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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经济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法上。

在那种社会中,田制税法不但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之间的剥削榨取深度,同时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于那种榨取物分配的实况。与初期贵族封建社会比较,官僚封建社会财富在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配,毕竟是有更大的变动性或更不易刻板固定下来的。也许就因此故,中国秦代以后,每个王朝在田制税法上就进行着各种各色的斗争。大约在每个朝代之末,都有被支配阶级的农民起来要求改变土地的分配关系并反抗租税,而在这以前,则是支配阶级——贵族、官僚、地主……们相互不绝由整理田制税制而掀起内讧。支配阶级中贵族官僚化的成分加重,乃与全部赋税逐渐集中到中央的事实相照应。就被支配阶级的农民说,究是把赋役直接贡献到专制君主于他们有利,抑是以私属的名义,把赋役贡献给强豪于他们有利,他们似乎很不易抉择,因为他们始终就不曾由任一统治方式得到负担比较轻松的好处。可是,在支配阶级方面,那种转变,就关系很大了:门阀或强豪对赋税多一分的控制,那就不仅意味着中央经济权力的削弱,且意味着政治离心局面的造成。

由汉末经魏晋南北朝形成的门阀,对那一历史阶段的分立局面扮演了极关重要的角色,可是,隋唐统一大业告成,并不就是那种门阀的没落。有许多事实证明:隋代王朝的短祚,正如同秦代王朝的短祚一样,都是缺乏统治新局面的经验。在秦,我们已指明它是太不善于应付新起的官僚,而在隋,则是太不善于应付新起的贵族。汉惩秦之弊,在学术仕途的统制上收到了极大的成功,唐征隋之弊,在更有组织的科举制上,在灵活运用的赋税政策上,分别收到了稳定统治,并使官僚政治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唐代租税体制是代有变迁的,到了杨炎实行的两税法,始在中国后期官僚政治史上,展开一个新的篇章。

但是要解述杨炎两税法及其对唐代以后各专制王朝统治的补强作用,势不能不对唐以前各王朝关于田制税法改革上的斗争纠纷,作一概略的理解。

田制税法所反映出来的官僚阶层内部的倾轧,在汉代已表现得很明白,这可由下面一段话充分地暴露出来:“古者什一而税,……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强家占田逾限,侈输其赋大半。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 (苟悦《汉纪论》) “官家之惠”是否“优于三代”呢?我们把汉代算赋更赋的措施加以考虑,就知道是不大可靠的。但“豪强之暴,酷于亡秦”,却是事实。不过,官家或中央政权所注意的,并不是人民的死活,而是“威福分于豪强”。

在威福已经分于豪强的魏晋及其他诸王朝,为了招收流亡,垦辟战乱之余的荒野,曾分别由政府统制土地分配的种种田制税法,如曹魏的屯田制、晋代的占田制、北魏乃至隋唐的均田制均寓有向豪强争夺土地、劳力的深意。但除屯田制系属带有军事性质的临时办法外,晋代的占田制是毫无结果的,像石崇王戎型的大官僚大地主的出现,正好说明“广收八方田园”,或“强豪兼并,孤贫失业” (《晋书》刘颂传),是对于占田制的强烈讽刺。东晋而后的宋梁诸代,每况愈下。其在宋为“主威不树,臣道专行,国典人殊,朝纲家异。偏户之命,竭于豪门;王府之蓄,变为私藏” (《宋书》王弘传)。在梁则为“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 (《梁书》武帝纪)

其实,晋室东渡以后不久,阻制一般贵族豪右的占田制,固然无法施行,就是专门向北方南渡豪族争夺财源的所谓土断制度,亦不曾收到多大效果。原来西晋户籍,在北方称黄籍,在江南称白籍。北方家族率领家丁荫户南渡,仍侨立寄寓都县,享有不输不纳特权,但此暂时权宜办法,一旦永久化,不但负担上太不公平,许多规避赋役人士,都相率由白籍变为黄籍,于是政府为了收入,乃不得不对一切享有上述特权人士,依其所届之土,断其户籍所属,以为税役张本,是谓土断制。由桓温以至刘裕,虽认真设法“大阅户口,令所在土断”,但其结果,仍只把那些小民细户的户籍清查了一下,至于名宗大族,仍旧依“本注”,持黄籍,享特权,卒至由白籍冒牌黄籍的问题,转化为小户冒充士族的问题,刘宋以后,更无论矣。这与我们以前述及的豪族把持政权的事实关联起来看,却毋宁是当然的。

然而在同一时期的北方,虽然也有新旧的巨族名宗,毕竟因为在大乱以后,北魏就开始施行了一种与其说类似晋代占田制,不如说类似曹魏屯田制的均田制。在今日研究起来,均田制的最后目的,实在增产而非均产。北方经过八王叛乱,五胡纷扰的局面,土地荒芜,人民流散,如何招收流散人民,以垦殖荒芜土地,就是均田制度实施的本质要求。我们始终不曾发现“均”豪右之田的记载,而所见到的,却不过“主将恭僚,专擅肥美;瘠土荒畴,分给百姓”(《魏书》贺怀传)。这就是说,均田制是在豪右占有以外的荒瘠地面上,依劳动生产力的大小配给以可能耕垦的土地数量,而由是获取可能提供的赋税定额的田制和税法,所以,除一定的永业田而外,授田的主体并不限于主男,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奴婢乃至耕牛,都在其例。像这样依照劳动生产力配给耕地的办法,在当时的情况下,确有助于经济的恢复,且曾在相当范围内,阻止了农民对于税役的逃避。所以,均田制又近似一种强制执行的半徭役制或力役制。北周、北齐沿袭魏制,略有损益。隋文帝混一字内,推广均田制实施范围。到炀帝即位之初,田野垦辟倍增,“户口益多,府库盈溢”,其后“大纵奢靡,……兵车屡动,……数年之间,公私留竭,财力既殚,国遂亡矣。”(《旧唐书》食货志)李唐惩隋之弊,然仍在半徭役的均田制的基础上确立起中央集权的专制官僚统治。均田制及其相伴而行的税法更系统化,并且推行得更彻底。授田的对象不再是男丁、妇女、奴婢、耕牛,而集中在男丁方面,统一多了;其税法,“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条理系统多了;除某些特殊场合,原则上禁止田地买卖,又规定“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而“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园圃加一等”(《唐律疏义》,第十三卷),其严厉彻底更可想见。

然而,这种半徭役性的田制税法,虽然是唐代专制官僚统治的经济基础,且使那种统治的集中力量更形强化,但其施行效果愈大,即经济上土地愈垦辟,人口愈繁多,生产物愈富有,就会愈益显示它不大适合那种统一的统治形态。比如,由广土众民及丰富物资所必然招致的流通经济或商业资本活动,在在会使那种把土地人口定着在一定秩序下的体制显出异常的窄狭性来。结局,原来用以限制或禁止王公百官特别是豪右们侵占公家税役源泉的租税体制,就由他们这些在政治上社会上的优越权势者,利用它露出破绽的机会,开始来破坏了。其所采取的破坏方式:(一)使农民开垦荒地,迨其变为熟田,乃横夺地租;(二)违法收买口分田与永业田;(三)涂改籍书,以便隐漏隐占户口;(四)依典贴等方法而行使收夺(参见拙编《中国社会经济史纲》,第二一一页)。所以,延至“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废弛,兼并之弊,有逾汉成哀之间。”(《通典》)而前此用以限制兼并者,反促起更猛烈的兼并。特别在安史之乱以后,各地方权势者,相率招收流亡,隐漏户口,横夺租赋。唐室依均田制和租庸调税法而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物质基础乃根本发生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