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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隋的建国规模
(三)田赋与兵刑
隋的田赋制度,大体采北魏的授田制。授田制又称均田制,即由政府将定数的田授予人民耕种,而课以租赋。这种制度本是儒家的传统经济理想,孟子所说的“井田”便是一种理想的均田制。汉儒董仲舒曾力主均田,王莽曾加以实施而失败,直至北魏孝文帝以胡人行之,始告成功。孝文于太和九年(南齐永明三年,485)开始行均田之法,当时北方经大乱之后,地旷人稀,田籍户口容易调查,遂能顺利成功。当时规定男丁年十五以上,受露田(种植五谷)四十亩,妇人二十亩,身死还田于政府;另给桑田(植桑及果树)每丁二十亩,不必归还。北齐、北周和隋均大体承北魏之制,仅若干小节略有出入。隋时规定男丁年十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身死还田;外给桑田每丁二十亩,不须归还。
至于租赋的征收,自曹操时于田租外加收绢绵后,历代因之。两晋、南朝均于田租之外,增收绢绵之类,以户为单位,称为“户调”。北魏租调,每户年征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及粟二十石;另征帛一匹二丈,入于州库。孝文时,复增课粟帛。北齐、北周虽承魏制,但征课数额颇有损益。至隋,规定每丁夫妇,每年向政府输纳田租粟三石;产丝之区户调绢一匹(四丈,后改为二丈)加绵三两;产麻之区则调布一端(五丈)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未受地者不课。并规定民年二十一为成丁,每年须服力役二十日。
隋代兵制,大体依据西魏宇文泰所创的府兵制。府兵制是一种区域征兵制,只有政府指定的府兵区中的百姓,才有服兵役的义务。办法是以财产多寡为标准,把指定地区中的胡族百姓(至少都是胡姓),分为九等,在九等中的前六等(上上至中下)人家而家中有三丁的,选其最强健的一人,免其租调,充当府兵,衣食则须自备。这样组成一百府,每府由一郎将统领。这一百府分属于二十四军,每军的领袖为开府,二开府由一大将军统领,二大将军由一柱国大将军(以下简称“柱国”)统领;因此有十二大将军、六柱国。其实西魏时有八柱国,仅六柱国领军,六柱国表面是比附周官六军的制度,实际却是由鲜卑八部制度演变而来。府兵是一种特殊组织,有独立的统率系统,其分子自有兵籍而不属民户。他们每月值班十五日,司警卫巡逻,其余十五日则练武习战。至于武器,每个府兵只须自办弓、刀各一具,其他如甲、槊、戈、弩等皆由公家供给。总之,府兵是一个专司战斗的团体,在当时是与农民分离的。
宇文泰时的府兵,尚有浓厚的部落思想,自认为直接隶属于他们的军事领袖(柱国)而非君主。同时府兵的数目也甚少,其总额尚不到五万人。到周武帝,对府兵制作了两种改革:一是湔洗鲜卑人的部落思想。他把府兵军士改名为“侍官”,意思是“侍卫天子”,使府兵在观念上发生直属于皇帝的感觉。二是扩充府兵的名额,他把国内的若干汉人征为府兵,把他们的民籍改为兵籍。一方面把府兵扩大化,一方面把府兵平民化,自此周境内的汉人有一半做了府兵。武帝便凭了这个受过严格训练的庞大战斗组织,东灭北齐,南覆陈师。隋文帝辅周政时,也同样凭了它迅速的讨平反对势力。
隋文帝代周后,把府兵制作进一步的变革,由征调扩大化进而为兵农合一化。开皇十年(590),文帝下诏命军人的户籍,属于州县;受田办法,也与百姓相同,于是兵民合一。但这仍是局部的,只有兵府区中才实行这个办法,不设府的地方,根本没有正规的兵。至于府兵的组织,大体也是承袭周制,只是名目上略有改变。全国的府兵,分统于十二卫,即翊卫、骁骑卫、武卫、屯卫、御卫、候卫,每卫又分左右。每卫置将军一人,以统诸府之兵,每府的正副首长为郎将和副郎将。至于战时的指挥系统,最高的是行军元帅,如元帅有数人,则由其中的一人为节度,乃最高统帅。元帅以下为行军总管,每个行军总管是一个独立战斗单位。以平陈之役为例,当时隋军凡出动五十一万八千人,共有九十个行军总管,三个行军元帅,晋王广则以行军元帅为全军节度。从北周到唐朝中叶,武力重心一直在关中地区,唐中叶以前多次对内或对外战争的成败,都与这种形势有关。
隋代刑律承自北魏、北齐,北魏刑律则主要采用南朝所承袭的西晋旧律。东汉以后,曹魏用法甚严。至晋武帝平吴后,命贾充、杜预等定律令,轻平简易,颇具儒家精神,而为南朝所承用。北魏道武、太武二帝之世,曾先后命崔宏崔浩父子及高允等定律令。崔氏通汉律,高允亦当时通儒,因此他们参酌《晋律》而制成的刑律,甚为精当,但其中也颇注入胡族刑法的残酷精神。孝文帝时,又命高允及河西士族李冲等改定刑律,使从轻典,而《魏律》益称宏备。北齐承《魏律》而又加演进,至隋再加整顿。但《隋律》仍嫌过严,不足为法,例如文帝时曾订有“盗一钱以上弃市”的律条,其严酷可知。
开皇元年(581),隋文帝以高颎、李德林、裴政等共定律令,并置“十恶”之条。十恶多采北齐之制,而加以损益,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罪处分极重,例如谋大逆、谋反叛罪的惩处是“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三年(583),文帝以旧律过严,命苏威、牛弘更定新律。凡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仅五百条,共十二卷,炀帝即位后,以文帝禁网深刻,又命牛弘制新律。至末年,复尚苛法。
隋时刑罚可分四类,即徒刑、身体刑、流刑、死刑。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半五种。身体刑分二种:一曰杖刑,分五等,自五十至一百;二曰笞刑,分五等,自十至五十。流刑分三种,即一千里(居作二)、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三流俱加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其上一等加三十。死刑则分绞斩二种。此外又有减刑办法,分议贵(官吏的减刑)和赎罪(以铜赎刑)二种。文帝时曾废除前代酷刑如枭首、轘身及鞭刑等,但隋律犹称严厉。炀帝初虽改从轻典,但末年刑罚益酷,不但恢复枭首、轘裂之刑,对反叛者更诛及九族,甚至命朝臣啖叛者之肉,结果只有加速其政权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