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决

字数:2112

1981年1月25日上午,在公安部礼堂召开了宣判大会。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读《判决书》,全文将近一万五千字。

判决书总纲是:本庭确认,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有共同的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国家机构、军事机关,在本案中也包括上述机构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一个反革命联盟。

在“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条文中的第(八)条,是对我的判决,全文如下:

被告李作鹏,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李作鹏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一九六八年四月,李作鹏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李作鹏在海军点名诬陷迫害一百二十名干部。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十一时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时六分,在林彪、叶群叛逃前,李作鹏两次篡改了周恩来总理的命令。十三日零时二十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打电话紧急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没有采取阻止起飞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事后,李作鹏修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被告李作鹏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对上述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判决坚决不能同意!

判决书第29页第(八)条(见图1),是对我判决的原文。文旁,我写了两句话,第一句“放屁!”是针对判决条文的,第二句“触犯了刑法那一条?”是针对山海关机场问题的。

判决之后,我继续关押在复兴医院。经过两个月的公审,我已经身心极度疲惫,心脏病一次接一次地发作,天天离不开氧气。

我躺在病床上,一遍又一遍地看这份终审判决的《判决书》。

从判决书第6页开始,就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犯罪事实”。我连续在文旁标注我的看法:在第6页(见图2)“林彪确定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的文旁注:“毛泽东号召全面夺权”;在第7页(见下页图1)“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的文旁注:“毛泽东炮打司令部”;在第9页(见图2)关于彭德怀、贺龙、叶剑英、罗瑞卿问题的文旁注:“毛泽东第一个主张打倒彭贺”。

因为所发生这一切的祸根,就是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我始终认为“冤是有头的,债是有主的”,我坚持“既不欠别人的债,别人的债我也不扛”的态度。

反复看完之后,我在判决书上写到(见下页图):

我反对判决中的几个原则问题

1、有什么事实证明“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

2、有什么事实证明“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

3、有什么事实证明“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4、关于强行起飞问题,我在申辩中的理由是充分的,站得住脚的。同时在当时情况只能请示总理,不可能有其他措施。如果总理事先告诉我林彪可能逃跑,那我可以保证林彪跑不掉。退一步说,按现在说法又触犯了刑法哪一条?

5、“掩盖罪行”问题,在9.13我向总理报告中,两种相互矛盾的说法同时存在。我究竟向谁掩盖了罪行?修改电话报告记录,为什么我没有把相互矛盾(的)说法修改?

6、在一个文件上,几个人同时签字,为什么有的人是反革命,有的人则仍是解放军高级干部,应如何解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欲加人罪,何患无词。因为可以造假扯谎,欺骗不明真相的人。天呼!历史呼!冤情几时澄清,相信总有一天会澄清。

7、评判决

“九二九八”1【注1“九二九八”指刑法92、98两条。“事未触法”指处理“九•一三”事件问题究竟触犯了刑法哪一条?我没有查到。】强压头,毫无证据穷理由。

事未触法何罪有,轻罪重判泄私仇。

同时,我在判决书的封面上写下了防止万一的遗嘱:“如果我突然死亡,此件务请交给我的子女,由他们将我对判决书的看法抄送党中央。

李作鹏嘱1981.1.27。

我写遗嘱的目的,一是防止突然犯病死亡;二是无论五十年,还是五百年,让我的子子孙孙知道我的冤情,替我申冤。

应该讲,与特别检察厅对我提出的起诉条文相比,特别法庭对我的终审判决条文确有了一些不同之处。最大的不同有两处:一是没有写“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这样一条大罪;二是在“九•一三”事件中不再提“……竟推托说:‘可直接报告请示总理’,以拖延时间”。

此外,判决书上没有再写“诬陷罗瑞卿对海军‘怀有巨大阴谋’”和“……六日,李作鹏在武汉得到武汉部队政治委员刘丰关于毛泽东主席在武汉同一些负责人谈话内容的密报,当天返回北京,分别告诉黄永胜、邱会作”这两条起诉书中列出的“罪行”。

其次,将《起诉书》中写的“直接诬陷迫害的有一百二十人”,在《判决书》中改写成“点名诬陷迫害一百二十名干部”;将起诉书中写的“诬陷‘贺、叶配合刘、邓、陶企图篡军反党’”在判决书中改写成“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

十年来,在中央专案、公检预审中,那些不再写进《判决书》中的所谓“罪行”,却把我折磨的死去活来,为什么《判决书》与《起诉书》只相隔两个多月,就不再提了呢?《起诉书》所列那些毫无证据的,致死人命的“滔天大罪”,是不是对我的诬蔑和诽谤?

《判决书》中的某些变化,并没有改变公审判决的实质。我的心情仍然十分沉重。

第一、《判决书》中的某些变化,是我十年来,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始终坚持讲真话,坚持真理的结果,是我同那些诬蔑诽谤的恶劣行为坚决斗争的结果。

第二、“九•一三”事件仍然成为我最关键的“罪行”。

第三、判决书中“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李作鹏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的钢铁大帽子仍然死死地压在我的头上,并按照钢铁大帽子的框框又判了我“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和“诬告陷害罪”这样三条重罪,并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这样的重刑。

“罪行”内容可以删减,但无限上纲的钢铁大帽子不能摘,无限上纲的重罪重刑不能减。我认为这份判决书不是“应负刑事责任”的刑事判决书,而是让我永远做“替罪羊”,在政治上永远不能翻身的政治判决书。


二、四次庭审和一次辩护陈述第四十四章自辩和沉默后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