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书中的五大“罪行”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特别重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作如下决定:一、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
明眼人不难看出,在未开庭审判前,全国人大的这个决定,就已经从标题到内容,把审判定性为“反革命集团案”了。按照这个定性,被押上审判台的被告人,就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了。实际上不再用开庭审判,这些被告人已经被判决了。
对我来说,则是被人所迫,以牺牲自己一生的追求、理想、奋斗、成就、名誉为代价,而成为替他人承担罪名、对历史承担责任的“替罪羊”。
这样大张旗鼓、兴师动众的电视转播的大审判,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1980年11月2日,特别检察厅提出了起诉书。副本于11月13日送到了我的手里。全文四个大问题共四十八条,两万多字。其中直接与我有关的问题共有五处,抄录如下:
1、“一九六八年四月三日,李作鹏伙同海军第二政治委员王宏坤、海军政治部主任张秀川写材料,诬陷‘贺、叶配合刘、邓、陶企图篡军反党’”。
2、“林彪、叶群、康生、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等,诬陷罗瑞卿‘里通外国’,是‘内奸’,‘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对海军‘怀有巨大阴谋’”。
3、“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川诬陷、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一九六八年一月李作鹏提出专案工作‘是共产党打国民党’。同年十月又说要‘猛打、猛冲、猛追’。李作鹏直接诬陷、迫害的有一百二十人,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
4、“……六日,李作鹏在武汉得到武汉部队政治委员刘丰关于毛泽东主席在武汉同一些负责人谈话内容的密报,当天返回北京,分别告诉黄永胜、邱会作”。
5、“林彪叛逃前,周恩来总理决定,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但李作鹏给海军山海关机场场站下达的命令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并说‘谁来指示要报告我,要负责任’。九月十三日零时二十分,256号专机准备起飞、尚未发动时,场站领导人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竟推托说:‘可直接报告请示总理’,以拖延时间,使林彪得以趁机外逃。事后,李作鹏又涂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反复看完了起诉书,对于强加给我的这些“罪名”,心里有了底。在将近十年的时间里,国家的专政机构对我从身体上到精神上,从心理上到生理上,从我个人到整个家庭,施以高压与摧残,真是“乌云滚滚寒流急”,大有将我碾成齑粉之势。但真正揭开泰山压顶般的问题盖子,那里边到底有哪些问题能够构成“罪行”?有哪些真凭实据能够证明“罪行”?
所有从那个时期经历过的人心里都明白,在毛泽东、党中央发动和领导的那场全民投入的、狂热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这一切问题的发生与发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有背景、有根源的,只要是客观的、全面的、实事求是的看待这些问题,答案自在人心中。
11月18日,我在起诉书的空白处用一首白话诗表达我看完起诉书的感受:
评起诉书
1980年11月18日
妄图欺世难欺我,落井投石心肠恶。
略举一例雷永通,造谣诬陷千万确。
我在第26页“李作鹏直接诬陷一百二人,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后,重重地写上“完全伪造”四个字。(见图1)
1980年11月17日,我接到特别法庭的传票及法庭规则(见图2)。传票上是这样写的:“1980年特法字第1号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并定于11月20日下午3时到特别法庭接受审问。
那天,他们用汽车把我拉到公安部礼堂。一进门,只见得法庭布置森严,审判区军警林立。
审判台上,一边坐着特别检察厅厅长、副厅长、检察员,一边坐着特别法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台的一侧坐着记录员,另一侧坐着辩护律师。在被告席的后面,是一片各种各样的旁听人员,及文化大革命受害的家属。另外还有不少记者,忙着摄影、照相、录音。
这一天,所有活着的十名被告均到场,听取特别检察长黄火青照本宣读起诉书。因为人多,礼堂小,室内温度特别高,空气特别坏,听到一半,我就感到有心脏病发作的症候,心慌胸闷,呼吸越来越困难。医护人员将我扶到一旁,进行吸氧、打针等措施抢救。稍有缓解,我仍坐到自己的被告位置一直坚持到整个过程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