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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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各章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充分看出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极为突出的地位。法律承认父权,确定父亲有支配和惩罚子女的权力。儿子无独立的自主权,不能有私财,不能与父母分居,也不能自由选择配偶。法律上也承认夫权,承认尊长的优越地位。家族成员之间的纠纷,和侵犯、伤害等罪都是根据当事人在家族中的身分而裁决的。亲属容隐、留养等法律都说明家族伦理在法律上占据重要的地位。

法律承认贵族、官吏、平民和贱民的不同身分。法律不仅明文规定生活方式因社会和法律身分不同而有差异,更重要的是不同身分的人在法律上的待遇不同。贵族和官吏享受法律上的特权,而贱民在法律上则是受歧视的阶层,处于最低下的地位。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也不能应试做官。

法律对身分的极端重视,结果是产生了大量关于亲属及社会身分的特殊规定,与一般的规定并存于法典中。其运用的原则是特殊的规定优先于一般的规定,于不适用特殊的规定时才适用一般的规定。

法律之所以特别着重上述两种身分,自是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会身分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支柱。古代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

但这并不是说中国法律自上古时代以来即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秦、汉的法律是法家所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分在内。以礼入法是后来的事,法律之儒家化是逐渐形成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过程,中国古代法律因此而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变化。

自儒家化的过程完成以后,如本书各章所显示的,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至少在家族和阶级方面是如此。换言之,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


第三节 以礼入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