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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集权帝国的发展与倾覆 >
- 二、政府与军队
(三)兵役与爵赏
秦的兵制,因记载缺略,不能得知其详。仅大体知道从孝公变法开始,即采征兵制。大致全国男丁每百人中五十人务农,五十人当兵。服役年龄自二十三岁开始,先在所属郡县服役一月,叫“更卒”,然后赴首都任宿卫一年,叫“正卒”;还得屯边一年,叫“戍卒”。但长平之战,秦政府曾征调河内地区年十五岁以上的男丁开赴前线,可知战国末年,兵役法可能有所改动。秦国统一的前夕,大约有军队六十余万人。到统一后,兵员反更加扩充,仅北伐匈奴及南戍五岭的兵卒即有九十万,此外始皇为了修建自己的陵墓和阿房宫,每次役使七十万人。因兵员不足,乃又强迫征发本可不服兵役的人,诸如商人、罪犯、赘婿,以及“闾左”等(闾左是居于闾门左边的人家。秦制,人民富强者居于闾之右,贫弱者居左)。秦兵的战斗力也因之大为衰退,因此到末年叛乱一起,便无法收拾。
秦国的军队组织,也不可考。据说秦有三军之法。即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的老弱者为一军。壮男军负责作战,壮女军负责构筑工事以及破坏敌人物质及设备等,老弱军则牧牛马羊彘以及采集菜果以供军食。这种组织真实性的程度虽无法断言,但秦人的役及老弱则是事实,长平之战,可以为证。就兵种而言,秦军除步兵外,尚有骑兵和水军。平时太尉掌理全国的兵事,战争时则另置将军,作为军队的最高统帅。将军有上将军及前、后、左、右将军之分,其下有裨将、都尉、司马等。战争结束,将军所统辖的军队即交还国家。此外政府并派人为监军,以监视出征的军队。
为了奖励有功,并有颁赐爵位的规定,这种办法在商鞅以前就有,到商鞅规定为二十级。这二十级爵位所应享的权利,无法详细划分。它们的名目是:(一)公士,(二)上造,(三)簪裹,(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大致一至五级用以颁赐士卒,六至九级颁赐军吏,十至十八级颁赐将军,十九二十两级则为最高爵赏。赐爵一级以上者,有罪可以减刑,年五十六免役。无爵位的称“士伍”,六十才能免役,有罪要尽其刑。功劳最高的始得为彻侯,二十级中只有彻侯可有食邑,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其食邑中的吏民皆为臣属。商鞅便曾封彻侯,号商君。
秦人论军功,以斩获敌人首级的多少计,斩一首者即可受爵一级,斩二首者受二级。但大概只限于较低的几级,不能类推,因为绝不可能斩二十首便可为彻侯。因为秦“上首功”,所以秦人每次战胜,敌人的老弱妇孺都无幸免,战国时秦有“首功之国”的称号。此外并有悬赏杀敌的办法,常用于购求敌方的领袖或重要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