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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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前期的田制,大体承袭隋朝,由政府授田给人民而征其租赋。男子十八岁以上者授田一顷,即一百亩(高祖时规定,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用以种植榆枣桑等类的树,身死可以传后,不须归还国家;八十亩为“口分”田,用以种植农作物,身死必须归还。年老以及残废或生重病的人,给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如是一个家庭的主持者,则另加二十亩。但这种授田办法,只限“宽乡”,“狭乡”则须减半。所谓宽乡,是田地足够当地人口分配的地区,狭乡则是人多田地不敷分配的地区。至于宽乡的工商业者,授田要较常人减半,狭乡则不给田。死者交还的田,再由政府授给无田者。政府于每年十月,办理田地的收授事宜。除平民外,政府官员自王公以下,也各有定额的永业田。

人民对于国家所应缴的赋税和应尽的义务,分租、庸、调三种。租是授田的男丁,每年须缴粟二斛或稻三斛(一斛十斗)。庸是每丁每年须为国家服劳役二十日,遇闰月则加二日,因故不能服役者,每日可折绢三尺;加役十五日者免调,加三十日者租、调全免。调是每丁按照当地的出产,每年输纳绢二匹,绫 二丈,绵三两;缴布则加五分之一,并须缴麻三斤;不产绢麻之区,可折银十四两缴纳。这种征课,平均仅占当时人民总收入的四十分之一,免课的范围也很广,官吏九品以上及皇亲贵戚、官学生徒等,均免课役;此外如鳏寡孤独以及部曲客女(豪族的仆妇)奴婢等,也都不课。

租庸调制的精神,在于政府为民治产,然后因其产而课赋。这种办法,既没有重敛病民的弊病,又可以杜绝兼并,自是一种善制。但实行这种制度,必须有其特殊条件,即社会秩序必须安定,人口流动性不能太大,户籍和田籍又须清楚齐全,然后才能实行。这些条件,也只有一个具有高度行政效率的政府才能做到。唐自武后时起,政治渐不如前,加以突厥、契丹连年入寇,人民规避摇役,逃亡者渐多。玄宗开元时,曾力加整顿,检括逃亡户口。但到天宝时代,政事日坏,田地兼并之风大盛。据史书的统计,天宝十四载(755),全国人口为八百九十一万余户,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余口。而不课赋役的户达三百五十六万余,占全国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强:不课赋役的口达四千四百七十万余,占全国总口数的六分之五强。[见《通典》卷七“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法令的废弛,可以想见。安史乱后,户口逃匿者益多,旧有的户口名籍,多非其实;租庸调制度,无法继续实行,因此到德宗时,乃有两税法的创立。

两税法是德宗时宰相杨炎制定的,于建中元年(780)颁布。颁布后,唐室设两税使以推行之。其办法是由政府将全国各地定居的人民,不论主户客户,一律以他们现有男丁与田地的数目为标准,划分等级,规定税额,分两次于夏秋两季输纳,夏输不能过六月,秋输不能过十一月。其余一切名目的租税,均予罢除。商贾则于其所在的州县课税,税率为其货物总值的三十分之一。两税法的税额,先以钱计算,再折合绫绢缴纳。最初物重钱轻,人民的负担不重,但不久变成物轻钱重,人民生计日艰。而豪家大贾,更一味积蓄金钱,操纵物价,以从中取利,于是农民益困。因此到穆宗时,改为缴纳布帛,以匹数计而不以钱计,这是两税法的一个重要修改。

唐自行两税法,旧有的租庸调制完全破坏,往日授田征租的办法,变为只征租而不授田。这不但使户籍、田籍益陷以紊乱,而兼并之风,更无法遏止。此后中国的田制,一直沿袭两税法的原则,最多只能作局部的修改,而无法恢复租庸调的旧观。


三、财经制度(二)杂税与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