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的沉默和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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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我为什么沉默?公审前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对处理“九•一三”问题的认识,采取了全部承担的态度,在法庭上我选择了沉默。我选择沉默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过去我认为林彪是在山海关机场“叛逃”的,山海关机场是海军的机场,我是当时海军第一政委和党委第一书记,并且又是遵照总理指示处理山海关机场“九•一三”事件的,因此山海关机场发生的问题,不管性质多么严重,我不但有领导责任,同时也有直接责任,我不能把责任推给山海关机场场站,更不能把责任推给周总理身上。总理在处理“九•一三”问题上,不管我觉得有什么样的不妥,宁愿我自己承担,多吃亏,多受委屈,也不要涉及到总理。况且总理已不在人间,更不能把错误推在死人身上。我的骨头虽已老朽,但应当担负的责任,即使压得粉碎也不推脱。

第二,我是工农出身,是军人,受党的培养和教育几十年。从朴素的阶级感情出发,我热爱共产党,热爱毛主席,敬重周总理,也同样信任与尊重老首长、老上级林彪。“九•一三”事件,我虽早已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但种种不合道理的迹象表明,在“九•一三”事件的背后,还有常人、常理无法解释的谜团。面对这宗悬案,我宁可相信这是责任问题,由我来承担,也不愿意、更不敢相信在谜团的背后还隐藏着什么。“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是将我的看法在法庭上公布于众,还是不公布于众?处于这样非常矛盾、非常痛苦的复杂心理中,我在法庭上选择了沉默。

结果是林彪跑了,总理、汪东兴免责了,我被判刑了。

现在我认为这种沉默的态度是不正确的,是违背事实真相的,是说明不了问题的,更是对历史不负责任的。

有一本书叫《重审林彪罪案》,书中有王年一写的《对林彪集团的再认识》一文,说:“伍修权在一篇文章中说‘李作鹏的要害问题,我们抓的是913事件中,由他放跑了林彪的座机问题。”1【注1见丁凯文主编《重审林彪罪案》上册第11页香港明镜出版。】那么请问伍修权:专机明明是强行起飞的,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放跑了林彪的座机”?又请问:我处理山海关机场问题的做法,触犯了《刑法》哪一条哪一款?

我终于明白了,有人想隐瞒真相,让我来承担“九•一三”事件的历史责任是早已安排好的。特别法庭的任务就是不顾一切历史事实,把“最关键罪行”强加到我的头上,把我打成“最关键罪人”,使我成为真正责任人的替罪羊。然后“宜粗不宜细”的一了百了,盖棺定论。

以上所述,就是我的“最关键罪行”的全部真相与我的认识分析。对于《判决书》中我的其他两条“罪行”,我又应该怎样认识呢?

一条罪状是:“一九六八年四月,李作鹏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这个问题我不想多说了,凡经过文化大革命,经过两次庐山会议的中高级干部和中央委员都应该知道,只要毛主席一点名,党中央一决定,再召开个中央(或军委)会议,与其划清界线的人是争先恐后,所谓“诬陷材料”就会成百上千、铺天盖地。贺龙问题,早在1967年1月,经毛主席批准,周恩来就代表中央向贺龙宣布中央对他进行隔离审查的决定,从此贺龙就被打倒了。高喊贺龙“篡军反党”并“揭发”的人还用等到1968年吗?

只认定我写的就是诬陷材料,而其他人写的就不是诬陷材料,这不是在法律面前的双重标准吗?仅举三例:其一,1966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工作小组会议上,叶剑英、杨成武、萧华等人分别做的长篇批判罗瑞卿的讲话,是不是“诬陷”?其二,1966年秋,众多各总部、各军兵种的高级领导被有组织的到叶剑英家,看几十份有关贺龙问题的材料,是不是“诬陷”?其三,1968年10月,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是不是“诬陷”?文革中犯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罪”的人,何其多?

另一条罪状是:“李作鹏在海军点名诬陷迫害一百二十名干部”。“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不再提了,“直接”和“点名”的含义法庭都没有做出任何解释,但可以肯定“点名”不同与《起诉书》中所说的“直接诬陷迫害”。我曾要求法庭提供被“诬陷迫害”一百二十人的名单和证据材料,法庭没有做出任何答复。“直接”也好,“点名”也罢,法庭既不提供被“诬陷迫害”的人证,又不出示“诬陷迫害”的物证,以至我根本就没有机会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我坚持认为,不看特殊历史背景,不加客观分析区别,不讲实事求是,甚至这一百二十人是谁我至今都不知道,就统统都归罪于我“诬陷、迫害”,我认为是极不公正的。


二、谁是真正的责任人?四、什么叫“审罪不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