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民国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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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三年(即辛亥年,1911),邮传部尚书盛宣怀倡铁路国有之议,主张由清廷向外国借款,将全国铁路干线收归国有。川汉、粤汉二路,原经清政府批准为商办,至是首被取消。于是川、鄂、湘、粤四省民众大为反对,四川尤烈。清廷态度坚决,派军入川查办,枪杀请愿者数十人,遂致激成民变,愈演愈烈,各省革命党人,皆思乘机而起。同年八月十九日(阳历十月十日),驻防湖北武昌的新军,与党人联络,首先发难。总督瑞澂及新军统制张彪,仓皇逃逸,革命军遂克武昌,公推新军协统黎元洪为都督,组织军政府。既而革命军连克汉口、汉阳。

清廷闻变,起用袁世凯为钦差大臣,并以袁旧部冯国璋、段祺瑞统军南下,击败革命军,连复汉口、汉阳。但各省响应革命,相继宣布独立,清廷仅拥有直隶、河南、吉林、黑龙江数省。清廷不得已下诏罪己,宣言开放党禁,实施宪政。由资政院制定宪法信条,举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载澧退位,于是清室大权,落于袁世凯手中。十月,世凯派唐绍仪与革命军代表伍廷芳议和于上海,革命军坚持改建共和政体。各省代表并议决组设临时政府于南京。十一月,中山先生自欧洲返国,被举为临时大总统。同月十三日,中山先生就任临时大总统于南京;改用阳历,以是日为民国元年一月一日。既而黎元洪当选为临时副总统,并成立临时参议院,起草约法。清室见大势已去,与临时政府订立优待条款十九条,遂于二月十二日,宣布退位,历祚二百六十八年的清朝,至此倾覆。

清帝所以迅速退位,固然因为革命势力的浩大,同时也由于袁世凯的逼迫。世凯夙具野心,他于光绪末任直隶总督,练兵于天津小站,稳操北方军队的实权。他竭力交欢亲贵,布党羽于要津,宣统初,载澧当国,以世凯曾出卖德宗,罢黜回籍。及武昌事起,清室以军队多其旧部,不得已再起用之。他取得政权后,一面授意部下,通电赞成共和,迫清室退位;一面要挟临时政府,以选举其为总统作议和的条件。是时世凯手握强兵,临时政府为避免内战、促进统一起见,乃接受其要求。清帝既退位,中山先生向参议院辞职,举袁世凯自代。民国元年(1912)二月十四日,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第二任临时大总统,黎元洪仍为副总统,并派蔡元培迎世凯南下就职。世凯以北方为其势力重心,不愿远离,乃唆使北京等地驻军哗变,遂借口维持北方治安,迁延行期。参议院允其于北京就职,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四月,临时政府迁至北京。次年四月,国会成立。十月,国会选举袁世凯为正式总统,日本及欧美各国,先后承认。

民国成立,采民主立宪政体,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制度。最高立法机关为国会,分参议及众议两院,以制定法律,督导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则有大理院及总检察厅,总理全国司法业务。行政采责任内阁制,以国务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其首长为国务总理。国务院下设外交、内务、陆军、海军、财政、司法、教育、农商、交通九部。每部有总长一人,主持部务。总统为国家元首,按规定政治权力甚微,但事实上,袁世凯仍掌握大权。

各省设有省议会,为一省的立法机关。行政方面,则有都督及民政长,分掌军政及民政,但实权操于都督。民国三年(1914),改民政长为巡按使。次年,改都督为将军。五年(1916),又改将军为督军,巡按使为省长。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清代旧有的府、州、厅,于二年(1913)一律撤销,改置为县。复于省下设道,每道统若干县。道的长官为道尹,县的长官为县知事。直到十六年(1927),才废除道制,改为省县二级制。司法机关,每省设高等审判厅及检察厅,每县设地方审判厅及检察厅,未设地方厅之县,仍由县知事兼掌司法。此外各省省会及重要县邑,则分设警察厅局,维持治安。

法律方面,清末为配合时势,已将旧律中若干残酷条文如枭首、凌迟、戮尸等,予以废除,并着手编纂新式法典。民国成立后,仍沿用清代刑律,惟删除其中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部分。其后陆续制定各种法令,以除旧布新。军事方面,大体仍沿清末新军的编制,但名称多有更易。而袁世凯所掌握的北方军队,更直接承袭清末新军的系统,实力最强。它是世凯最大的政治资本,也是民国初年内乱的祸源。海军则自甲午之役后,精锐尽失,直至民国,仍未能恢复旧观。


(一)清末的革命运动第二十七章 明清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