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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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深夜二十三时,周总理电话查问:“山海关机场今天下午是否有一架空军飞机到了那里?”我经查问后报告周总理:“有一架三叉戟飞机于晚二十时十五分到达,现仍停在机场”。周总理听后语气平和地对我做了四条指示:

一,北戴河那位,可能要动,要飞夜航。夜航很不安全,不宜飞夜航。

二,他要飞夜航,你就告诉山海关机场,待他到达机场后,就请他给我来个电话。

三,空军那架飞机的行动,要听北京我的指示、总长的指示、吴副总长的指示和你的指示才能放飞。

四,我已告诉吴法宪到西郊机场去了,作必要的准备。

九月十二日23点35分,我将周总理指示精神向山海关机场进行传达。但是由于我并不了解北戴河发生的情况,对总理电话指示中的第三条,当时我确有思虑:“难道周总理个人指示,或黄总长个人指示也不能放飞吗?”因此在向山海关机场场站值班员传达总理第三条指示后加上了我的补充:“四个首长中,其中任何一个首长指示均可放飞”。

九月十三日零点06分,我再次打电话告诉山海关机场说:“空军那架三叉戟飞机要经周总理、黄总长、吴副总长和我的联合指示才能放飞。如果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不管是谁的指示要报告我,你们要切实负责。”

九月十三日零时20分左右,当场站领导电话请示:“如果飞机要强行起飞怎么办?”我不敢决定。我答:“可直接报告周总理。”

九月十三日下午,秘书刘继祥向我报告,海航五师整理的《山海关机场九月十二、十三日情况报告》。其中山海关机场记录零点06分的通话原文,完全不符合我的指示原意。因此我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全文是:“零点06分,李政委来电话,再次强调中央首长指示,四个首长联合指示才能放飞。如果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不管谁的指示要报告李政委。你们要负责任。”这样才符合我指示的原意。同时我要刘秘书与山海关机场校对,刘秘书经过校对后,报告我说:“完全与首长改动的情况一样。”(刘秘书仍然活着,可以查证。)

之后,刘继祥秘书将报告誊抄后送我,我一个字也没有改动,就在这个文件头上写上:“呈总理批示”。

事实过程就是如此。


一、含冤负屈三、周恩来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