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冤负屈
特别法庭判决我三条大罪:第一是组织领导反革命罪;第二是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三是诬告陷害罪。这三条大罪,根本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完全是诬蔑陷害。
其实当时国外评论很多,有的说:“黄永胜等几位大将的罪行,没有明确的证据”,有的说:“证据不足有失公平”,有的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等等。
现在主要谈林彪在山海关机场”外逃”问题。在这个举足轻重、震动中外的问题上,特别法庭对我定罪三点:1,“两次篡改周恩来的命令”;2,“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3,“事后涂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参加公审领导人之一伍修权曾说:“李作鹏主要是山海关机场问题”。
公审及以前,我对山海关机场问题采取了全部承担责任的态度,因为林彪是在山海关机场“逃走”的,机场是海军机场,我是海军第一政委和党委第一书记,又是遵照周总理指示处理机场问题。因此当时我认为,山海关机场发生的问题,不管性质多么严重,我不但有领导责任,而且有直接责任。我不能把责任推给周总理。我对周总理领导的高水平、工作才能、人格风度历来是敬佩的。他在处理“九•一三”事件的过程中,不管我觉得有什么不妥,有什么失误,宁愿自己承担,宁愿自己吃亏受委屈,也不把错误推给周总理。为了党、为了国家、为了大局,即使蒙冤负屈、粉身碎骨,也不说一句怨言。
在特别法庭公审高压下,我咬紧牙关忍耐着,丝毫不涉及周总理,只说了一句:“承担责任,保存资料,保留意见”。同时我还表示,“希望特别法庭把处理山海关机场事件的全部资料长期保存,以留给尔后的史学家、法学家研究参考”。
应该说,我这种做法不是实事求是,不是历史唯物主义,没有把真实情况反映出来,给历史留下一片空白。
经过十七年的刑期折磨,苦也吃了,罪也受了,人也风烛残年了,才决心将含冤负屈、闭口不讲的情节,吐露出来,并将详细情况写在我的回忆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