治上和社会上起着重要作用、不依赖官府——它的成员可以去任职——的社会集团扩大和加强了。

曹操采用建立大规模农业戍屯军(屯田)的办法来对待已经变化的农业的社会基础。这种制度承认两种发展。第一种发展是贫苦农民不愿意或不能回到荒废的田地上去自己谋生。因为必须求助于掌握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人们的保护,他们不得不牺牲自己的若干利益和放弃自己的许多自由,以换取自己的安全或幻想的安全。为了使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到战前水平,曹操或者鼓励地主把他们的依附者安置在荒废的土地上,或者利用政府的力量把无地农民集中起来,组成一些聚落,把他们作为国家依附农民安置下来。这两种方针他兼而用之。李典(盛年期公元190—210年)拥有3000余名依附亲属和追随者,他被鼓励把他们安置在河北南部遗弃的土地上。[116]在其他地区,移居者是由政府分配到那里的半复员的士兵。

导致这种安置政策的第二种发展是政府需要增加除人头税之外的岁入。忽视大庄园主的经济和社会实力(他们能够全面抗税,同时把大部分税收转嫁到个体农民身上),简直等于减少收入。曹操却另有办法,他模仿庄园主,像他们那样雇佣佃户和依附者来获得收入。因此,即使不能完全控制豪右,税吏对他们的财产和田产又无能为力,政府仍然能够从“官田”上获得固定收入。[117]

曹操和曹丕鉴于上层阶级结构的变化,改革了官员招收制度。这种新制度叫做九品中正,后来因它使得名门豪族出身的人们享有莫大优惠的贵族偏向而闻名。但是,起初它对于上层阶级的自治似乎是一种让步。地方舆论关于个别人的一致意见被认为是挑选公职人员的适当的根据。[118]在每个郡县,地方上一位声望很高的人物负责对当地绅士按照其才干和正直的名气进行评价。政府就按照这些评价来任命公职人员,因而默认上层阶级自行吸收成员和自行证明合格。在以前的半个多世纪期间,各级官员由于害怕主要文人学士和有教养绅士的嘲笑,他们的行为还有某种范围的克制。在九品中正制度下,他们评价的合法性得到承认,但是他们一旦担任重要职务,就同时被授予选拔不受评论的候选人的责任。

一山 译


[1]关于这个时期最好的综合性经济史著作是李剑农著:《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1957)。最好的英文著作是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前206—公元220年)农业经济的形成》(西雅图和伦敦,1980)(许的著作出版太晚;以至于在撰写这一章时无法加以利用,但是为了方便读者起见,在脚注提供了关于此书的许多相互参照的内容)。关于汉代经济各个领域的原始资料的有益的汇编是马非白编:《秦汉经济史资料》,载《食货》,2:8(1935),第22—33页;2:10(1935),第7—32页;3∶1(1936),第9—31页;3:2(1936),第2—25页;3:3(1936),第8—38页;3∶8(1936),第37—52页;3:9(1936),第9—33页。汉代经济史研究现在还必须利用考古发现;参见本卷导言。一部有价值的、但今天已过时的关于考古发现对于经济史的意义的研究著作是陈直著:《两汉经济史料论丛》(西安,1958,1980年再版)。

[2]关于详细研究,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伯克利和洛杉矶,1967),第18—21页,以上第10章《城市和商人》。

[3]见《全后汉文》卷四六,第6—7页,有关的一段文字为崔寔所作,关于崔寔,见P.埃伯里:《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家族:博陵崔氏家族个例》(剑桥,1978),第36—49页。

[4]箕子是商末纣王的太师,对于纣王的奢侈行为进行苦谏。

[5]《潜夫论》三(《浮侈》),第120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九,第1633页以下,引了《潜夫论》另一版本的文字。关于王符的社会思想,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他的《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98—205页。前汉董仲舒(《汉书》卷五六,第2520—2521页)和参加辩论盐铁垄断的学者都提出了类似的批评(《盐铁论》卷六 〔第29篇〕,第201页以下)。

[6]见范文澜:《中国通史》(北京,1965)第2卷,第211—217页。关于纸,见潘吉星:《从出土古纸的模拟实验看汉代造麻纸技术》,载《文物》,1977.1,第51—58页;潘吉星:《中国造纸技术史稿》(北京,1979);王菊华和李玉华:《从几种汉纸的分析鉴定试论我国造纸术的发明》,载《文物》,1980.1,第78—85页。

[7]必须谨慎进行这种概括,因为考古遗址,特别是非贵族等级人们的遗址,后汉比前汉多得多。

[8]见洛阳区考古发掘队:《洛阳烧沟汉墓》(北京,1959)。

[9]甘肃省博物馆:《武威磨咀子三座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2.12,第9—23页。

[10]汉代没有一个地区的普通农民的生活是非常商业化的。这里的问题是交换问题。因为《后汉书》几乎不像《汉书》那样常常提到大商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某些学者便猜测地区间的贸易衰落了(例如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海,1979〕,第25—26页。也可参见多田狷介:《汉代的地方商业》,载《史潮》,92[1965],第36—49页,该文评介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日文著作)。关于另一种针锋相对的意见,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第18—21页,他认为后汉自由贸易政策对商业有利;许倬云:《汉代农业》,如果有区别的话,他认为农民日益依赖市场。也可参看第10章《税制》。

[11]“下级官员”是由他们的顶头上司任命的低级官员和胥吏,他们不被认为是正规官僚机器中的成员。

[12]《后汉书》卷四一,第398页。

[13]《后汉书》卷五四,第1769—1771页。

[14]见劳榦:《汉代的雇佣制度》,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3(1951),第77—87页。

[15]《后汉书》卷四一,第1398页。

[16]《后汉书》卷七,第319页。

[17]关于劳役义务的详细情形了解得很少。见许倬云:《汉代农业》,第77—79页和注。

[18]《隶续》卷十五,第4—6页。虽然前汉留下来的石刻碑文较少,但是后汉大量石刻文字提供了以前时期所没有的特别与这一章有关的宝贵证据。见埃伯里:《后汉石刻铭文》,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40(1980),第325—353页。

[19]例如《后汉书》卷四,第183、190页(公元97年和102年);《后汉书》卷六,第260、269页(公元132年和139年)。

[20]见劳榦:《论汉代之陆运与水运》,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6(1947年),第69—91页。

[21]《金石萃编》卷五,第12—17页。

[22]《隶释》卷四,第11—13页。

[23]《后汉书》卷七六,第2459页。

[24]关于这种绘画的例子,见《汉唐壁画》(北京,1974),图版18—21、28—31。

[25]《后汉书》卷三四,第1181页。

[26]关于这个问题,见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1964),第166—169页。许倬云:《汉代农业》,第50页以下。

[27]《后汉书》卷十五,第573页;《后汉书》卷三二,第1731页。

[28]《后汉书》卷八,第345页。

[29]《后汉书》卷五二,第1731页。

[30]《四民月令》,第46、54、64页。关于这段原文,见P.埃伯里:《从〈四民月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17(1974),第173—205页;藤田胜久:《〈四民月令〉的社会性质,汉代郡县的社会现象》,载《东方学》,67(1984),第34—47页。关于这部著作的完整译文,见许倬云:《汉代农业》,第215—218页;克里斯丁·赫泽尔:《崔寔的〈四民月令〉:后汉的一部农业历书》,汉堡大学,1963年。

[31]对于汉代农业的技术方面作了充分讨论的著作有,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第154页以下;许倬云:《汉代农业》,第81—128页;也可参看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史研究》(东京,1962),全书各处;本书第10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32]关于赵过,见第10章《华北早田农业的发展》。

[33]关于赵过使用耕牛,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1139页 [译文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184—191页)]。关于那次瘟疫,见《后汉书》卷三,第132—133页。

[34]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北京,1961),第75页。关于铁工业,见河南省博物馆:《河南汉代冶铁技术初探》,载《考古学报》,1978.1,第1—24页;刘云彩:《中国古代高炉的起源和演变》,载《文物》,1978.2,第 18—27页;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古荥镇汉代冶铁遗址发掘简报》,载《文物》,1978.2,第28—43页;《中国冶铁史》编写组:《从古荥遗址看汉代生铁冶炼技术》,载《文物》,1978.2,第44—47页;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1958),第34页。

[35]见张振新:《汉代的牛耕》,载《文物》,1977.8,第57—62页。

[36]林巳奈夫:《汉代文物》(京都,1976),第268—271页。

[37]殷涤非:《安徽省寿县安丰塘发现汉代闸坝工程遗址》,载《文物》,1960.1,第61—62页;朱成章:《寿县安丰塘汉代埽工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9.5,第86—87页。

[38]徐恒彬:《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4.9,第455—456页,图版8、10。关于四川省类似例证,见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载《文物》,1979.12,第64页。

[39]《后汉书》卷二,第116页;《后汉书》卷八二,第2710页。

[40]《四民月令》,全书各处。

[41]见李中清:《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和扩展》,载《人类的迁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麦克尼尔和鲁思·亚当斯编(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1978),第25—47页。也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1956),第83—101页。

[42]作出这一论证的是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4,《古代》第4册(东京,1970),第426—437页。但是许倬云(《汉代农业》) 对于技术改进和农民艰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他认为农民自己和佃户的小块土地刺激了新技术的发展,因为新技术使他们能够在较小的土地上生产出较多的东西。但是,我作出了相反的论证:较好的犁可以少使用人力,而不是多使用人力,佃户常常受到地主密切监视,决定种植什么和如何耕种庄稼的是地主本人。地主使用少数比较有生产力的佃户比使用许多佃户来对小块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要更加有利可图。见第10章《农村社会结构》节中的讨论。

[43]这个问题在许倬云的《汉代农业》中作了详细讨论,第15—35页。

[44]《后汉书》卷一下,第50、66—67页。

[45]例如,两夫妻带三个孩子,耕种20亩(2.25英亩)的一小块肥沃田地(每亩最多生产3蒲式耳),有义务交纳2蒲式耳田赋,约等于200铜钱。如果一个孩子15岁,一个孩子10岁,一个孩子两岁,那么,最小的孩子不纳人头税,10岁孩子纳人头税23铜钱,15岁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纳人头税足足120铜钱,人头税总数383铜钱。如果要服劳役,父亲不愿意亲自服劳役,他就得付300铜钱(或者根据另一份资料为2000铜钱)以抵偿劳役,那么,他的全部负担不是583铜钱,便是883铜钱(或者,如果抵偿劳役的2000铜钱的数字是正确的,后者的数字便是2583铜钱)。那么,一个20亩地(583钱或883钱)的家庭和一个田地多10倍(2383钱或2683钱)的类似家庭之间在赋税上的差别大大低于它们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别。还要注意到,田赋与人头税的比例以谷物的价格为转移,谷物价格由于长期和短期的波动而在整个汉代变化不定。每一英亩的产量各地也大不相同。关于谷物价格和农户收入的详细资料,见许倬云:《汉代农业》,第67—80页。关于规定抵偿劳役的不同代价,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162页以下。

[46]《后汉书》卷三,第145页。

[47]《后汉书》卷一下,第74页。

[48]《论衡》十九(《恢国篇》),第838—839页(艾尔弗雷德·福克:《论衡》第二部分,《王充杂文》〔上海,1911〕,第211—212页)。

[49]《后汉书》卷四,第174—175、182—183、185—191页。

[50]《后汉书》卷四,第178、188、192页。

[51]《后汉书》卷六,第276页;《后汉书》卷七,第299—300页。

[52]《全后汉文》卷四六,第10页。

[53]关于这些图画见《汉唐壁画》,图版4—7。关于这座墓葬的详细报告见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平陆枣园村壁画汉墓》,载《考古》,1959.9,第462—463页。

[54]参见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内蒙古博物馆:《和林格尔发现一座重要的东汉壁画墓》,载《文物》,1974.1,第8—23页;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编:《和林格尔汉墓壁画》(北京,1979)。

[55]河南省博物馆:《灵宝张湾汉墓》,载《文物》,1975.11,第79页以下。

[56]《全后汉文》卷五三,第7—9页。

[57]《后汉书》卷四九,第1644页。关于仲长统,见巴拉兹:《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第213—224页。

[58]《后汉书》卷三二,第1119、1129、1132页;《后汉书》卷四二,第1431页;《后汉书》卷七○,第2257页。

[59]关于这种推算,见《后汉书》志第二三,第3534页的注解所引的未说明出处的材料的数字,也可参见第10章表15和表16。

[60]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华盛顿特区,1956),特别见第103—115页。

[61]镂刻着地契术语的若干铅条常常被当做买卖土地及其条件的证据加以引用。但是,因为许多这样的残片十分明显的是赝品,故就其所标记的年代来说,它们不能立即作为证据来采用。公元182年的一份真正的契约(可惜不能充分辨认或不完整)以彩绘的形式出现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13、20页)。关于土地买卖契约的比较全面的考证,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1960),400—462页;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载《中国的法》,兰孝悌编,佛罗伦萨,1978。

[62]《后汉书》卷四九,第1651页。

[63]关于后汉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权问题,见平中苓次:《关于汉代田租或田赋和发生天灾时的减免租情况》,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31(1973),第53—82页;32(1974),第73—97页;33(1975),第139—160页,特别见第1卷,第69—81页。也见许倬云:《汉代农业》,第53—67页;多田狷介:《后汉豪族的农业经营》,载《历史学研究》,286(1964.3),第13—21页。

[64]《四民月令》,第9、68页(许倬云:《汉代农业》,第216、226页)。

[65]从村社的角度或者从村社关系的角度讨论这个问题的日本学者几乎都认为这些变化是当然的。简短的英文讨论见平中苓次:《田租》,第67—69页。也见以上第10章。广泛的分析见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东京,1978),第33—36、123—158页。也见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东京,1960);川胜义雄:《汉末的抵抗运动》,《东洋史研究》,25:4(1967),第386—413页;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第403—444页。采用马克思主义分析法的中国学者常常用类似的方法进行论述,见贺昌群:《汉唐土地所有制》,第131—211页。

[66]《后汉书》卷七七,第2489页。关于蛮横的地方血缘集团更多的例子,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和伦敦,1972),第455—459页。

[67]《隶释》卷三,第4—9页。

[68]见本书第5章《叛乱与战争》;第16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69]霍华德·利维:《黄巾教和汉末的叛乱》,《美国东方学会会刊》,76∶4(1956),第214—227页;石泰安:《论公元 2世纪道教的政治宗教运动》,载《通报》,50(1963),第1—78页。关于这些运动中宗教和思想的含义,见第16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70]《三国志·魏书八》,第263页以下。也见上文第5章《曹操的晚年》。

[71]关于这个问题,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1955),第3—29页;见贺昌群关于这个问题的评论:《关于宗族宗部的商榷》,载《历史研究》,1956.11,第89—100页。

[72]这段文字是在《三国志·吴书四》(卷四九),第1190页注释中从已失传的《江表传》中摘引来的。

[73]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443—450页。

[74]《三国志·蜀书一》(卷三一),第866页;《三国志·蜀书十一》(卷四一),第1007页;《三国志·吴书十一》(卷五六),第1309页。

[75]例如,见《三国志·魏书十一》,第340—341页,关于田畴(公元169—214年)的功绩:他把五千余户避难家庭组织起来,赢得它们的父老赞成二十余条法律。

[76]关于公元220年以前制止刘节专横行为的企图,见《三国志·魏书十二》,第386—387页。

[77]关于这种区别,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405—472页;贺昌群:《汉唐土地所有制》,第166—211页;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第63—249页。

[78]《全后汉文》卷十三,第5叶。桓谭著作残篇译文载蒂莫特斯·波科拉:《〈新论〉及桓谭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关于引证的这节文字,见第15—16页。

[79]见《风俗通义》卷三至五。关于《后汉书》中复述轶事的传记的例子,也可在《风俗通义》中找到,见《后汉书》卷五三,第1746—1750页;《后汉书》卷三九,第1294—1295页;《风俗通义》卷三,第8页;卷五,第10、11页;卷四,第11页。

[80]《后汉书》卷二七,第930—931页。

[81]《后汉书》卷四一,第1477页。

[82]《论衡》三十(《自纪篇》),第1196页以下(福克:《论衡》第1卷,第80页)。

[83]《后汉书》卷四九,第1629页。

[84]《论衡》十二(《程材篇》、《量知篇》和《谢短篇》),第535—577页(福克:《论衡》第2卷,第56—85页)。

[85]《论衡》十二(《程材篇》),第547页(福克:《论衡》第2卷,第65页)。

[86]《潜夫论》八(《交际篇》),第335、337页以下。

[87]《潜夫论》一(《论荣篇》),第34—35页。关于丹,见高本汉:《书经》,载《法国远东学院学报》,22(1950),第11页。

[88]原书缺注。——译者

[89]《后汉书》卷十八,第675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一,第1395—1403页。

[90]《后汉书》卷五八,第1865页。于定国生活于公元前1世纪中叶;《后汉书》卷七一,第3041页以下。

[91]《后汉书》卷四八,第1614页;《后汉书》卷三一,第1109页;《后汉书》卷六七,第2213页。

[92]《后汉书》卷四六,第1543—1546页。

[93]埃伯里:《后汉石刻碑文》。

[94]《隶释》卷五,第15—23页。

[95]《后汉书》卷二四,第838页;《后汉书》卷四五,第1525—1527页。

[96]《隶释》卷十二,第7—8页。

[97]《后汉书》卷三五,第1207页。

[98]《隶释》卷一,第1—4、8—13页。

[99]《两汉金石记》卷十二,第1—7页。

[100]《两汉金石记》卷十一,第11—17页。

[101]三份发起人名单中(每一份包括100多个姓名),只列举姓苏、姓尹、姓沈和姓田的人物。由于这些姓名不如在这里没有列举的李、杨、王、张那样普遍,他们可能是真正的亲戚。

[102]关于详细情形,见埃伯里:《后汉时期庇护人—被保护人的关系》,载《美国东方学会会刊》,103∶3(1983),第533—542页。

[103]《中论》B,第23页。

[104]《隶释》卷七,第1—2、4—7页;《隶释》卷十一,第1—6页;《隶续》卷十二,第5—8、18—21页。

[105]《风俗通义》卷三,第2页。

[106]余英时在《汉晋之际士之新自觉与新思潮》中从思想史的观点讨论了这个问题,《新亚学报》,4:1(1959),第25—144页。

[107]《隶释》卷五,第5—7页。

[108]引文系根据英文回译。——译者

[109]《隶释》卷九,第9—12页。

[110]《后汉书》卷四三,第1487页;《后汉书》卷四八,第1597页;《三国志·魏书十六》,第514页,见裴松之的注释。

[111]关于学习制度的确立,见以下第14章《学派的发展和官学》。

[112]《全后汉文》卷八三,第10—11叶。

[113]见以上第5章《大放逐(党锢之祸)》。

[114]这部著作(《三辅决录》) 现已失传,除了例如出现在《后汉书》注解中的引文以外。见《后汉书》卷六四,关于原作者,见第2124页,关于这里摘引的该书前言中的片断,见第2124页。

[115]关于王粲,见《三国志·魏书二一》,第597页以下。这些后汉著作没有一部完整的保存下来,但是其中的片断被大量地引证于其他史书,特别是裴松之的《三国志》注和刘峻的《世说新语》注;关于《英雄记》的引文,见《后汉书》卷七四上,第2373页,注1;第2374页,注2;第2375页,注3;关于《汉末名士录》的引文,见《后汉书》卷七四上,第2376页,注2。关于《三国志》,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三国志》(堪培拉,1970);关于《世说新语》,见理查德·马瑟:《世说新语》(明尼阿波利斯,1976)。

[116]《三国志·魏书十八》,第533—534页。

[117]关于这种政策,见马克·埃尔文:《中国过去的模式》(伦敦,1973),第35—41页。

[118]关于这种制度,见唐纳德·霍尔兹曼:《中世纪中心制度的起源》,载《高等实验学院论文集》,Ⅰ(巴黎,1957),第387—414页。


上层阶级中庇护人一被保护人的关系第十二章 宗教和知识文化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