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止摩擦的尝试
从1939年春天开始,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开始在内部推行《防制异党活动办法》,并开始秘密制定《共党问题处置办法》等重要文件,示意党政军民各级组织务必在所有地区全面恢复和强化国民党的统治,或“实行联保连坐法使人民不敢与异党分子接近而受其利用”,或取缔一切与异党有关并受其影响之武装队伍、政权组织和民众团体,而为采取各种严格防制政策纵然发生摩擦,“亦应无所避忌”。 《防制异党活动办法》,1939年4月。由此可见,国民党上层已经在渐下决心,不惜与共产党刀枪相见,也要阻止共产党的势力无限制地增涨。只是其从策略角度出发,仍旧主张“对付共产党员之态度,可分为二种,上层应注重‘理性之折服’,以‘严正’对之;中下层当予以事实上之‘打击’,以‘严厉’对之”。 《共党问题处置办法》,1939年6月。因此,国民党一方面责令其各级组织“严厉”打击共产党的势力,另一方面却仍旧继续与中共中央的代表进行“理性”的谈判,力图以“严正”之态度来“折服”共产党的上层领袖。但是,此时共产党的军事力量已非“七七”事变之前了,其兵力已经从改编时的四万人,猛增到二十二万人以上,控制地区也已从陕北甘北一小块贫瘠之地,扩大到山西、察哈尔、河北和山东等大片敌后地区,且几乎不理会国民政府的军令政令,自行其事。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的态度自然不会像“七七”事变以前那样,容易委曲求全。毛泽东即公开主张:既然“他们要打,我们没有办法”,“来而不往非理也”,如此不仅军事上坚决抵抗,而且要准备更高的谈判条件。毛泽东,《后方军事工作的政治方针》,1939年5月5日。
6月8日,周恩来向陈诚提交了关于“合理与公正”的解决两党冲突问题的建议。其要点为:
一、陕甘宁边区问题:
A.依照原定十八县,即延安、甘泉、鄜县、延长、延川、安定、靖边、定边、保安、安塞、淳化、栒邑、正宁、宁县、合水、庆阳、环县、盐池,划为陕甘宁边区,其编制、组织系统及施政方针及经费另定之;
B.沿黄河之清涧、绥德、米脂、吴堡、葭县五县及神木、府谷各一部分划为第十八集团军河防部队之警备区及第十八集团军之补给区,并给以保证;
C.在A、B两项划定区域外,第十八集团军于陕甘宁三省地区不另驻兵,但医院、兵站及办事处不在此例;
D.在A、B两项划定区域内,中央不另派兵驻扎;
E.边区地方行政,归边区政府负责主持,以前陕甘两省政府派去之县长及保安队,应撤回或改组;
F.河防警备区应单独划为一专员区;
G.边区周围无理之检查与扣留人员车辆等事件应停止。
二、河北问题:
A.原则上允许中共党员及八路军代表有参加河北各级政府之权,河北省政府应改组;
B.原则上承认第十八集团军为河北作战主力,应负冀察战区作战之责;
C.原则上容许冀察战区党政委员会分会应有中共负责者及民众团体代表参加;
D.原则上承认冀中、冀南两专员公署之存在;
E.原则上决定河北省县及专员区应成立民意机关;
F.原则决定河北省应颁布施政纲领。
三、第十八集团军问题:
A.第十八集团军应准予扩编为三军九师,并增加军饷;
B.扩编后的十八集团军应准予建立各直属兵种。 《周恩来致陈诚函及附件》,1939年6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四)50684。
对于周恩来的上述要求,陈诚当即报告蒋介石,并提出建议云:“一、中央要求该党正式宣布再度真诚表示取消共党之组织与一切活动,无论在名义上、在实质上,均应诚实如一,则恩来所提要求,即完全照准,亦自不成问题。不然,纵完全应允,亦无法替其负责。二、 如该党组织与一切活动不但不取消,而其不顾大局,不遵法令自由行动之影响,实足妨碍抗战,无异增加敌人之势力,此种责任,共党必须负之。我中央亦难长此坐视。以上两项,令该党渝之周恩来熟思之,何去何从?” 同上。
两天后,蒋介石也专门约周进行了谈话。但蒋基本上避开周恩来的要求不答,只是摆出领袖的身份,再三要求中共要相信领袖,服从命令。其谈话要点为:
一、关于共党问题之症结,目前不在陕北几个县,而在共党应有根本的进一步之真诚,服从中央命令,执行国家法令,为全国革命之模范,而不自居于整个国家体制之外,造成特殊关系,为一般封建者所借口;
二、余为全国革命领袖,完全以理智的及持平的态度处理国事,绝不偏听任何人或某一人之报告而有所偏倚,余之权衡一切,完全以国家民族整个利益为前提,余为革命计,决不能有所迁就或姑息;
三、共党为求解决问题,辄先造成特殊事实,以强迫的态度对余,余为革命领袖,自不许有此种加诸余也;
四、欲求目前各地纠纷之适当解决,必须共党首先真诚恪守中央命令,使事态平复,如此余决不致有亏待共党也;
五、余对人对事,向以仁爱为本,对共党亦无不如此,乃至责备,皆所以爱护共党;
六、吾人今后一切实施与行动,皆应合乎国家统一与独立为唯一原则,故吾人之求统一,实为整个国家民族之利益着想,此种利益,自亦为共党所共有也。见古屋奎二编,《蒋总统秘录》(第十二册),台北:中央日报社,1974年,第80—81页。
共产党从来都是立足于阶级的角度看问题的,他们当然不会相信蒋介石能够以理智与持平的态度处理国共问题,而不偏听偏信。尽管中共中央这时还没有把蒋介石视为他们所痛恨的“顽固派”,对蒋介石或多或少还寄予某种程度的希望,但他们也知道蒋和他们不处在同一立场上,利益上根本不同。事实上,就在与周恩来谈话的当天,蒋介石一方面对周恩来表示“爱护共党”,一方面也在密令西北各军全面“监围”“陕北奸伪”。 《蒋中正致朱长官、胡副长官代电训令》,1939年6月10日。与此同时,面对前不久刚刚发生的陕北镇原、宁县事件和湖南平江惨案,蒋介石的态度也很鲜明,即只相信国民党人的报告,而丝毫也听不进去共产党人的说法。见古屋奎二编,《蒋总统秘录》(第十二册),台北:中央日报社,1974年,第80—81页。正是从党派观念的角度出发,蒋介石这时实际上在内心深处已经把日益壮大的共产党看成是与日寇一样危险的“敌奸”了。 《蒋中正致朱长官、胡副长官代电训令》,1939年6月10日只是大敌当前,国民党还只能以日本为主要的威胁,而对共产党则只能以限制和削弱为主,不能全力打击。
国民党此时解决共产党问题的腹案,从陈诚等负责制订的《共党问题处置办法》中可以看得很清楚。该《办法》称:
一、军事方面:
(一)八路军与新四军之军政军令必须统一于中央,旧八路军之番号即应饬令取消并通报全国;
(二)正规军只有驻地,并无防区,八路军与新四军自应服从上级司令部之指挥调遣,不得要求划给区域;
(三)游击部队可划定游击区域,但非得军事委员会之命令不得脱离驻地,尤不得越出其活动范围,八路军与新四军派遣游击部队事先须请示中央,否则即以违抗军令处置;
(四)八路军与新四军必须遵守军政部统一规定,绝对不准自由招募,尤其不准就地筹粮或收缴民枪,乘机扩充私有武力;
(五)陕北河防警备区改派其他部队接防,十八集团军另调第二战区防务;
(六)游击根据地之规定及当地政权之建立,应由主管战区司令长官协同战地党政委员会决定,而委派地方官吏及征收赋税,则仍应归各该所隶省府办理;
(七)共党军队政训工作应照军委会政治部所颁布之宣传纲领及其他规定之政训工作办法行之,而政工人员之编制与人事亦应悉依政治部命令行之;
(八)在八路军与新四军之驻在区,军事委员会须指定中央与之互派联络员,监视其整个活动;
(九)共党不得以其军队或他种名义随地设立办事处,以为秘密工作与通讯之掩护,嗣后所有各地办事处非经呈准中央者一律封闭。
二、党务方面:
(一)党内党外均应一致遵照抗战建国纲领,以实行三民主义为最高原则,任何纠纷皆当取决于领袖;
(二)共党在各地不得有任何公开或秘密之组织,如个别共产党员在各地公私机关团体服务者,必须开列名单呈报中央,否则一经发现,即按非法活动论罪;
(三)共党外围组织“民先队”与“救国会”应即令取消,其分子一律由中央指定机关接收训练;
(四)共产党员非经中央特许,绝对不准服务于各部队机关及军事性质之学校、交通及产业机构中;
(五)共党应即停止违反本党政策之种种荒谬宣传及共产主义思想之传播,关于“统一战线”、“新阶段”、“拉丁化运动”、“新启蒙运动”、“民主政治问题”与“少数民族问题”等反动宣传活动,即应取缔;
(六)共党不得单独设立机关报与杂志及印刷前述种种宣传品之书店,违者即行封闭。
三、行政方面:
(一)绝对否认共党所谓“陕甘宁边区”之组织,中央应即决定认此为地方问题,授意各省政府自动以种种必要手段恢复管辖权力;
(二)共党在华北各省游击区内组织之地方政权,应即令移交冀察战区党政委员会分会;
(三)教育与训练机关必须绝对统一于中央,“陕北公学”与“抗大”应令停办,或归中央接收;
(四)任何地区不得建立违反本党立场及中央法令之经济制度。
四、目前亟待解决之问题:
(一)陕甘宁边区:
A.调整陕北行政区域及人员,划绥德、清涧、米脂、吴堡、榆林、葭县、横山、安定、府谷、神水、延川等十一县为第一行政区,以延安、保安、安塞、延长、甘泉及靖边之一部等七县为第二行政区(必要时可增划甘省之合水、环县及庆阳之一部分归陕西第二行政区),洛川、宜川、鄜县、宜君、中部等五县为第三行政区;第一、三行政区之专员、保安司令及各县县长由本党遴选忠实精干有斗争经验之同志担任,第二行政区则准由中共保荐,由省府任命;如上述办法实行困难,则就伪边区目前所占据之区域成立陕北行政委员会,直属陕西省政府管辖,其人选得由共党提出名单中之一部分向陕西省政府推荐,经核准后任用。
B.加强“边区”党务,由中央遴派大员赴陕北及邻近“边区”各县办理党务,积极训练干部,吸收党员,组织民众,对“边区”组成极坚固之封锁网,并会同当地军政负责人,组织党团,策划指导一切,逐渐肃清其势力。
(二)八路军新四军:
A.统一编制及确定名额,八路军新四军之编制应与其他国军之编制名实一致,其兵额亦应有限制,由军委会派员点编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组织游击队或其他武力,其后非因作战伤亡不得擅自补充或扩编;
B.确定作战任务及区域,由军委会明令定之,嗣后只准在指定区域内执行任务,非得军委会命令不得越出范围;
C.各地方当局分别与该军之负责人切实约定,不得与地方发生关系,并不得作民众运动;
(三)“晋察冀边区”:
A.伪“晋察冀边区政府”及其所组织之各县地方政权应严令解散,限期移交各省政府管辖,所发行之货币,责令其负责收回,否则以军饷作抵;
B.充实冀省之行政机构及人员,由本党中有斗争经验之精干同志充任各县县长,并与当地党部游击队密切联系,积极与共党斗争;
(四)其他:
A.抗大、陕公、妇女大学、工人大学等学校,先勒令停办,听候改组;
B.《新中华报》、《新华日报》、《解放》、《群众》等一律禁止发行;
C.共党的组织停止发展,不得在各机关、各部队、各学校、各团体中吸收群众。《共党问题处置办法》,1939-1940年。(此件成稿日期似为1940年6月)
由上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出,国民党这时对于共产党的存在和发展,实际已成惊弓之势。其虽不能痛下决心消灭共产党,但无论公开还是秘密,都已决心全力削弱共产党,特别是注意使其在群众中逐渐失去存在基础,并且在政治、经济,尤其是地域上严格限制其存在。但与前不同的是,国民党此时已不可能提出取消共产党军队或控制、合并共产党的问题了。特别是随着国民党对华北敌后的政治和军事日益失去控制,共产党的军事力量及其政治影响力在华北敌后迅速发展并有进一步向南推进之虞,国民党已不能不渐渐改变策略——从一度寄希望于军事压迫逐渐转为用政治和军事两手策略来设法限制其发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