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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赋
汉的常赋,以田租和丁税为主,由大司农掌其事。此外尚有山川园池市肆之税,由少府掌其事。大司农所收之税,供给政府公务上的开支;少府收入则供给皇室私用,不数之数,由大司农拨给。皇室与政府收支的分开,是汉代财政较秦进步的地方;而其税率,更远较秦代为轻。
汉初的田租,税率是十五分之一,到景帝二年(前155),改为三十分之一。武帝时虽然增加了不少新税,但田租仍保持三十税一,直到西汉末年,始终没有增加。东汉初年,因兵事频兴,田租一度提高到十分之一。建武六年(30)以后,因大举裁员,国家用度大减,乃又恢复三十税一,一直维持到东汉末年。桓、灵二帝时,税率虽仍旧,但桓帝曾于延熹八年(165)令郡国有田者每亩加课十钱;灵帝中平二年(185),也曾每亩加课十钱,以充修筑宫室的费用。献帝初年,全国混乱,遇事则随时由人民摊派。建安九年(204),曹操平定河北,国内粗安,于是改定税制,令全国每亩纳粟四升,每户输绢二匹,绵二斤,这办法开后世租、庸、调制度的先河。总之,两汉的田租,大部时间都是三十税一,税率可谓极轻;但一般贫苦佃农除交纳公租外,尚须交纳私租给地主,这种私租的税率,西汉时竟高到50%。
丁税即人口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算赋是成年人的人口税,课税的标准是从十五岁起到五十六岁止。算赋的征课,始于高祖四年(前203)。令各郡国课每人每年一百二十钱,是为一“算”;每算之中,须缴六十三钱于司农。商贾及奴隶加倍征收。当时这项税款的用途,是治办兵器车马。惠帝时,女子年至三十犹不嫁的,须课五算。文帝时,算赋减至四十钱。武帝时,又恢复百二十钱,其后宣帝和成帝时均曾减少。东汉也征算赋,但不见减算的记载,当仍征百二十钱。口赋是未成年人的人口税,最初规定征课年龄为三岁至十四岁,每人每年课二十钱。武帝时又增三钱,昭、宣二帝时则屡次减少。到元帝时,采贡禹的建议,把口赋的征课年龄缩短为七岁至十四岁。其后直到东汉,始终没有废除。