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工作日和劳动生产力不变,劳动强度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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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强度的提高是以在同一时间内劳动消耗的增加为前提的。因此,一个强度较大的工作日比一个时数相同但强度较小的工作日体现为更多的产品。诚然,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同一个工作日就提供较多的产品。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所费劳动比以前少,单个产品的价值就下降;而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所费的劳动同以前一样,单个产品的价值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数量增加了,但它们的价格没有下降。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它们的价格总额也就增大,但在生产力提高的情况下,同一价值总额不过表现在增大的产品总量上。可见,在劳动时数不变的情况下,强度较大的工作日就体现为较多的价值产品,因而,在货币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也就体现为较多的货币。强度较大的工作日的价值产品随着它的强度同社会的正常强度的偏离程度而变化。因此,同一个工作日不再像以前那样表现为一个不变的价值产品,而是表现为一个可变的价值产品。例如,强度较大的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不像普通强度的十二小时工作日那样,表现为6先令,而是表现为7先令、8先令等等。显然,如果一个工作日的价值产品发生变化,例如从6先令增加到8先令,那么这个价值产品的两个部分,即劳动力的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按照相同的或不同的程度增加。如果价值产品由6先令提高到8先令,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由3先令增加到4先令。在这种场合,劳动力价格虽然提高,但不一定要超过它的价值。相反地,在劳动力价格提高时,劳动力价格还可能降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5)。当劳动力价格的提高不能补偿劳动力的加速的损耗时总是发生这种情况。

我们知道,撇开一时的例外情况不说,只有在有关的产业部门的产品加入工人的日常消费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才能引起劳动力价值量的变化,从而引起剩余价值量的变化。(6)这种限制在这里是不适用的。不论劳动量在外延上还是在内涵上发生变化,劳动的价值产品量总要与劳动量的变化相适应而发生变化,而不管这个价值借以体现的物品有怎样的性质。

如果一切产业部门的劳动强度都同时相等地提高,新的提高了的强度就成为普通的社会的正常强度,因而不再被算作外延量。但是甚至在这种情况下,平均的劳动强度在不同的国家仍然是不同的,因而会使价值规律在不同国家的工作日上的应用有所变化。一个国家的强度较大的工作日,比另一个国家的强度较小的工作日,表现为更大的货币额。(7)


Ⅰ.工作日的长度和劳动强度不变(已定),劳动生产力可变Ⅲ.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不变,工作日可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