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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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地方政区主要为州县二级制。虽然设有少数节度使,但到太宗初年,限定节度使只辖一州,因此有“节度州”、“刺史州”之分。太宗末年,分全国为十五路,各置转运使以统之,于是地方政区,变成路、州、县三级制。

此外尚有少数的府,其建置除由于政治原因外,有时更于军事及经济重要地区置府。北宋初,府辖县的数目,往往较州为多;于末叶增置者,统县与州略同。至南宋,府的数目大为增加,府与州之间,等于没有什么差别。府州县之外,另有两种特殊地区,即军和监。军由唐代藩镇的军号演变而来,是一种屯驻军队的地区,其首长治军以外,兼理民事,地位大都与州相等,但也偶有与县相等的。监是一种特殊业务机关所辖的地区,如冶铁、冶铜、铸钱、制盐等。主持此类机关的首长,也兼理其辖区的民事。监多属于州,地位大都与县相等,但也偶有领县比州的。西北及西南边疆,又有砦、城、堡等名目,是一种军事性的城池或堡垒,地位或与县等,或隶于县。

太宗初年,即有路的设置,但最初只是中央政府监理地方财政的临时区划,以转运使主之。到至道三年(997),始定全国为十五路,而转运使也以财政官兼理军政、民政及监察事务。十五路的名称及大致范围如下:

(一)京东路 统府一、州十六、军四、监二。今河南省东部,山东省大部及江苏、安徽二省淮河以北之地。

(二)京西路 统府一、州十六、军二。今河南省西部,湖北省北部,安徽省西北隅及陕西省东南隅地。

(三)河北路 统府一、州二十四、军十四。今河南省北端,河北省中南部及山东省黄河以北地。

(四)河东路 统州十七、军六、监二。今山西省大部,及山西、内蒙古、陕西三省交界地。

(五)陕西路 统府三、州二十四、军二、监二。今陕西省大部,甘肃省东南部,山西省西南隅及河南省西端。

(六)淮南路 统州十七、军四、监二。今湖北省东北部,河南省东南隅及安徽、江苏二省中北部地。

(七)江南路 统州十四、军六。今江西省全部,安徽省南部,湖北省东南隅,江苏省西南部地。

(八)湖南路 统州七、监一。今湖南省大部及广西一小部地。

(九)湖北路 统府一、州九、军二。今湖北省大部及湖南省北部地。

(十)两浙路 统州十四、军二。今浙江省全部及江苏省东南部地。

(十一)福建路 统州六、军二。今福建省全部地。

(十二)西川路 统府一、州二十四、军三、监一。今四川省大部地。

(十三)陕西路 统府一、州二十、军二、监一。今四川省东部,贵州省东北部,陕西省西南隅及甘肃省南端地。

(十四)广东路 统州十六。今广东省大部地。

(十五)广西路 统州二十六。今广西大部,广东省西部地。

以上十五路,共辖府九,州二百五十,军四十九,监十一,县一千一百六十二,较五代十国时期的整个疆土,略有增加。神宗元丰八年(1085)更定全国为二十三路,即京东、河北、淮南、江南四路各分东西,凡八路;京西路分为南北二路;陕西路分为永兴、秦凤二路;西川、陕西二路改划为成都、梓州、夔州、利州四路;合河东、荆湖北(原湖北)、荆湖南(原湖南)、两浙、福建、广南东(原广东)、广南西(原广西),共二十三路。而京师所在的开封府(统十六县),不在二十三路之内。徽宗时,以开封府及其附近数州为京畿路;伐辽之后,又设云中府路(今山西省北部及河北省西北部地)和燕山府路(今河北省中部地),号称二十六路。但云中地始终为金人所据,而燕山府路诸州,归宋未久,又陷于金。

南宋国土大削,仅有浙西、浙东、江南东、江南西、淮南东、淮南西、荆湖南、荆湖北、京西南、成都、潼川、利州、夔州、福建、广南东、广南西十六路。其中浙西、浙东二路自北宋的两浙路分化而成,潼川路即北宋的梓州路,京西南路的一部分领土丧失。其余各路,名称均与北宋相同,辖区范围也大致相若。度宗咸淳元年(1265),十六路凡统府三十六,州一百二十六,军三十九,监一。

宋初因后周之制,分建东西两京,东京开封府(今河南开封市),西京河南府(今河南洛阳市)。其后又置南北两京,北京大名府(今河北大名县),系五代时的邺都,南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市南),五代时本称宋州,因宋太宗于周恭帝时,曾任归德军节度使于此,因此也建为陪都。路的最高长官,最初只有转运使。真宗时,于各路置“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点刑狱),以掌狱讼,稍夺转运使之权。又于西川陕西二路置安抚使,以理军事。仁宗以后,各路均置安抚使,但废复无常。此外宋室因与契丹西夏交兵,曾于河北、陕西边境增设不少安抚使,其辖区也称为路,但是纯军事区,与政区不同。南渡以后,各路仍置转运使、安抚使和提点刑狱,但其职掌与北宋稍异。转运使通称“漕司”,掌一路财政,兼掌监察。安抚使又称“帅司”,掌一路军事,兼及民政,其职权远较北宋为重,俨然为一路的军政长官。提点刑狱又称“宪司”,掌一路讼狱。此外又有“仓司”,即“提举常平茶盐公事”,主持各路常平义仓以及若干经济业务,如水利、开矿、煮盐等。以上四司,都是奉中央派遣监督地方政事的,严格说来,并非地方官。南宋时,曾于安抚使上加设宣抚、制置二使,不领府州,但位在诸路帅臣之上,如张浚曾任四川宣抚使,余玠曾任四川制置使。

府州军的政务,自宋取消节度使后,均以中央文臣代行。府的长官,除京师设置府尹外,其余皆称“权知府事”,简称“知府”。各州皆置“知州事”,简称“知州”。军监则各置“知军事”和“知监事”,简称“知军”和“知监”。这些地方官,仍具有他们在中央时的本来官职,表面上虽隶属于路,但他们可以直接禀奏政务于中央。而府州均置通判,为知府、知州的副贰,也以京官任之。府州长官的命令,必须通判副署,方能生效。这种制度,可以说极尽互相牵制的能事。此外每县有“知县事”,简称“知县”。

附带一提宋代的人口。宋太祖时,全国户数不过三百余万,其后代有增加,到徽宗崇宁四年(1105),全国共有二千八十八万余户,四千六百七十三万余口,是宋代人口的极盛时期。及至宋室南渡,人口锐减,宁宗嘉定十一年(1218),全国共有一千三百六十六万余户。[宋代人口,见《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一》]


(一)中央政府(三)军队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