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什么叫“审罪不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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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定罪判刑的依据是两条:第一条是犯罪事实、情节;第二条是法律依据。没有犯罪依据,没有犯罪情节,无限上纲,强加罪名,是经不起历史的考验的。

我反复地看了中央[1972]24号文件和十年后的《起诉书》、《判决书》,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反党集团”变成了“反革命集团”。

但是,无论是24号文件,还是《起诉书》、《判决书》,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给我定的所谓“罪行”之上再大大的扣上几顶钢铁帽子,因为没有这几顶钢铁帽子,仅凭所谓“罪行”是无法“审罪”而量以重刑。这一共同点十年(1972年-1981年)没有变。请看:

在中央[1972]24号文件中,是这样的提法:“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罪行”,“林彪反党集团谋害伟大领袖毛主席,另立中央,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失败后叛国投敌的罪行”等等。

《起诉书》是这样的提法:“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等等。

《判决书》是这样的提法:“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策划颠覆政府,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等等。

在特别法庭最终判决我的三条“罪行”中,哪一条与这些钢铁帽子有丝毫联系?其实我心里很清楚,所谓“罪行”多几条少几条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扣上钢铁帽子。

这里,我还要提到一个情况。那就是中央24号文件和《起诉书》、《判决书》中全部提到了“九•一三”事件山海关机场问题,但对周总理电话指示却有不同提法,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在中发[1972]24号文件中,这样记载:“当晚十点半左右,中央根据林立衡向八三四一部队的报告,立即追查三叉戟飞机调到山海关机场的情况,并由中央下达命令,必须有周总理以及军委办事组的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的联名指示,256号飞机才许起飞。但是,李作鹏在向驻山海关机场某部下达命令时,竟两次篡改中央命令,将四人联名指示放飞才放飞,篡改为‘四人中一人指示放飞才放飞’”。1【注1中发[1972]24号《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三)》第77页,标题为《十八、李作鹏篡改中央命令的阴谋和山海关机场值班记录、值班员的说明》一节】

请特别注意,该文中的“中央”就是指周恩来。该文中两次出现“联名指示”。如果中央文件是准确的,那么与我所说的“联合指示”基本是一致的。

但是,在1980年后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在同样的事件描述过程中,再也找不到“联名指示”的字迹,却改为总理说:“四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到底是中央文件说的对,还是《起诉书》、《判决书》上说的对?

2007年春,我看了一本书,叫《特别辩护》,看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周恩来的讲话出处在这里。书中是这样写的:周恩来总理1971年10月9日看了这段电话记录内容,在旁边批示:“我说要4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周注。”2【注2马克昌主编《特别辩护》第183页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年4月版】

1972年7月发的24号文件为什么不引用1971年10月9日周恩来亲批的“一起下命令”的“标准讲话”呢?周恩来看了此文件后,为什么不修改或统一他的讲话呢?为什么周恩来的讲话又突然在十年后出现在《起诉书》、《判决书》上呢?

但现在可以肯定,“我说要4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的话,是周恩来在“九•一三”事件发生后近一个月,我已被隔离审查两周后才说的。这就说明,我反反复复强调的总理电话中只说了“四人联合指示”,而从来没有说过“四人一起命令”,是正确的!

为什么会出来“一起下命令”和“联名指示”两个不同版本的“中央说法”?可能解释只有一个:“联名指示”的说法是“错”,而“一起下命令”才能称得上“罪”吧。

还有,为什么会出来“在没有夜航灯光和一切通讯保障的情况下,……强行起飞,仓皇逃命”和“没有采取阻止起飞的任何措施”两个不同版本的“中央说法”?可能解释也是前者说法是“错”,而后者说法是“罪”吧。

“无罪推定”的原则,是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可以推定,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不能推定。有罪无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推定被告人无罪,罪轻罪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推定被告人罪轻。我承认我是法盲,但根据我所叙述的事实和真相,请史学家、法学家和读者们分析:我是有罪还是无罪?

什么叫“审罪不审错”!罪与错的标准是什么?标准是谁定的?根据什么定的?这样的问号可以罗列一大堆。说到底,那就是一块遮羞布!想用没有事实根据的、无限上纲的所谓“罪”,把我们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以此掩盖其政治斗争的虚伪与残酷!不要以为号称“法庭”,就代表公正;手握“法律”,就代表正义。

文革中,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诬陷为“叛徒、内奸、工贼”,难道当时党中央不是号称“证据确凿”吗?在八届十二中全会讨论时,毛主席、周总理、朱德委员长、董必武副主席等一大批老革命家不都举手同意吗?邓小平被诬陷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以及“走资派还在走”,难道没有相当“证据”吗?结果又怎样呢?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最终只有“事实和证据”才是决定一切的根据,只有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客观分析才能得出公正的结论。当然这个结论也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做出来的。有的要经过相当长的历史实践和思考时间,才能做得出来。

很多在文革中负有相当责任的领导人,很多在文革中推波助澜想浑水摸鱼的领导人,需要一个卸下自己责任的机会。他们迫不及待地利用这个掩盖历史真相的机会,将一切自己的错误甚至罪行的脏水统统泼在我们身上。利用把控的权力,篡改历史,颠倒黑白,掩盖真相,撒弥天大谎,遮挡其不光彩的一幕,欺骗不明真相的老百姓。

不能否认,在长期封闭的社会里,对我们进行公开审判,是有“进步”意义的。公审唯一的“进步”表现在,将某些人的态度公布于众,将某些人的表演公布于众,将我们的所谓“罪行”公布于众,将法庭的“公正”和法律的“应用”公布于众,这样就可以直接接受亿万群众的审视与分析。今天,我将真相和自辩词也毫无保留地公布于众,同样是接受亿万群众和千百年历史的考验。

这篇《狱中人的心声》,写的是十七年囹圄时期,前十年的实际情况。一般地说,关押起来坐大牢,完全失去了自由,除了吃饭、睡觉、拉屎拉尿三件大事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什么活动。其实不然,监狱就是学校,监狱就是考场,监狱就是战场。

我的态度、我的原则就是两条:第一条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第二条是“不怕死、不怕苦”。我始终坚持这两条原则,实事求是,光明磊落,没有做错的事情,不是我犯的罪行,坚决不承认。我运用这两条原则,同那些诬蔑诽谤、无限上纲、强加罪名、嫁祸于人的恶劣行为,进行我认为是正义的原则斗争。

但最使我羞愧不安的,是由于我遭受毁灭性打击后,有许多干部、家属、群众被牵连,遭受苦难;我的家人,我的亲属,也无端地被隔离审查,失去自由,遭到迫害。我有难言的痛苦和惭愧,无地自容。我宁愿自己一人坐牢,不愿他们为我受折磨,我宁愿自己一人走上刑场,不愿他们为我陪斩。但这不是主观愿望能办到的,特别是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思想指导下,更只能对天仰叹,终生遗憾!

我还要大声疾呼,我李作鹏一辈子跟着共产党,一辈子信仰不要封建主义,不要资本主义,不要修正主义,不要帝国主义,不要霸权主义,不要剥削、压迫制度,而要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民主、平等、文明、富裕的共产主义,不管天翻地覆、天塌地陷、山穷水尽,海枯石烂,我的世界观是永远如一的,我的信念是永远不动摇的,不管向我身上泼多少脏水,强加多少罪名,我还是我!最大的悲剧莫过于我没有倒在敌人的枪炮中,没有倒在我的工作岗位上以身殉职,而是最终成为党内斗争的牺牲品,这真是天大的冤枉,这真是千古的悲剧!我想给世人留下的,正是这悲剧人的心声!


三、我的沉默和其他“罪行”第四十五章判决之后流放并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