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投降,就灭亡
中共起草的《国内和平协定(草案)》,依照与南京代表团达成的妥协,确实没有提到战犯的名单;没有规定整编人数;同意成立整编委员会,中共四至五人,南京三至四人;同意南京政府待联合政府成立后再办移交;同意吸收南京政府代表参加新政协和吸收若干国民党人参加联合政府。《协定》甚至没有直接提到解放军过江的时间问题。但是,《协定》首先历数了国民党自1946年在美国帮助下破坏停战及政协决议,发动全面战争的罪行,然后分别依据毛泽东所提八条具体提出了实现八条的二十四款办法,明确规定人民军事委员会有权命令过渡期内的南京政府。
13日晚10时,国共双方代表齐集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正式会议。周恩来首先逐条阐明了中共方面的观点,希望南京政府代表团能够接受这个协定草案。但张治中当场表示:代表团诚意地承认国民党方面的错误和失败,但协定中有些过于刺激的字句,希望能够酌加删节;战争责任问题希望不要做成条文;更不宜在条文上规定南京国民政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辖的一个机构。
第二天,国共两党代表继续个别交换意见。同日,周恩来等专门向在北平的各民主党派代表具体介绍《协议(草案)》内容和南京代表团的意见,与会之各党派代表几乎众口一词地认为《协议(草案)》的文字及内容上,已经相当宽大,无论如何不要再让步了。但考虑到再做某些策略上的让步有利于分化桂、蒋,争取李、白,中共中央仍旧下决心对《协议(草案)》进行某些具体的修改。
14日晚,张治中向中共正式提交了一个书面修改意见,逐一说明代表团关于取消原草案中有关“惩办战争罪犯”、“废除伪宪法”之类的标题和一切“反动”、“叛乱”“出卖”之类的刺激性字眼的建议,并特别要求不写上关于过渡期内的南京政府必须对人民军事委员会负责,受其统辖之类的词句。但是,南京方面的代表们实际再没有勇气来拒绝这个文件了,他们很清楚,既然是战败者,对于这样一种最后通牒式的协定草案他们事实上只能接受下来。只是接受的结果,恐怕无论文字上怎样修饰,也不能修改得让南京方面感到满意。鉴于此,刘斐悲观地表示:过去我们是南京政府的代表团,与中共交涉,今后我们是中共的代表团了,要去说服南京了。只怕是这样做“毫无希望”。倒是代表中唯一不是国民党员的章士钊看得开些,他声称:“过去中共新华社发出八条的电报,内有十六个伪字,南京都答应了,今天一个伪字也没有,如果南京反不答应,那就是有精神病。”代表团团长张治中至此终于意识到国民党大势已去,应该宣告自己的结束,让中共来干了。他直截了当地表示,中共的条件恐怕只能接受了。连日之所以争论不休,实在因为两种东西在束缚自己:(一)我们是代表,一切须听命于政府,我们个人的意见,受政府权力的束缚;(二)我们是国民党员,国民党不行,集一切坏事之大成,但可惜我们未脱党,今日的政府又是国民党的政府,因此我们的意见又受国民党的束缚。在此双重的束缚下,自然甚为矛盾与苦闷。但邵力子对此不以为然,说:“(一)今日已是所谓宪政时期,我们是代表政府,代表人民,不是代表国民党;(二)清党以来,国民党越弄越不像样,连‘民族’主义都不许讲,而要讲‘宗族’主义了,将总理遗训抛得一干二净。今日之下,要我代表国民党,这点我不能承认。”《(南京)和谈代表团会议纪要》,1949年4月15日。事情很清楚,时已至此,南京政府的和谈代表团已经与国民党离心离德,准备向自己的谈判对手俯首称臣了。
考虑到长江水位等技术原因,中共中央决定不再施延时间,速议速决。于是,15日,周恩来在参照南京代表的意见部分修改了协定文字后,再度将修改后的《协定(草案)》交给了张治中等。在当晚9时举行的正式谈判会议上,周具体说明了协定修改的内容。首先是中国人民解放革命委员会的权力问题,周表示同意代表团的意见,在联合政府成立前,南京政府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关系应为协商合作关系。同时周表示凡原有的带刺激性的字眼儿,都已去掉,包括连每条原标题及“首要次要”等字眼儿都去掉了。但军队改编、政权接收等则不能改变。周恩来并告诉南京代表团:这已是中共方面最后定稿的文件了,如果到4月20日为止还不能获得协议签字,我们就只能渡江了。周恩来特别说明,中国共产党对于反动好战分子,不相信有什么办法能够感动他们,他们对和平协定的破坏与阻挠是必然的,无论协定成败与否,中国共产党不能不考虑如何对付他们和打击他们的阴谋。中共之所以必须过江,也就是为了这样的目的。协定不成,解放军立即以武力的方式过江;协定达成,解放军也要和平地过江占据长江下游十个县的地区,以使任何敢于破坏和平协议的国民党军队不能不有所顾虑。
周恩来的解说,标志着南京代表团的使命事实上已经完结。在张治中看来,他们对中共的这一最后文件,“只是同意(就)签字,不同意就拉倒”,“不是说还有商量,还有字斟句酌的余地”。因此张治中只能表示请示南京“作最后的决定”。不过,他也承认:“现在对于这个《国内和平协定》,如果还想字斟句酌地去辩论,等于白费,是不必要的;我们应该把眼光放大些,胸襟开阔些,重新合作,这才是国家民族之福!”见前引《张治中回忆录》第839页。
修改后的协定条款与前此的协定草案对照如下:
修改前的文件修改后的文件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南京国民政府在美国政府帮助之下,违背人民意志,破坏停战协定及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 在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名义之下,向中国人民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动全国规模的反动的国内战争。此项战争,至今已达两年又九个半月之久。全国人民,因此蒙受了极大灾难。国家财力物力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国家主权亦遭受了新的损害。全国人民,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背叛孙中山先生的革命三民主义的立场,背叛孙中山先生的联俄、联共及扶助农工等项正确的政策,以及背叛孙中山先生的革命的遗嘱,历来表示不满。全国人民对于南京国民政府发动此次空前规模的军队,的国内战争以及由此而采取的政治、军事、财政、经济、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南京国民政府在美国政府帮助之下,违背人民意志,破坏停战协定及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在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名义之下,向中国人民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动全国规模的国内战争。此项战争,至今已达两年又九个半月之久。全国人民,因此蒙受了极大的灾难。国家财力物力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国家主权亦遭受了新的损害。全国人民,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违背孙中山先生的革命的三民主义的立场,违背孙中山先生的联俄、联共及扶助农工等项正确的政策,以及违背孙中山先生的革命的遗嘱,历来表示不满。全国人民对于南京国民政府发动此次空前规模的国内战争以及由此而采取的政治、文化、外交等项反动的政策及措施,尤其表示反对。南京国民政府在全国人民中业已完全丧失信任。而在此次国内战争中,南京国民政府业已为中国共产党所领导、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指挥的人民解放军所战败。基于上述情况,南京国民政府曾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向中国共产党提议举行停止国内战争恢复和平状态的谈判。中国共产党曾于同年一月十四日发表声明,同意南京国民政府上项提议,并提议以惩办战争罪犯、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官僚资本,废除卖国条约,召集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的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等八项条件为双方举行和平谈判的基础,此八项条件已为南京国民政府所同意。因此,中国共产党方面和南京国民政府方面派遣自己的代表团,授以举行谈判和签订协定的全权。双方代表于北平集会,首先确认南京国民政府应对于此次国内战争及其各项错误政策担负全部责任,并同意成立本协定。
第一条惩办战争罪犯
第一款为着分清是非,判明责军事、财政、经济、文化、外交等项错误的政策及措施,尤其表示反对。南京国民政府在全国人民中业已完全丧失信任。而在此次国内战争中,南京国民政府的军队业已为中国共产党所领导、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指挥的人民解放军所战败。基于上述情况,南京国民政府曾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向中国共产党提议举行停止国内战争恢复和平状态的谈判。中国共产党曾于同年一月十四日发表声明,同意南京国民政府上项提议,并提议以惩办战争罪犯,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没收官僚资本,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卖国条约,召集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的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等八项条件为双方举行和平谈判的基础,此八项条件已为南京国民政府所同意。因此,中国共产党方面和南京国民政府方面派遣自己的代表团,授以举行谈判和签订协定的全权。双方代表于北平集会,首先确认南京国民政府应对于此任,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与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确认,对于发动及执行此次反动的国内战争应负责任的南京国民政府方面的首要及重要战争罪犯,原则上必须予以惩办。但得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项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如能认清是非,幡然悔悟,出于真心实意,确有事实表现,因而有利于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有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者,准予取消战犯罪名,给以宽大待遇。
第二项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凡怙恶不悛,阻碍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不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或竟策动叛乱者,应予从严惩办。其率队叛乱者,应由中国人民解放革命委员会负责予以讨平。
第二款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将日本侵华战争罪犯冈村宁次大将宣告无罪释放,复于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允许其他日本战犯二百六十名送还日本等项处置,是错误的。此项日本战犯,一俟中国民主联合政府即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新的中央政府成立,即应重新处理。
第二条废除伪宪法次国内战争及其各项错误政策担负全部责任,并同意成立本协定。
第一条
第一款为着分清是非,判明责任,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与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确认,对于发动及执行此次国内战争应负责任的南京国民政府方面的战争罪犯,原则上必须予以惩办。但得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项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如能认清是非,幡然悔悟,出于真心实意,确有事实表现,因而有利于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有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者,准予取消战犯罪名,给以宽大待遇。
第二项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凡怙恶不悛,阻碍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不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或竟策动叛乱者,应予从严惩办,其率队叛乱者,应由中国人民解放革命委员会负责予以讨平。
第二款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将日本侵华战争罪犯冈村宁次大将宣告无罪释放,复于同第三款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是违背人民意志的,应予废除。
第四款《中华民国宪法》废除后,中国国家及人民所当遵循的根本法,应依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及民主联合政府的决议处理之。
第三条废除伪法统
第五款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的一切法统都是违背民主原则的,应予废除。
第六款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及在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以后,应即建立人民的民主的法统,并将废止一切反动法令。
第四条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
第七款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一切武装力量(一切陆军、海军、空军、宪兵部队、交通警察部队、地方部队,一切军事机关、学校、工厂及后方勤务机构等),均应依照民主原则实行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并改隶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统辖和指挥之下。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应立即成立一个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之下的全国性的年一月三十一日允许其他日本战犯二百六十名送还日本等项处置,是错误的。此项日本战犯,一俟中国民主联合政府即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新的中央政府成立,即应重新处理。
第二条
第三款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应予废除。
第四款《中华民国宪法》废除后,中国国家及人民所当遵循的根本法,应依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及民主联合政府的决议处理之。
第三条
第五款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的一切法统都是违背民主原则的,应予废除。
第六款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及在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以后,应即建立人民的民主的法统,并将废止一切反动法令。
第四条
第七款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一切武装力量(一切陆军、海军、空军、宪兵部队、交通警察部队、地方部队,一切整编委员会,负责此项改编工作。整编委员会委员为七人至九人,由人民军事革命委员会派出四人至五人,南京国民政府派出三人至四人,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派出之委员一人为主任,南京国民政府派出之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得依需要,设立区域性的整编委员会分会。此项分会双方人数的比例及主任副主任的分担,同于全国性的整编委员会。海军及空军的改编,应各设一个整编委员会。人民解放军向南京国民政府现时所辖地区开进和接收的一切事宜,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命令规定之。人民解放军开进时,南京国民政府所辖武装部队不得抵抗。
第八款双方同意每一区域的改编计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中略)
第九款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切武装力量,于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不得再征募兵员。对其所有武器、弹药及一切装备,一切军事机关设备及一切军用物资,均须负责保护,不得有任何破坏、藏匿、转移或出卖的行为。
第十款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任何武装力量,军事机关、学校、工厂及后方勤务机构等),均应依照民主原则实行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并改隶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统辖和指挥之下。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应立即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整编委员会,负责此项改编工作。整编委员会委员为七人至九人,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派出四人至五人,南京国民政府派出三人至四人,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派出之委员一人为主任,南京国民政府派出之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得依需要,设立区域性的整编委员会分会。此项分会双方人数的比例及主任副主任的分担,同于全国性的整编委员会。海军及空军的改编,应各设一个整编委员会。人民解放军向南京国民政府现时所辖地区开进和接收的一切事宜,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命令规定之。人民解放军开进时,南京国民政府所辖武装部队不得抵抗。
第八款双方同意每一区域的改编计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中略)
第九款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如有对改编计划抗不执行者,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有权命令南京国民政府协助人民解放军强制执行,以保证改编计划的彻底实施。
第五条没收官僚资本
(中略)
第六条改革土地制度
(中略)
第七条废除卖国条约
(中略)
第八条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
第十九款双方同意,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之前,南京国民政府及其府、院、部、委、会等项机构,应暂予保留,向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领导;除处理日常工作外,应协助人民解放军办理各地的接收和移交事项。待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即向民主联合政府移交,并宣告自己的结束。
第二十款南京国民政府及其各级地方政府与其所属一切机构举行移交时,人民解放军、各地人民政府
及中切武装力量,于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不得再征募兵员。对其所有武器、弹药及一切装备,一切军事机关设备及一切军用物资,均须负责保护,不得有任何破坏、藏匿或出卖的行为。
第十款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任何武装力量,如有对改编计划抗不执行者,南京国民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强制执行,以保证改编计划的彻底实施。
第五条
(中略)
第六条
(中略)
第七条
(中略)
第八条
第十九款双方同意,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之前,南京国民政府及其府、院、部、委、会等项暂行使职权,但必须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协商处理,并协助人民解放军办理各地的接收和移交事项。待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即向民主联合政府移交,并宣告自己的结束。
国民主联合政府必须注意吸收其工作人员中一切爱国分子及有用有材,给予民主教育,并任用于适当的工作岗位。除不愿改悔的反动分子及声名狼藉的贪污分子以外,其他一切人员,均应给以适当的安置,不使流离失所。
(中略)
第二十三款在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签字于国内和平协定并由南京国民政府付诸实施后,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愿意负责向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委员会提议南京国民政府得派遣爱国分子若干人为代表,出席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在取得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批准后,南京国民政府的代表即可出席新的政治协商会议。
第二十四款在南京国民政府业已派遣代表出席新的政治协商会议以后,中国共产党方面愿负责向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提议,在民主联合政府中应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方面的若干爱国分子,以利合作。
(下略)
第二十款南京国民政府及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与其所属一切机构举行移交时,人民解放军、各地人民政府及中国民主联合政府必须注意吸收其工作人员中一切爱国分子及有用人才,给予民主教育,并任用于适当的工作岗位,不使流离失所,其他一切人员,均应给以适当的安置,不使流离失所。
(中略)
第二十三款在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签字于国内和平协定并由南京国民政府付诸实施后,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愿意负责向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委员会提议南京国民政府得派遣爱国分子若干人为代表,出席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在取得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批准后,南京国民政府的代表即可出席新的政治协商会议。
第二十四款在南京国民政府业已派遣代表出席新的政治协商会议以后,中国共产党方面愿负责向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提议,在民主联合政府中应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方面的若干爱国分子,以利合作。(下略)
南京代表团对于修改过的《国内和平协定》的看法,明显地存在着分歧。少数人的意见多半可以用刘斐的概括来说明,即《国内和平协定》严格说来只是一个“宣判书”,它列数国民党罪状,真是罪大恶极,千恶不赦,数完了罪状之后,还要你在自己的罪状上签个字;同时,它又是一个“投降协定”,掷给战败者,要你在自己的降书上签个字。因此他们相信,在南京看来,打也是完,不打也是完,只好索性“玉碎”了。但另一些代表则完全相反,他们认为南京和了也吃不消,不和更吃不消,两害相权从其轻,就只有和了。况且李宗仁当初交给他们的任务就是“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不管怎样也要和下来”。但无论如何,成王败寇,不投降,就灭亡,代表们几乎一致相信已别无选择了,只能全力劝说南京接受协定。于是,16日晨,黄绍竑、屈武根据代表团的决定乘飞机返回南京说明一切。
4月16日晚,黄绍竑、屈武向李宗仁报告了全部谈判情况和代表团集体的意见。李宗仁显然不曾想到会有这样一种结果,他清楚地意识到在南京现在的气氛下,批准这样一种协定的结果,不仅在上海、南京会迅速造成政治上、军事上的严重混乱,而且在桂系内部也会使自己陷入严重困境。事实上,白崇禧一看到黄绍竑带回来的《国内和平协定》关于军队整编的内容,当时就表示坚持反对。因此,尽管黄绍竑提醒李宗仁:周恩来明确警告他和白崇禧应当自拿主张,千万不要请示蒋介石,而李宗仁本身就无法接受这种协定,自然将周的话置之不理。他明确告诉黄绍竑:以后不要再提接受中共协定的问题了,这是不可能的,不是我的任何陈述可以转变他们的既定方针的。 《黄绍竑致德公函》,(香港)《文汇报》,1949年5月25日。随后,他立即向何应钦等人通报了中共的和平协定,把问题丢给何应钦去处理了。当然,何应钦也只能把它推给蒋介石了事。
就在黄绍竑等回宁的第二天,蒋介石就在溪口看到了黄带回的《国内和平协定》。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共匪对政府代表所提修正条件二十四条款,真是无条件的投降处分之条件。其前文叙述战争责任问题数条,更不堪言状矣。黄绍竑、邵力子等居然接受转达,是诚无耻之极者之所为,可痛!”蒋明确认为必须拒绝中共条件,但同时又不得不决定提出复案与中共继续周旋。他很快于当天拟定对付原则如下:
甲、提出具体相对条件复之。
乙、不提出对案,仅以不能接受其所提条件而愿先订停战协定,以表示和谈之诚意。如其在此和谈期间,进攻渡江,则其战争责任,应由共匪负之。
丙、用党部名义驳斥其条件之前文与消灭行宪政府而实行其共产专制政府。见前引《张治中回忆录》,第838-840页。
由于意想不到中共会提出如此条件,深感沮丧的李宗仁一连几天连开会的勇气也没有。直到得到来自溪口的指示,他才接连召开桂系将领、立法委员、国民政府行政院及国民党中央委员和高级将领等各种秘密会议,商讨对策。会议的倾向可想而知,李宗仁立刻处于四面楚歌之中,代表团更是受到全面攻击。对此一形势缺少了解的代表团,还想尽最后的努力,因而一面再向中共请求缓以时日,一面再电李宗仁与何应钦,痛陈利害。电称:
和谈至此阶段,万无游移可能,明知此事屈辱至大,然一念及破裂后之重重困难,军队及人民生命财产诸无可恢复之损失,今及时了结,似犹有把握民意两害取轻之充足理由。中共谋定而动,大势难回,逆争凭力,顺受仍可讲理。同人以为哿日二十四点以前,必须提出同意签字意旨,惟保留文字上之修改,并同时声明,短期内成立整编委员会,商讨共军过江问题。时机迫切,稍纵即逝,如待共军行动后,补签协定,屈辱更大,大局更难收拾。从来历史上之大转变,其关键往往不在本事利害得失,而在不转变又将如何?我方疮孔百出,思至后果,不寒而栗。幸公截住众流,当机立断,万不得已,须公亲来北平一行,宜亦不辞。临电不胜迫切待命之至。见前引《张治中回忆录》,第846页。
然而,就在代表团发电之后不久,南京中央社的广播就公开宣布:广州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8日已经发表声明,明白告诫任何人主和都不得超越元月1日以后蒋介石发布的文告及国民党中常委4月6日所做出的有关谈判的五点决定内容。有鉴于此,黄绍竑在劝说李宗仁无效后,20日专门打电话告诉代表团,他已被迫辞去代表职务,并远避香港。南京方面绝不会批准和平协定,和平谈判事实上已完全破裂。
4月20日,以李宗仁、何应钦两人名义发给南京和谈代表团的电报到达北平。电报依照蒋乙案明确拒绝了中共的协定,电称:
综观中共所提之协定全文,其基本精神所在,不啻为征服者对被征服者之处置,以解除兄弟阋墙之争论者,竟甚于敌国受降之形式,且复限期答复,形同最后通牒。则又视和谈之开端,为战争之前夕,政府方面纵令甘心屈辱,予以签署,窃恐畏于此种狭隘与威压作风,刺激士气民心,同深悲愤,不特各项条款非政府之能力所能保证执行,而由此引起之恶劣影响与后果,亦决非政府能力所能挽救。良以此种协定果一旦订立,所给予人民者,将非真正之和平,而为更残酷更大规模之长期战争,迫切渴望和平之人民亦必不愿政府接受此一名为“和平”,实为“战争”之协定,招致全国人民重罹浩劫,岂徒显背谋和之初衷,抑必造成仇仇相报永远欲杀之悲惨局面。……该项协定,均充满以中共武力控制全国之意味。一则曰“人民解放军开进”,再则曰“人民解放军接收”。所谓《和平协定》实际为欲政府承认中共以武力征服全中国之谓,政府军队固等于全部缴械投降;即全国各城市乡村亦将因中共军队之普遍开进,原有之社会组织与人民生活方式,亦将依中共之意旨而彻底改变。如此势必激起军民之愤怒,若中共部队向各地开进,中共人员向各地渗透,其必然遭遇军民抗拒,殆为不可避免之事实,结果战火与屠杀即将遍及全国之每一城市与乡村,人民之痛苦愈益加深,国家之损失愈益增重,势所必然,无待深论。事果演变不幸至此,则谋和适以制造乱源,弥战反而扩展战祸,岂忠于谋国爱护人民者所宜出此,以忍出此?
来电希望中共方面能够“确认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之原则,对此项协定之基本精神与内容,重新予以考虑”,并即日成立临时停战协定,以表明谋取真正和平之决心与诚意。同前引《风雨中的宁静》,第181页。
当然,由李宗仁、何应钦共同署名的这封电报还并不能完全反映李宗仁此时的复杂心态。在李宗仁随后致章士钊和邵力子等人的电报中,可以看出其比较真实的想法。该电称:
中共方所提之协定,其全部精神上在使政府与北平完全看齐。弟个人纵可不避怨尤,不惜牺牲,予以签署,姑不看其必然遭遇重大之反对,即执行上因各地之抗拒,亦必无避免使用武力,终致长江以南仍难免除战祸,地方秩序之混乱与人民之痛苦将至不堪想象之程度。谋和适以造乱,弭战反而战,且由于协定条款苛刻,刺激情感,徒然增长顽固派之气焰。昨日立法院开秘密会议,闻敬之兄宣读协定全文后,彻底主张和平之立委,亦噤不敢有所主张。似此情形,弟不仅独难排众议,抑且显背初衷。中共如不能重新考虑,使政府不能接受,终致和谈破裂,弟个人固可飘然远引,以谢罪于国人,其奈渴望和平之人民,竟重罹浩劫何?为今日之计,惟望吾兄等善为辟复,详陈利害,庶尚留斡旋余地,则弟亦用尽最后之努力也。 《李宗仁致行严兄、邵代表电》,1949年4月21日。
但是,李宗仁这时既没有“用尽最后之努力”的余地,也并没有真的决心“飘然远引,以谢罪于国人”。南京政府的答复不仅意味着国共和谈的彻底破裂,而且也意味着李宗仁与共产党密谋合作反蒋计划的彻底放弃。李宗仁到底还是一个国民党人,何况他既不能支配南京的政治和军事权力,甚至也不能真正支配仍旧一心希望保全桂系军队的白崇禧。
1949年4月21日晨,中共军队按照预定计划开始大举实施渡江战役,并迅速突破长江一线的国民党军防地,矛头直指国民党政府的首都南京城。21日,李宗仁电令张治中及其代表团全体返回南京。同前引《张治中回忆录》,第847页。但当晚周恩来在电告解放军渡江成功的消息的同时,提出了希望代表团继续留在北平为和平努力的建议,这促使深信国民党必败的张治中等再度对和平产生了一些希望。而李宗仁给章士钊的电报恰好也在这时到达,张治中等为“用尽最后之努力”,回南京之事自然也暂未提起。
22日,林伯渠正式代表中共中央与章士钊谈话,说明中共方面并不因顺利渡江就放弃和平解决的努力,希望代表们仍旧留平为和平进行工作。南京代表团立即据此致电李宗仁,称:
本日午前林代表祖涵对士钊声言,共方谋和诚意不因解放军过江而有所改变。并深信此举能协助李代总统,使得排除反动派,贯彻已所默认之和平主张,极望李先生不为反动派所胁走,仍坐镇南京,当机立断,电知代表团在平签字,随即商讨各项技术问题,免致兵锋扩大,使人民遭受不必要之痛苦。言时语意甚为恳挚。钊当以解放军如冲入南京,致妨李先生之安全,代表团所负责任太大为言,林君确答不至如此。同时李君立三对斐亦表示相同意旨。林、李均希望钊、斐分别以上意电陈我公。究应如何应付,伫候电示。《(南京)代表团致德邻先生电》,1949年4月22日。
可以想象,这个时候,在解放军已经挥师过江,李宗仁的南京政府已经近乎土崩瓦解的情况下,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李宗仁都再也没有资格主持与共产党的谈判了。
22日,蒋介石再度出来收拾残局了。他直接出面干预和制订了国民党的应对方策。在他召集的有李宗仁、何应钦、白崇禧等人参加的杭州会议上,国民党领导人决定,政治上立即宣告和谈破裂,政府今后唯有继续作战,党内不许再倡和议。而军事上则由行政院长何应钦兼任国防部长,统一陆海空军的指挥权力。总统府和行政院则必须立即迁往广州。于是乎,一心希望有机会能取蒋而代之的李宗仁,彻底被架空了。
就在同一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兵临城下,李宗仁匆忙于次日凌晨撤离南京,张治中等人的电报自然也没有收到。而随着23日人民解放军占领了国民党政府所在地南京城,国民党事实上已失去了和中共讨价还价的资本,只剩下“玉碎”一条路可走了。
由此,自抗战以来国共两党通过谈判的方式来解决两党关系和中国政治前途的种种尝试和努力,彻底宣告结束了。颇具戏剧性的是,尽管李宗仁、何应钦此后曾数度打电话和写信给张治中,要求代表团立即撤回,这个国民党的代表团,竟因担心回去会受国民党强硬派的迫害,几乎全部留在北平,站到了共产党的一边,从而演出了国共两党谈判史上的空前绝后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