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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隋的建国规模
(二)政府的组织
隋虽然继承北周的政权,但在文物制度方面,却主要承袭北齐和梁陈,仅有一小部分采自北周。南朝文物是中国文化的正统,北齐文物则是北魏文物的一脉相传。北魏文物是指孝文帝汉化后所创制的文物,其渊源一部分来自前期南朝,一部分来自“五胡乱华”时代河西区域(即诸凉国)所保存的汉族旧有文化。至于西魏北周的一支文物,实际上仍是鲜卑人的习俗和制度,不过缘饰以汉族制度的名目;本是取给一时的措施,并没有长久存在的价值。因此北周在灭北齐以后不久,便已采用北齐的制度。隋文帝即位后,最初也是采取北齐的制度,其后因不敷应用,又兼采后期南朝(梁陈)的文物。举凡隋的礼仪、职官、刑律、财政的各项制度,其来源大率如此,只有兵制是大体承袭北周的。[参看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叙论”]
中央官制,隋承袭了北齐的三省制。三省指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同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这种制度本是自秦汉下至魏晋经长期演变而成的,南朝是其直接承袭者;北朝则自魏孝文汉化以后开始采用,直传到北齐;隋代周后,便直接采用北齐的这种制度。尚书自东汉灵帝时成为独立机关,称尚书台或中台,掌握政治实权,但名义上仍属少府。至魏,尚书台脱离少府,渐变为最高行政机关;尚书令便是宰相,其下的仆射便是副相。其后尚书台一直是政治的中枢,南朝至梁时开始称省,北朝则从北齐开始。尚书于魏时既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但皇帝不能没有私人秘书,于是产生了中书。
东汉时并无中书,到曹操秉政,专以尚书令参决国家大计,而另设秘书令起草诏令。到魏文帝受禅,改秘书为中书,用以出纳王命,敷奏万机,自此中书与尚书并置,而称中书省。魏时的中书之于尚书,颇像东汉的尚书之于三公,前者渐次夺取后者的职权,而成为政治中枢。至西晋时,政治中心由尚书移至中书,中书省长官中书监和中书令成为实际的宰相和副相,决定政令,尚书不过是听命受事而已。东晋时,中书省又成为国家的行政机关而非皇帝的私人秘书,因而又有门下省的成立。门下省的长官为侍中,侍中一职,始建于秦代,本是皇帝侍从之臣,但以其职司顾问应对,又有参与国家机密的机会,因此汉魏以降,地位渐重。门下省成立后,侍中权任益隆。到南北朝,侍中又成为掌握实权的宰相,中书不过秉承侍中意旨,起草诏令。但尚书令及中书监令虽无实权,名义上仍是宰相之职。
隋建国后,对三省的内部组织曾加以整理,但三省的职权及其相互关系,尚没有明白厘定。尚书省的最高长官为尚书令,正二品;其下有左右仆射各一人,从二品;再下有六曹(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每曹有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若干人,正四品。门下省最高长官为纳言(依北周制),共二人,正三品;其下有散骑常侍(从三品)、黄门侍郎(正四品)、谏议大夫(从四品)、散骑侍郎(正五品)等官。中书省隋时改称内史省,最高长官为内史令,共二人,正三品;其下有内史侍郎四人,正四品;再下有内史舍人(正六品)、通事舍人(从六品)等多名。炀帝时,职官的名称及员额颇多更改,兹不备载。官品创始于曹魏,用以区别政府官吏阶级的高下,共分九品,其法采自九品中正制。至北魏时,每品又分正从,凡十八品。同品则正高于从,不同品则从高于其次品之正。隋初,每品又分上下阶,炀帝时废除。
隋代掌握实权的官,官品并不最高,三省长官阶级最高的尚书令,不过正二品。品位最高的官,则用以优礼元老重臣,并无实权。如三公(司徒、司空、太尉)、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位皆正一品,但皆虚衔而不掌实政,其制则沿袭自汉。三省以外的重要机关又有九寺、诸监及御史台等。九寺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每寺置卿(正三品)及少卿(正四品)各一人,其职掌类似汉的九卿。诸监有将作、少府、都水及国子等监,分掌营建、内府器物、水利及学校等事务。九寺诸监为六部的下级机关,均秉承六部的政令,加以执行。御史台为专门谏诤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从三品,掌纠察弹劾。其属官有治书侍御史、侍御史、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各若干人。至于专掌皇帝各种供奉和典辞翰备顾问的机关,则有殿内(炀帝时设)及秘书二省。
地方政区,自东汉末年州郡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域后,原来的郡县二级制,遂成为州郡县三级制。其后直至南北朝时代,皆为三级制。魏晋以来,国内分裂,胡汉政权的版图,均远较统一时代为小,但为维持体面,州郡数目仍力求其多,因此州郡范围,愈分愈小。此外东晋南朝又有侨州侨郡的设置,即是某州或某郡的实有领土业已丧失,但政府仍保留其政区名称,并设置官吏,而借其他州郡的地方办公。这办法最初不外用以绥怀当时南渡的流民,但日子一久,寄寓者渐成土著,而州郡侨实相错,发生许多统属上的问题。这种陋习,一直沿习到陈。增设州郡的结果,南朝末期的州,其范围尚不及汉代的郡。北朝的州郡数目,虽也越来越多,但不像南朝那样错综复杂。
隋文帝代周后,鉴于州郡数目过多,于开皇三年(583)罢全国诸郡,以州统县,成为州县二级制。平陈后,又罢南方诸都,南北遂趋一致。文帝又采北周之制,于重要的州设总管府,以刺史兼总管,统督其邻近数州,所以实际上仍是三级制。文帝时前后置总管府五十二个,平陈后经常不废的约有三十个。炀帝大业元年(605),废总管府。三年(607),改州称郡,改刺史为太守。但仍置十四刺史,专司巡察各地吏治,不理民事。文帝初分州县为九等(上上至下下),后改为四等(上、中、中下、下);炀帝时则分郡县为上、中、下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