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与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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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室的统治中国,缺少一种合理的政治理想,同时也不知道所谓政治责任。它的政治要务,只有两项:一是征敛财赋,以满足统治阶级的欲望;一是防制反动,以维持其继续的征敛。由前者形成的,是极其繁重的税课;由后者形成的,是庞大的镇压武力和不平等的法律。

世祖时,先后任用阿合马、卢世荣、桑哥等计臣,以聚敛为务。灭宋后不久,便制定若干税法,异常繁重。当时的税法,南北不同。北方地区,分地税、丁税二种,地税按地亩计算,丁税计丁缴纳,皆输粟为税。但地税丁税不并纳,丁税多地税少的纳丁税,反之纳地税。税户分全科户、减半科户、协济户等。丁税全科户每丁纳粟三石,驱丁(男性奴隶)一石;减半科户每丁一石;协济户每丁一石。地税全科户每亩税粟三升,协济户同。江南地区,世祖初灭宋,仍仿唐宋两税法,分夏税、秋税,均输粮。数年后,改为折输绵绢杂物。既而又改令以三分之一输米,其余折合钞价交纳。

常赋以外,又有“科差”,亦即以财物代役。科差有丝料、包银二项,也是依税户的等第,定科纳的数目。例如全科户当出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又有“额外课”,名目多至三十二种,民间的一草一木,几乎都是征课的对象。此外各种商货及冶铁,也都征税;盐、茶、酒、醋,则由政府专卖。种种搜括,可以说无微不至。中叶以后,税课所入,又较世祖时增二十余倍,于是民生益困。

元室又采行钞法,以钞票代现钱。世祖中统元年(1260),始造交钞。其法系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可兑换丝钞一千两,一切物价,皆以丝价为标准。民间流行的,均为钞票,现款则存入各路的官库。既而又造“中统元宝钞”,元宝钞为钱票,以文计者七种,即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种,即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至元十二年(1275),添造“厘钞”,分二文、三文、五文三种,数年后,以使用不便而废止。二十四年(1287),改造“至元钞”,自二贯至五文,凡十一等,与中统钞并行。其后发行渐滥,钞票价格日益低落。又因旧钞破烂,不能换取新钞,人民的损失甚大,而奸民又常造伪钞,于是钞法大乱,贬值益甚。元末钞票十锭(五十贯为一锭),尚不能易粟一斗。

元朝的军队,也分四个等级:一是蒙古军,是以蒙古人组成的军队,也是元室军队的主干。蒙古人凡年十五以上七十以下者,皆服兵役,其童子稍长者也隶兵籍,称“渐丁军”。二是探马赤军,始建于太宗时,它是蒙古以外的诸边疆部族所组成的。三是汉军,是蒙古入中原后,发民为兵而组成的。四是新附军,是由南方的宋人所组成的。此外又有匠军及质子军(将校子弟之从军者,又名秃鲁华军),但非常制。领兵之官,长万夫者为万户,千夫者为千户,百夫者为百户。皇帝另有宿卫之士,由贵族子弟充任,名“怯薛歹”,以四“怯薛”领之。世祖统一中国后,更定制度,内则禁军置前、后、左、右、中五卫,各置亲军都指挥使,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而以枢密院总领之。有征伐则置行枢密院,事已则罢。为防制汉人起见,地方冲要之地,皆以蒙古军及探马赤军戍守,江淮以南始以汉军及新附军屯驻。军士的册籍,掌于枢密院,除一二长官外,他人皆不知其实数,以防汉族窥其虚实。但各地驻军长官,世守不易,多与富人结党,侵渔百姓,因此将卒流于骄惰,武力乃日就衰落。

元代中统元宝交钞,此钞面值为一贯。

蒙古入中原后,最初沿用金的刑法,甚为严苛。元世祖灭南宋,开始制定新律,名曰《至元新格》。《元律》仍因循前代刑法,备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制,用法则颇从轻典,对死刑的判决,可称审慎。但其弊生于宽纵,以致凶顽不法之徒,不知戒惧,而善良百姓,反无以申其冤抑。同时因元室尊崇宗教,僧道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僧道犯轻罪者,有司可以不问。而法律对待蒙古人及汉人,更不平等,例如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殴死汉人,不过罚其出征,并征其烧埋银而已。


(二)政治阶级的划分二、社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