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典的修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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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在形式上虽是因袭隋律而损益之,但在精神或实质上,却与隋律大不相同。隋律的精神是严酷的,而唐律则较仁厚。同时唐律经历朝修撰,其内容除因袭隋律外,更参以汉律,因此审慎精密,宽严适中,不但为当时若干外国所采用,且为唐以后历代法律的模范。

唐代法典的形式,共分四种:一曰律,是国家刑法的总则。二曰令,是国家制度的总则。三曰格,是政府各机关工作范围的条例。四曰式,是政府各机关的单行法规。而令、格、式又都以律作最后的标准,也就是说,任何令、格、式的内容,都不能与律有所冲突。

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命裴寂、刘文静等斟酌隋开皇律令,加以损益,颁新格五十三条,务从宽简。其后又命裴寂、殷开山、萧瑀等更撰律令,至七年(624)完成,共十二卷,颁行全国。十二卷的名目,全依隋制,即:(一)名例(刑法总目),(二)卫禁(警卫之法),(三)职制(职司之法),(四)户婚(户口婚姻之法),(五)厩库(公物保藏之法),(六)擅兴(国防军戎之法),(七)贼盗(防禁盗贼之法),(八)斗讼(防止斗讼之法),(九)诈伪(处理欺诈之法),(十)杂律(补充各律阙遗之法),(十一)捕亡(捕系逃亡之法),(十二)断狱(决断狱案之法)。此外又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但与律均已亡佚。

《武德律》虽较宽简,尚未能大变隋律。到太宗贞观元年(627),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与学士法官厘改旧律,又接纳戴胄、魏征的建议,务删前代酷法,凡成律十二卷,令二十七卷,格十八卷,留司格一卷。较隋代旧律,减大辟罪九十二条,徒流等罪七十一条,其他削繁去蠹、变重为轻之处,更不可胜记。高宗永徽二年(651),再命长孙无忌、李 等修定律令,凡成律十二卷,式十四卷,式本四卷,令三十卷,散颁天下格七卷,留本司行格十八卷。三年(652),无忌等又撰《疏义》三十卷,解释法义。次年,颁行全国。《贞观律》久已佚失,但《永徽律》则因《疏义》而流传至今,它是现存惟一完整的中国最古法典。高宗以后各朝,也常删定律令,但大抵以《永徽律》为本而加以损益。

唐律也承袭前代的“十恶”之条,用以惩叛逆,禁淫乱。十恶据唐律的解释是:(一)谋反,谓谋危社稷。(二)谋大逆,谓损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谋叛,谓叛国从伪。(四)恶逆,谓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及父母。(五)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或肢解人,以及制造蛊毒厌魅等。(六)大不敬,谓盗取重大祀典器物或御用物品;盗取或伪造御玺;配制御药,与处方不合或封题有误;调制御膳,误犯食禁;御用舟船,误不牢固;指斥皇帝,悖乎情理;以及对抗制使,无人臣之理等。(七)不孝,谓汗告或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而身自嫁娶,或释服作乐;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以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八)不睦,谓谋杀及出卖缌麻以上亲(高祖父母、中表兄弟、妻父母、婿、外孙等);殴打或讼告夫及大功以上尊(夫之祖父母及伯叔父母)长(堂兄姊),小功尊属(伯叔祖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等)。(九)不义,谓杀害直属长官、刺史、县令、现受业师等;闻夫丧匿不举哀,或释服作乐及改嫁等。(十)内乱,谓奸乱小功以上亲(堂伯叔母、已嫁堂姊妹、嫡孙妇、侄孙女、兄弟妻等)及父祖妾。凡犯十恶之罪者,皆从重量刑,不予赦免。但另一方面,唐代的减刑办法,其范围又远较隋代为广。

唐律的基本观念,简而言之,是以礼教为中心。因此许多礼教中最重要的事,都受到刑律的维护。例如“立嫡违法”或“有妻更娶妻”,皆为法律所不许,犯者须服徒刑一年。同时唐律中充满仁恕精神,这可以其“自首”法为证。犯人自首,可托他人代办,不限本人;同时自首不必向官府投案,凡犯窃盗诈取等罪的罪犯,只须向物主首露,便与向官府自首者具有同一效力。又如当时规定子孙不应讦告父母,告而属实,其父母之罪,亦按自首法办理,从轻处分。[参看徐道邻《唐律中的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载《大陆杂志》五卷一期)]


五、法律(二)刑法与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