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自辩和沉默后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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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就这样结束了。我被特别法庭判了刑!要坐十几年大牢!我被剥夺了一切!我被流放他乡!

转眼已然过去了二十多年。尽管把我打入了地狱,但我的内心是坦然的。我自信,我的所作所为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问心无愧。

在隔离审查和狱中的十年中,我经过长期的苦思与分析,对“九•一三”事件的前前后后,早已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和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又陆陆续续的看了不少相关的书籍和有关的文章,更证实了我当初的看法和判断是正确。

一、对“最关键罪行”的自辩

在隔离审查期间、公检预审期间和法庭上,在提供给我的一切机会中,我都尽最大努力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实事求是地给予答辩。但对于审判庭庭长伍修权声称“九•一三”事件“是李作鹏最关键的罪行!”我采取了沉默。在法庭上,我只讲了一句话:“承担责任,保存资料,保留意见!”

现在我要说出深藏心中的话。1971年9月12日晚上和13日凌晨,我到底做了什么?我为什么沉默?

二十多年过去了,那天晚上的情景对我来说仍然历历在目。但是对于读者来说,可能就是混沌一片了。过程我在前文(第三十八章)中有所叙述,现在我举出事件中最关键的几点问题来做分析,以表明事实的真相。

特别法庭的《判决书》共33页,约一万五千字左右。从第20页开始,就是当庭十名被告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一章。其中第17页中的“第(八)条”就是对我的判决(上一章已全文抄录并附有影印件)。

对“九•一三”事件的描述,在《判决书》中共出现过两处。

第一处在第15页至16页间,全文如下:“当晚十一时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时六分,李作鹏两次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将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和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的命令,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九月十三日零时二十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已经发现当时情况异常,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这时李作鹏仍然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林彪、叶群、林立果得以乘256号专机叛逃”。我在此处文旁注:“林彪潜逃并非‘一起’或未‘一起’引起的结果”。

第二处在第17页的“第(八)条”中,全文如下:“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十一时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时六分,在林彪、叶群叛逃前,李作鹏两次篡改了周恩来总理的命令。十三日零时二十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打电话紧急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没有采取阻止起飞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事后,李作鹏修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我在此处文旁注:“触犯了刑法那一条?”

在《判决书》中,保留了三处最关键的问题:一是“两次篡改”总理电话指示;二是“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三是“涂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下面我分别阐述。

1,我在“九•一三”事件中的“罪行”之一,就是“两次篡改”总理电话指示。我如何“篡改”的呢?就是将总理“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的指示,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这是李万香的证词原文)。

这里,核心的问题是:总理在电话里所做的四点指示中,到底有没有“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的明确表述?

真相很简单:总理的电话指示中根本没有这句话!总理电话指示的原话是:“空军那架飞机的行动,要听北京我的指示、黄总长的指示、吴副总长的指示和你的指示才能放飞”。

当时总理在电话中的口气平和,没有强调“四个人一起”,更没有提到“命令”两个字。

我是军人,是从战火硝烟中拼杀出来的军人。在你死我活、枪林弹雨的无数次战斗中,锤炼我处处严谨的军人素质。紧急状态、危机时刻,训练我时刻保持军人的职业敏感。我是作战参谋出身,在千钧一发的战场上,在炮火连天的轰鸣下,我准确无误地接听和传达过无数次上级的电话命令,准确无误地执行过无数次上级的作战命令,我绝对相信我的耳朵,也绝对相信我的记忆。当年刚进入东北,我在林彪身边做参谋处长时,他要求我们“传达上级命令,报告下级情况,你们一个字都不能错!”,几十年来,这一直是我作为军事指挥员的工作准则之一!假如当时总理的电话指示中有“命令”二字,有“四个人一起”的明确要求,我会有极深刻的记忆,绝对不会有丝毫误差或模糊。

在前文中(第三十八章)我已经提到,我纪录下总理的四条指示后,曾向总理两次复述(逐条复述和全文复述),不仅得到总理的首肯。而且加深了我对总理指示的记忆。第二天(9月14日),我亲自阅改了包括总理电话指示在内的呈总理的报告。更加深了我对总理电话指示的记忆。

公检预审和法庭上,多次审问我这个问题,我几十遍地重复总理电话指示,并依据事实坚决不承认总理在电话指示中说过“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这句话(在巨大的压力下,我只能用“不记得”来回应,这样的回应就是不承认的态度)。

2,我在“九•一三”事件中的“罪行”之二,就是“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

从始至终,包括场站站长潘浩在内的所有山海关机场给我的电话报告中,根本没有人提到机场有任何异常情况。潘浩“强行起飞怎么办?”的报告有什么根据?到底是真实情况?还是场站的推测?我一点情况也不了解,更无法判断与确定。《判决书》中说:“……潘浩已经发现当时情况异常……”,他“已经发现”了什么“情况异常”?他根据什么“情况异常”就能断定林彪专机要强行起飞?他为什么不立即向我报告?当晚,在周总理与我多次通电话时,并没有指示飞机强行起飞该怎么办。是阻止?还是不阻止?采用怎样的办法阻止?周总理不作指示,谁敢擅动!我不敢决定,也无权决定。

这里,我还要提一提《起诉书》中所说:“李作鹏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竟推脱说:‘可以直接报告请示总理’,以拖延时间,使林彪得以乘机外逃”。《起诉书》所说此段话的用意,是指责我有意“拖延时间”,“趁机”放跑林彪(事后,我看到的一些公开出版的作品中也是这样描述)。飞机强行起飞是意外的紧急情况,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我能果断地指示机场场站‘直接报告请示周总理’,这不正是分秒必争地向最高指挥员请示处理紧急情况的最快速、最有效的措施吗?战争年代的四野部队中,越级指挥和越级报告是兵贵神速克敌制胜的法宝,和平年代越级指挥和越级报告也是处置紧急情况的最佳办法。“直接报告请示周总理”怎么是“推脱”?是“拖延时间”呢?请问:还有比“直接报告请示周总理”更好、更快的措施吗?

据我所知,专机强行起飞的当时,山海关机场场站对256号专机没有提供必要的塔台指挥系统、通讯系统,也没有打开必须的跑道照明系统。事发九个月后的中发[1972]24号文件中,这样说:“在没有夜航灯光和一切通讯保障的情况下,便在一片漆黑中,于零点三十二分,强行起飞,仓皇逃命。”1【注1中发[1972]24号《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三)》第83页,标题为《林彪、叶群等仓皇逃命目击记》一节。】没有塔台指挥,没有通讯保障、没有跑道照明,这么专业的禁飞状态,这么明确地要求专机飞行员停止起飞,就是采取的阻止起飞措施!怎么能说“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呢?

3,我在“九•一三”事件中的“罪行”之三,就是“事后,李作鹏又涂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关键是12日23点35分和13日0点06分两次通话的电话记录。

第一次通话,向山海关机场场站值班员传达周总理指示时,我补充说“四位首长中,其中任何一个首长指示均可放飞”,第二次通话时,我修改了第一次通话中我的补充讲话,我说:“空军那架三叉戟飞机要经北京周总理、黄总长、吴副总长和我四人联合指示才能放飞,如果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不管是谁的指示要报告我,你们要切实负责”。

前文中(第三十八章)我已说到我前后两次在电话中补充的内容不一致,是有自己的思想活动的。我意识到我的两次指示有不一致之处,但当时我并没有意识到这里有什么大的失误。我是在一次比一次加深对周总理电话指示的理解和传达指示的准确性。何错之有!

问题的关键是,山海关机场场站值班员李万香根本没有听清楚我0时06分的电话指示,而只是将23点35分的电话指示重新追记一遍,这样就完全不符合我在通话时讲话的原意了。对不准确地记录我的话,我不仅必须要修改,而且有权力修改。何错之有!将不正确的电话记录改为正确的,仅此而已,我不知道在掩盖什么“罪行”?

《判决书》中所谓“两次篡改”、“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涂改电话报告记录”的用意,无非是让不明真相的人们相信:其一,周恩来曾“下命令”阻止林彪专机起飞;其二,林彪是我李作鹏有意放跑的。

下面谈谈我的认识和想法:

第一、劝阻林彪夜航是周总理电话告诉我的。但“九•一三”当晚,北戴河、山海关发生的所有事情,我完全不知道!

第二、我希望所有关注“九•一三”事件的人们注意:林彪的三叉戟飞机是强行起飞的!不是“放飞”的!当时不要说“四人一起命令”,就是四十人一起命令也挡不住!有周总理的电话指示,飞机就能停下来了吗?林彪就能走下飞机吗?有场站要求停止起飞的措施,飞机就能停下来了吗?林彪就能走下飞机吗?

机场发生的一切情况都是突发的、不正常的和出乎意料的!是我无法控制的!周总理的电话指示不起作用,场站禁止起飞的专业措施也不起作用,难道专机强行起飞的责任就应该由我来负吗?

第三、在我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我没有任何理由不如实传达总理的指示。我两次所补充的话,是我对周总理指示的理解和对机场执行周总理指示的再强调。实际上,在“九•一三”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我只起了“传话筒”的作用!

第四、我为什么要放林彪逃跑呢?当时,我根本不知道林彪要去向何方,更没有任何情由放林彪外逃苏联。我也可以断定,黄永胜、吴法宪也决不会放跑林彪的。在我们的心目中,忠于毛主席、忠于党中央是至高无上的原则,林彪如果有反毛主席的举动,我们不会跟着跑。事后,毛主席怀疑我们,是因为他自己丧失了自信。

第五、我请事后“诸葛亮们”给我出个主意:当时我应该怎样采取“阻止起飞的措施”,你们认为才是对呢?我估计答案是:怎么做都不对。阻止成功,林彪说不对,阻止不成功,毛泽东说不对。结果是阻止起飞是我的“罪”,不阻止起飞也是我的“罪”,强行起飞还是我的“罪”。实际上我接受的是一件死路一条、死罪难逃,且无法完成的任务。为什么周总理要交给我无法完成的任务呢?

当我将飞机强行起飞的情况立即报告总理后,总理直至毛主席、党中央都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拦截措施,谁又追究他们的责任?

第六、法庭应该是公正的,公正的基础是最讲究证据。《判决书》中“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是采用场站值班员李万香错误记录0点06分我的电话指示的原文,是唯一在法庭上出示的孤证。法庭可以采用李万香的孤证作为定罪证据,而我多次提出的人证、物证为什么不能作为证据呢?为什么我向总理呈送的、最原始的、有总理圈阅的报告全文不能在法庭上拿出来公布于众?为什么要隐匿最为重要的证据?为什么帮助我处理机场问题的秘书,这个最直接的证人不能出庭?这不正大光明的行为本身就能说明很多问题。

第七、请不要忘记,我当时只是一个普通的政治局委员,海军政委。在政治局常委、在军委副主席和国务院总理面前,我只是执行和落实各项指示的工作人员。在国家大事、国家最高级别的领导人面前,我没有权力自作主张,除非领导授权!

二、谁是真正的责任人?

三、我的沉默和其他“罪行”

四、什么叫“审罪不审错”?


三、判决二、谁是真正的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